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的通知2016.1.1.
2016汽车保险新规出台 车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6汽车保险新规出台车主要注意哪些问题保险交流群:499416737发布者:hudy 来源:网络转载 2015-12-11∙综合意外中国人寿无忧综合意外基本计划性价比高、涵盖一切日常意外,仅需0.16/天仅需60元/年∙户外运动史带户外运动保障计划B价格超低,时间可选,热门户外运动必备!仅需5.00元/起∙旅游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D款旅游出行必备,平安保险公司承保、超低价旅游险仅需0.80元/起∙少儿健康中国人寿健康保障计划-少儿版特配重大疾病、意外/疾病住院津贴等仅需300元/年2016汽车保险新规有什么不同之处?2016汽车保险新规何时启动?希财网小编发现不少网友在网上询问相关问题,接下来,我们一同来看看2016汽车保险新规的基本情况吧。
1、2016汽车保险新规何时开始?据保监会消息,除了2015年6月进行第一批车险费改的6个试点地区,2016年还将继续增加12个地区作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具体改革时间将在2016年1月1日启动。
2、2016汽车保险新规有什么不同?①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
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
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②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
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③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的通知司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规定(简称“交强险”),以及公司2009年9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防患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现就机动车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七月一日起,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公司统一办理,保费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
二、商业保险。
承包经营单位使用的公车公营车辆在承包期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商业保险的投保范围和数量;租赁货运车辆必须增加商业三责保险,每车不能低于15万元,其他险种由各单位与车主视情况而定;营运客车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足额投保;商业保险的投保除租赁货车外由公司统一办理,保费由投保单位承担。
三、公司2011年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协议继续有效,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按商保实际投保金额10%的劳务费返回,由公司统一收取,合同按各单位实际投保金额应得的劳务费抵作上交。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违反规定。
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公司将对违规者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
二〇一二年二月第二篇: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市场,保障交通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机动车保险进行以下规定:一、机动车保险条款规范为了提高机动车保险的透明度和操作性,各保险公司在设计机动车保险条款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条款内容清晰明了,规定明确,不得以复杂难懂的措辞误导消费者;2.条款应详细列明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重要信息,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3.条款内容不得牵强附会、故意模糊,不得规定虚假的保险责任或限制性条款,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4.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赔额等应尽量使用明码标价的方式表述,避免使用“不得超过x%”等模糊表述,以降低消费者的误解风险。
二、机动车保险费用公示为了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用公开透明度,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以下规定:1.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保险时,应当明码标价,公示保险费用的具体细节;2.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完整的费用明细,向消费者公示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费用,并确保不隐瞒任何费用信息;3.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保险时,不得以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并通过隐瞒额外费用等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其他附加服务或产品;4.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机动车保险费用的调整情况,确保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保险费用的变动。
三、机动车保险销售环节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机动车保险销售环节,以下规定将被执行:1.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保险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多种购买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购买,并确保信息同步和真实准确;2.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保险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POS机刷卡、网上支付等;3.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保险时,应当安排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4.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保证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严禁以不正当手段销售机动车保险,如虚假宣传、陷阱销售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e3bd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16•【文号】保监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1]134号2001年7月16日)各保监办: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圆满完成对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重点各保监办应对辖区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辖区内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其他公司的抽查对象,对于重点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执行,重点检查:(一)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至4月的违规行为是否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真实反映,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整顿开始以后是否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等。
(二)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修改、补做业务台账,调换业务、财务单证等。
(三)对于重点抽查的公司,除检查车险外,还应对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内控制度、单证管理、保费入账、手续费支付、违规退费、虚假赔案等。
三、各保监办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1.凡是已在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或从轻处理;2.未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反映的,以及在市场整顿开始后仍违规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保监办应认真填写《车险市场整顿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检查内容扩大到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和货运险的,应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填写《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83fa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84.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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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20•【文号】保监发[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2002年9月20日保监发[2002]95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车险条款费率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保监办认真执行,各保险公司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参阅。
附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附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一、审批程序(一)初审: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登记收到日期,并对产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二)答辩: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介绍产品概况、基本思路,并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三)修改: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答辩情况提出产品修改意见;(四)复审: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产品进行第二次审核,提出复审意见;(五)问卷:监管部门邀请部分销售单位、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就条款的通俗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产品提出疑问,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答;注:如有必要,(二)至(五)程序可多次重复。
(六)确认:保险公司确认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全部修改,负责人在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签字;(七)评议:通过讨论、形成对产品的最终审核意见上报;(八)批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0ccd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c.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16年的汽车保险新规定

16年的汽车保险新规定16年汽车保险规定新规一:保险责任更宽今年此番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在原有基础上明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
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
1、变化前比如一台车10万块钱,投保10万,开了两年后还是要投保10万,但是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是按照折旧后价格赔付。
2、变化后比如新车一台车10万,投保10万,两年后按照折旧后价格投保,不再是10万。
新规二:费率与风险挂钩,出险频率有效降低车险改革前:在实行保费浮动机制以前,小事故赔付一直居高不下,或者多车轻微刮擦,一直让众保险公司深感头疼,于是,才有了如今改革后加大“保费浮动机制”即上一年度理赔次数多了,来年的保费就会上浮,甚至遭到保险公司拒保。
例如:出险一次不打折,两次上付25%,三次是50%,四次75%,五次以上是两倍。
车险计算公式变脸原保费计算公式:保费=(车价某费率+ 基础保费)某调整系数新保费计算公式: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某费率调整系数改革前,新车购置价相同,则保费相同;改革后,不同车型新车购置价相同,但因为风险的差异,保费也就不一样了。
规范2016年车险业务暂行规定(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长人保财险发 [2016]1号关于规范2016年车险业务发展的暂行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促进车险业务良性发展,根据省、榕城公司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经公司经理室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一、基本工资,按业务员上年度保费总量定级核定基本工资;二、综合费用积分奖励:(一)直销业务(不贴进市场,若有贴进报经理室视情况将相应降档给分)类别险种分类积分非营业车(特种车降一档)新车及无出险车10分出险次数1-2次6分出险次数3次、未保车损险未出险4分出险次数4次及以上、未保车损险出险1-2次3分未保车损险出险3次及以上2分营业车无出险(有保车损险)、新车3分出险1-2次(有保车损险)2分出险3次(有保车损险)、过户车、未保车损险出险3次以下1分(二)电网销业务电网销综合费用电转直综合费用积分15-20%(包含20%)30-35%(包含35%)1%10-15%(包含15%)25-30%(包含30%)2%5-10%(包含10%)20-25%(包含25%)3%0-5% (包含5%)15-20%(包含20%)4%0% 15% 5% 注:老旧车、加保划痕险等限制管控车及未保车损险均降二档给积分,若走电网销降三档,保底积分1%;三、车险续保率奖罚:续保率55%以下55~60% 60~65% 65~70% 70~75% 75~80% 80~85% 85~90% 90%以上积分-2分-1.5分-1分-0.5分0分0.5分1分 1.5分2分注:车商及落地保费续保率另行制定;四、竞回奖罚:完成当月下达任务的每部奖励150元,没有完成的每部处罚100元,没保车损险的仅算完成任务数,不给予奖励;五、附加险奖:凡有加保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及以上)的任意一项均增加当车商业险保费的0.5%奖励;六、跨月奖励:提前跨月保险的按转单(含外主体)当月续保保费的1%奖励;实施细则:1、续保率奖罚是以上年度当月家用车加非营业车合计保费数为奖罚基数;2、综合费用必须提供一次性转账凭证,必须转至被保险人账号,并在凭证上备注车号、电话号码、成单日期、商业险保费,以备回访,按转账凭证上的金额统一按10%税金;如中途退保则按月退还贴进市场费用(退保保费*贴费占比);公司将不定期对转账凭证进行认真核查回访,如有发现数据造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3、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取消其他积分奖罚,交叉业务由经理室裁定归属一方,个人业绩统计均以系统为准,账外调整均不认可,实施过程若有变动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2016年1月8日。
2016车险新规定

2016车险新规定2016年,我国车险市场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对于车险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是车险费率改革和车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
首先,车险费率改革是2016年车险市场最重要的新规定之一。
之前,我国车险费率一直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导致市场竞争不够激烈。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车险费率的监管,提出了“内外合一”的思路,即车险费率在合理范围内由市场形成,但需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
该新规定的实施使得车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并且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其次,车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是2016年车险市场另一个重要的新规定。
这一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车险市场管理更加规范,进一步保护车主权益。
根据该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意味着车主在发生事故时,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赔付保障,保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2016年的车险新规定还对车险理赔、车险条款、车险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变和完善。
例如,针对车险理赔方面,新规定加强了对车险理赔过程中的审核,提高了理赔监管的严格性,减少了理赔中存在的侥幸心理。
对于车险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车险合同的内容,增加了一些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互动性,提高了签约协议的公正性和保险责任的明确性。
对于车险销售方面,新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销售渠道,提高销售的效率和便利性,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车险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2016年车险新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和改革。
通过车险费率改革和车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车险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了增强,车主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同时,车险理赔、车险条款、车险销售等方面的改变和完善,对于提升车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6年车辆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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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车辆保险新规定2016年新规汽车保险政策,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如下:1、出险1次的保费不打折;2、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出险3次的上浮50%;4、出险4次的上浮75%;5、出险5次的保费翻倍。
一年内无出过险的打85折,2年出过险打七折,三年没出过险才能打六折。
即今年11月、12月到期的.车主如果在11月30日前上保险还是能按旧费率,1、2月份之前到期的车险赶紧出。
车辆发生事故,如何保险?1、现场:简单事故双方确认责任,填写快速处理。
你的权责,那么双方去你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承保渠道定损。
如果事故严重需要报交警来处理。
需要救援,那就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拖车,拖到你的维修地点或承保渠道。
2、双方带齐手续,保单、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在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渠道,定损后修车。
3、无责方修理费按保险公司定损为标准,由被保险人现行垫付,收集修理发票,清单,相关证明,旧件。
4、如果你的保险是4s店承保的,那么4s店会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直赔。
两车都在你承保的4s店维修,那么手续齐全4s店可以做直赔,你无须垫付。
维修好了接车就是了。
如果无责方不在这里修,那么还是需要你现行垫付收集手续。
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5、保险公司理赔周一至周五,早8:30至5:00。
全年365天都可定损。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于最新的机动车保险条例知多少

关于最新的机动车保险条例知多少汽车保险新规定最新解读1、2016汽车保险新规何时开始?据保监会消息,除了2015年6月进行第一批车险费改的6个试点地区,2016年还将继续增加12个地区作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具体改革时间将在2016年1月1日启动。
2、2016汽车保险新规有什么不同?①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
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
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②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
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③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
简单计算一下,上一年没有出险,综合算下来,车险费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准费率的6折,如果连续两年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④增加“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新规汽车保险政策1、出险1次的保费不打折;2、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出险3次的上浮50%;4、出险4次的上浮75%;5、出险5次的保费翻倍。
一年内无出过险的打85折,2年出过险打七折,三年没出过险才能打六折。
北京车辆保险新规定

北京车辆保险新规定2016年北京车辆保险新规定2016年6月15日,北京市保监局宣布,北京将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商业车险改革工作,实现新旧条款费率的切换。
新版费改条款中,更加强调“随人因素”,驾驶习惯直接挂钩车险保费,其中闯红灯、超速将导致保费最高上浮15%。
车险费率挂钩交通违法闯红灯3次上浮5%今后,交通违法将挂钩保险费率。
近日,北京保监局宣布,北京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又有新动作:车主一年闯红灯三次,次年保险费率将上浮5%,超速(超过50%)1次及以上,保险费率上浮15%。
这也就意味着,违法较多的高风险车主保费会增加,而遵纪守法的低风险车主则会享受到更多的保险优惠。
此外,北京地区将统一使用行业最新版示范条款,在纯保费计算规则、附加费用率、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等方面与全国保持一致,而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简称NCD系数)的取值范围在全国的基础上有所延伸,即继续保留4年、5年不出险车辆享受0.5、0.4的优惠系数,即保费分别打五折和四折;一年出险10次及以上车辆的费率浮动系数为3,即保费的3倍。
2010年1月1日,北京地区率先实施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将理赔次数与保险费率增减科学挂钩。
保险公司与系统对接可查车主违法信息从几大保险公司了解到,此次费改主要是交管局与中保信平台进行对接,当驾驶员出现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后,保险公司核算保费时,可以在中信保平台通过汽车牌照、车主身份证等信息进行查证。
目前,保险公司与中信保平台的对接工作已经完成验收,除此之外,所有相关人员培训也已经结束。
某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6月初,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对保险公司挨家走访,现场验收,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准备充分,将在6月底之前完成新老条款切换工作。
”大多数车主基础保费下降根据此次车险费改政策,驾驶风险低的车主将直接享受优惠。
有统计数据显示,有一大部分交通事故与驾驶员违规驾驶有关,通过经济手段,将交通违法与保费高低直接挂钩,可以有效促进驾驶员规范驾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2.06•【文号】银发[1995]26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1995年2月6日银发[1995]26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为了改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银发[1993]95号文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生效,原银发[1993]95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所在地保险公司切实执行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行。
附: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016年车险承保政策

目录前言 (1)第一部分交强险承保管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交强险承保基本原则 (1)二、交强险退保 (1)三、交强险费率浮动 (2)第二部分商业车险承保管控政策 (3)一、业务分类指导 (3)二、通用承保管控政策 (4)三、各客户群承保管控要求 (5)(一)2016年家用车与非营业车辆承保政策 (5)(二)2016年营业车辆承保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2016年特种车辆承保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商业车险操作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条款费率的准确判定 (8)(一)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车辆使用性质的具体划分 (8)(三)车辆种类的划分 (10)二、异地车辆承保 (14)三、车损险保额的确定 (14)四、全国行业协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 (15)(一)平台操作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平台校验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三)平台收费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验车验证承保操作标准与流程 (19)六、录入投保单注意事项 (25)七、车船税操作规范 (26)(一)车船税代收代缴操作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27)(三)批退车船税的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识别防范客户风险逆选择 (29)九、反洗钱业务操作规定 (29)第四部分承保操作参考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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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的通知
各县级局(营销部)、物流中心、市局(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经报请领导同意,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位、险别进行统一。
一、所有车辆的投保单位仅限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颍东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其他保险公司的保单款项,财务不再结算。
二、交通强制险及车船使用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
三、商业险别购买:
1.公务序列车辆、专卖序列车辆的商业险别购买如下几项:
(1)购买车辆损失险(该车当年车辆全额),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2)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3)购买全车盗抢险(该车当年车辆全额),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4)购买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3万元/座,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5)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2.配送车辆的商业险别购买如下几项:
(1)购买车辆损失险(该车当年车辆全额),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2)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3)购买全车盗抢险(该车当年车辆全额),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4)购买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3万元/座,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5)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6)购买车上货物责任险5万元,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3.建议物流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个别线路的送货车辆,增加购买车辆涉水险及该险别的不计免赔。
四、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各单位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清单》,清单应有险别、保额/限额、标准保费、折扣(率)、应交保费等5项,每车一单便于单位核查。
五、统一后的车辆保险费用,同一批次车辆、同一品牌型号车辆的保费,应是相同的。
也可咨询上述投保单位进行比较,以同等险别、同等保额、较低保费为参照,进行投保。
六、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购买前应咨询市局(公司)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购买后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方可核报。
以上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如有不明之处,请于安保科联系。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