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第一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 [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的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继续教育对象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的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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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22号)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健康发展,我厅定于今年8月份对全省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期考核对象与标准㈠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10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㈡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㈢合格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1)2004-2005年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2)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药学、检验人员及护士长,2006年参加《抗菌药物和麻醉药品合理应用》学习;(3)2006-2007年参加《医学伦理学》学习;(4)护理人员2009-2010年参加《护士条例解读》学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1 总则1.1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布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布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继续教育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1.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4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和阶段所得学分为登记和考核方式。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
1.5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医疗、医技、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同类招聘人员。
1.6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2组织管理2.1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课,各职能科室、后勤管理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任委员,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返聘部分专家任顾问。
继续教育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的内容之一。
2.2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决策实施办法的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2.3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立项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远程教育。
鼓励和推荐有条件的业务科室申报和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在人力、物力、经费上给予支持。
审批或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批并督查院、科二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标准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中医药继续教育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旳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旳重要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旳权利和应履行旳义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旳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旳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旳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旳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队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贯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山东省卫生和筹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筹划、管理和实行。
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实行筹划,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引、检查和评估。
2.根据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行细则和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旳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旳评审,评审成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发布旳根据;负责对项目旳实行进行指引、检查和评价。
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旳初评、推荐。
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旳评审,评审成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发布旳根据。
5.组织和指引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旳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 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l、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外出进修等;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与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
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评估
第1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2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3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5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6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流程
山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流程山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流程1. 引言在医学领域,知识的更新与学习是持续不断的过程。
为了保障医生们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提升,继续医学教育已成为医生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山东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和医疗先进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在该地区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山东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上报流程。
2. 山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流程概述山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流程是为了记录医生们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和学时,以便评估和证明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提升。
一般来说,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2.1. 学习内容的选择医生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
这些内容可以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听讲座、进行学术交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或研修班等等。
无论选择何种形式的学习方式,医生们都需要确保学习内容与其专业领域相关,并且达到一定的学时要求。
2.2. 学习内容的完成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后,医生需要保留相关的学习证明和材料。
这些证明和材料可以包括会议纪要、课程证书、研修班结业证书等等。
医生们需要确保这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便日后的学分上报和审核。
2.3. 学分上报的申请医生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给相关部门。
通常,山东省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会指定特定的学分上报表格或系统。
医生们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或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确保准确无误地填写个人信息和学习内容。
2.4. 学分审核和录入完成学分上报后,相关部门会对医生们的学分进行审核和录入。
审核的目的是核实医生们的学习内容和学时是否符合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
医生们需要注意,在学分上报过程中,可能会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或接受面谈。
一旦审核通过,学分将被正式录入医生的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中。
3. 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专业的写手,我对山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上报流程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关于做好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关于做好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录入工作的通知鲁继医教中心发【2018】2 号 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属(管)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 门: 为近一步提高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我省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省实施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化管理。
但仍有部分较为特殊的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需各医疗机构自行录入至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加强 这部分学分的录入管理,确保录入工作规范、顺利进行,现对该类学 分录入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 一、医疗机构录入学分的范围 1、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2、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课题 3、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 / 145、实用新型专利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7、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含自学考试) 8、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6 个月及以上 9、卫生支农、基层挂职扶贫 10、参加援川、援疆、援藏、援青及援外医疗队 11、外省(市)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 二、学分录入应提交的佐证材料 1.发表论文、综述、出版专著、译著:提交论文、综述、著作及译 著原件。
2.市(厅)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提交科研开题报告原件。
3. 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4.实用新型专利: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交规培合格证书原件。
6.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含自学考试):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7.外单位进修:提交进修单位出具的结业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出国进修: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2 / 149.卫生支农、基层挂职扶贫:提交省、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援川、援疆、援藏、援青及援外医疗队:提交省、市级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11.外省(市)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提交单位领导签字 的会议通知原件及参加会议的交通费(车、船、机票)、会务费收据 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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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 20学分,且 I 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 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 25学分,且 I 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凡经依法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册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累计平均每年达到 25学分,且 I 类学分达到相应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注册考核合格。
注册期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医学类公共必修课程(项目是所有或特定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或活动,经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其相应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九、 I 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卫生技术人员任期考核使用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发放。
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和证书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工矿企事业单位所属及私营、城镇个体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属地化管理,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卫生厅直接负责。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定由省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