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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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摘要】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的两大流派,各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和观点。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犯罪行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主张严惩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倾向于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重视社会影响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这两种理论观点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当代刑事政策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古典主义主张强化法律制裁力度,实证主义则倡导通过社会改革和预防措施来减少犯罪率。

综合比较两者的观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区别、理论基础、主要观点、当代刑事政策、影响、总结1. 引言1.1 介绍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犯罪解释模式和研究方法。

古典主义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罪犯的自由意志,强调对罪犯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其核心理论基础是对人性的简单和悲观认识。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强调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主张采取预防和矫正措施来减少犯罪。

两者在犯罪学研究方法、理论来源和犯罪解释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各自对当代刑事政策产生着重要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和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1.2 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在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探讨中,古典主义和实证主义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但它们在方法论和理论基础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认为犯罪是罪犯个体的主观选择行为,主张要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来制定刑法,强调刑事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自由和人权,反对对个体的任意剥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犯罪学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和当代犯罪学研究三个时期。

一、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一)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1.(1)犯罪是违抗上帝的行为,神学色彩浓厚(2)18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

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的探索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类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2.代表人物、代表作(1)贝卡利亚: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

①主要内容A.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类原则(虽然没有成为现在的原则,但是处处体现)。

B.呼吁废除刑讯逼供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C.尖锐地批判了封建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组织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再重蹈覆辙。

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A.刑罚必然性;B.罪行相适应;C.刑法及时性。

(现行学说:预防作用)②贝卡利亚思想对西方刑法改革的作用:A.1768年奥地利废除死刑;B.1772年瑞典减死刑性条款;C.1776年后,美国大大改善了犯罪人的处遇条件;D.1810年法国制定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2)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①内容: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和不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②犯罪和惩罚的关系:A.社会对犯罪必须进行惩罚B.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对其施加痛苦,以期受到惩治和教育C.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驱使犯罪和制止犯罪的动机)D.惩罚给予的损失应大于罪犯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③边沁在司法改革方面强调鉴于建筑设计(既有利于罪犯的悔改,又能体现对罪犯的人道待遇,还能威慑外面的公众)。

3.古典犯罪学派的重要思想(1)在解释犯罪原因方面,可以归纳为:①“自由意志论”是犯罪的一个主要论点,将犯罪更多地归因于个人理性的选择。

犯罪学中的实证学派

犯罪学中的实证学派

龙勃罗梭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开创者,他的最大贡献在于认识视角的转挟:从思辨到实证、从自由意识论到行为决定论,从道义责任论到社会责任论、从犯罪到罪犯、从刑罚威慑论到刑罚矫治论。

龙勃罗梭在其1876年的实证学派开山之作《犯罪人论》中,总结了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神经病学、颅相学、犯罪统计学等新兴实证科学的成果,将研究对象从抽象的理性人的犯罪行为转向了具体的行为人,经过对意大利各监狱和收容所的上万名罪犯的观察与测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完成了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的转变。

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等人继承了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并使其光大,这都是那个时代背景的产物,所以菲利说:“本世纪后半叶的试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并倡导目的刑主义,因此凡具有趋向性的犯罪行为人,均应予以社会防卫处分。

既然以防卫社会为出发点,则其显然具有社会本位的一面。

但是,假如我们进一步深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实证主义并未偏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这一西方近代人文主题。

固然与古典学派相比,实证学派标榜社会防卫,除了对已犯者处以刑罚,同时将未犯但有人身危险性者同样作为防卫对象科以保安处分,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盖源于犯罪原因论之中:西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的意志自由被否定,犯罪系由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所支配,所以社会为维护其本身的安全,对犯罪人及人身危险性格者必须有所防卫。

由于其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恰恰表现了对社会保护的适度夸大,但这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与人权保障。

例如菲利所主张的社会防卫论就是建立在这种观点之上的,在菲利看来,犯罪与贫困、人口、战争一样,都是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种社会疾病,只能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所以社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应当对犯罪采取各种措施,清除这一社会疾病,如此菲利将刑事责任建立在社会防卫的基础之上。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犯罪学主要流派介绍

犯罪学主要流派介绍

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一、理论概述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

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

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

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

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

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二、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犯罪学学派亦渐次出现。

(一)古典学派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

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二)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他们运用犯罪社会学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犯罪实证学派的名词解释

犯罪实证学派的名词解释

犯罪实证学派的名词解释犯罪实证学派是犯罪学领域的一种主要研究方法和理论取向。

它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客观观察、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揭示犯罪的原因、模式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犯罪实证学派以强调科学和客观性为基础,对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问题为中心,通过科学方法进行研究。

在这个学派中,犯罪被视为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科学方法而非道德判断加以解释和理解。

犯罪实证学派的研究过程包括观察、假设、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验证。

这种方法的目标是寻找普遍规律和理论,以建立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

犯罪实证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实地调查和实验研究。

统计分析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犯罪数据,探索犯罪模式和影响因素的方法。

实地调查则是通过实地观察和访谈,了解犯罪现象的特征和发生背后的原因。

实验研究则通过控制变量的实验设计,模拟犯罪环境并测试不同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实证学派的理论模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态学派。

社会学派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如社会不平等、社会化过程和社会支持系统。

心理学派则关注个体心理因素,如个体的动机、人格特征和认知决策。

生态学派将犯罪视为地理和环境因素的产物,强调社会犯罪发生的空间分布和环境特征。

犯罪实证学派的研究成果对犯罪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犯罪现象的深入了解和分析,犯罪实证学派为制定犯罪预防和控制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

例如,基于实证研究的提醒性标志法可以帮助提高社会的警觉性,预防犯罪的发生。

基于实证研究的风险评估工具可以帮助警察和司法系统将资源集中在高风险个体和地区,提高犯罪打击的效果。

然而,犯罪实证学派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犯罪实证学派强调科学和客观性,但这种方法也忽略了一些主观因素和复杂性。

例如,个人的意识形态、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可能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但这些主观因素很难通过统计数据和实地观察来全面把握。

其次,犯罪实证学派可能过分强调因果关系,而忽视了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

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

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姓名:徐怡辰班级:06监本一班考号:060101029摘要: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该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研究局限,否定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犯罪人进行研究与思考。

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由此得到了大量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实证学派犯罪学极大的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犯罪学实证学派古典学派犯罪原因犯罪预防正文:在犯罪学理论界,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一直是两大理论学派。

两者各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的支柱,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证学派犯罪学虽然起步较晚,在西方属于近代学派,但其运用全新的研究手段,提出了众多具有革命性的犯罪学思想,从而解决了很多古典学派犯罪学无法解决也不愿涉及的问题。

因此对实证学派犯罪学主要理论精髓的研究与挖掘对于把握整个犯罪学理论发展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述实证学派在西方被称为近代学派或新派也称为意大利学派。

(实证学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仅指意大利学派,广义不是)我国理论界则将其划分为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伯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Furico Ferri;1856-1929)(后转为社会学派)及拉斐尔·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1852-1934)。

而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则是德国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Franz V on List,1851-1919)。

存在时间远远短于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勃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至今更加发扬光大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1.随着西方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得到巨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向城市。

浅析犯罪学实证学派

浅析犯罪学实证学派

浅析犯罪学实证学派作者:赵明月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实证主义大体上和实证主义理论一样都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辩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实证犯罪学派在这一特点上的表现即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更为刑罚提出了更为多元化的见解。

关键词:犯罪学;实证主义;行为;行为人。

不管是关于“天生犯罪人”的论述还是对于“刑法个别化”、“对不同的罪犯处以与之相适应的刑罚”的主张,都无一不体现了作为“犯罪学三圣”之一的龙勃罗梭关注犯罪人本身在犯罪原因中所处的位置。

尽管龙勃罗梭早期的“天生犯罪人”提法受到了多方攻击,但就他所处的时代而言,能接受进化论并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到解释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中,给了后来的人们积极利用先进理论进行科学研究莫大的动力和指引,带动了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生物学的共同发展,使不同学科之间有了别具特色的交融。

在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不同版本中,可以看到龙氏在不断修正自己早期的理论、加重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人的影响的研究比重,并据此提出对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并特别强调预防的作用:他认为如果犯罪存在一种必然性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种机制、教育或外部环境时,监狱和教育是救治犯罪的灵丹妙药的观点就是一种幻想;而在对犯罪的矫治方面,他提出了诸如在院里大型居民区的地方建立劳动场所、以实业学校取代监狱和教养院、进行监外执行等建议。

二十世纪50年代,西方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这种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强调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制度与龙勃罗梭的一些观点不谋而合。

菲利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第二号人物,他不但发展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更重要的是运用于实践和法律制度改革。

菲利发展了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提出导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xx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刑事实证学派是当代刑法理论中备受的一个重要学派。

它强调对犯罪事实的客观验证和证据的重要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本文将围绕刑事实证学派展开,介绍其核心观点、实践成果及评价,最后得出结论。

刑事实证学派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学派主张证据裁判原则,即应当依据证据对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

其次,刑事实证学派强调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该学派主张合理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控方对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达到一定的门槛要求,确保证据能够被合理信赖和接受。

在实践方面,刑事实证学派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引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帮助侦查机关提高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准确性。

同时,该学派还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然而,刑事实证学派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对口供的过度依赖、证人证言的不稳定以及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等。

评价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证据裁判原则、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和合理的证明标准等观念,逐渐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变革,刑事实证学派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挑战,不断完善自身理论和实践。

总之,刑事实证学派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也为制定合理、公正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尽管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刑事实证学派必将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犯罪学研究中,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这两个学派在研究方法、证据来源、嫌疑人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实证学派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

实证学派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

实证学派对犯罪学的贡献20090420425 土木工程余东阳总述19世纪中叶以后,学者们在实证哲学的影响下,抛弃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演绎,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原理,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犯罪学学科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以实证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塔尔德、李斯特等人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创立了新的犯罪学理论体系。

一)古典学派的问题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

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然而古典学派犯罪理论却在愈演愈烈的犯罪发展趋势面前应对乏力,无可奈何。

直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实证主义哲学为犯罪学的研究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二)实证学派的主要观点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生理实证主义认为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

而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心理实证主义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

三)实证学派对犯罪原因探讨的贡献一、解释个人犯罪因素的菲利三元论:菲利通过彻底否定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形而上学观念而把犯罪学引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在犯罪学的发展历程中,实证派犯罪学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恩里科·菲利作为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犯罪社会学思想更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菲利深受实证哲学的影响,他的理论为我们理解犯罪现象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

实证哲学强调通过观察、实验和经验来获取知识,反对纯粹的思辨和先验的假设。

这种哲学思潮在 19 世纪的欧洲兴起,对各个学科领域都产生了冲击,犯罪学也不例外。

菲利将实证哲学的方法和理念引入犯罪学研究,主张对犯罪现象进行客观、科学的观察和分析。

菲利认为,犯罪不仅仅是个体的行为,更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他指出,社会因素在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的贫困、不平等、教育缺失、家庭破裂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例如,在贫困的环境中,人们为了生存可能会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源;教育的缺失使得个体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家庭的不和谐、父母的失职也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犯罪的风险。

菲利还提出了犯罪人的分类理论。

他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这种分类方法并非仅仅基于犯罪人的行为表现,而是综合考虑了其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一理论为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犯罪人的特征和行为动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犯罪原因的分析上,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三因素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人类学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如遗传、体型、性格等;自然因素则涵盖了气候、地理环境等;社会因素则如前文所述,包括经济状况、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

这一理论打破了以往仅仅从个体角度探讨犯罪原因的局限性,强调了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综合影响。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应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应注重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

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

张铮男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017)003
【摘要】以实证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菲利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创立了自己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体系.在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上,他在否定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选择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因素三元论;在时犯罪现象的分析上,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并在把社会防卫作为刑罚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防卫措施.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实现了犯罪学研究领域的一次意义深远的变革.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张铮男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实证派犯罪学中关于自由意志的一些探讨 [J], 田彬鑫
2.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新凯恩斯菲利普斯曲线 [J], 贺根庆;王伟
3.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J], 倪
芳磊;
4.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J], 韩思萌
5.浅析菲利的实证犯罪学思想 [J],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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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姓名:徐怡辰班级:06监本一班考号:060101029摘要: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该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研究局限,否定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犯罪人进行研究与思考。

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由此得到了大量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实证学派犯罪学极大的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犯罪学实证学派古典学派犯罪原因犯罪预防正文:在犯罪学理论界,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一直是两大理论学派。

两者各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的支柱,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证学派犯罪学虽然起步较晚,在西方属于近代学派,但其运用全新的研究手段,提出了众多具有革命性的犯罪学思想,从而解决了很多古典学派犯罪学无法解决也不愿涉及的问题。

因此对实证学派犯罪学主要理论精髓的研究与挖掘对于把握整个犯罪学理论发展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述实证学派在西方被称为近代学派或新派也称为意大利学派。

(实证学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仅指意大利学派,广义不是)我国理论界则将其划分为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伯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Furico Ferri;1856-1929)(后转为社会学派)及拉斐尔·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1852-1934)。

而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则是德国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Franz V on List,1851-1919)。

存在时间远远短于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勃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至今更加发扬光大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1.随着西方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得到巨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向城市。

而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调节,各种社会问题逐渐浮现,犯罪率快速上升,民众安全感缺失。

但传统的古典犯罪学理论并不能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正如菲利所说:“在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巨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

犯罪学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

正因如此,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的产生了”12.与此同时,随着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自然科学开始与社会科学思想相互渗透。

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成为19世纪后半叶的一项趋势与潮流,当然犯罪学领域也不例外。

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在某中(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新思想的产生都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结果。

”2这种自然科学大发展直接推动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发展,并成为人类学派理论的重要依据。

3.以孔德(te;1798-1857)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发展被实证学派的各位大师所关注,他们很快就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进行犯罪学问题研究与思考。

这种实证主义哲学推动了这个新学派开始一种强调“观察重于想象”的核心思想探索未知事物。

这决定了从实证学派犯罪学开始,犯罪学研究将走向追求孔德所倡导的有用性、肯定性、精确性的道路之上。

这种哲学指导思想的改变决定了他们将不可被忽视。

二、实证学派犯罪学的重大理论贡献(一)方法论的新突破抛开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理论内容差异,实证学派在其思想理论的研究方法上采用了一条与古典学派截然不同的思路。

传统的刑事古典学派在其研究方法上注重对犯罪采取一种法理学分析方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法哲学探讨与思辨,强调对命题的逻辑分析,而后期古典学派为代表的宾丁、贝林格等人更系统化建立了一套刑法规范体系——构成要件理论,着力于犯罪行为的规范分析。

而这种以法理学和逻辑学为基础的方法论注定了其不可能对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人本身以及所属的社会环境有过多的考量。

正如菲利所说:“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力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

”这种方法严重阻碍了古典学派在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领域的新突破与发展。

而反观实证学派,其大力提倡采用以观察与经验为特点的追求精确与绝对的实证分析法,尤其重视对罪犯以及周围社会环境的实证分析与研究。

同时他们强调对犯罪主体以及社会环境采用当时最尖端的生物学理论、法医学理论、统计学理论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理论1(意大利)菲利《实证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页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加以分析研究,从而得出了很多建立在定量分析、实验、图表分析基础上的刑事人类学理论与刑事社会学理论。

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用这种方法(社会学方法)通过研究犯罪和罪犯,我们可以建立犯罪社会学。

”3虽然实证学派犯罪学在其对于犯罪理论的研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是比较严重的缺陷,但这种方法论的革命为犯罪学理论乃至这个刑事法律科学理论的发展与突破寻找了革命性的道路。

从今天的角度观察当时,这种突破的革命性不亚于在天体物理学研究中引入“哈勃”天文望远镜和射电望远镜。

在我看来这种实证分析与实验分析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被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标志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分道扬镳,近现代犯罪学正在真正形成。

(二)否定自由意志刑事古典学派一直坚持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意志理论。

其对于自由意志的认识一直是其整个理论的起点。

只有承认了自由意志,则才能承认犯罪人是理性的人,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在其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形成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

正如古典学派代表人物毕克麦尔指出的:“所谓行为,是自由意志支配的动作,是基于因果关系作用于外界引起结果的动作。

行为人的意识不管是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还是应该认识而且可以认识行为的违法性,都是决定实行违法行为的意思……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责任,而且错误的意思决定也是由自由支配的,因此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责任的概念。

”4而实证学派犯罪学通过对罪犯自身与社会的实证分析与认识对于自由意志理论提出了批评。

他们从不同角度对于意志自由提出了自己的否定性意见。

刑事人类学派从遗传学角度与生物进化的角度否定了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观点。

龙伯罗梭在其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中指出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犯罪是否发生不受犯罪人意志支配,而由生物学因素决定“无论从统计学角度来看还是从人类学角度来看,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所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现象。

”5而随着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发展,意识与行为的关系被人们重新认识。

正如美国心理学家华生所看到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条件作用的结果。

在行为与心理活动的关系中心理活动尤其是语言与思维,是人行为的内在形式。

在华生看来,“内部”心理现象实际是如肉眼可见的肌肉收缩同样客观——虽然不是同样可以观察到的——机制作用。

6因此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揭示了心理活动转化为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机制,而不是一种观念联想。

从而行为心理学推翻了自由意志理论的心理学基础。

而实证学派敏锐捕捉了这点,无论是人类学派的龙3(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准则》1995第127页4(日)木村龟《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社1992第15页5(意)龙伯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19页6(美)墨菲.科瓦奇《近代心理学历史索引》商务印书馆1980第337页伯罗梭还是社会学派的菲利、李斯特,他们从各自擅长的领域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加以反驳与否定。

这一点特别重要,由于古典学派长期坚持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理论,使之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每个罪犯都是正常的理性的。

在这种思路的知道下的古典学派不太可能去或也不太愿意去关注违反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犯罪人因素——人格(personality)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社会环境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古典学派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一直不太关注,决定了他们对于所犯罪之人只能采用惩罚与威慑为主的报应刑,而没有去过为深入地探讨对于罪犯的教育与矫正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更不会去过多思考刑罚以外的应对犯罪的社会学解决方案。

这是古典学派的一大遗憾,而这也成就了实证学派的辉煌。

所以实证学派否定自由意志意义重大,它为实证学派犯罪学的犯罪原因理论和刑事政策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三)构建了实证派犯罪原因理论实证学派普遍反对自由意志理论,因此他们在对于导致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机制各自都提出了一整套原因体系。

犯罪人类学派通过对于犯罪人生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于犯罪人家族史的研究,形成了一种倾向自然科学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而社会学派通过对于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研究与思考,得出了一套社会学犯罪原因理论。

刑事人类学派代表人龙伯罗梭通过对于犯罪人颅相、体型、家族史、种族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在其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与救治》一书中,龙氏认为在所有罪犯中,天生犯罪人占33%。

他们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基因中存在了异于常人的返祖现象,人类的犯罪就应当和人类所换的遗传疾病一样,根本不是自由意志所决定的,也不能是通过刑罚惩罚所能得到预防的。

而作为一名在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均占有重要地位的菲利则充分吸收人类学派与人类学派的观点,对于犯罪原因理论提出了“三元论”即犯罪原因系统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共同构成的。

并且在“三元论”中菲利更加强调的是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主导作用。

菲利认为:犯罪社会学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状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7。

而菲利对于经济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也有相当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在菲利看来“确实,今天的社会是由19世纪黄金时代——资产阶级文明阶段过渡而来的下降阶段,财富本身就是犯罪的一个原因。

”8至此,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原因论研究中首次跳出犯罪本体结构的桎梏束缚,而将思维的触角伸向了引发犯7(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41页8(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第34页-35页罪的非主体因素,充分利用社会学方法将不可能孤立于社会存在的犯罪当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思考。

这极大地将犯罪学的视野与思维模式进行了拓宽。

而随后的李斯特的二元论则似乎走得更远,其将引发犯罪的原因分成了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

李斯特对于罪犯的个人因素内涵突破了人类学派的生理学或病理学认识,而将其重新定位于罪犯的心理,尤其是罪犯的人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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