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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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工期索赔

施工合同范本工期索赔

施工合同范本工期索赔一、前言工期索赔是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索赔方式,主要是指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从而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或者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

为了规范工期索赔的办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范本。

二、工期索赔的条件1.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计划。

2.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恶劣天气、政策调整等。

3. 工期延误给承包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三、工期索赔的办理1. 工期索赔的提出承包商发现工期延误情况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或者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

索赔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索赔事由:简要说明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2)索赔依据:提供相关合同条款、工程进度计划、实际完成进度计划等证明材料。

(3)索赔金额:计算工期延误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4)索赔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的时间。

2. 工期索赔的审核业主或者发包人在收到工期索赔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核实工期延误的原因。

(2)核实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计划。

(3)核实工期延误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3. 工期索赔的答复业主或者发包人在审核工期索赔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发出工期索赔答复。

答复内容包括:(1)对工期索赔事项的认可程度。

(2)对索赔金额的认可程度。

(3)提出工期索赔的解决措施,如延长工期、支付违约金等。

四、工期索赔的解决1. 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就工期索赔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约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机构应在调解期限内提出调解方案。

3. 仲裁解决:双方对调解方案不服或者调解失败时,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4. 诉讼解决: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失败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的索赔

工程合同的索赔

工程合同的索赔
一、前言
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根据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就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
如下合同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索赔条款。

二、索赔条件
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中断;
-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技术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
- 甲方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要求,增加乙方工作量;
-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额外成本或损失的情况。

2. 乙方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索赔程序
1. 乙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原因、依据、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2. 甲方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与乙方协商解决。

3.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四、索赔效力
1. 经双方确认的索赔金额,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乙方。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索赔金额,乙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索赔得到
解决。

五、其他事项
1. 本索赔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索赔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六、结语
本工程合同索赔范本旨在为甲乙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处理索赔事宜的框架,确保项目
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工地签证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地签证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地签证的法律规定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施工企业面临亏损的处境,企业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证”。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虽然工程签证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施工过程中往往不重视签证管理工作,常出现因双方签证主体资格及其职权、签证的程序以及签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所做的签证无效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在此,笔者在明确几种签证情形基础上,阐明工程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就如何把握好签证时机、明确签证主体、正确使用签证形式,确保签证合法有效,建立严格的资料保管制度,根据自己的执业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与各位同行交流。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签证的种类通常来讲,建筑工程签证的各类有以下几种: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一、总则1. 本合同所涉及的索赔金额规定,是为了明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或者补偿金额。

2.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索赔金额,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索赔条件1. 当甲方(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导致乙方(承包商)无法按时开工或正常施工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损失或延误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依法进行索赔。

三、索赔金额的计算1. 索赔金额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损失。

2.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因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成本。

3. 间接损失包括管理费、融资费用、市场信誉损失等因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支出。

4. 利润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及实际可预期的利润进行计算。

四、索赔程序1. 一方提出索赔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索赔原因、损失计算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收到索赔通知的一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解决方案。

3. 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索赔金额,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项下的索赔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任何一方不得以未进行索赔或者索赔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他义务。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结语。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按照《G F-1999-0201(示范文本)》及(2004版)修订本,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根据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司法解释提到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两个概念。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理论,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签证管理制度和索赔体系,对当前房地产业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

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

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 F-1999-0201),对有关工程签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

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作者:————————————————————————————————日期: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格式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格式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格式一、前言根据XX项目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共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

现由于某些原因,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若干争议,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决定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索赔。

为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索赔格式。

二、索赔事项1. 索赔事项一: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1)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自XX年XX月XX日至索赔提出之日,甲方累计逾期支付工程款XX万元。

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2)索赔金额和期限:乙方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款XX万元,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XX万元。

同时,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额外费用XX万元。

2. 索赔事项二:甲方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1)事实和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需要,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

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应提前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增减和价款的调整。

然而,甲方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设计,给乙方造成了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进度的延误。

(2)索赔金额和期限: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部分的价款XX万元。

同时,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XX万元。

3. 索赔事项三: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然而,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甲方审批延误等,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实际竣工日期为XX年XX月XX 日。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了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浪费。

(2)索赔金额和期限: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XX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浪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签证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签证管理
范 发 承 包 方 的工 程 签 证 行 为 , 更
根 据 工程 签证 是 否直 接影 响 0 0 )以及 FD C施工工程合同 21 II
家进一步做好工程合 同管理 , 规 工 程 造价 ,可 以将 处 分 陛签证 分
(99 19 年版 ) 都就发承包方 的 中,
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 :技术签 现场代表的指定和授权设计了专 门的条款 ,同时也明确约定了相
期延长 、 价款增减 、 损失补偿等涉
20万元 工程 款 的核 心证 据 。 有许多承包商在工程签证的 张 1 0
然而此 2 份工程签证 中, 8 只有 2 内容、 施工量、 技术变更等与工程
份 工程 签订 是 由合 同指 定的 工程
造价 相关 的签 证事 项 ,都应 当通
师 、项 目经 理及 监理 工程 师 共 同
为工程造价的计量以及索赔埋下
隐患 和制 造 障碍 。
3工 程 签 证 不 及 时 所 导 致 的 .
除已经有一年之久 ,评估结果难 索赔 障碍
以全 面反映 出 B建 筑工程公 司土
许多现场代表,总是认 为工
建部分的全部工程量。 最终, B建 程施工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摆
筑工 程公 司 的诉 讼 请 求未 能得到 法院 的全部 支持 。 在 7J ,工 程签 证早 一天 签 晚一 tl l ̄ l
1工程 签证 的概 念 .
签证 。
发包 方 的工作 人 员 ,此工 程签 证
对 于什 么是 工 程 签 证 , 国 我
本文 主要 讨 论 的是指 能 引起 也将因形式瑕疵而效力受损。
案 例 一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 双方 权 利义 务 变更 的处 分性 工 程

工程合同签证部分

工程合同签证部分

工程合同签证部分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合同变更与调整1.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工程成本发生显著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金额、工期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 合同变更或调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工程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 甲方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___天内组织验收,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视为默认验收合格。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的违约金。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后;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 因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依法解除合同;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施工合同索赔文件

施工合同索赔文件

施工合同索赔文件一、前言根据施工合同编号:[XXXXXX],以下简称“本合同”,我方(以下简称“索赔方”)因贵方(以下简称“被索赔方”)违反合同规定,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额外费用。

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向贵方提出索赔,并要求贵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索赔事由1.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索赔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导致我方无法按计划进行后续工作,产生了逾期费用。

2. 被索赔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不得不花费额外费用进行修复。

3. 被索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我方不得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4. 被索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设备,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我方不得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5. 被索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我方不得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索赔依据1. 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报告、会议纪要等。

4.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口头约定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代表在施工现场的沟通、协调等。

四、索赔金额和赔偿方式1. 逾期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索赔方应承担逾期费用,具体金额根据逾期天数和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2. 修复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索赔方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修复工程量和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3. 额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索赔方应承担因未能提供施工所需原材料、设备、技术支持和服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和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4. 赔偿方式:被索赔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本索赔文件的要求,向我方支付索赔金额。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概要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概要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索赔工程

合同索赔工程

合同索赔工程
一、标题
《关于(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的协议书》
二、前言
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简述索赔原因,如工程变更、延期、质量问题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协议。

三、索赔内容及依据
1. 甲方因(具体原因)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数字)。

2. 索赔依据:(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索赔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收到索赔款项后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3. 双方应共同协助处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六、签署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上是一份合同索赔工程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编写合同索赔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

2. 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自的利益得到保障。

3. 要注明索赔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4. 要注明签署日期,以便确认协议的生效时间。

施工合同索赔协议

施工合同索赔协议

施工合同索赔协议一、背景及目的1.1 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于日期签订: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1.2 甲方为(工程名称)项目的业主,乙方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1.3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因此双方就索赔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1.4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此次索赔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索赔事项及理由2.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简述遇到的问题,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和工程进度的延误。

2.2 乙方为解决上述问题,投入了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要求甲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3 乙方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认为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三、索赔金额及支付方式3.1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索赔金额为(金额),用于补偿乙方因遇到特殊情况所增加的成本和损失。

3.2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的(时间)内,将索赔金额支付给乙方。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四、双方义务4.1 甲方承诺在支付索赔金额后,不再就此次索赔事件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

4.2 乙方承诺在收到索赔金额后,不再就此次索赔事件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4.3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保密条款5.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涉索赔事件解决完毕后终止。

六、争议解决6.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doc

工程量签证的法律依据.doc

工程施工签证与索赔作者:斯淑芳律师时间:2011-05-29 查看(927) 评论(0)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承包商面临亏损的处境,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

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中国承包商必须与国际接轨,做到“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一)工程签证1、什么是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证范文

合同签证范文

合同签证范文篇一:1关于签证的协议范本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的支付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1、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2、(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项目经理部印章式样)(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式样)3、(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4、(四)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式编制的多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结算书。

5、(五)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前乙方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 签证(一式四份);2) 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3) 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4) 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5) 结算书(一式两份);6) 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6、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10工作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签证单及相应的结算书;因乙方原因,资料报送较规定时间延误的违约金按最终审定价的 3 支付给甲方。

7、(七)甲方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的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一)签证结算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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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一、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1、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

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6、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7ﻫ、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

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

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

8ﻫ、工程款支付。

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

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

1ﻫ0、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

11ﻫ、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 、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价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竣工报告经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ﻫ13、质量保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的年限。

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为两个采暖和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ﻫ4、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发出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28天内不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补充的,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1ﻫ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性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上述事件或事由时,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完成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证索赔,要充分利用视为认可和视为确认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经济利益。

ﻫ二、签证与索赔事件。

ﻫ施工合同履行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费用增加时,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签证申请。

当请求支付费用、顺延工期或赔偿损失未获通过时,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事件索赔规定如下:(1)6.2款:(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2)7.2款:(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3)4.1款:发包人交图签证(4)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5(ﻫ)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6)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ﻫ(7)11.1款:延期开工签证(8)1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ﻫ(9)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10(ﻫ)14.3款:工期提前签证(11)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12(ﻫ)18款:重新检验签证(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ﻫ(14)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ﻫ(15)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16)23.4款:价款调整签证ﻫ(17)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18(ﻫ)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19)26.4款: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20)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21(ﻫ)28.1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22)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23)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ﻫ(24)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25)32.7款:单项竣工签证(26)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27)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28)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2(ﻫ9)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ﻫ(30)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三、(1999)FIDIC合同文本对索赔的规定。

ﻫ目前在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是在借鉴其它先进合同文本的基础上,通过几十年工程实践,经过工程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数次修改形成的科学结合的整体。

FIDIC合同条件和示范文本的优势之处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本身包含众多细腻和完备的程序性条款,我国现行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程序问题的规定借鉴了FIDIC合同关于索赔条款的规定。

FIDIC(1999)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值得作深入的比较和研究,现整理出供承包人参考。

括号中“T”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工期,“C”表示一般可以索赔成本或费用,“P”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利润或预期可得利益。

原有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款已1999年版所代替,新颁FIDIC中的索赔规定与1987版的对应规定条款在括号中列明。

此外,打▲记号条款系1999版FIDIC合同文本新增加的索赔条款。

具体分类规定如下:1、进度控制索赔条款(1)第1.9款(原6.3、6.4),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引起工程进度的中断(T+C+P);(2)第2.1款(原42.1),业主未按约提供场地(T+C+P);ﻫ(3)第8.4款第(a)项(原44.1)设计变更及工程量质性变化;(4)第8.4款第(c)项(原52.2)恶劣气候条件(T);▲(5)第8.4款第(d)项,政府行为或传染病造成的人员或货物短缺(T);ﻫ(6)第8.4款第(e)项(原40.2),业主及其雇佣的人员或其他承包商的延误、干扰(T);▲(7)第8.5款,公共当局的延误和干扰;ﻫ(8)第8.9款(原40.2),非承包商原因的工程师指令停工(T+C);▲(9)第16.1款,因业主方延误付款,承包商暂停施工(T+C+P);1(ﻫ0)第16.4款(原44.1),业主方违约,承包商终止合同(C+P);ﻫ(11)第19.6款(原39),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C);ﻫ(12)第19.7款(原39.1),因合同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原因终止合同(C)。

ﻫ2、成本控制索赔条款ﻫ▲(13)第4.6条,配合业主及工程师指定人员的工作(C);(14)第4.12款(原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T+C);15(ﻫ)第12.3款(原32.3),如某项工作实际工程量较合同工程量变化大于10%或某项工作价格的变化超过合同总价款的0.01%或某项工作单价的变化超过1%(C+P);▲(16)第12.4款,删除工作(P);▲(17)第13.2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使成本节约(C);(18)第13.3款(原52.2),工程变更(C+P);19(ﻫ)第13.5、第13.56款,暂定金额和计日工(C+P);(20)第13.7款,基准日期后的法律变化(T+C);ﻫ(21)第13.8款,基准日期后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C);2(ﻫ2)第14.8款,业主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C)。

3、质量控制索赔条款(23)第4.7款(原17.1),工程师提供的放线参数错误(T+C+P);ﻫ(24)第7.4款(原36.4),工程师拖延检验和额外检验(T+C+P);▲(25)第9.2款,业主无故延误竣工验收(T+C+P);ﻫ▲(26)第10.2款,业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C+P);▲(27)第10.3款,业主妨碍竣工验收(T+C+P);(28)第11.2款(原49.3),因非承包商原因的缺陷修复费用及完成扫尾工程费用(C+P);ﻫ(29)第11.6款(原38.2),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重新检验(T+C+P);30▲(ﻫ)第11.8款,结果表示非承包原因的缺陷原因调查(C+P)。

4ﻫ、其他索赔条款(31)第3.1款(原5.2),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当或错误(T+C);(32)第4.24款(原27.1),现场出现化石等有价物品(T+C);(33)第17.1款,业主方的疏忽或责任造成承包商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C);(34)第17.4款(原8.2),修复业主风险导致工程及承包商损害(T+C+P);ﻫ(35)第17.5款(原28.1),因业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使承包商招致索赔(C);ﻫ(36)第18.1款(原25.4),应办理保险方未办保险或未使保险有效(C);(37)第19.3款(原39.2),因不可抗力使承包商无法履行义务(T+C);ﻫ(38)第20.1款(原36.3),承包商的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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