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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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
例》的决定(1999)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3
【实施日期】199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三、删去第九条第四项“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镇);”。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起火单位从获得的财产赔偿费中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