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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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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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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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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一、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根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法、文义行为方法,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一般法或根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公平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标准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

因此,民法是私法标准体系;商法是以私法标准为主体,私法标准与公法标准相结合的法律标准体系。

〔3〕民法作为根本法或一般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局部,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局部行为。

最新商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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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第一章商法总论1.基本原则2.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3.包括范围4.标志民商分立的法典5.性质——私法,权利法6.形式主义商法,准则主义商法的概念7.特征第二章商主体1.商主体基本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2.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错)——并要营业第三章商行为的特征第四章商事登记1.主管机关——工商管理局2.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合法执照,公告)3.商事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不是商事人)第六章商业账簿1.我国商业账簿的立法模式——单独立法2.分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补充:1.公司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2.试论公司法人,股人制度3.公司法人的定义含义4.公司法人特征,适用要件,场合,后果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6.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7.书面,权限,表决8.事项第七章票据法1.我国票据的类型2.票据的无因性3.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1.法律特征2.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公司与合伙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独立的法人人格)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案例)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答法:a.法律地位(一人有法人资格,独资无法人资格)b.责任(一人有限,独资无限)c.财产性质(一人是独立财产权)d.公司机关完善程度(一人有章程,独资无章程)第九章公司法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3.公司法性质4.公司法渊源5.一公司信用为基础划分公司——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母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相比有什么特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公司与商人,国有独资公司于一般国企的区别6.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8.公司设立协议(生效时间)与合同章程比较9.《公司法》25,82条10.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11.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等1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3.(*)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资本不确定,资本保持,资本不变)----定义,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的表现14.我国主要的资本形成制度(资本法定,授权资本,折中)。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商法总论学习要点

商法总论学习要点

商法总论第一讲要点商法规制对象与民法有什么不同(或除民法之外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规制对等、平等私人(包括私法人)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总称为“私法”,商法与民法同属于私法范畴。

私的生活关系大体可分为家族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

家族身分关系是指,基于一定家族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它包括夫妇关系、亲子关系、亲族关系、继承关系等;财产关系是指,人们为满足经济欲望而进行的财货交易中产生的关系,比如买卖交易中买方与卖方的关系,租赁交易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等等。

财产关系体系进而又分为日常财产关系与企业财产关系。

民法所规制的是家族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中的日常财产关系,商法所规制的是财产关系中的企业财产关系。

即作为商法规制对象的财产交易关系,是通过企业展开的,这种通过企业展开的财产交易关系,与日常财产关系相比,具有集团性、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这是企业交易关系与日常交易关系的不同之处。

因此,仅靠民法这种以规制日常财产交易关系为目的的法律,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这就是除民法之外还需要商法存在的必要性。

家族身份关系私的生活关系日常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企业财产关系商法总论第二讲要点1 对比个体经营说明公司经营的利弊。

见第二讲提纲2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公司自身维持、发展以及实现投资人经济利益上具有何种制度优势?(1)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可以将投资人的他人资本转化为公司自己的资本。

即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筹资,筹集到的资金将变成公司自己的资金,投资人通过购入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作为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事务的决定,还可以按照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投资人的风险。

即股东只对公司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这样一来,第一,投资人可以预判风险;第二,该风险是有限的,这是驱动投资人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力,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较其他类型的公司更吸引投资人的重要原因。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商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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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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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概述1、 概念(1) “商” 的概念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2) 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

商法商法上的商,是指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商行为),由四种要素构成: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盈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营业商法概念:指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从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 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3.规范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意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含有公法化因素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规范的可借鉴性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商法的地位和渊源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对象,特征 1.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是商事主体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3.存在在反复进行的营业活动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1.主体上:前者是商法人、后者是自然人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3.目的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题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基本上由价值决定5.交易形式: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6.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7.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8.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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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企业通论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山大学823民商法学(B 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武汉大学82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商”的概念1词义学上的解释“商”不仅指非营利的交换活动,而且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不仅指一种交易行为,有时也特指从事这一行为的人。

2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3法学上的解释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在法律用语中,“商”具有比经济学上的理解宽泛得多的含义,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不在于商的方式,即是否属于流通和生产,而在于商的目的,即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以及商的主体资格,也就是从事这种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商事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概念选择与定义要求(1)商法的概念选择在商法理论中,除“商法”概念外,主要还有“商事法”、“商人法”等概念。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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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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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企业通论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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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

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一、商法的地位(一)商法的立法模式: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2、民商合一模式;3、示范商法典模式;4、单行商法典模式。

(二)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求。

3、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

5、中国商法无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商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二、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立法价值取向上:前者更注重效率,后者更注重公平2、经济基础上:前者的经济基础为市场经济,后者以商品经济、自然经济为其发展的经济基础3、适用范围:前者商人居多,后者只用于所有主体4、法律表现形式:前者重市场,易变动;后者重伦理,更稳定(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无形之手”的法律体现,经济法是“有形之手”的法律体现。

1、产生原因上:商法产生于民法无法调整的商事活动,其调整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是对商法强调私益、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具有矫正性和后续性。

2、功能上:商法保护商人的利益,维护商事交易的秩序,“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3、内容上: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商行为的原则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微观经济规制法、国有经济参与法、涉外经济管制法。

4、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是横向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

第四节商事人格权概念:是商事主体多特有的,经法律确认而为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商事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是一种兼具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商事人格权的类型:商号权、公开权或商品化权、商誉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第五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重点】(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上市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一定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2、商法所调整的格式社会关系之间是有规律可循的。

(二)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1、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商法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

3、目的上:前者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

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

5、交易链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形成一定的交易链;后者一般不形成交易链。

6、交易形式上: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

7、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8、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9、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第六节商法的基本原则【重点】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一)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条件,选择法定形式,履行法定手续。

(二)商事分解,市场分工的细化促使商法将商行为进行分解,以适应越来越专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便于操作。

(三)风险分散,商法设置了有限责任制度、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风险基金制度来降低经营风险。

(四)市场退出,商法通过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解散破产来满足市场竞争客观要求,优胜劣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一)保护营利商法不仅认可商人的盈利,并且为之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保护合法营利。

(二)交易简便商法为交易简便,采取如下手段:1、意思自治2、交易方式定型商法讲交易方式预先分类定型,如批发和零售3、交易客体定型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4、契约定型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三)交易迅捷指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缩短。

1、交易简便:交易的定型化可以提高交易速度,简化程序,提高货币流转效率,增强效益2、短期时效主义:最长一年,最短一至两个月。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一)公示主义:商人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应知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1、公司登记的公示2、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和临时报告3、企业募集债券的有关公告4、公司合并分立、宣告破产的公告(二)要式主义:国家通过功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

1、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2、公司账簿设置的规定3、公告文件格式的规定4、票据应记载事项的规定(三)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票据文义性2、不实登记责任3、表见代理人或代表董事、自称股东的责任(四)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对上市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1、公司负责人责任2、发起人的责任3、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第二章商事主体概述第一节商人制度概述一、商人的概念、分类、特征(一)商人:商主体,依法从事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二)商人的基本特征:1、行为特征:商人实施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2、职业特征:商人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3、营业特征:商人的活动都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在较长时期内反复实施相同类别的商业交易行为。

4、技能特征:商人从事商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信息、经验、技术和能力。

5、注册特征:商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经政府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6、资格特征:商人经注册登记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商人的分类1、组织形态: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2、登记要件:法定商人—从事法定商事行为—登记公示效力注册商人—注册登记,核准营业范围内的上行为—登记创设任意商人—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注册则适用商法3、规模:大商人,完全商人—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场所、相应机构小商人,不完全商人—资本规模小,没有固定场所而依赖简单交易谋生4、政府主管部门特许:普通商人—一般行业从事经营的商人—无需特许许可商人—特殊行业被许可从事经营的商人—须特许【带有垄断性质,如金融、保险、邮电、公用事业、危险品、专卖品的经营】5、以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完全商人: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经营中全部法律适用商法,包括法定、注册和任意商人拟制商人: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业务或不从事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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