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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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摘要:法律能否成为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否只有经过法律才能得到调整?笔者试从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法律万能”的误区以及德法并举的治国之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让我们对法律运行有更深刻、更客观、更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应用局限万能误区德法并举
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以及众多的规章制度,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最为广阔的依托和保证。古人有云:“徒善不足以从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法律性的条文和规范性的制度,无论完善也好,严谨也好,都是要在生活实践中执行和遵守才能体现价值。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家,在任何时期、任何朝代,法律都不是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为此,如果一味强调法律法治,就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
一、法律应用的局限
1、适用范围的局限。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以外,还有行政管理、思想教育和宗教舆论等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比如人们的思想情感、道德意识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等领域,就不能简单完全地由法律来进行调整。
2、本身矛盾的局限。滞后性,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然而,社会是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只有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周严性,法律实际是人的理性的反应,这种理性实际是立法者的理性。由于人的理性不周严,普适的大前提是找不到的,正如我们可以说大部分乌鸦是黑的,但不能说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保守性,法律是作为约束人的感性的理性形式而存在的,通俗地说,法律就是给人立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它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这种限制如果被强化,社会还有可能趋于僵化。
3、形式与现实的局限。法律强调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诉讼中的事实是能用证据证明或以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或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哪怕即使是“事实”也不能算作“事实”。另外,法律强调的形式往往会造成处理问题的不效率,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内容,往往会耽误时间,造成问题处理的效率问题值得质疑。
4、实施条件的局限性。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律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法律的实施过程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以及所属范围内人的素质,同时还要依赖科技手段、侦破手段、精密仪器,以便掌握确切的证据。
二、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西方著名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应当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之所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并争论不休的一大焦点,显然就是因为法与情的冲突及兼容的复杂性使得婚姻法的修改就极为审慎。法律是否应当、是否能够通过所谓“配偶权”和“忠实义务”来维系夫妻之间的忠实,这是颇值得怀疑的。同时,社会秩序还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理性的力量来共同维系,上述各种因素都不可或缺但又都各有其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取而代之,后果恐怕会事与愿违。
综上所述,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它的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内。法律可以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代替经济;法律可以作用于道德,甚至促进道德的完善与发展,但它不能取代道德;法律可以体现政治,但不能抹杀政治……它可以与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等相辅相成,但并不能将他们取而代之。“法律万能论”是对法的作用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它认为法律无所不能,这种认识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与功能,混淆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法德并举方为治国之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二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广大人民清醒懂法、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追究违法。“法治”与“德治”,在内容和形式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在手段和功能上,相互制约、相互推动。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让“法治”与“德治”两者并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法治经济”,也是“德治经
济”。我们不仅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只有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依法”办事、个个“以德”为美的良好氛围,才能使人们在“法治”中自律,在“德治”中自强。
参考文献:
[1] 刘武俊,《检察日报》2000年10月07日.
[2] 董疆,时进刚.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3]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2,12.
[4]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