瑕疵证据补强讲课讲稿

合集下载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等问题,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民事诉讼中引入了补强证据规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及意义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或者存在疑点时,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通过补强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虚假而导致的误判、错判,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各种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应根据证据的性质、证明力、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补强证据。

同时,补强证据的提供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补强证据。

四、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1. 补强证据的种类补强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其他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应当与原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2. 补强证据的证明力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与原证据相当或者更高。

在判断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时,法院应当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因素。

3. 补强证据的提供时机补强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但需经法院审查同意。

五、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应用及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的应用对于保障诉讼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补强证据的提供方可能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补强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或者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无法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补强证据规则。

刑事瑕疵证据补救措施研究

刑事瑕疵证据补救措施研究

刑事瑕疵证据补救措施研究刑事瑕疵证据补救措施研究摘要:刑事瑕疵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普遍的问题,不仅会对正常的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导致无罪人被定罪或罪犯逍遥法外的情况。

本文深入探讨了刑事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措施,提出了一套有效的补救措施,旨在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引言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刑事瑕疵证据的产生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现实中。

这些瑕疵证据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定罪,损害被告人的权益,甚至折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为了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必须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二、刑事瑕疵证据的原因刑事瑕疵证据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取证环节的不规范和违法操作,包括非法获取证据、滥用强制措施以及对证据的篡改。

二是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不准确或虚假,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或压力。

三是法院在证据采信和审理过程中的瑕疵,包括对证据的不恰当解释、证据分析不准确等。

这些问题都对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三、刑事瑕疵证据的影响刑事瑕疵证据对司法程序和刑事审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削弱了刑事审判的公信力。

其次,刑事瑕疵证据会导致错误的定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频率增加,给无辜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再者,如果犯罪者凭借刑事瑕疵证据逍遥法外,不仅对受害人形成二次伤害,也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

四、刑事瑕疵证据补救措施的研究为了解决刑事瑕疵证据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首先,完善调查取证规范,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杜绝非法取证和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

其次,强化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身份审查和背景调查,确保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准确可信。

再者,加强对法官和法庭的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避免主观偏见的产生。

瑕疵证据补正

瑕疵证据补正

论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即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由此实现了从证据可采性角度对证据类型的“三分法”:“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两个《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对证据类型做出的划分,克服了既往证据学研究中将证据简单划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这一研究范式的缺陷,在证据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瑕疵证据”在实践中具有多种典型样态,但其补救方式主要包括补正和合理解释。

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注意把握“瑕疵证据”补正的合理限度,正确理解合理解释的“证明度”。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补正;合理解释【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瑕疵证据的语义界定在我国证据学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瑕疵证据”一词虽然早有人提及,但却长期未能得到“正名”。

由于缺乏分析、认识问题的正确范式,一般论著均将“瑕疵证据”混同于“非法证据”,使得这两个概念之间相互纠缠、界限不清。

[1]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两者合称“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即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由此实现了从证据可采性角度对证据类型的“三分法”:“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所谓“合法证据”,是指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其自始具有证据能力,具有直接的可采性,可作为定案根据;所谓“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欠缺法定构成要素而自始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不得采信作为定案根据;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排除与补正

瑕疵证据的排除与补正

段而非起诉阶段……”④
1. 加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律师对于瑕疵证据的发现集中在庭审阶段,调查
起诉阶段律师也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实践中很大一
部分都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及时发现收集证据阶段中
的轻微程序违法问题。加强保障律师在起诉阶段的知
情权和参与权,如在侦查中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
师能及时发现 证 据 的 瑕 疵,促 使 侦 查 机 关 及 时 进 行
( 二) 补正和合理解释
我国相关法 律 规 定,可 以 通 过“补 正 ”和“合 理 解 释”两种 方 式 治 愈 瑕 疵 证 据,使 其 合 法 化。 补 正 是 对 现有证据予以补正、补强,不是提出或产 生 新 证 据。 “合理解释”,是侦查人员通过对瑕疵证据的瑕疵产生 原因提出合乎事理与情理的解释,从而排除证据非法 收集的可能性。对于瑕疵证据的补正要遵循一定的原 则,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及时和真实原则。② 相对 地,非法证据不能经过补救而直接被排除主要是因为 非法证据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 至证人的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人权。
④吕泽华. 我国瑕疵证据补正证明的理论分析与理论再构[J]. 法
学论坛,2017( 4) : 78.
① 魏 伟. 瑕 疵 证 据 证 明 标 准 研 究[J]. 淮 海 工 学 院 学 报,2017
( 6) : 31.
②许世兰,张广超. 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瑕疵证据完善的公诉应对
[J]. 法制博览,2016( 10) : 29.
③万毅. 证据“三性”质证宜采分层递进调查模式[N]. 检察日报,
2017 - 11 - 19.
二、瑕疵证据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 ( 一) 存在的问题
1. 瑕疵证据的质证时间不规范 在我国的平行式证据调查模式中,一般由控辩双 方在庭前会议提出证据,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在 庭审中简单出示以节省诉讼时间,而有争议的证据进 行质证,最后由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质证发表意见并作 出结论。对证据的三性质证没有针对性,对法官的自 由心证 也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阻 碍。因 此,有 的 学 者 提 出 “分层递进式”的证据调查模式。③ 2. 瑕疵证据的采信标准不统一 法律未对证据的采信标准做过多规定,在实践中

“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上)

“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上)

“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上)一、引言自2010年以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得到逐步的确立。

这些体现在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之中的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三种证据排除规则:一是主要针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二是适用于非法物证、书证的“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三是主要涉及“瑕疵证据”之证据能力问题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对于前两种排除规则的性质及相互间的关系,法学界在认识上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而主要对这些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问题表示了忧虑。

但对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很多研究者都对其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有些人士甚至担心这会导致证据排除规则受到消解、办案人员为补正瑕疵而弄虚作假。

尤其是对非法所得的物证、书证的证据能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本来已经确立了“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却又给予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机会,对这种“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的滥用,一些学者也提出了批评。

对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法学界所提出的一些担忧甚或质疑都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一直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障碍。

如今,仅仅依靠法律位阶并不高的两部司法解释,就要解决这一证据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这确实是不容乐观的。

况且,从两部证据规定施行以来的情况看,法院真正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至今仍属于凤毛麟角。

至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人们也完全有理由将其视为两部证据规定的起草者所做的重大妥协,其最终可能变成“经过补正后的不排除规则”。

在笔者看来,两部证据规定对“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的确立,意味着一种新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在中国刑事法律之中。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有关证据合法性问题的争议,一般都是作出排除或者不排除的裁决。

非法证据一经被法院排除于法庭之外,公诉方即不得再援引其作为起诉的证据,法院也不得将其作为定罪的依据。

而法院一旦作出不予排除的裁决,该证据在英美法庭上就具有了可采性,在大陆法国家的法庭上则具有了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则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

补强证据规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补强证据规则概述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某些证据因自身特性或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防止因证据单一、不足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情形1. 证人证言:当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时,如果其证言内容单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2.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专业性的证据,如果缺乏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其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因此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3. 书证和物证:在某些情况下,书证和物证可能因自身特性或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

四、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补强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

2. 相关性原则:补强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 充分性原则:补强证据应当充分、完整地补充、印证主要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

五、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补强证据规则有助于当事人全面、充分地提供证据,减少诉讼过程中的重复举证和无效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诉讼公正:补强证据规则能够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虚假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保障诉讼公正。

3. 促进法治建设:补强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六、结论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规则。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结果。

补强证据规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案件质量、防止证据偏颇和保证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与适用范围1. 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某些证据因自身特点或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或补强,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补强证据的目的在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片面、虚假或误导性的证据对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2. 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证人证言、书证等单一证据证明力较弱的情况;二是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漏洞,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三是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或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更加严谨的证据支持。

三、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缺陷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补强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其次,缺乏对补强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补强的程度和方式。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的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法官对补强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忽视了对证据的补强;二是部分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补强证据,损害了司法公正;三是部分案件中存在证据灭失或难以获取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补强。

四、完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明确补强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识。

同时,应加强对补强证据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提高法官素质法官应加强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补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其中,瑕疵证据因其在收集过程中存在某些形式或程序上的缺陷,常被法律要求补正或说明。

因此,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瑕疵证据的定义与分类瑕疵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收集程序、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的证据。

根据不同的缺陷类型,瑕疵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程序瑕疵,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二是形式瑕疵,如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内容瑕疵,如证据内容存在矛盾或模糊不清等。

三、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补正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瑕疵证据的补正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补正规则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在的问题(一)补正程序不明确现行法律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补正、何时补正等问题存在争议。

这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二)补正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瑕疵证据的认定和补正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相同类型的瑕疵证据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补正过程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补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不仅可能导致错误认定,还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等问题。

五、改进建议(一)明确补正程序和标准为确保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有序进行,应明确规定补正程序和标准。

具体而言,可制定详细的补正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何时需要补正、如何进行补正等。

同时,应统一补正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相同类型的瑕疵证据时能够保持一致。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裁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据可能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有一套规则来规范证据的认定和补强。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民事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概述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证据存在疑义或者证明力不足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以增强其证明力,达到认定事实的目的。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者虚假证据而导致的误判。

三、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各种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哪些证据需要补强,以及如何进行补强。

四、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1. 补强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补强证据的要求: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有效地证明待证事实。

3. 补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补充提供其他证据、重新鉴定、重新勘验等方式进行补强。

4. 补强证据的时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五、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的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只有一份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而缺乏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对方的违约行为,那么这份书面合同可能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如证人证言、票据等来证明事实情况。

此外,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只有口头陈述或者简单的文字记录作为证据,其证明力可能较弱。

因此,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如现场勘验报告、照片等来增强其证明力。

论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作者:黄源来源:《看世界·学术下半月》2020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讼补强证据指,在主证据不能单独适用作为定案依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对主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增强的证据。

若以法官的主观意志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否是需要进行补强证据,我们可以将补强证据的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与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

本文通过讨论我国当前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发现了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还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

关键词:民诉补强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定案”;“瑕疵证据”一、民诉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定义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证据发现事实,同时兼有维护诉讼人权利、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程序正义等作用[1]。

目前有三种主流补强证据理论。

民事案件主要事实理论认为,民诉补强证据一方面要对主证据具有强化证明力的机能,另一方面还应该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

很显然,该理论大大地强化了补强证据的证明力。

而民事主要证据理论认为,民诉补强证据主要是通过提升主证据的证明力,以此帮助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证据[3]。

但是该理论却限制了民诉补强证据的证明力。

综合两点的折中理论则认为,能够共同证明民事案件争议事实就是补强证据。

综合来看,折中理论综合了上诉两种理论,对强化证据的界定更加科学和合理。

二、对民诉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规定关于民诉的补强证据的规则,我国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民事审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都记载有关于补强证据的相关内容。

甚至地方高院审委员会在其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中,都可以发现对民事案件中关于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存在法律规定不系统的问题。

(一)孤证不能定案在1998年颁布的《民事审判规定》第21条,首次出现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内容。

浅析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浅析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浅析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作者:沈娜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瑕疵证据在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得以确定,在界定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二者之间区别的基础上确立了瑕疵证据的可补正规则。

在论证了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及补正程序进行了分析,以此说明瑕疵证据补正的合理性及其合法性。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补正规则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一、瑕疵证据界定证据是证明案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属性,依次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瑕疵证据不能完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其不具备合法性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内容、收集程序等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瑕疵证据是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1]为了能够更好的界定清楚瑕疵证据的概念,必须要严格区别于非法证据:(一)非法证据在取证手段方面,严重侵犯了犯罪分子的重大权益。

比如说,因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对犯罪分子身体、精神造成重大伤害而获取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法院不予采用。

瑕疵证据的侵权程度与非法证据相比较明显较轻,瑕疵证据的取证手段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错误。

(二)非法证据本身存在严重的违法性,如果法院采纳该证据,一方面会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楚、不真实;另外,从更高层面上来说,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瑕疵证据则恰恰相反,瑕疵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合法性,真实的反映案件部分客观事实情况,法院在对该证据给予补正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也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总的来说,瑕疵证据是一种可采纳的证据,而且这种采纳是要建立在一定的补正基础上才可行。

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言词证据补强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很重要的一个证据规则,主要针对的是部分言词证据。

但是,很多人对言词证据补强规则了解甚少。

那么,言词证据的补偿规则具体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言词证据补强规则,明确了言词证据需要补强的原因以及对补强证据的要求。

▲一、言词证据为什么需要补强1、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2、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3、由于言词证据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

在这些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从而使言词证据产生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4、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①口供的补强。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挥证明作用。

②其他证据的补强。

(1)对伪证的证明;(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言;(4)共犯的证言。

(共同犯罪中,根据某一共犯的证言对另一共犯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二、言词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活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证据则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核心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案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补强证据规则概述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或存在疑点时,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或加强,以使证据达到足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程度。

该规则旨在保障案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而导致误判。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涉及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

其次,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不足或存在疑点,无法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后,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或加强,以使证据达到足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程度。

四、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1. 补强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补强证据的要求:必须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能够与原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补强证据的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强证据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和认定。

五、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意义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保障案件的真实性,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虚假证据导致的误判。

其次,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补强证据规则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成本。

六、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尽管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2. 加强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和运用补强证据规则,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

瑕疵证据补强

瑕疵证据补强

【瑕疵证据】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与补强证据规则如果说取证方式的缺陷和证据形式的瑕疵只是瑕疵证据的形式特征,那么证据证明力的瑕疵才是瑕疵证据的实质特征。

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项证据证明力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该证据本身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2)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该证据的可采性,还是适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由法官依职权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接受此项推定的约束;(3)对于法官的推定结论是否给予当事人质疑权,并提供反证加以推翻。

如果允许反证,那么当事人反证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是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还是要有充分证据才能否定。

大陆法一般认为,形式有缺陷的证据并非属于当然排除之列,而是由法官依职权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此基础上决定取舍。

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和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分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种程度,由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定。

再如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就证言证据而言,不得为了证明某一书证,就其内容补充一致或者相互抵触,而在该书证制作之前或同一时间使这项证言证据生效。

如果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相互补充或抵触构成书证的一部分时,如果经过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所有的具体情况加以斟酌考虑之后,认为口头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时,对证言证据的采纳与否可以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注: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页。

)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国家,证据证明力大小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说服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瑕疵证据因其证明力有瑕疵,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加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某种证据不能单独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用其他证据佐证补强方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被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瑕疵证据必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补强规则 案例

证据补强规则 案例

证据补强规则案例
下面就给你讲一个关于证据补强规则的案例。

案例:“不靠谱的证人老王”
话说有个小镇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老李家的祖传宝贝丢了。

警察呢就开始调查,这时候有个叫老王的人跑出来说:“我看到张三那天晚上在老李家附近鬼鬼祟祟的,肯定是他偷的。


这老王啊,平时就有点爱吹牛,名声不是特别好。

就这么单独他一个人的说法,法官可不敢轻易相信。

为啥呢?因为老王这人的可信度有点低啊,说不定他是看错了,或者是故意诬陷张三呢。

但是呢,后来警察又在张三的家里找到了一个和老李家宝贝特征很相似的东西,而且小区的监控虽然有点模糊,但是也能看到一个身形很像张三的人在那个时间段出现在老李家附近。

这时候呢,老王的这个证言就被补强了。

本来老王的话就像一根很细很细的线,感觉一拉就断,根本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张三偷东西。

但是有了监控录像和在张三家里发现的可疑物品这些证据,就好像给这根细线加粗加固了。

现在有了这些补充证据之后,这些证据合在一起就更有说服力了,更能证明张三有可能就是盗窃老李家宝贝的人了。

这就是证据补强规则,一个不太靠谱的证据,如果有其他靠谱的证据来支持它,那整个证据链就更强大啦。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而补强证据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主要证据存在疑点或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弥补证据不足,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提供补充证据的规则。

其目的在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理论基础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正审判的需要,即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需要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时,通过补强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二是效率原则的体现,即通过合理、规范的补强证据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三、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情形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形:主要证据存在疑点或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对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争议;其他需要补强证据的情形。

2. 适用程序在适用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时,应遵循以下程序:由当事人提出补强证据的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补强;当事人依据法院的决定提供补充证据;法院对补充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四、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存在问题当前,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则不够明确,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二是补强证据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影响诉讼效率;三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补强证据规则,导致诉讼拖延。

2. 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补强证据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如何适应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形式的出现;二是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确保补强证据规则既能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补强证据__法律规定(3篇)

补强证据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

本文旨在探讨补强证据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补强证据的概念补强证据,是指在证据链中,对某一证据的补充、加强或证明,以使其更具证明力。

补强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防止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补强证据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补强证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收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四、补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证人证言的补强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然而,证人证言往往存在虚假、矛盾等问题。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对其进行分析、核实,必要时进行鉴定。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证言需要结合被告人供述、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证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时单一的证据可能无法充分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民事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概述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某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支持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加强,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防止因单一证据的片面性而导致误判。

三、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1.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当某一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达到法定标准时,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2. 补强证据的合法性:补强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如取得方式、形式等。

3. 补强证据的关联性:补强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或加强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四、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1. 补强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等。

2. 补强证据的效力:补强证据的效力取决于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大小。

3. 补强证据的适用时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强证据。

五、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补强证据规则,可以减少因单一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重复举证、延宕诉讼等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当事人权益:补强证据规则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防止因单一证据的片面性而导致误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补强证据规则有助于法官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减少主观臆断和偏见,促进司法公正。

六、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补强证据的种类、效力、适用时机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民事证据补强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证据补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

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证据可能存在不足或瑕疵,这就需要通过证据补强制度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证据补强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证据补强制度概述(一)概念民事证据补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以补充、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证据补强制度,可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2.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证据补强制度有助于简化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3. 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通过证据补强,可以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民事证据补强法律规定(一)适用范围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2. 证据存在瑕疵,如伪造、篡改、毁灭等;3.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核实;4. 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补强的其他情形。

(二)条件1. 当事人提出证据补强申请;2. 法院认为证据补强有必要的;3. 证据补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程序1. 当事人提出证据补强申请:当事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补强申请。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补强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证据补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

3. 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以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4. 法院审理:法院对证据补强后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四、民事证据补强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补强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补强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 补强证据规则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补强证据规则。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 我们为您整理了刑诉法的复习笔记, 以便大家复习。

所谓补强证据, 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称为主证据, 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 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 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 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从而降低误认风险, 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 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证据的证明力。

当然, 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 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 具有独立的来源, 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例如, 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 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 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

由此可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口供需要补强的法则。

关予证人证言的补强,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9条规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 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 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 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瑕疵证据补强
【瑕疵证据】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与补强证据规则
如果说取证方式的缺陷和证据形式的瑕疵只是瑕疵证据的形式特征,那么证据证明力的瑕疵才是瑕疵证据的实质特征。

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项证据证明力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该证据本身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2)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该证据的可采性,还是适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由法官依职权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接受此项推定的约束;(3)对于法官的推定结论是否给予当事人质疑权,并提供反证加以推翻。

如果允许反证,那么当事人反证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是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还是要有充分证据才能否定。

大陆法一般认为,形式有缺陷的证据并非属于当然排除之列,而是由法官依职权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此基础上决定取舍。

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和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分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种程度,由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定。

再如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就证言证据而言,不得为了证明某一书证,就其内容补充一致或者相互抵触,而在该书证制作之前或同一时间使这项证言证据生效。

如果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相互补充或抵触构成书证的一部分时,如果经过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所有的具体情况加以斟酌考虑之后,认为口头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时,对证言证据的采纳与否可以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注: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页。

)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国家,证据证明力大小主要由当事人承担说服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瑕疵证据因其证明力有瑕疵,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加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某种证据不能单独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用其他证据佐证补强方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被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瑕疵证据必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补强证据规则。

如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其实这些规定中就包含了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证据规定》第69条第(二)(三)(四)(五)款),只是不够全面
其次,在瑕疵证据证明力大小判断方面,我国适合采用哪种模式-是大陆法式的法官依职权自由心证模式,还是英美法式的当事人举证辩论模式?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选择和移植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结构、诉讼文化、民族心理及政治经济状况等等,打造自己的规则。

因为法律文化和民族心理不
是一件可以随意脱掉的外衣,它的历史惯性足以将异质的诉讼模式打上折扣并将其改造得更接近于自身的文化传统。

大陆法系法官自由心证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上:法官有足够的理性、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认证经验。

法律并没有对瑕疵证据及其补强规则的作详细规定,而完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心证。

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之一是限制恣意,特别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

但是程序是否能够发挥限制恣意的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这种作用,却要依赖于程序本身的内在制约机制是否健全、程序民主程度如何等条件。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诉讼程序对法官的制约功能是很有限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仍不明显,程序的超职权主义色彩仍然厚重,法官在诉讼中自由裁量权已经太大。

在程序的制约功能较低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

对于这些情况,在构建我国瑕疵证据补强规则时要有足够的考虑。

笔者有两点建议:一是在立法上用原则规定加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瑕疵证据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二是在瑕疵证据证明力方面确立补强证据规则,并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并据此推定案件事实。

对于法官的推定,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反证。

当事人的反证只要使得法官的推定产生合理怀疑即可推翻此项推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