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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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一、监督抽查时限及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是有时间限制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由此看来,国家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大于六个月。

二、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被检查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申请复检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什么时候提出异议部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叮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quot;这就是说,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

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告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认该检验结果。

三、封存扣押时限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是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见,封存扣押的时限是七天,七天内应作出处理决定。坚决杜绝久封不解,避免造成赔偿。

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则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是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在诉讼时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合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具有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胜诉权期间为二年。在二年内受害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超过两年诉讼

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获得赔偿的胜诉权。

请求权期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除外。"就是说,受害人就产品侵权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有效期间为十年。从产品交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算起,在此后的计年当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有权利要求侵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侵害人均有义务问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责汪。超过十年请求权期间,即使缺陷产品发生损害,受害人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质量案件办理时限

《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决不能一拖再拖,久办不结。案件办理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

1.一般案件办理时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烟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案件上报及批复时限。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五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这是《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

3.行政处罚追究时限,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

任的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时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管辖或处理的,应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4.行政处罚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当场场收缴罚款上交时限

执法人员运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七、接受移送案件管辖时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是其他执法部门。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案件的管辖。对于确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之内予以立案。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说明理由,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八、听证时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质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没收产品;没收违法

所得接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收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十五日内组织听证。案审委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九、行政复议时限

行政相对人认为质量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有时限要求的。

1.行政复议申请时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限是六十日。

2.行政复议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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