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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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意义重大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就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精神实质和意义进行分析与解读,以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对“廉洁”一词的理解不光指物质层面,更有精神层面的廉洁—“心廉”,这一点常常不被我们所认识。物质廉洁指执法者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精神廉洁就是要求执法者要讲良心,要有羞耻心,要积极履行正派做人的义务,主动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是什么?我至今也没有看到官方和学界给出的非常确切的定义,也许是不言自明的缘故。我个人认为所谓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廉洁执法的精神实质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其精神实质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公正是执法者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指出“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无论在什么社会、什么时代,公正总是执法的同义语和代名词,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和行政执法。所以,追求司法和执法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和执法的技术与个案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文明问题;不仅是执法者具体行为问题,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整体形象问题。社会正义靠法律来维护,法律的正义是靠执法者来实现。2005年,“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

蒙冤入狱11年后,终获自由。今年5月被称为“佘祥林案”复制版的河南“赵作海杀人案”重审也作出无罪判决并获得65万元的国家赔偿。通过个案的正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再次昭显在人们面前。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冤案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践踏了法治的尊严。法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按照我国法律,公安、检察、法院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以确保正义的实现。然而,在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中,当地公安刑讯逼供,检察院糊涂地提起公诉,法院数审错判,司法的监督制衡机制形同虚设。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些案件的发生导致司法权威性和执法公信力受损。为什么上访不断,涉诉上访增多,除了体制上、制度上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司法公信力受到人们的质疑。你问老百姓法院判决为什么不服啊?他会回答“我就是不服”,因为司法腐败了,你再问有证据吗?他说没有,反正司法就是腐败了。一个社会发生了纠纷并不可拍,但是人们普遍对司法失去信任,那就很可怕。可见,司法者形象公正,何其重要,绝对不亚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廉洁是司法者核心价值观的基石。腐败永远是共和国民主政体的天敌。凡是存在腐败的地方,民主政体必然受到侵蚀;腐败越严重,对民主政体的侵蚀和损害就越严重,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对于司法者而言,腐败永远是司法的死敌。凡是出现司法和执法腐败的地方,必然会影响司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正所谓“公生廉,廉生威”。黄松有案件发生后民众质疑执法公正性有增无减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作为执法者拒绝腐败不仅仅是不得违法犯罪的低标准要求,实现执法廉洁,还要求执法者在不能腐败【制度保障】、不敢腐败【监督机制】、不想腐败【自身修养和经济保障(高薪养廉)】的基础上,还要有所作为,还要想廉洁【思想认同】、愿廉洁【心里认同】、能廉洁【行动认同】。而这一切都源于执法者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修养的坚持、对人民的承诺。所以,反腐必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反腐必廉就没有人民司法。

公正、廉洁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当代执法者的核心价值观。“公正”是执法者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廉洁的价值追

求,是实现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伦理指引;“廉洁”是执法者核心价值观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司法和执法公正的基础支撑,是落实司法和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所以,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三、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

那么,中央为什么要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何在呢?我认为其意义在于:

(一)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司法机关是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能替代的。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对此辽宁省政法委李峰书记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看到,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和谐稳定,是在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我认为李峰书记这个定位很准确,科学地揭示社会稳定的内涵和稳定的方式与途径。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小平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消极设防、穷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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