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预付款不能开具发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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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付款不能开具发票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7号)要求,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第50号)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财税[2016]26号文约定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又对此条款进行了取消,因此建筑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具体时点应为货物实际已发货、服务实际已提供,预付款不开具发票。预付款若开具发票,开票单位存在较大的所得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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