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生产xx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二、基本要求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xx,Kg或千xx;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能否标“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 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 “商标名称”
GB7718中5.1.1.2 规定: 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 “奇特名称”、 “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 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 的邻近部位标示 5.1.1.1规定的任 意一个名称。
本条规定了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 “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 称”或“商标名称”的条件:不能单独使用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 称”,必须在其邻近部位同时使用以下名称中 的一个: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 名称;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①新创名称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 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 称,如果茶、果珍等。如 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 脆饼干
②奇特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 奇古怪的名称,如一滴香、强力宝、 国际记者、大力神、现代战士、法 国人、八仙过海、阿沙里、哈叭利、 香格拉、玩具王、家家乐、千雪物 语等等。
如何依法标注?
食品标识标注必须按照GB7718《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 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 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局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规执 行。
(一)食品名称
1食品名称标注的位置 GB7718中5.1.1.1条规定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夹心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字号大小一致
GB7718 中 5.1.1.3 规 定:为避免消费者误 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 属性、物理状态或制 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 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 复原的、熏制的、油 炸的、粉末的、粒状 的。
3C标识标注规定

• (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 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 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 地址; • (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 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 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
• 生产者重视产品标识 • 销售者依靠产品标识 • 消费者需要产品标识
2
• 所谓的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 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 • 产品标识可以文字、符号、标志、数字、 图案等表示。 •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 • 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 注在产品包装上。 • 由此可见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 分。
虚假、误导、涉及到安全的标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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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标识标注要求
(一)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难以加施 标识的产品除外;(规定第4条)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 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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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注的方式: (规定第5条)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 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指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 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 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 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 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 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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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 品怎么标(规定第22条)
•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 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 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a.依据合同要求标注 b.免除、部分免除标注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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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行业一类)

讲课课件
3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号
标准(规定)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1定量Βιβλιοθήκη 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2005-5-30
2006-6-1
2008-09-01
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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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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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2010-02-05
2010-02-05
讲课课件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1
产品名称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地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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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的示例:
1. 标识标注的定义:
- 标识:指用来表示特定信息、警示或指示的符号、图案、标志等。
- 标注:指在标识上进行文字、图形、颜色等添加,以进一步说明或强调标识的含义。
2. 标识标注的目的:
- 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以便人们迅速理解和准确执行。
- 强调安全、保障和规范化管理。
3. 标识标注的分类:
- 安全标识:用于指示危险区域、警示物件、安全设施等。
- 指示标识:用于指示通行、方向、位置等信息。
- 标志标识:用于表示特定组织、品牌、产品等。
- 标识标注:在标识上添加文字、图形、颜色等内容进行说明或强调。
4. 标识标注的规范:
- 标识标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布置,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
- 标识标注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歧义和误导。
- 标识标注的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信息传达的一致性。
- 标识标注的位置应易于被注意到,避免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 标识标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可读性和有效性。
5. 标识标注的责任:
- 相关部门应负责标识标注的规划、设计和布置。
- 监管部门应监督标识标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和更新标识标注。
- 个人应遵守标识标注指示,不得随意涂改、遮挡或擅自移除标识标注。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可能因行业、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药品库房货物标识与分类执行标准规章制度

药品库房货物标识与分类执行标准规章制度药品库房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存放和保管各种药品,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了确保库房运作的顺利和药品的安全性,制定一套科学的标识与分类执行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库房货物标识与分类执行标准规章制度。
一、药品库房货物标识的要求1.标识内容:药品库房中的每个货物都应当标明其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库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追溯的重要依据。
2.标识位置:货物标识应当清晰可见,放置在药品包装或容器的外部,以方便检查和辨识。
标识应当固定牢固,防止掉落或者遮挡。
3.标识方式:可以采用贴纸、标牌或者标签等方式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应当清晰易读,使用耐用的材料,防水、耐磨和抗污染。
二、药品库房货物分类的原则1.药品分类:药品可以按照不同的特性进行分类,如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等。
不同分类的药品应当分别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2.危险品分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将具有相似特性的危险品进行分类,比如易燃品、毒性品、腐蚀品等。
不同分类的危险品应当存放在不同的储藏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温度要求分类:某些药品对温度要求较高,如冷藏药品、冻干药品等。
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要求,在库房中设立相应的冷藏或冷冻区域,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药品库房货物分类执行标准1.分类准则:根据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症和治疗用途等因素,制定统一的药品分类标准。
该标准应当包括分类的原则、方法和标识要求等内容,确保分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分类规定:规定每个药品分类的具体要求,包括存放位置、储存条件、取用方式等。
不同药品分类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库房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标识标准:制定统一的货物标识标准,包括标识内容、标识方式和标识位置等要求。
库房内的所有货物标识都应当符合标准,以确保管理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4.执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药品库房货物分类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商品分类标志是指在商品上标识的一种标志,它能够帮助消费者快速辨别商品所属的类别。
在市场上,商品种类繁多,为了方便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商家常常会在商品上标注相应的分类标志。
本文将介绍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志。
1. 一致性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具有一致性,即同一类别的商品应该采用相同的标志。
例如,同一品牌的不同种类的饮料应该采用相同的饮料分类标志,这样消费者就能够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饮料。
2. 易识别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标志的设计应该简洁明了,符合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认知规律。
例如,食品类的商品分类标志可以采用餐具或食物的图案,这样消费者一眼就能够辨认出该商品属于食品类。
3. 信息准确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准确地反映商品所属的类别。
标志的设计应该与商品的实际属性相匹配,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例如,洗发水的分类标志应该采用与头发相关的图案,而不是与身体护理相关的图案,这样消费者就能够准确地判断该商品属于洗发水类别。
4. 多样性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具有多样性,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志设计,这样消费者在购物时可以更加直观地区分不同类别的商品。
例如,家居用品的分类标志可以采用家具、家电等图案,而化妆品的分类标志可以采用化妆品瓶、化妆刷等图案,这样消费者就能够更加方便地找到自己所需的商品。
5. 品牌一致性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与品牌标志保持一致。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会根据品牌来进行选择。
为了提高品牌的辨识度和形象统一性,商品分类标志应该与品牌标志相协调、相一致。
例如,著名运动品牌的运动鞋分类标志可以采用与品牌标志相似的颜色和图案,这样消费者就能够更容易地将该商品与该品牌联系起来。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致性原则、易识别原则、信息准确原则、多样性原则和品牌一致性原则。
这些原则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品分类标志,从而更加方便地进行商品选择和购买。
国家产品标示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在 食 品 或者 其包 装 上 , 以表 示食 品名 称 、 用 质量 等 级 、 商 品量 、 食用 或者 使用 方法 、 生产 者或 者销 售者 等 相关 信 息
的文字 、 符号 、 数字 、 图案 以及 其他 说 明的 总称 。 产者 名 称 和地址 应 当是 依法 登记 注 册 、能够 承 担产 品 质 第 四条 国 家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 总局 ( 以下 简称 囝家 量责 任 的生产 者 的名称 、 地址 质 检总 局 )在其 职权 范 围 内负责 组织 全 国食 品标 识 的监 督管 理工 作 。 责本 行政 区域 内食 品标 识 的监 督 管理工 作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照下 列规定 相应 予 以标 注 : 按 ( )依 法 独立 承担 法 律责 任 的公 司或 者其 子公 司 。 一 ( ) 法不 能独 立 承担 法 律 责任 的公 司 分公 司或 者 二 依
的 .应 当标 注 委托企 业 的名 称 、地 址 和被 委托 企业 的名
或 食 品名称 应 当表 明食 品 的真 实属性 ,并 符合 下列 要 称 . 者仅 标 注委托 企业 的名称 和地址 ; ( ) 装 食 品应 当 标 注 分装 者 的名 称 及 地址 , 注 四 分 并 求: ( ) 一 国家标 准 、 业 标准 对食 品 名称有 规 定 的 , 当 明分 装字样 。 行 应 采用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规 定 的名称 ;
管理 的特 别规 定 》 以及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产 品生产 许 ( ) 五 以动 、 物食 物 为原 料 , 植 采用 特定 的加工 工艺 制 作 , 以模 仿 其他 生物 的个体 、 官 、 用 器 组织 等特 征 的食 品 。 名 称前 冠 以“ 造 ” “ ” 者 “ ” 人 、仿 或 素 等字 样 , 并标 注 第七 条 食 品标识 应 当标注 食 品 的产 地 。 食 品产地 应 当按 照行 政 区划标 注到地 市 级地域 。 第八 条 食 品标 识 应 当标注 生产 者 的名称 和地 址 。 生
2023年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2023年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识标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环境的秩序与安全,促进标识标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根据《标识标注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识标注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共场所内的标识标注;2. 商业场所内的标识标注;3. 交通设施的标识标注;4. 建筑物和房屋的标识标注。
第三条标识标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标识标注;2. 规范性:标识标注应符合专业标准,规范、美观、易识别;3. 安全性:标识标注应保证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4. 公共效益:标识标注应满足公众需求,提供有用信息;5. 经济合理:标识标注应合理利用资源,控制成本。
第二章标识标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四条政府机构是标识标注管理的主体,负责标识标注的制定、监管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标识标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定标识标注管理制度和规范;2. 组织标识标注监督和检查工作;3. 处理标识标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4. 宣传标识标注管理知识,提高公众意识。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标识标注管理的协同与协作。
第三章标识标注的分类与要求第八条标识标注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 交通标识:包括交通信号标志、道路标线等,用于引导和规范交通流动;2. 宣传标识:包括广告牌、招牌等,用于产品宣传和商业推广;3. 指示标识:包括指示牌、指南标识等,用于指引方向和提供服务信息;4. 警示标识:包括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用于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5. 标识标牌:包括门牌号、楼层标志等,用于标识建筑物和房屋。
第九条标识标注应满足以下要求:1. 易识别:标识标注应具备易识别性,字体、颜色、图标等应清晰明了;2. 规范美观:标识标注应符合专业标准,外观规范、美观大方;3. 安全可靠:标识标注应采用防伪、防水、防腐等材质,保证质量和使用寿命;4. 信息准确:标识标注应提供准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用户;5. 环保节能:标识标注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能源消耗和物质浪费。
标签大小分类标准

标签大小分类标准标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工具,可以用于分类、标记物品,方便我们的管理和识别。
标签的大小分类标准是指根据标签的尺寸大小,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文将介绍标签大小分类标准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小尺寸标签小尺寸标签通常指的是长度、宽度较小的标签,其主要特点是占用空间少、便于携带。
小尺寸标签适用于以下场景:1. 文具用品小尺寸标签在文具用品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可以将小尺寸标签贴在文件夹、笔记本等物品上,用于快速分类和识别。
2. 邮件、包裹对于邮件和包裹等寄送物品,小尺寸标签可以用于标注收寄人信息、包裹内容等重要信息,便于快递员准确投递,并确保寄送物品的安全。
3. 食品包装在食品包装上,小尺寸标签可以用于标注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成分等重要信息,方便消费者阅读和选择。
二、中尺寸标签中尺寸标签相对于小尺寸标签来说稍大一些,其特点是可以容纳更多的信息。
中尺寸标签适用于以下场景:1. 产品标签中尺寸标签广泛应用于各种产品的标识。
例如,在衣物上,可以使用中尺寸标签标注品牌、尺码、洗涤说明等信息;在电子产品上,可以使用中尺寸标签标注使用说明、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2. 超市商品在超市商品上,中尺寸标签可以用来标注商品的价格、促销信息、商品特点等,方便顾客选择和购买。
3. 图书封面在图书封面上,中尺寸标签可以用于标注图书的作者、出版社、ISBN码等重要信息,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图书的相关情况。
三、大尺寸标签大尺寸标签通常指的是面积较大的标签,其特点是可以容纳更加详细的信息,有更大的展示面积。
大尺寸标签适用于以下场景:1. 仓储管理在仓储管理中,大尺寸标签可以用于标注货物的名称、数量、存放位置等重要信息,方便仓库管理员进行库存管理和查阅。
2. 航空行李对于航空行李来说,大尺寸标签是必不可少的。
它可以用于标注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行李号码等,确保每个行李都能够准确送达给乘客。
3. 场馆指示在各类场馆,如博物馆、展览馆等,大尺寸标签可以用于标注展品或展览信息,提供给观众更详细的介绍和导览。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签标识的作用是对商品进行信息传递,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产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产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准确地传递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准确辨识。
1.2 产品规格: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尺寸、容量等规格参数,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
1.3 产品成分: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领域的产品,应清晰地标示出产品的成分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
1.4 使用说明:标签上应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禁忌、注意事项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1.5 质量标准: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相关的质量认证信息,如ISO认证、安全认证等。
1.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新鲜度和可用性。
1.7 生产厂商信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生产厂商、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消费者查询咨询。
2. 特定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除了基本要求外,针对特定产品,还有一些额外的标签标识规定:2.1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包括原料名称和含量、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储存条件等。
2.2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2.3 化妆品标签: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化妆品管理法规定,包括化妆品名称、功效、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3. 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性为确保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相关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应确保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3.2 信息真实可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标签标识中的文字、图案等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和误导。
3.3 语言描述规范:企业应使用规范、简明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夸张、迷惑性的用词和广告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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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
标志的低色为白色。
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二、基本要求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1、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的奶嘴;(2)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五、国产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六、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名;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七、国产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识内容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呐码)。
八、进口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名;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除保质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蒸馏酒可不标保质期外,其它必须标注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九、附注1、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1)有效期为一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2)有效期为三天以下(含三天)、一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3)有效期为七天以下(含七天)、三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起前三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清退;(4)有效期为十天以下(含十天)、七天以上的,须在前五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5)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十天以上的,须在前七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两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6)有效期为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二十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五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7)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一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一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七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8)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三个月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9)有效期为一年以上,须在前3/5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三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打价纸的商品不予验收;3、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4、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商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5、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化妆品类一、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x年或保质期x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二、进口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商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x 年或保质期x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三、附注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2、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一、基本要求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5、产品(包括铭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二、国产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1、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厂址。
2、说明书应包括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还须加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4、应在产品或其外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三、进口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除生产者地址外,与国产电器相同;还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粘贴(CCC)标志后才能销售。
四、国产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商品名称;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商标;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操作使用说明书。
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五、进口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本地设有或委托有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本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六、国产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还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七、进口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即CCC标志)。
八、冰箱、空调必须在商品上贴上节能标识,节能级别超过5级的不能予以销售。
☐钟表类一、国产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说明标识内容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二、进口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照相器材类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操作使用说明书;制造商的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