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赔偿时效
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赔偿时效一、引言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备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特征。
而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在产品质量法中,民事赔偿时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赔偿时效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生产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补偿等措施,同时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关于民事赔偿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民事赔偿。
三、时效计算在判定民事赔偿时效的计算上,关键是确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之日”的具体时间。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1. 实际知道日起计算当消费者实际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具体日子时,他可以从该日起计算两年时效期限。
这个日期通常是通过消费者检测、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的时间来确定。
2. 应当知道日起计算当消费者实际不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常识、经验和其他客观情况上应当知道产品存在问题时,他也可以从该日起计算两年时效期限。
这个日期通常是通过产品存在明显缺陷、产品质量与市场上同类产品有明显差异等客观条件来确定。
四、时效期限的长短在产品质量法中,民事赔偿时效期限为两年。
这一时效期限的设置既考虑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又兼顾了生产者的合理利益。
消费者在两年的时效内,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而生产者也有足够的时间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举证责任在民事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被告需要举证证明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或者由其他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六、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赔偿时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立的。
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今天店铺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产品质保期法律规定(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产品质保期相关问题产品过了保质期后,发现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产品过了保质期以后,如果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厂家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和两种情况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其具体含义是:一是,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二是,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内容;三是,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一般是针对侵权责任而言的。
2.产品瑕疵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价值低落。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产品质量诉讼时效和期限有什么区别
产品质量诉讼时效和期限有什么区别产品质量诉讼时效和期限有什么区别?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诉讼时效和期限有什么区别虽然都规定了⼀个期限,但两者各⾃的含义是不同的。
表现在:第⼀,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多长时间以内,有权对可能发⽣的产品责任损害请求⽣产者、销售者赔偿,或者说是产品的⽣产者、销售者在将产品投⼊流通后的多长时间内,对缺陷产品负有严格责任义务的问题;⽽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解决的是在发⽣了产品责任损害以后,受害的消费者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的问题。
第⼆,诉讼时效期间满后,并不意味着⽣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解除,消费者请求损害的实体权利还是存在,如果⽣产者、销售者⾃愿履⾏债务的,就不能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已赔偿给消费者的财物。
但是,请求权的10年期限满后,法律就免除了⽣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即使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产者、销售者也不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产者、销售者在卖出产品时对消费者明⽰的产品安全使⽤期超过10年的,则不以10年期限为限,⽽应当以⽣产者、销售者明⽰的安全使⽤期为期限。
产品质量期限是指法定期限内,如果发⽣了产品责任损害,受害⼈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请求赔偿。
根据该规定,这个法定期限是指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内。
请求权是产品质量法赋予消费者的⼀种具体权利。
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指权利⼈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
《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必须在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能够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
超过时效起诉的,法院将不保护受害⼈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法院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时间范围。
在法定规定范围内,⾏使其权利,可以受到保护,法定期满后,权利⼈未⾏使权利,就不受到法院保护。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商品质保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商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注的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商品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商品质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一、商品质保期限的概念商品质保期限,是指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或销售者应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二、商品质保期限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商品质保期限的具体规定1. 法律规定的最低质保期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商品质保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关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销售者提供的质保卡等资料,了解商品的最低质保期限。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推荐的质保期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根据商品特性,推荐了部分商品的质保期限。
以下是一些推荐的商品质保期限:(1)家用电器:通常为1年;(2)电子产品:通常为1年;(3)服装鞋帽:通常为3个月;(4)化妆品:通常为3个月;(5)食品:通常为保质期内。
产品质保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产品质量的质保期规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一、产品质保期的定义质保期,即产品质量保证期,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消费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质保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为质保期。
质保期不得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不得以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为由拒绝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三、产品质保期的期限1. 法律规定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期限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质保期:- 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等,质保期一般为1年至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规定商品保质期(3篇)
第1篇商品保质期,是指商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保持其品质的期限。
商品保质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关注的重点之一,也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保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商品保质期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背景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定义,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规定了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法律责任,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明确了经营者、生产者的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二、商品保质期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品保质期是指商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保持其品质的期限。
商品保质期分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两部分。
1. 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指商品生产的年、月、日。
生产日期是商品生产的重要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新鲜程度和品质。
2. 保质期保质期是指商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保持其品质的期限。
保质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不得低于生产日期后的12个月。
(2)散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保质期不得低于生产日期后的6个月。
(3)化妆品:化妆品的保质期不得低于生产日期后的24个月。
(4)其他商品:其他商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特性和储存条件自行确定。
产品保质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储存、运输和使用条件下,保持其原有品质和功能的时间。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品保质期。
第五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不得销售过期产品。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产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保质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产品保质期标注第七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保质期。
第八条产品保质期的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二)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三)标注格式应当统一,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九条产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一)直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直接标注产品保质期,如“保质期:2023年12月31日”。
(二)间接标注:通过标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方式,间接标注产品保质期。
第十条产品保质期的标注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日期;(三)保质期;(四)储存条件;(五)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标注产品保质期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章产品保质期管理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保持原有品质和功能:(一)采用合理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二)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三)合理设计产品包装,防止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受损;(四)提供正确的储存和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一)采购合格的产品;(二)在销售场所设置明显标识,告知消费者产品保质期;(三)建立产品销售记录,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产品质量法》中有哪些时限要求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
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获得赔偿的胜 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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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 者扣押 ,并不是无限期 的,而是有时 问限制 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 “ …… ,在证据可 能灭 失或是 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 以先行登记保 存 ,并应 当在七 日内及 时作 出处理决
定 ,在此期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9 9 0由此可见 , 封存 扣押 的时 限是七天 ,七天 内应作果提 出异议 的 时限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被 检 查者对抽查检验 的结果有异议的 , 可 以要求 申请复检 。对检验 结果提 出 异 议 ,要求 申请 复检 是 有 时间 限制 的。《 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 产
定: “ 生产者 、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 验 的结果有异议的 ,可 以自收到检验 结果之 日起十五 内向实施监督抽 查的 产品质 量监督部 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
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
的产品 ,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那 么 ,国家或上级监督抽查的产 品,地 方 或下 级 多长 时 间不得对 其抽 查 ?
组织有关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
将 复检结论告知生产者、销售者 。生 产者 、销售者对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结 果逾期未提 出异议 的,则视为承 认该
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也就是对可 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影 响国计 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 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
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房产保值和保存期产品的保质期是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存日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产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一天也称为产品的失效日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产品的保质期不同于保存期,对同一产品,其保存期应当长于保质期。
另外,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不一定意味着产品质量绝对不能保证了,只能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其质量不能保证达到原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条件。
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可以通过质量检验,确定其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指标。
如产品没有失效、变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明示降价销售。
但产品一旦超过了保存期就绝对不能销售了。
所以消费者不要去购买超过保存期的产品,以防造成伤害。
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为多久?导读:如果是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赔偿所存在的时效就是为两年,只要是在这个时效之内进行提出来,一般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为多久?《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产品质量的特性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大体可分为以下七个方面:(1)物质方面,如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
(2)操作运行方面,如操作是否方便,运转是否可靠、安全等。
(3)结构方面,如结构是否轻便,是否便于加工、维护保养和修理等。
(4)时间方面,如耐用性(使用寿命)、精度保持性、可靠性等。
(5)经济方面,如效率、制造成本、使用费用(油耗、电耗、煤耗)等。
(6)外观方面,如外型美观大方,包装质量等。
(7)心理、生理方面,如汽车座位的舒适程度,机器开动后的噪音大小等。
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钢材的强度、化学成分、硬度、寿命等。
它们反映的是这个工业产品的真正质量特性。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质量特性是难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轻便、舒适、美观大方等。
这就要对产品进行综合的和个别的试验研究,确定某些技术参数以间接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国外称之为代用质量特性。
不论是直接定量的还是间接定量的质量特性,都应准确地反映社会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客观要求。
把反映工业产品质量主要特性的技术经济参数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这就是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或称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质量检验期,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质量检验的时间。
产品质量检验期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产品质量检验期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产品质量检验期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期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交付消费者使用后,一定期限内进行质量检验的时间。
这一期间,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检验期的期限1. 法律规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期一般为自产品交付消费者使用之日起六个月。
但特殊情况下,如产品属于耐用消费品,其检验期可以适当延长。
2. 企业自行规定的期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产品质量检验期。
但企业自行规定的检验期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产品质量检验期的起始时间产品质量检验期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产品交付消费者使用的时间为准。
以下情况除外:1. 产品在交付消费者使用前,已经过一定时间的储存、运输等过程,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变化。
此时,检验期自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时开始计算。
2.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外部因素导致质量问题的,检验期自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时开始计算。
五、产品质量检验期的终止时间产品质量检验期自检验期起始时间开始计算,至检验期届满之日终止。
检验期届满,消费者无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质量检验。
六、产品质量检验的内容产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外观、结构、性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产品是否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
3. 产品是否具有安全性、可靠性。
4. 产品是否具有必要的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
七、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责任1.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3篇)
第1篇一、引言质量保证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商品或者服务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证期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进行探讨,包括质量保证期间的概念、法律规定、期限确定、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质量保证期间的概念1. 质量保证期间的定义质量保证期间,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交付后,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更换或者退货等。
2. 质量保证期间的特点(1)法定性:质量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
(2)义务性:在质量保证期间内,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3)权利性:消费者在质量保证期间内享有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修复、更换或者退货等权利。
三、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质量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质量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质量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一、监督抽查时限及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是有时间限制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由此看来,国家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大于六个月。
二、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被检查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复检。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申请复检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什么时候提出异议部行。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叮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quot;这就是说,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告知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认该检验结果。
三、封存扣押时限《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侵权维权的时限是多久
产品质量侵权维权的时限是多久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的各⾏各业也是很多的,但是我们都发现,现在很多的产品的质量确实没有以前那么好,我们消费者买的产品的质量很多都有问题,那我们该怎么维权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产品质量侵权维权的时限是多久。
产品质量侵权维权的时限是多久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1.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受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起计算。
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便丧失了胜诉权。
3.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为10年,⾃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个⽤户或者消费者之⽇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4.“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的安全使⽤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明⽰的安全使⽤期限。
产品质量的检验本就是⼀项⽐较复杂的程序,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法律对于他的界定有时候是⽐较复杂的,我们有时候是很难去证明这个责任。
在现实⽣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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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试谈《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张纯义
【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者、中介机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时限要求,如果超出时限就会丧失权利或导致败诉。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张纯义
【作者单位】泰安市岱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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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注意的期限规定在我国现⾏法律体系中,规定⼯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政强制措施的常⽤法律、法规主要有14部。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于⽣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产⼯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商标法》。
《商标法》第五⼗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账户。
4.《⾷品安全法》。
《⾷品安全法》第七⼗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商部门履⾏⾷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违法使⽤的⾷品原料、⾷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以及⽤于违法⽣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6.《⽆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照经营⾏为进⾏查处取缔时,对与⽆照经营⾏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于从事⽆照经营活动的⼯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体健康、存在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7.《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设⽴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从事互联⽹上⽹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商部门或者由⼯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具、设备。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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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一、监督抽查时限及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是有时间限制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由此看来,国家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大于六个月。
二、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被检查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复检。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申请复检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什么时候提出异议部行。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叮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quot;这就是说,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
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告知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认该检验结果。
三、封存扣押时限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是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由此可见,封存扣押的时限是七天,七天内应作出处理决定。
坚决杜绝久封不解,避免造成赔偿。
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则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这是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在诉讼时的有效期限。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合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具有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胜诉权期间为二年。
在二年内受害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超过两年诉讼
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获得赔偿的胜诉权。
请求权期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除外。
"就是说,受害人就产品侵权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有效期间为十年。
从产品交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算起,在此后的计年当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有权利要求侵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侵害人均有义务问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责汪。
超过十年请求权期间,即使缺陷产品发生损害,受害人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质量案件办理时限
《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决不能一拖再拖,久办不结。
案件办理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
1.一般案件办理时限。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烟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2.案件上报及批复时限。
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五日内上报。
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这是《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
3.行政处罚追究时限,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
任的期限。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时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管辖或处理的,应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4.行政处罚送达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当场场收缴罚款上交时限
执法人员运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七、接受移送案件管辖时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是其他执法部门。
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案件的管辖。
对于确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之内予以立案。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说明理由,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八、听证时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质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撤销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没收产品;没收违法
所得接收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收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案审委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九、行政复议时限
行政相对人认为质量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有时限要求的。
1.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限是六十日。
2.行政复议受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最多不超三十日。
十、行政诉讼时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祝关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时限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津另订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