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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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省级下拨我县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机制创新、安全高效。要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发挥扶持资金在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两个层次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用于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在以下方面给予补助:

1、专家服务团队和项目库建设费用。

2、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3、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4、对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外)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1、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初创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具体为:企业实体3000元,个体工商户1500元。

同时,根据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标准分别为:吸纳劳动力就业,同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新晃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者本人不计入补贴计算范围。

2、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初创主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一年,

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3、商标注册补贴。初创主体注册商标成功可获得补贴1000元。

第七条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对大赛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企业单位,可给予1000元-10万元的奖励,另外可根据活动效果,给予大赛活动举办方一定经费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的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符合):①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的,规模较小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为准)及个体工商户;②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③企业吸纳就业人数10人以上,个体户吸纳就业3人以上;

④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凡获得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扶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享受我县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户只能享受一次租金补贴、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

不能重复申请。

2、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等资金扶持,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拨付。

第九条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法人身份证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2、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需提供租赁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同时需要申请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的,需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吸纳新晃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还需提供扶贫办开具的证明;

3、申请商标注册补贴需提供注册商标成功的资料,注册费用原始凭证;

4、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第十条审批流程

1、受理。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每年根据省级下拨的扶持资金确定扶持名额,按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间确定先后顺序,额满为止。

2、审核。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受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

核;

3、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在新晃政府网或新晃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核准拨付。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拟补贴对象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拨付。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类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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