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3.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对现实情况 中问题的最后保障,不到万不得已, 一般不用法律解决。
参考资料: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参考资料: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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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1.因为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当 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它就开始落后, 它只能展会导致法律与现 实不适用,所以才会有法律的修改和 废除,然后再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方法/步骤
2.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是不能 靠法律来解决的,社会生活中的第一 位是风俗,很多事情是根据风俗才能 解决的,比如尊老爱幼就不是法律所 能规定的,而是风俗。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名词解释:法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 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 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 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不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侵害人是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包括: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2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提出履 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4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5 以不作为义务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行为时开始计 算。 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 诊之日开始计算。
1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 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 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生活中常见的的法律误区
“法不责众”
“父债子还”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
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 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 “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 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 “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 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 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 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常识】十大法律误区浅析,了解你的权益
【法律常识】十大法律误区浅析,了解你的权益作为普通公民,了解法律常识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们往往陷入一些常见的法律误区。
这些误区可能导致我们的权益受损,甚至陷入法律纠纷。
因此,本文将通过浅析十大常见法律误区,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1. "法律就是法律,我不需要了解"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许多人认为只有当自己违法或陷入法律纠纷时,才需要了解法律。
实际上,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避免因为无知而陷入困境。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基本的法律常识进行了解和学习。
2. "法律只是专业人士的事情"许多人认为法律只是律师和法官的事情,普通人没有必要了解。
实际上,法律适用于每个人,无论你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公民。
了解法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法律系统交互,防止自己成为受害者。
此外,通过了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他人侵害。
3. "法律知识太难懂,我学不会"虽然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领域,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理解。
实际上,大部分的法律常识并不复杂,只需要一些时间和努力,我们就能理解并应用于实践。
很多常见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简单的例子和解释来理解。
因此,不要害怕法律知识,只要我们愿意学习,就能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4.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许多人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无论情况如何。
实际上,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对不同的人和情况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因此,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5. "一切遵守法律就万事大吉"虽然遵守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合法就没有任何问题。
有时候,合法的行为也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导致法律纠纷。
因此,只是简单地遵守法律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思考我们的行为是否道德和合理,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法律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彰显的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定位、作用、效果等表现出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一种是“无用论”,一种是“万能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法律不是万能的。
道德沦陷,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法律涉及面不广等等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道理上的问题。
并且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续写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一、现阶段,“无用论”和“万能论”评价法律有失偏颇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的负担。
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
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实践表明,法律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人民大众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发挥了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阶段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取得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初步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政府机关“顽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门是向所有人敞开的,一进门就有人接待,有人咨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为难办事群众的。
二是提高了办事效率,法律近年来致力于审批规则的制订和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在法律框架内,清重款,简复杂,压条款,减压力,推行联办和代办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法律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优化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
随着法律的规范,法律效率的提高,突出了法制建设建设重点,极大刺激了法律与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相适应。
法律格言
一、法律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律的意义)——【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法律的相对性)——【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法律的权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法律与人情)——【古希腊】安提戈捏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法律的后盾,国家机器)——【古希腊】索福克勒斯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法律)——【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法律的约束力)——【意大利】贝卡利亚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之情)——【意大利】贝卡利亚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保持法律的纯洁性)——【法】孟德斯鸠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律的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律价值的相对性)——【法】阿尔贝加缪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法律缺陷)——【英】边沁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法律的稳定性)——【英】边沁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使用法律法规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使用法律法规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有限,许多人在使用法律法规时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误区,并提供一些使用法律法规的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一、误区一:法律法规只适用于特定人群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法规只适用于特定人群,例如政府官员、法律专业人士或企业主。
实际上,法律法规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
二、误区二:法律法规是僵化的,不容变通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是一成不变的,不容变通。
然而,法律法规并非僵化不变的,它们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的。
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变化,保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实际运用法律法规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进行合理解读和运用。
三、误区三:法律法规只是形式主义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主义,不具备实际的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然而,法律法规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它们通过规范行为和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注意事项一: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在运用法律法规之前,我们应该首先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每个法律法规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定。
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五、注意事项二: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通过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我们可以避免因误解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规学习中常见的误区与解决方案
法规学习中常见的误区与解决方案法规学习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任务,但很多人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常见的误区。
这些误区不仅会影响学习效果,还可能导致理解错误、遗漏重要细节,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误区,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误区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1.温故而知新的重要性被忽视。
在学习法规时,很多人会觉得旧知识已经了解了,没有必要再温习。
然而,法规是一个持续更新的领域,旧的法规可能被修改或废止,而新的法规则可能被颁布。
因此,温故而知新是非常重要的。
解决方案:建议在学习新的法规之前先回顾相关的旧法规,了解其基本内容和要点。
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对旧知识的印象,并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的法规。
2.学习的重点缺乏明确性。
有时候在学习法规时,由于内容庞大、细节繁杂,很容易迷失在一些琐碎的信息中,无法找到学习的重点。
解决方案:在学习法规前,应该明确学习的重点和目标。
可以先阅读一些介绍性的文章或教材,了解该法规的背景、目的和重要内容,然后确定学习的重点和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可以利用大纲或提纲来整理知识结构,帮助更好地把握学习的重点。
3.将学习重点过分依赖于理论知识。
在学习法规时,有些人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中应用的要求。
这样学到的知识往往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与实际操作相脱离。
解决方案: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学习。
比如,可以选择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参加实践活动来深入了解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操作过程。
这样能够更好地理解法规的要求和应用场景,提高学习效果。
4.缺乏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
在学习法规时,很多人只是简单地记忆和背诵法规的条文,而缺乏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实践操作。
这样学到的知识往往难以灵活应用到实际情况中。
解决方案:在学习法规时,应注意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了解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和问题。
同时,可以参加一些实践操作,例如模拟法庭辩论、法规应用演练等,提高对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
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约束力量,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权益和处理纠纷等职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律存在着一些误解和陷阱,这些误解和陷阱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本文将就法中的常见误解和陷阱展开探讨。
一、误解一: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许多人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工具,一旦遇到问题就将其扔给法律来解决。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法律可以提供一种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有些问题需要依靠道德伦理、人文关怀和社会共识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依赖法律的力量。
二、误解二:法律解释只有一种法律解释可以存在多种方式,不同的法官、法律学者和律师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这是由于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事实、社会背景和审判理念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对法律解释保持一定的包容和理解,避免片面化和狭隘化的观点。
三、误解三:法律可以完全预防犯罪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但无法完全预防犯罪的发生。
犯罪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背景、个人心理和价值观等。
因此,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设立惩罚和预防机制,但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和维护社会安宁。
四、误解四:法律一定公平正义尽管法律力图追求公正和正义,但由于法律是人制定的,其中难免存在一些主观因素和不完善之处。
在实践中,有时法律可能会对某些弱势群体或个人产生一定的不公平影响。
因此,我们不能过分依赖法律,而是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追求更高的正义和公平。
五、误解五:法律可以彻底解决经济问题法律对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本身不能解决经济问题的根本性矛盾。
经济问题往往与市场、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种手段来推动经济发展和解决经济问题。
六、陷阱一:滥用法律权力法律权力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但滥用法律权力会导致权力寻租、腐败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解析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解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保护着我们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或者对法律的误解,我们常常陷入一些法律误区中。
本文将解析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签订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然而,很多人对于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合同并非一纸空文,它具有法律效力。
当我们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其次,合同的解除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就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知识产权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随意抄袭他人的作品或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主动维权。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不能凭主观臆断。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该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采集证据。
其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有一定程序的,需要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
不能私自达成协议,否则可能导致后续纠纷。
四、劳动法的适用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很多人对于劳动法的适用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劳动关系,不仅仅是正式雇佣关系。
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都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雇主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五、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然而,很多人对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等于无限制的言论权。
法律万能论案例(3篇)
一、引言法律万能论是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形式。
然而,这种观点在实际案例中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本文将以“小王案件”为例,分析法律万能论在现实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小王,男,20岁,某高校大学生。
2018年,小王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小王曾于2017年12月,在一家便利店盗窃了价值1000元的商品。
由于小王是初犯,且盗窃行为情节较轻,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万能论的局限性(1)法律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在“小王案件”中,虽然法律对盗窃行为进行了制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盗窃问题。
首先,法律只能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对于潜在的盗窃行为,法律无法进行预防。
其次,法律无法消除社会不公,导致部分人因利益驱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2)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在“小王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表明,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无法完全发挥其作用。
(3)法律与社会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与社会道德、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小王案件”中,如果社会道德和文化教育不到位,即使法律对盗窃行为进行了制裁,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小王的行为。
2. 法律万能论的积极意义尽管法律万能论存在局限性,但其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法律万能论强调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法律地位。
其次,法律万能论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小王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万能论在现实中的局限性。
虽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因此,在实际社会治理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又要关注社会道德、文化等因素,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2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然而,由于对法律的了解不够深入,我们常常会陷入一些法律误区中。
本文将探讨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并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法律知识。
一、“我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了!”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许多人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存在误区。
他们认为,只要他们有意见,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在公共场合表达。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诽谤他人。
在法律上,我们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有责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如果我们在言论中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我只是借了别人的东西,没必要还”借东西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但是很多人对于借东西的法律义务存在误解。
他们认为,只要是借的,就没有义务还给对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东西的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
如果你借走别人的物品,而没有按时归还,那么你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我在网上购物,可以无条件退货”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很多人对于网上购物退货的权利存在误解。
他们认为,只要是在网上购物,就可以无条件退货。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卖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才有权利退货。
如果你因为个人原因不喜欢商品,那么卖家是没有义务接受退货的。
四、“我不需要履行合同,因为我是个人”签订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但是很多人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误解。
他们认为,只有企业或者组织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签订的合同可以随意违约。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签订的合同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五、“我在家里私下放火,不会被追究责任”在自己的家中,我们常常享有一定的私密空间。
然而,很多人对于在家中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制约存在误解。
他们认为,在家中进行的一些行为,如私自放火,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法律万能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万能论是一种错误观念,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法律是万能的。
然而,现实社会中,法律并非万能,法律的作用有限。
本文将以“小杨的维权之路”为例,分析法律万能论的错误性。
二、案例背景小杨,一名普通打工者,在一家工厂工作。
由于工厂老板拖欠工资,小杨决定依法维权。
以下是小杨维权的过程。
三、案例经过1. 发现问题小杨在工厂工作期间,发现老板拖欠了他的工资。
经过核实,小杨发现自己被拖欠了3个月的工资,共计2万元。
2. 尝试协商小杨首先尝试与老板协商,希望老板能够主动支付工资。
然而,老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工资。
3. 寻求法律帮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杨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
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杨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杨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被拖欠工资的事实。
5.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老板支付小杨拖欠的工资。
然而,老板仍然拒绝支付。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杨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小杨提供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和其他相关证据。
7.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小杨的诉讼,并最终判决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
8. 老板履行判决在人民法院判决后,老板仍然拒绝支付工资。
小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老板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并非万能从“小杨的维权之路”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并非万能。
尽管法律对小杨的维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仍然存在局限性。
(1)法律滞后性。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在“小杨的维权之路”中,小杨被拖欠工资的问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介入下才得以解决,但这个过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法律适用性。
法律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
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摘要:法律能否成为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否只有经过法律才能得到调整?笔者试从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法律万能”的误区以及德法并举的治国之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让我们对法律运行有更深刻、更客观、更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应用局限万能误区德法并举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以及众多的规章制度,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最为广阔的依托和保证。
古人有云:“徒善不足以从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为法律性的条文和规范性的制度,无论完善也好,严谨也好,都是要在生活实践中执行和遵守才能体现价值。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家,在任何时期、任何朝代,法律都不是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为此,如果一味强调法律法治,就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
一、法律应用的局限1、适用范围的局限。
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以外,还有行政管理、思想教育和宗教舆论等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比如人们的思想情感、道德意识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等领域,就不能简单完全地由法律来进行调整。
2、本身矛盾的局限。
滞后性,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
然而,社会是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只有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
不周严性,法律实际是人的理性的反应,这种理性实际是立法者的理性。
由于人的理性不周严,普适的大前提是找不到的,正如我们可以说大部分乌鸦是黑的,但不能说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
保守性,法律是作为约束人的感性的理性形式而存在的,通俗地说,法律就是给人立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它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这种限制如果被强化,社会还有可能趋于僵化。
3、形式与现实的局限。
法律强调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诉讼中的事实是能用证据证明或以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或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哪怕即使是“事实”也不能算作“事实”。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常见误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常见误区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常见误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很多人对法律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
本文将为您梳理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避免误区的发生。
一、法律适用误区许多人认为法律只适用于特定群体或某些情况,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
事实上,法律是一项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普遍准则,不分种族、性别、年龄或社会地位。
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法律都应当对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适用性。
二、法律可有选择性误区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法律是可有选择性的。
有些人会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性地遵守或不遵守法律。
然而,法律并不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利益或意愿选择性地遵守。
法律是公正和普遍的,每个人都应当依法行事。
三、法律可被个人解释误区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很多人认为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然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司法机关。
法律的解释需要依赖法律的条文和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的解释。
四、法律与道德的混淆误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概念有所交叉,但它们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而道德则是由每个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和道义感驱使的行为准则。
尽管法律与道德有时会相互影响,但法律更多地关注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五、法律知识晦涩难懂误区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形式化,很多人认为法律知识晦涩难懂,将其视为专门领域的学问。
然而,法律确实涉及到很多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概念,但通过简化和科普,任何人都可以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加自主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掉入常见的法律误区。
六、法律无法可依误区有些人对法律缺乏信任,认为法律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误区通常源于对法律体系的不了解或过度保守的观念。
实际上,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它提供了维权的机制和途径,每个人都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潜功能视角下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 律万 能论” 法 之所 以流 行 , 在于社 会 的统治集 团在 决定采 用 法治之前 已经主 观认 定法 治是进 步 的: 法律 制定者 在制 定法律 时 是以有利 于社会 系统 稳定 为标准 的 ; 论宣 传中只 看到或 只强 调 舆 法治对 于社 会 稳定 的积 极作 用 。而这 三 者对 法 治在 实行 中产 生 的潜 在的 和负面 的作 用 都没 有给 予 足够 的重 视 。本文 受 社会 学 中默顿 功能 分析 范式 “ 一 潜功 能 ” “ 、 正一 负功 能 ” 等概 念 的启 发, 对法 治的 潜功 能和 负功 能进 行分 析 。 拟 在默 顿 的功能 分析 范 式中 , 有如 下重 要概 念:
Lg l y t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轧会 } I
己1年 月 上 D1 7 ( ) 3
潜 功 肯 视 角 下 的 当 岂 弋中 国 法 治 建 设 .
走 出“ 法律 万能” 的误 区 .
张 晓
摘 要 在我 国推 进依 法治 国的进程 中,“ 万 能”的论 调悄 然 出现 。这种 论调 无疑 是 不利 于我 国法制 建设 的进 一 步完 法律
法 治是 现代 社会 的 重要标 志 。 的十 五大报 告 中提 出“ 法 党 依 治国 , 设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这 在 九届人 大二 次会议 上被 正式 建 ,
写入宪 法 。综观 当代 中 国, 法律 正进 入社 会 生活 的各个 领域 , 法 对不 同群 体或 系统 来说 , 同一后 果可 能有 不 同的功 能性 质 , 一个 律观念 也 日益深 入人 心 。然而 , 9 自 0年 代起 “ 律万 能” 法 的论 调 颇为盛 行 , 并有 在 2 世 纪泛 滥 的迹象 。“ l 依法 治 国” 了格式 化 成
走出法律规避的误区
风 险 的 立 足点 或 切 入 点 , 心存 侥 幸 ,
为 企业 的长 远 发 展 埋 下 重 大 隐 患 , 进 而 导 致企 业 衰 亡 。据 有 关 人 士 调 查 ,在世 界 5 0强 企业 中 ,每 过 1 0 0
年 就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企 业 消 失 : 近 几
家 主 张 规 避 只 限 于 规 避 本 国法 , 有
把 实 施 法 律 规 避 行 为 视 为 企 业 避
定 ,对规 避 对 外 贸 易 救 济措 施 的行 为进 行 调查 等 等 。 现 实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企 业 实 施 法 律 规避 行 为 的主 要 特征 可 大致 概 括 为 以下 几 点 : 是谋 利 性 , 过 规 一 通
为法 律 规 避 是 非 法 的 ,不 承 认 其 效 力 ,在 立 法 或 司 法 中采 取 了禁 止 或
限 制 法 律 规 避 的 立 场 。因 此 , 些 国 一
外 学 者 又 将 法律 规 避 称 之 为 “ 律 法
欺 诈 ” 欧 美 等 国 家 还 进 行 了 反 规 避 , 立 法 。至 于 法 律 规 避 的 范 围 , 的 国 有
悖 于 市 场 经 济 的 本 质 要 求 , 宜 提 不
倡 和渲 染 。
律 空 子 和 “ 擦 边 球 ” 因 素 ; 是 打 的 三
短 期 性 , 眼 于一 时 一 事 之 利 , 行 着 实
一
从 原 本 意 义上 讲 ,规 避 或 者 说
时 一 事 之策 ,随 着 立 法 及 反 规 避
避 国 家 强 制 性 或 者 禁 止 性 法 律 规
律 的效 力 。 ” 就 是 说 , 国 坚 持 规 也 我 避 本 国法无 效 原 则 ,而 对 规 避 外 国 法 的行 为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 如 果 被 规 避 的外 国法 本 身 就 与 法 院 地
反驳法律万能论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一些学者和媒体却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只要加强法律监管,就能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这种观点,我们称之为“法律万能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反驳法律万能论。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品牌奶粉被曝出含有违禁成分,引发消费者恐慌。
经过调查,发现该品牌奶粉的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违规添加违禁成分、伪造生产日期等。
在舆论压力下,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法律万能论的误区1. 法律不能覆盖所有领域首先,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但无法完全消除人的道德风险。
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虽然对生产、销售、监管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监管漏洞。
以本案为例,企业违规添加违禁成分,正是因为法律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企业敢于铤而走险。
2. 法律执行力度有限其次,法律的有效执行需要依靠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然而,现实中执法部门的力量有限,难以全面覆盖食品安全领域。
以本案为例,企业在被曝光之前,已经存在违法行为长达数年,执法部门却未能及时发现。
这说明,仅仅依靠法律是无法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
3. 法律不能替代道德教育再次,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并不能替代道德教育。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牺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这种道德沦丧的现象,仅靠法律是无法根除的。
因此,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不足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仍然存在不足。
首先,法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企业敢于以身试法。
其次,法律无法覆盖所有领域,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包装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2. 道德教育的缺失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反映出我国道德教育的缺失。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道德底线,甚至损害消费者权益。
因此,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法律】知识普及:常见法律误区,你了解吗?
【法律】知识普及:常见法律误区,你了解吗?简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人们共同生活的规范。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同,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法律误区。
这些误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涉及到刑事责任。
因此,了解常见的法律误区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误区一:无证驾驶不犯法有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会开车,就可以随时上路,无需拥有合法的驾驶证件。
然而,这一观念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人在公路上驾驶车辆都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
无证驾驶不仅违法,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二:将合同签字后可以悔约有些人在签署合同后,觉得不满意或后悔,就想要撤销合同。
然而,一旦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法律上的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误区三:私了可以解决一切纠纷有时候,当人们遇到一些小的纠纷或冲突时,他们倾向于私下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渠道。
然而,私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在涉及交通事故、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私下解决可能导致证据丢失,无法追究责任。
因此,当面临严重纠纷时,还是应该寻求法律机构的帮助,并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误区四:网络言论不负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多,有时候人们会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过激或侮辱性的言论,以为自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互联网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
根据我国《刑法》,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等不良行为,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因此,在网络空间中,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友善的态度进行言论表达,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误区五:自卫可以任意使用暴力许多人在面临危险时,会采取自卫措施。
然而,自卫并不等同于任意使用暴力。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合理的力量进行自卫,但不能超过必要和合理的限度。
法律基本知识的误区与解析
法律基本知识的误区与解析在日常生活中,法律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人对法律存在一些误解和误区。
本文将对法律基本知识的常见误区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一、法律只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法律只是法律专业人士的领域,与自己无关。
事实上,法律是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的法规和规章。
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
法律知识的普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二、法律只是纸上的规定另一个误区是认为法律只是纸上的规定,缺乏实际约束力。
实际上,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框架,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法律不仅仅是一张纸,它影响和引导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三、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例外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一成不变的,没有例外情况。
实际上,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变化,并保护公众的利益。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有例外,以适应特殊情况。
四、法律是绝对的正义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法律就是绝对的正义。
尽管法律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一定是绝对正义的体现。
法律存在着许多主观和客观的限制,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况。
有时,法律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公平或不完善的地方。
因此,在面对某些具体情况时,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判断和决策。
五、自己不了解法律就不会受法律制裁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他们不了解法律,就可以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实际上,无知并不是免责的理由。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普遍适用的规定,无论我们是否了解它们。
因此,即使我们不了解法律,也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自身的福祉至关重要。
六、法律只是处理犯罪和纠纷的手段有些人认为法律只是用来处理犯罪和纠纷的手段。
实际上,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更广泛的作用。
它规范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和交往方式,保护了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人们啊,请走出生活中的法律误区
人们啊,请走出生活中的法律误区
剑良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1998(000)005
【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具雏形,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以至出现了许多不该有的法律误区:误区之一:"闯法律禁区""敢闯、敢冒"作为一种时尚,一度成了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开拓进取、勇于探索精神的标志。
但有的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打算加以重新讨论,并提出了所谓"要敢闯法律禁区"观点,这就完全曲解了"敢闯、敢冒"的根本含义。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剑良
【作者单位】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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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摘要:法律能否成为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否只有经过法律才能得到调整?笔者试从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法律万能”的误区以及德法并举的治国之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让我们对法律运行有更深刻、更客观、更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应用局限万能误区德法并举
我国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多部以及众多的规章制度,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最为广阔的依托和保证。
古人有云:“徒善不足以从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为法律性的条文和规范性的制度,无论完善也好,严谨也好,都是要在生活实践中执行和遵守才能体现价值。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家,在任何时期、任何朝代,法律都不是解决社会百病的惟一良方,为此,如果一味强调法律法治,就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
一、法律应用的局限
1、适用范围的局限。
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以外,还有行政管理、思想教育和宗教舆论等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比如人们的思想情感、道德意识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等领域,就不能简单完全地由法律来进行调整。
2、本身矛盾的局限。
滞后性,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一个永恒的矛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
然而,社会是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只有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
不周严性,法律实际是人的理性的反应,这种理性实际是立法者的理性。
由于人的理性不周严,普适的大前提是找不到的,正如我们可以说大部分乌鸦是黑的,但不能说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
保守性,法律是作为约束人的感性的理性形式而存在的,通俗地说,法律就是给人立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它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这种限制如果被强化,社会还有可能趋于僵化。
3、形式与现实的局限。
法律强调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诉讼中的事实是能用证据证明或以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或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事实”,哪怕即使是“事实”也不能算作“事实”。
另外,法律强调的形式往往会造成处理问题的不效率,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内容,往往会耽误时间,造成问题处理的效率问题值得质疑。
4、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律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如法律的实施过程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以及所属范围内人的素质,同时还要依赖科技手段、侦破手段、精密仪器,以便掌握确切的证据。
二、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西方著名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
”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应当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
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
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
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之所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并争论不休的一大焦点,显然就是因为法与情的冲突及兼容的复杂性使得婚姻法的修改就极为审慎。
法律是否应当、是否能够通过所谓“配偶权”和“忠实义务”来维系夫妻之间的忠实,这是颇值得怀疑的。
同时,社会秩序还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理性的力量来共同维系,上述各种因素都不可或缺但又都各有其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取而代之,后果恐怕会事与愿违。
综上所述,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它的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内。
法律可以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代替经济;法律可以作用于道德,甚至促进道德的完善与发展,但它不能取代道德;法律可以体现政治,但不能抹杀政治……它可以与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等相辅相成,但并不能将他们取而代之。
“法律万能论”是对法的作用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它认为法律无所不能,这种认识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与功能,混淆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法德并举方为治国之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二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广大人民清醒懂法、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追究违法。
“法治”与“德治”,在内容和形式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在手段和功能上,相互制约、相互推动。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让“法治”与“德治”两者并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法治经济”,也是“德治经
济”。
我们不仅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
只有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依法”办事、个个“以德”为美的良好氛围,才能使人们在“法治”中自律,在“德治”中自强。
参考文献:
[1] 刘武俊,《检察日报》2000年10月07日.
[2] 董疆,时进刚.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3]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2,12.
[4]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