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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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壹○年壹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运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且规定壹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且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天津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天津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车位的管理,规范地下车位的使用,保障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地下车位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车位的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下车位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宅区规划,并与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地下车位:(一)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数量应当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求,原则上每百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1个地下车位;(二)商业区、办公区等公共建筑地下车位数量应当满足停车需求,原则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2个地下车位。

第七条地下车位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位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第八条地下车位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车位的出入口位置应当便于车辆进出,不得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二)地下车位的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地下车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四)地下车位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施工安全标准。

第九条地下车位的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应当依法登记,明确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一)住宅小区业主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二)非住宅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三)地下车位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通过合法方式转让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津城管公用〔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2〕100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202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全力推动停车管理工作见实效,按照“小泊位、大民生”工作理念,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梳理了4项重点任务,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民心工程各区要认真落实市民心办相关部署,对照2022年民心工程公共停车场(楼)建设计划,全力推进27处公共停车场(楼)建设任务落实落地。

请各区于每月30日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报送民心工程公共停车场(楼)建设进展情况、更新台账及工作报告,相关材料需包含具体数据和问题分析。

在前期已实施相关便民停车措施的基础上,参照公安部公安交管十二项便利措施,针对老旧小区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请各区组织开展需求摸排调研,严格审核论证,统筹规划停车点位、规范设置限时停放区域,确保缓解停车难取得实效。

二、扎实做好停车资源年度统计、评估各区要全面统计截至2021年底辖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等停车资源情况,对现有台账进行更新,摸清停车资源底数;梳理辖区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停车资源增减情况,进一步夯实停车管理基础。

各区要开展道路停车泊位评估工作,在2021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开展的道路停车泊位评估工作成果基础上,结合2022年道路停车泊位实际设置情况,对我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科学评估,重点对设置不合理、施划不规范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及时规范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天津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一)规划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统筹兼顾、适应需求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道路交通流量、土地利用等因素,确保停车场的布局与城市功能相匹配,满足居民和社会的停车需求。

(二)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三)鼓励社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土地供应优惠、税收减免等,以增加停车场的供给。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费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二)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三)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车位。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科学规划的原则,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

三、停车场的经营与服务(一)经营许可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服务规范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停车服务。

保持停车场内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收费管理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费。

四、停车秩序管理(一)车辆停放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的区域。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行人、乘车人、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单位,都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车辆维修保养,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领有本市号牌的下列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刷本车放大牌号和单位名称;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或标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或标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喷刷的放大牌号、单位名称、注册名称、注册标记和安装的出租标志灯,应保持清晰完好。

第五条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副制动器、副喇叭齐全有效;车身前后悬挂教练车号牌;不准载物。

第六条非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第七条领有本市号牌的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二千公斤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八条领有本市号牌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配备灭车器。

第九条半挂车、大型平板车、电瓶车不准拖带挂车。

第十条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拖拉机、半挂车、大型平板车、电瓶车、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其他机动车牵引故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只准牵引一辆;连接牢固;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第十一条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拖拉机、半挂车、大型平板车、起重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其他机动车拖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只准拖带一台;专用机械不准宽于拖带车;用硬连接拖带;连接装置牢固;专用机械与拖带车之间安装安全链和防护网;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天津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总则首先,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确立停车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障畅通等。

规定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明确各自在停车场管理中的职能和分工,以形成协同管理的合力。

二、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市民停车需求。

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交通流量,合理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的建设,通过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以增加停车场的供给。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加强对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符合要求。

三、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

包括保持停车场内的设施完好、环境整洁、秩序良好,保障车辆的安全停放。

明确停车场内的停车规则,如车辆停放的位置、方向、时间等,禁止违规停车行为。

对于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四、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引导设施,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加强对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严禁超速、逆行、堵塞通道等违法行为。

建立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车辆被盗、被损等事故的发生。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

天津市关于小区车棚的规定1.目的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职责2.1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2.2保安主管负责管理车辆停车管理。

3.规定3.1存有紧固车库的车辆停车管理3.1.1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3.1.2步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车其车库内;3.1.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2采用停车位车辆的停车管理3.2.1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

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3.2.2各车主至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采用相关手续,申领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采用停车位;3.2.3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3.2.4车主(司机)看管不好通行证,例如通行证遗失或损毁,车主(司机)必须立即保安主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车主(司机)自私。

3.3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3.3.1外来车辆步入小区前要展开备案,方可步入;3.3.2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3.3.3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车二小时以上每次缴纳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容许停车。

3.4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3.5大区内严禁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内(搬离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定情况除外)。

3.6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3.7步入大区内的车辆严禁鹤喇叭,必须拒绝接受保安人员统一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车,对不能按规定停车车辆又经劝说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3.8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
你们关于报审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范围为全市域,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你们要加强专项规划实施推动,落实市、区两级动态管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强规划传导,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做好老旧小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地区停车设施挖潜增容工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对停车场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

四、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推动全市停车设施发展及协调监督,提升停车智慧
管理水平。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内停车位设置管理指导,加强停车秩序综合治理。

六、《规划》是指导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32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32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3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停车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2015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案》、《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天津市道路停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水平的工作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结束——。

(天津)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天津)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天津)关于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津价管〔2014〕24号
市建设交通委: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5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

二、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所缺每一停车泊位16万元/车位收取。

三、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现将《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还路于行,让利于民”,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严防停车收费领域“小腐巨贪”现象的滋生蔓延,从即日起,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以最大的决心、最高的标准、最严厉的手段,下大力、出重拳开展全市道路停车专项检查行动。

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全面排查全市各类道路停车场,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底数清、台账明、责任实。

以违规施划泊位、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超范围经营、议价收费、违规“包月”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运营的道路停车场。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一)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抽调专人组成天津市道路停车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组(以下简称市督查组)。

主要负责对各区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点位的抽查等工作。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背景天津市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人口密集,车辆数量众多,停车难是许多市民面临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停车场的管理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和提高城市管理质量。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共停车场的便捷服务。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行为,提高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包括所有政府举办的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停车场的设立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周边道路交通和城市环境,确保停车场停车承载量与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相适应。

第五条停车场应设置显著标志,包括停车场编码、停车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停车原则等,为驾驶员提供明确的服务信息。

第六条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监管,维护停车场公共秩序,并优化服务。

第七条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政策,并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明细单据,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停车场的管理方应不断完善设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停车场自动化程度、智能化水平和信息化能力,优化自动缴费和在线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立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在特大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要配合政府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和管理流程,考虑多方面因素,保证管理工作的顺畅和合理。

结语停车场是城市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之一,其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更需要管理方在管理上不断完善和提高服务质量。

本文所述的《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加强天津市停车场管理,并更好地服务市民,为市民和城市建设提供便利。

DB12T 778-2018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DB12T 778-2018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ICS43.020R 84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778—2018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of on-street parking spaces2018-03-16发布2018-04-16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泊位布设 (2)5.1 一般规定 (2)5.2 规划要求 (2)5.3 设置要求 (3)5.4 设计要求 (4)5.5 编号要求 (6)6 泊位材料 (7)6.1 一般规定 (7)6.2 材料要求 (8)7 泊位施工 (11)7.1 一般规定 (11)7.2 施工要求 (11)8 泊位验收 (12)8.1 一般规定 (12)8.2 验收要求 (13)9 辅助设施 (13)9.1 泊位标志 (13)9.2 收费亭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天津市收费停车泊位行政区划代码 (17)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编码示例(和平区)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停管处、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建新、樊轩慧、沙春义、朱永祥、邱照宝、刘新杰、赵文志、穆刚、王存海、王杰鸣、吴长清、刘烝、韩嘉成、陈伟清、黄山。

引言科学、合理设置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加强泊位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使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符合道路交通组织要求,对于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背景下孕育而生的共享经济展示出了强大的发展潜力。

共享单车正逐渐融入到人们的现代生活,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宜兼顾快慢交通冲突、慢行主体行路难等问题,营造舒适、安全、便捷、清洁、宁静的城市环境。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 备案。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 一、天津市停车场建 设与管理现状
制定吸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 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性质相似, 都具有投资大、收益低、回收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特别 是在城市中心区建停车场,其拆迁成本很高,拆迁的难度 更大。以天津市建成的翔宇广场地下停车场为例,每个车 位的投资成本平均达到35万元。目前正在建设的和平区金 街停车楼项目的单个车位估算投资也高达42万元,项目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已超过25年。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没有具 体的倾斜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设 施建设是很难的。
管理课件10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一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现状二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对策建议三落实近期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建议措施管理课件11天津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现状停车位严重不足车辆的快速增长与停车场的建设滞后矛盾突出天津市机动车停车位存在巨大缺口其中公共停车位缺口比例约为70配建停车位缺口比例高达90以上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 (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 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 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 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 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东丽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东丽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东丽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属地管理,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6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主动服务、规范管理、多措并举、近远期规划相结合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开发潜在资源等举措,实现区域停车资源的科学配置,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区域交通安全畅通,停车难问题明显改观。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在积极稳妥的处理公众与联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资源平移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调研、细致摸底,制定科学的符合区域实际的停车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停车设施配建为主、路外为辅、路内补充的原则,扩大停车容量,维持区域停车需求总体平衡,通过法律保障、智能平台建设、信誉评级、群众测评、行业监管等措施,实现体制完善、技术先进、群众满意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

1.近期目标(2015年至2017年):重点加强张贵庄中心城区周边区域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建设。

目前中心城区存在的停车缺口白天约1083个,夜间约为752个,通过以下改造规划可以解决中心城区的停车需求达到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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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

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

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

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

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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