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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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委员们认为,消防工作关系国计民生,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并与修订后的消防法保持一致,对我省消防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草案内容比较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符合我省实际。

同时,委员们围绕消防规划实施、消防组织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条款逻辑结构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十三个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火灾预防在审议和调研中,不少委员和地方认为,预防和控制火灾应当从源头入手,强化管理,建议草案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预防火灾的各项制度。

据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1.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消防规划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消防规划的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等内容的规定比较混乱,需要作适当调整。

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建设项目和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规划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有的委员提出,当前多产权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难点,草案关于住宅区物业和其他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针对两者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作出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商贸展销、节庆娱乐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范。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七、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合并修改,分列为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十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九、第五十六条修改,列为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11•【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消防,从火灾预防做起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的5月1日施行。

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消防条例,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消防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将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就在条例通过的四天前——11月15日,由于施工人员的违法操作,上海一栋28层住宅大楼发生大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面对变成立体火场的受灾大楼,消防队伍使用了各种灭火救援措施也无法迅速扑灭大火,当人们为在大火中消逝的生命扼腕叹息时,不知他们是否意识到在消防工作中,消是有限的,而防是无限的。

面对不断变化的消防形势,灭火救援措施始终有它的局限性,而火灾预防作为消防工作最根本的环节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只要积极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大多数火灾都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条例重点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入手,总结火灾预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了预防火灾的各项措施。

(一)为了提高社会整体防御火灾的能力,条例着重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安全布局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二)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条例还明确了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及查验要求。

(三)为了落实有关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条例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了重点规定。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事业部2017年第五届消防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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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事业部2017年第五届消防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四)2017-11-23 12:33 来源:精睿二、单项选择1、有焰燃烧和阴燃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如在密闭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发生火灾,由于燃烧消耗了氧,氧浓度降低,燃烧速度(B)。

A、加快B、减慢C、不变2、一些固体可燃物在空气不流通,加热温度较低或可燃物含水分较多等条件下发生的只冒烟,无火焰的燃烧现象,称为(D)。

A、着火B、爆炸C、闪燃D、阴燃3、下列可燃物质燃烧火焰特征为不显光的是:(A)。

A、乙酸B、乙醇C、乙炔D、苯4、汽油的闪点是(C)。

A、25度B、45度C、-50度5、在消防工作中,以(B)的高低作为评价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依据。

A、燃点B、闪点C、自燃点6、根据闪点将能燃烧的液体分为二类:(A)称为易燃液体,(A)的称为可燃液体。

A、≤45度、闪点>45度B、≤25度、闪点>25度C、≤55度、闪点>55度7、可燃气体和液体蒸气的混合物,遇着火源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叫做(C )。

A、爆炸极限B、爆炸浓度上限C、爆炸浓度下限8、液体的爆炸温度下限即为液体的(B)。

A、燃点B、闪点C、自燃点9、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重大火灾是指烧毁财物损失为(D)以上,(D)以下的火灾。

A、100万元、500万元B、1000万元、5000万元C、500万元、1000万元D、1000万元、1亿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10、下列物质不属于固体火灾的是(B)。

A、木材B、钾C、石蜡D、橡胶11、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C)备案。

A、消防局B、公安局C、公安消防机构D、企业消防管理部门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C)规定。

A、省、市消防局B、当地人民政府C、国务院公安部门1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B)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1.19【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消防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演练。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7月19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江苏省消防条例》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历经三次修改,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江苏省消防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同时,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作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对照修订后的消防法,我省现行条例部分规定与其不一致甚至相抵触,亟需依据消防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条例予以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厅联合在省内部分市、县(市、区)深入开展了立法调研,并赴已先行修法的陕西、贵州、浙江、上海等地考察学习。

我委还就《条例(修订草案)》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的意见。

我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消防法精神,与上位法不抵触;具体条款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积极回应了社会诉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备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

经过审查,我委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建议:一、《条例(修订草案)》缺乏对消防工作的总体指导方针和原则的表述,考虑到总体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是纲领性要求,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表述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的条款。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单位盐城市妇幼保健院姓名_______ 分数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题)1.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该条例从( D )开始实施。

A、20XX年3月B、20XX年10月C、20XX年5月D、20XX年5月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 )的方针,坚持( B )的原则。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A ),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C、消防联席会议D、消防安全组织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A )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A、1次B、2次C、3次D、4次5.住宅区的(A )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A、物业服务企业B、居民委员会C、消防部门D、消防民警6.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C )意见的,其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A、公安派出所B、市容局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D、国税局7.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A )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A、七个B、十个C、二十个D、三十个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B )防火巡查,并建立( B )。

A、每日巡查档案B、每日巡查记录C、日夜巡查档案D、日夜巡查记录9.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 B )申请行政复议。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委会⽂号:江苏省⼈⼤常委会公告第75号颁布⽇期:2010-11-19执⾏⽇期:2011-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10年11⽉19⽇修订通过,现予公布,⾃2011年5⽉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预防⽕灾和减少⽕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作,保障⼈⾝、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防⽕、灭⽕和相关应急救援⼯作,适⽤本条例。

第三条地⽅各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应当将消防⼯作纳⼊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健全社会化的消防⼯作⽹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作,协调解决消防⼯作重⼤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消防⼯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作⼈员,保障消防⼯作经费,履⾏消防⼯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程项⽬城市市政公⽤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定资⾦⽤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警,提⾼⾃救互救能⼒。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
例》的决定(2003)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4.21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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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顾正军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1(37)3
【摘要】江苏省于1995年制定《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2002年、2003、2010年先后四次进行修订。

近日,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0年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

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共7章69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11-111)
【关键词】《江苏省消防条例》;人大常委会;《条例》;修订
【作者】顾正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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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平安世博"保驾护航为消防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新版《上海市消防条例》本月起施行 [J], 罗悾;周美良
2.广东省汕头市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堵塞消防通道最高罚款十万元 [J], 李少坚
3.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专门衔级——记《消防救援衔条例》施行 [J], 朱丽晶
4.《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今年2月1日起施行 [J], 许芬
5.新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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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含答案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含答案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姓名:部门:得分:一、选择题。

(3分*20题,共60分)1.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该条例自 A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 C.2023.11.12.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该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D.2023.11.13.《江苏省消防条例》中明确,每年 C 为本省消防安全月,为消防日。

A.11月;1月9日B. 1月;11月9日C.11月;11月9日D. 1月;11月9日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 D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5.《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烟管道等排油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并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者散热等防火措施; B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 C 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7.《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灭火救援应当贯彻 A 的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A.救人第一、科学施救B.安全第一、科学施救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救人第一、安全第一8.《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A 罚款。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我国消防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宣传教育、消防监管、技术服务、应急救援、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和充实。

我省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消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新《消防法》相对照,我省现行消防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新《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农村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职责、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和基层消防工作网络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提升和巩固。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一是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规定消防站数量未 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 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对其他应当建立政府专 职消防队的情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31条)
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 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 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是“四个能力”建设方面:强化了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 员疏散逃生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第16条 第2款)
九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 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 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 租人则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 (第20条)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 监督管理的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一是建筑物外立面消防管理:明确了建筑物外 立面装修、装饰、设置户外广告的消防安全条件,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意见。 (第21条)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建筑消防 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自身不具备检 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应当委 托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 测、维修、保养。 (第17条第1款)

江苏省消防条例-宣讲课件

江苏省消防条例-宣讲课件

(一)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 面,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条例》 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 列职责:1、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2、协调 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3、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三是建立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 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 灭火救援工作效能。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 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06号), 经过几年实践,已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此次 通过《条例》将之提升为法律制度,并在相关条款中也作了 具体规定。本市也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下一步还 要继续加强。
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 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 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 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 持畅通。(《条例》第十八条)
(1)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 2)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全面负责。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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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
例》的决定(1999)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3
【实施日期】199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三、删去第九条第四项“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镇);”。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起火单位从获得的财产赔偿费中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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