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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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洲市商贸物流城规划

盘洲市商贸物流城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落实《盘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参照《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盘洲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贵州省及地方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盘洲市商贸物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和建设工程。

用地范围是:东起盘洲城际铁路规划线;南起杨阵坊村;西至贵滇铁路线、富洛铁路专用线;北至潭家湖北侧规划道路。

总用地面积1527.55万平方千米。

第1.3条规划范围内的后续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4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图纸与图则)、规划说明和研究思考四部分内容组成,文本及图则为规划法定性、规定性内容;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和研究思考则是对规划文本内容的阐释和补充。

第1.5条规划文本中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1.6条本规划自批准后生效,由盘洲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2.1条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1条本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分类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中类。

增设商业居住用地,代码为C/R。

第2.1.2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2-1-1。

注:“√”允许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后方可设置;其余的不允许设置。

2.1.3条未列入上表2-1-1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2.2条建筑容量控制第2.2.1条独立地块面积应大于0.2万平方米,一般地,各地块至少有一边城市沿道路分布,并考虑河流(兰线)、(绿线)对地块的分割。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1)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2)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3)第五章建筑间距 (4)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8)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2)第九章城市绿地 (19)第十章附则 (21)附件1:名词解释 (21)附件2:计算规则 (23)附件3:附图 (28)附件4:附表 (28)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贵阳市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内所有从事科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定义技术管理是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在进行科技活动及科技成果应用过程中,实施的组织管理、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活动。

第四条技术管理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2.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合作创新。

3.倡导勤俭节约、诚信守信、依法行事的精神。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职责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1.加强科技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建立科技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成果评价。

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企业。

4.促进科技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范,开展科技活动。

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和信息平台,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服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科研机构和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3.提高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管理1.科技项目应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结项等流程进行管理,科技项目合同应当合法、合规、合约。

2.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应符合财务制度,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3.科技项目成果应当及时公示,发挥科技创新的应有作用。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做到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登记著作权。

2.企业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开展技术服务和转化时,应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承诺义务。

第十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1.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人才项目,促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团队的发展。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黔南府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审批、管理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日常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

县(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贯彻国家和省刚性管控和保护要求,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注重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镇风貌。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 5 ⽇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第⼀章总则⼀、编制⽬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国家出台若⼲⽀持贵州发展的重⼤政策和战略措施,⾯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进⼊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重⼤变化。

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作提升的要求,进⼀步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修订。

⼆、指导思想全⾯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独具特⾊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本次修订期限⾄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市域:即贵阳市⾏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湖区、清镇市、修⽂县、开阳县、息烽县;总⾯积 8034 平⽅公⾥。

中⼼城区:东起⼩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朱昌镇、⾦华镇、久安乡、⽯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麦架镇、沙⽂镇、都拉乡;总⾯积 1244 平⽅公⾥。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清镇市红枫湖镇,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修⽂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县龙场镇、扎佐镇;总⾯积 3121 平⽅公⾥。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把握指标和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把握指标和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把握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具体规划(含把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务必吻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接受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把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尚未掩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把握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确定。未编制具体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把握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把握指标的行政、文化、训练、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把握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按附表二执行。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供应用法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意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供应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把握表》把握。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挺直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务必吻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平安、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疼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意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精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把握,也可接受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把握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依据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把握,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详细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详细尺寸,相应加大间距。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务必吻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把握,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把握,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把握,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把握,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把握,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把握,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第二十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难影响下,应满意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求。(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务必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务必满意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意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别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吻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大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疼惜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吻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意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把握表》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意停车、分局制度分析制度 分管制度分销制度分队制度制冷制度。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以规划计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查、规划实施和管理监督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坚持总体规划编制与专项规划编制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城市自然、人文和社会经济基础数据,科学界定城市发展战略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指标。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专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实行多部门协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专门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规划设计审查第十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重点关注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环境效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明确修正要求,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设计意图。

中西部区域城市(成都、西安、重庆、武汉、贵阳、昆明、郑州)住宅底商及配套商业设计地方标准集锦

中西部区域城市(成都、西安、重庆、武汉、贵阳、昆明、郑州)住宅底商及配套商业设计地方标准集锦

街区式商业商业退距标准建筑退距:《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1.5.1、表3.1.5.2、表3.1.5.3控制,第3.1.6条: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照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后退用地红线,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2.3控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3.2.6控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消防间距:防火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中表格以及相关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3.3.1条相关要求。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 100 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无单独要求1、退距按现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退用地界线详第十二条,退市政道路详第十三条、十六条,退河道详第十五条,退铁路详第十四条,退地铁等其他特殊情况详相关单位或部门规定。

2、与住宅间的建筑间距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2执行;与公建的建筑间距按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2016)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2016)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贵安新区管委会二〇一六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设用地 (4)第二节建筑容量指标 (6)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 (8)第四节城市绿地 (8)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0)第一节建筑间距 (10)第二节建筑退让 (16)第三节建筑高度 (20)第四节绿色建筑与环境景观 (21)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23)第六节建筑工程配套设施 (24)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28)第三节用地竖向 (29)第四节水源保护及给排水工程 (29)第五节电力电信及燃气工程 (30)第六节管线综合 (31)第六章城市规划勘察测绘 (32)第七章附则 (33)附录一:名词解释 (34)附录二:计算规则 (36)附录三:公用服务设施配建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安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内的城市、乡镇以及村寨。

直管区以外的片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直管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贵安新区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四条[法定规划]贵安新区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人民政府文献匀府发[2023]8号-------------------------------------------------------------------------------------------------------都匀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都匀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旳告知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都匀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旳告知》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匀府常议[2023]2号)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都匀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则、各项专业规划、都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旳规划与实行,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建设用地旳时间范围按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旳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同意旳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旳,按下表旳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定,并报市城规委审批。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 2-1注: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七条建设用地在2万㎡及其以上旳,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如下旳按表2-1中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都市中心区临都市次干道、主干道旳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旳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规划规定及有关规定旳前提下,可以合适提高容积率,增长旳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3. 规划信息公开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接纳公众意见,推动规划实施更加民主透明。

六、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2. 对于故意破坏城市规划、规划实施阻碍、违规占地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2.07
•【字号】筑建通〔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作,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设标准,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结合贵阳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编制《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局。

附件: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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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 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市政机构管理所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垃圾转运站
8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说明:
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500KV
20米
附表十: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米的围墙
1.0

挡土墙
1.0

路灯杆柱
2.0

电力、电信杆柱
1.5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500KV
;
70
70
75
20
220KV
45
45
45 ~60
15
110KV
30
30
30 ~50
10
附表九:
架空线保护范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35—110KV
10~15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220KV
15~20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农贸市场
[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开闭所
200-300平方米
(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3000—5000

(小区)
托幼
9--12平方米/人
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儿园及应当独立设置,生均面积15--2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千人指标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1/2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规划设置要求
(居住区)
30000--50000
中学(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 18--2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邮电所
100--1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变电室
30--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路灯配电室
20--40平方米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21
综合性物流园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22
工业类
厂房、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3
仓储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当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中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1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车位/户
/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车位/户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车位/户
14
学校
/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15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5.其他车辆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附表八: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单位:米)
电压等级单
单 回
双 回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
车位/客房

1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
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4
商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5
体育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6
影剧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8
住宅
低层商品房住宅
车位/户
2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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