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好的,下面来分享一下关于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首先,预算编制是很关键的一步。
我是这么解决的,一定要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来。
比如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如果项目是关于环保科技新设备研发的,那在预算里要精准列出需要购买的检测仪器、实验设备等费用,这个办法挺好使的,这样才能避免后面经费使用混乱。
不要为了多拿经费而虚报预算,不然在审核的时候就会出问题。
经费到账后,我们要建立专门的台账。
我试过很多方案,最初直接用本子记录,但发现总是容易有数据混淆的情况。
后来想到个好办法,用电子表格详细记录,每一笔收支往来,包括日期、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都逐一记录。
对了还有个招儿,如果涉及转账的经费支出,在备注栏一定要写清楚是对应项目的哪部分支出,像如果是科研材料的采购费用,就备注材料名称和用于项目的哪个环节。
在经费的使用上,严格遵守规定的范围。
如果项目主要是理论研究,却把经费用于和研究不相关的设备租赁上,这肯定是不行的。
我记得有个项目组之前想挪用一点经费去改善办公环境,被发现后被要求整改并且整个项目的验收也受影响。
一定要保证每一笔开支都是用于项目研发、测试、人员研发投入等合规的地方。
采购相关环节也要把好关。
如果是采购大型科研设备,要按照相关的采购程序来做。
不能图省事而随意选择一个供应商。
可以通过多家询价,选择性价比高的。
曾经有经验是某个项目在采购一批实验试剂的时候,只找了一家供应商,价格上没什么比较就下单了,后来发现别的供应商同种试剂价格低很多。
我们后来都是至少找三家进行询价,选择其中最优的,这样处理就行,这样一来大大节省了经费的不必要开支。
项目进行期间如果有预算调整。
不能私自进行调整,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
要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后的预算分配合理性。
像项目进行中发现某个环节比预期更复杂需要更多经费投入,就得去找相关的管理部门按照流程申请调整预算,说明这个环节增加经费能够对整个项目成果实现有什么帮助等等。
《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和科研队伍的建设水平,能够反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江西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拨款。
资助范围主要是江西省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项目立项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适当兼顾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中,以资助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项目为主。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是对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水平高的科技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一般项目立项要考虑高校、学术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求。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为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科技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
已承担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除外)。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近期我们印发了《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0号)、《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2号)、《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3号)和《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4号)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高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评估第七章附则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我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目的: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提高我省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创新队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03.11.28•【字号】洪财教[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教[2003]61号)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
附件:《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特此通知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定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可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
党政机关等职能部门不直接承担科技项目,不安排科技三项费。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突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点,提高重大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产业牵动面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包括:1、重点攻关计划项目(含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2、星火计划项目;3、火炬计划项目;4、科技基金;5、软科学计划项目;6、国际合作交流科技计划项目;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8、市级重点实验室科研设备项目;9、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10、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可以采取拨款、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在使用上应突出重点。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申报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发布: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处浏览次数:来源:江西省科技厅发布日期:2024-09-14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管委会创发局,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立宗旨联合基金是指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的基金。
2024年度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与南昌、赣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南昌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赣南苏区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请见附件。
二、实施原则联合基金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其申报、评审、管理、监督和资金使用参照《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2024年度资助计划(一)2024年度南昌联合基金项目以重点项目类型资助,资助强度约为50万元/项;(二)2024年度赣州联合基金项目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等三种类型资助,资助强度分别约为10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
重大、重点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面上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
四、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省完成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赣单位),并具备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赣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1.省自然科学基金南昌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我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可联合企业进行申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改进加强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建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
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要充分与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
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
(二)整合优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梳理整合并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实施期限。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绩效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合理控制项目数量,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导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完善管理,加强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
科技重大专项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业和产业化目标,以协同创新为核心,开展重点攻关;突出重点,加强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3〕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2014年9月6日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市科技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3〕4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重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南昌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或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科技局滚动式管理。
已验收的项目,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入库项目,退出项目库。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偿还性资助方式。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赣财经〔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经〔2018〕12号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2018年3月22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落地计划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落地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赣教高字〔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落地计划项目的通知赣教高字〔2013〕30号各有关高校: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进一步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高校服务江西经济社会能力,根据公共财政政策安排,经研究,201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落地计划”,在全省普通本科高校范围内遴选100个左右高校科技落地计划项目。
为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2013年高校科技落地计划项目分科学前沿、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三类,项目申报领域必须符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
1、科学前沿项目:主要面向国内外学科前沿和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资助50项;2、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依托我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培育)基地,与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共资助40项;3、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是产业化前景广阔、已经通过鉴定和验收的成熟的科技成果,共资助10项。
二、申报条件1、面向全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理、工、农、医领域申报,不支持软科学研究项目。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职在编人员,拥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主持了省高校科技落地计划和重点、一般、青年、实验室专项等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本年度科技落地计划项目。
4、各高校要加大对青年教师的支持力度,在申报名额分配上向青年教师倾斜,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申报数应不低于学校申报总数的50%,校领导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江西省科技厅发布日期:2003-9-6执行日期:2003-9-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各类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已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已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跟踪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至验收(或鉴定)前,为保障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科技厅项目下达文件中确定的项目主管部门,即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厅、局、行办、集团公司。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办理项目经费拨款手续,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各类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七条通过县(市、区)科技局申报的项目,县(市、区)科技局应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研究开发进度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每年省科技厅填报《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后)。
第九条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作为科技中介机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且不得干扰或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
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具体管理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发生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阳光操作”。
(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聚焦重点,集成有限资金,向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优势创新团队倾斜。
(四)提高强度,合理配置。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要提高资金的支持强度,按照科技计划的类别确定合适的项目资助额度。
(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
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六)加强监管,追踪问效。
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大监管”理念,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的自主创新研究。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项目转让或者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6、其它经费。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 5 万元以内(含 4万元)的,学院按 1:1 经费配套资助;大于 5 万元到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部份,学院按 1:0.6 经费配套资助;大于 10 万元以上的部份,学院按 1:0.2 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者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 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材,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材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
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 2 万元以内。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用)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格式)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计划类别:项目承担单位:年月会计师事务所目录引言一、项目基本情况1.1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1.2 项目立项基本情况1.3 项目实施情况1.4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2.1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2 专项经费到位情况2.3 专项经费拨付情况2.4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2.5 专项经费结余情况2.6 自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7 自筹经费到位情况2.8 自筹经费使用情况2.9 自筹经费结余情况三、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四、审计意见(综合评价)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审计报告报告号:注协报备号: 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公司承担的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课题负责人:)截至年月日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有关会计资料由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资料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签订的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础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主要研究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单位:3.项目实施情况4.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简要说明单位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的管理制度。
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执行招标(政府采购)等情况。
二、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1.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根据……公司……年月日与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签定的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及…….文件,确认“”项目专项经费人民币万元。
2.专项经费到位情况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江西省财政厅、科技厅下达的……(赣财教指[20]号),于年月日将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万元拨付至公司。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成果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列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项目全流程进行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职责明确、统筹规划、需求引导、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公平公正、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保密、回避、信用管理、法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项目计划;(三)组织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绩效考核评价、项目统计等相关工作,指导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相关科技奖项的申报;(四)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等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赣市府发〔2016〕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发〔2016〕2号)精神,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省的部署,改革市级科技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快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系,实现科技资源配置合理化、决策流程科学化、项目管理规范化、经费使用绩效化,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聚焦我市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全市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优化整合资源,对市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2.坚持市场导向。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
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政府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管理,我们组织对《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1月14日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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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2013]8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阳光操作”(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聚焦重点,集成有限资金,向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优势创新团队倾斜。
(四)提高强度,合理配置。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要提高资金的支持强度,按照科技计划的类别确定合适的项目资助额度。
(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
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六)加强监管,追踪问效。
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大监管”理念,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的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省财政厅。
1、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2、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3、按规定拨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4、按规定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评审、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
1、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2、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会同省财政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4、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决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4、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前期调研费。
第十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与开支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前期调研费是指省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财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科技活动基础性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为加快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省科技厅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经费的评估评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按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一)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除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要按照实施进度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预算申报书随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
对100 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立项论证时一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对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立项论证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项目直接费用预算。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评估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核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经费预算的执行与决算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应及时审核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经费可根据总预算按年度安排预算。
首批经费拨付后,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预算安排。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通过追减预算等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无工资性收入的除外)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台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承担单位和台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避免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项目结转经费的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时,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项目的承担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均要进行财务验收。
对100 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时一并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对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项目结题验收时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财政资金;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因故终止,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经费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预算评估、中期检查、财务验收、专项财务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经费评审和财务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审和财务检查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