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5〕26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创优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新建铁路建精品工程质量创优规划
新建铁路建精品工程质量创优规划4.9.1总则1. 指导思想为落实铁路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建设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坚持技术标准,推行样板引路,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工程。
2. 制订目的为确保新建铁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工程质量向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把建设成精品工程而不懈努力。
3. 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铁路局新建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所有参建单位及建设工程。
4.9.2 工程质量总方针、总目标、总指标1. 工程质量总方针优化设计,精细管理,质量、环保、安全并重,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
2. 工程质量总目标全线建精品工程,争创国优,确保部(省)优,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客运专线或全路一流的普通铁路。
3. 工程质量总指标确保全部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其中:⑴杜绝设计、施工质量大事故。
⑵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⑶超长无缝线路一次开通成功,开通速度达到设计目标值。
⑷确保桥隧主要承重结构能满足100年使用期的要求;无碴轨道刚性道床结构能满足60年使用要求;隧道工程达到不渗不漏不裂;路基工程及其过渡段所使用的填料及压实标准,铺轨后的残余均匀及不均匀的沉降满足规范要求;线路动态性能检测满足稳定性和高平顺性的要求,能确保列车高速行驶安全和旅客乘坐舒适性的要求。
⑸设计、施工资料、竣工文件做到真实,规范、完整、整洁、统一,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⑹结合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建筑风格,搞好站区的房屋、建筑物及绿化同步设计施工,站区初步园林化,做到一站一景。
4.9.3 全线工程创优规划工程创优规划如下:⑴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⑵创部(省)优质工程。
在“确保部(省)优,争创国优”前提下,全线开展创优质样板工程活动,做到以样板工程引路,促进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不断地向纵深发展。
(完整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题库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库一、单选题(共30题)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c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B、2017年12月31日C、2018年1月1日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包括(b )两个方面。
A、偷工减料、转包和违法分包B、工程实体、建设行为C、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b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0.5-2年B、1-2年C、1-3年。
4、在工程实体方面出现七类红线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a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市场、计入“黑名单”;清洁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A、0.5年B、1年C、2年。
5、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多条铁路项目的施工任务,在建设铁路项目如果违反(a ),公司将面临铁路项目停标半年至两年的处罚,这将直接使公司经营工作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A、铁总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B、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C、高速铁路质量验收标准6、为全面落实(b )工作主题,制定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A、安全第一、质量至上B、强基达标、提质增效C、百年大计、预防为主7、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 c ),对于新开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
A、不良行为管理B、黑名单提名管理C、合同管理8、建设单位要按照( a )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工作。
A、五定、三统一、一查处B、五定、三统一C、五定、一查处9、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小组,每(c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第一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下简称“十严禁”)的过程控制,将其作为检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将责任施工、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将责任检测单位清出建设项目。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应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
(二)总公司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十严禁”行为的,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四)至(十)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3〕193号)发布时间:2014-01-01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标准化。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
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化。
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1月2日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 10 —
附件 2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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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清除名录采用及时公布和年度审查公布两种 方式。被清除出名录的检测机构,自清除之日起 2 年内,总公司 监督机构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检测机构时, 不接受其投标。
第五章 监督检测机构的选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选用,应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有 关工作应纳入标准化管理,按程序文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 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用检测机构;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可从名录 内按要求选用检测机构。 开展投诉举报、质量问题调查需要以检测方式取证时,检测 机构的选用可由调查组从名录中直接确定。 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检测机构能 力至少满足本办法名录选定条件要求。 第二十七条 选定检测机构后及时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内容 应明确检测内容及指标、数量、单价及总费用、双方责任义务、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单位等有隶属 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建设检测资质证书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近三年检测业绩
共 项,包括: 1. 2. 3.
申请检测专项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课件01)
一、工程实体方面红线问题
旧规范规定: (2)《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 TB 10753-2010 )第6.1.8条、第7.1.4条、第 7.9.1条、第8.1.17条等对隧道开挖安全步距进行 了规定。 )
一、工程实体方面红线问题
现行规范规定: (1)《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
一、工程实体方面红线问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工程施 工技术规程》( QC/R 9653-2017)第21.1.3条规定: 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每循 环开挖支护进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宜大于
一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宜大于两榀钢架间距。 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均不宜大于两榀钢架间距。 3.仰拱开挖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宜大于3米,且开挖前必须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
2019年5月
一、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概述 二、质量安全红线问题 三、红线管理工作开展 四、考核处罚 五、铁路总公司红线管理督导检查情况
六、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概述
一、概述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 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 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 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2017年12月19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发 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 建设〔2017〕310号),在铁路建设系统实行质量安 全红线管理。2018年3月19日集团公司下发了《铁路 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广铁建发 〔2018 〕63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5-03-12【生效时间】2015-05-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第九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总公司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12-18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7-9人的,在3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5-6人的,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1.5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死亡3-4人的,5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四)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2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1人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
(五)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月,主要责任的20个月,重要责任的16个月,次要责任的12个月。
(二)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8-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5个月,重要责任的12个月,次要责任的8个月。
(三)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9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9个月,主要责任的8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四)一般事故。
1、A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3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5.12.01•【文号】发改基础[2015]283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83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范国家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们制订了《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2015年12月1日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 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3.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