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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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项目一特征:一个地级市的多层小区,总建筑面积6万左右,取费仅有总造价的0.4%。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四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及安全控制)、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
2、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并不得擅自变更人员,总监及总监代表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它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保证新进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同时须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换。
4、对于委托人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给与更换。
5、监理人应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廉洁性,不允许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委托人除勒令监理人立即更换违纪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委托人要求并鼓励监理人积极对本工程提出合理化降造措施,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使本工程造价降低,经委托人确认,将按照工程费用节省额的10%对监理人进行奖励。
7、监理人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它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8、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不得上报委托人。
9、对于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方可下达。
10、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项目二特征:省会城市工程,三层26层高层,总建筑面积5万
左右。监理费44万元,8.8元/㎡;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法规: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
3、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监理依据:1、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它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监理工作内容: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第三条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
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0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监理人因失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
赔偿金。
第九条为保证本合同履行,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肆拾肆万元
(¥440000 );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人支付伍万元(¥5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3、支付办法: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委托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