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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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规程为保证我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稳健、合规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业务定义及基本规定一、远期结售汇,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刻或某一期间内为客户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等交易要素~到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交易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币、丹麦克朗和瑞典克朗等主要货币。

,三,远期结售汇交易类型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标准期限分别设有,天、20天~,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十六档,期限1超出12个月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五,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交易日和到期日决定~客户可以灵活选择择期起始日~择期起始日需大于择期交易日。

,六,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客户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交割的视同如约交割。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合同~约定近期时点上为客户办理的卖汇或买汇交易的外汇币种、汇率、金额等交易要素~同时根据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价格约定远期时点上的买汇或卖汇交易~在近期/远期两个时点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买汇或卖汇业务。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币种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类型分为即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和远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期限规定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期限超出12个月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指引(农银发[2001]89号2001年6月13日)为拓展我行外汇交易业务,积极开发业务新品种,规范代客外汇期权业务操作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一、产品简介(一)定义: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是指期权的买入者拥有在将来某一期限内或某一时刻,对某特定商品(外汇)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的权利。

买卖的对象是“买”或“卖”的权利,购买权利后并没有必须行使权利的义务;反之,卖掉权利后,期权购买者如行使其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

简言之,期权对于购买者而言,是权利,但不是义务。

(二)期权交易的币种外汇期权交易的币种包括: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含欧元区货币)、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期权交易品种1.买权与卖权的概念买权(Call Option):期权的买方(buyer)与卖方(seller,writer)约定在期权的存续期间或在到期日,买方有权利按期权契约的内容,以特定的汇率向卖方要求买入特定数量的货币。

卖权(Put Option):期权的买方(buyer)与卖方(seller,writer)约定在期权的存续期间或在到期日,买方有权利按期权契约的内容,以特定的汇率向卖方要求卖出特定数量的货币给期权的卖方。

(1)买入买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有升值的潜力时,可买入该货币的买权。

(2)卖出买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不会升值,或某一货币在到期前只有盘整或贬值的可能时,可卖出此货币的买权。

(3)买入卖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有贬值的潜力时,可买入此货币的卖权。

(4)卖出卖权:当投资人预期某一货币不会贬值时,或某一货币在到期前只有盘整或升值的可能时,可卖出此货币的卖权。

(四)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期限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以内,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最低限额代客外汇期权交易的最低限额为等值50万美元。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提高外汇清算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为我行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外汇清算服务,根据总行对外汇清算及对账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集中式国际结算处理系统(以下简称“GTS”)操作系统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外汇清算业务指我行通过总行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实现外汇资金收付、调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行的外汇清算业务,包括电汇汇入业务、电汇汇出业务、票汇业务、查询查复业务、综合业务五个部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及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外币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分支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确保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二)负责全省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四)为全省各分支行提供外汇收付查询服务,协调处理全1省分支机构各类外汇清算业务纠纷;第六条二级分行外汇清算业务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辖内各机构开展外汇清算业务;(二)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为辖内提供外汇清算款项查询服务;(三)负责辖内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四)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市场和客户信息,提出合理的业务需求及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章电汇汇入汇款业务第七条电汇汇入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根据境内外代理行通过SWIFT发出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第八条汇入汇款的清算原则为及时、准确、高效、安全。

第九条经办行在给客户提供汇入汇路时,应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完整地使用17位ABIS新账号、我行19位借记卡号(95599和62284),请勿在账号中间添加空格或横线作为分隔符,勿在账号号码前后加任何字符,勿使用其他号码(如身份证号)代替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操作指引文号:农银发[2001]89号颁布日期:2001-06-13 执行日期:200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明确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产品简介(一)业务定义。

代客外汇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代其对国际金融市场中流通的债务工具进行投资的业务。

(二)代客投资的币种代客外汇投资的币种必须是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等自由可兑换货币。

(三)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1.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是一种短期债务凭证,通常没有担保,由银行或公司发行,期限最长为1年,票面金额通常是10万美元的倍数。

商业票据以贴现发行,到期以面值偿还投资者。

如果发行人在某货币发行国以外,发行以该种货币计价的商业票据,则该商业票据就称为欧洲商业票据(European Commer-cial Paper,ECP)。

2.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短期投资工具。

投资期1年以内,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可以随时将资金赎回,投资人的收益不确定,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绩。

3.债券是一种由政府、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务凭证,一般带有息票,债券发行人承诺在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归还本金,其投资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债券按照性质可分为固定息债券、浮动息债券和结构性债券。

其中:固定息债券有固定的息票率,每期利息金额不变,一旦购入,就锁定了到期收益率,其价格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反向变动,一般在市场利率看跌时购买。

浮动息债券的息票率一般是以计价货币的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通过在其上加减固定的数额确定,每期利息随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相对固定息债券而言比较稳定,一般在市场利率看涨时购买。

结构性债券是在固定息债券或浮动息债券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更大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收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外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5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6月4日实施日期:1996年6月4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7.13【实施日期】1994.07.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3日农银发〔199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及开展外汇/人民币交易的需要,总行外汇清算中心将开办与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人民币清算业务,为此,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凡在清算中心已办理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

开户具体办法为:分行向清算中心划入人民币头寸或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或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时,则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加入农业银行系统联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帐户。

(详见附件)第三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农行有关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对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概述外汇汇款业务是指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跨境货物贸易支付和服务贸易支付业务过程中,支付人通过银行向收款人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该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本规程是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而制定。

二、业务准备2.支付人应提供相关合法的贸易合同、订货确认书、提货通知书等。

三、业务办理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前,应在银行办理身份验证,并填写相关申请书。

2.支付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外汇支付文件,如发票、装箱单据等。

3.收款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姓名等信息,并领取汇款凭证。

5.支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汇款手续费。

银行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业务审核3.银行将支付人提供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汇率操作1.中国农业银行将按照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汇率的操作。

2.在支付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的外币兑换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率进行。

六、业务告知1.银行应在支付人办理业务前,向其详细说明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资费、风险等。

七、业务记录1.中国农业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八、风险提示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需谨慎核实收款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避免误操作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2.支付人应定期了解相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动而造成业务风险。

3.在外汇汇款过程中,需注意网络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以上即是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简要概述,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执行。

外汇汇款业务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交易便利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支付人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1)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及掉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1)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规程为保证我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稳健、合规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业务定义及基本规定一、远期结售汇(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刻或某一期间内为客户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等交易要素,到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交易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币、丹麦克朗和瑞典克朗等主要货币。

(三)远期结售汇交易类型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标准期限分别设有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十六档;期限超出12个月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五)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交易日和到期日决定,客户可以灵活选择择期起始日,择期起始日需大于择期交易日。

(六)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客户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交割的视同如约交割。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合同,约定近期时点上为客户办理的卖汇或买汇交易的外汇币种、汇率、金额等交易要素,同时根据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价格约定远期时点上的买汇或卖汇交易,在近期/远期两个时点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买汇或卖汇业务。

(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币种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类型分为即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和远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期限规定与远期结售汇相同, 期限超出12个月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价格需电话询价,畸零天数的报价根据标准期限线性插值计算得出。

银行工作中的外汇交易及相关规则与流程

银行工作中的外汇交易及相关规则与流程

银行工作中的外汇交易及相关规则与流程外汇交易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

本文将介绍银行工作中的外汇交易及相关规则与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外汇市场的挑战。

一、外汇交易概述外汇交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买卖行为。

银行作为一家主要的外汇交易参与者,扮演着市场制造商和交易平台的角色。

外汇交易具有高流动性、24小时全天候交易、零交易成本等特点,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交易者的参与,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

二、外汇交易的规则1. 外汇买卖的报价方式外汇交易以货币对的形式进行,例如EUR/USD、GBP/JPY等。

每个货币对都有一个买入价(Bid)和一个卖出价(Ask),两者之间的差价称为点差(Spread)。

银行通过提供报价表,向客户展示各种货币对的价格。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时机。

2. 外汇交易的交易量和杠杆比例外汇交易的交易量以“手”为单位进行计算,一手等于100,000个基础货币单位(通常为美元)。

为了提升投资者的交易能力,银行通常会提供杠杆比例,即以较少的保证金来获取更大的交易资金。

3. 外汇交易的交易方式外汇交易主要分为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以实际货币进行直接买卖的方式,交割时间通常是T+2。

而衍生品交易则是通过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差价合约等)进行交易,具有更灵活的交易时间和交割方式。

三、外汇交易流程银行的外汇交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客户咨询与开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柜台、网上银行等方式咨询银行的外汇交易业务,并填写开户申请表。

在开户过程中,银行需要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客户的利益。

2. 报价和交易确认根据客户的需求,银行将提供相应的外汇报价。

客户可以选择将报价接受为限价单,或者以当前市场价格进行即时交易。

一旦交易达成,银行会发送交易确认单给客户,确认交易的细节和费用。

3. 交易执行和监控银行会将客户的交易指令发送至市场进行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1997年5月4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

外汇交易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交易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交易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稳健、合规开展,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以下简称“期权业务”),包括客户买入或卖出普通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的期权组合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相应外汇及人民币账户。

(二)申请单笔期权交易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折合10万美元。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经办行”是指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期权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部门分工国际金融部负责对客户期权业务管理。

金融市场部负责期权业务的报价、系统内平盘和市场平盘、敞口管理、业务数据的统计报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

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期权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运营中心负责总行本级期权业务的日常结算、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本行与客户签订的期权业务协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人民币期权交易的市场风险限额,并设计客户风险等级评估问卷。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六条总行国际金融部负责审批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期权业务开办资格。

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擅自开办期权业务。

第七条分支机构开办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总行要求的期权业务人员队伍,至少应包括业务主管、产品经理、风险管理人员。

(二)符合监管机构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不得审批辖属分支机构办理期权业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期权业务,须逐级提交业务开办申请,包括以下书面材料:(一)申办请示。

(二)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7.06.16•【文号】农银函[1997]231号•【施行日期】1997.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1997年6月16日)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汇出汇款业务和汇入汇款业务。

我行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并按以下操作规程办理。

第一章汇出汇款业务汇出汇款业务是银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将款项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汇款业务当事人一般包括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及汇入行。

汇款方式分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DRAFT简称D/D)。

汇出汇款业务包括:汇款申请审核、落实汇出资金、款项汇出、汇出汇款销账、汇出汇款查询、修改及撤销和归档六个主要环节。

第一节汇款申请审核汇款申请的审核分《汇款申请书》的审核和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

一、《汇款申请书》的审核《汇款申请书》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的责任契约。

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须填制一式四联《汇款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一。

《汇款申请书》必须内容完整、印鉴齐全、字迹清楚。

经办人员必须详细审核以下内容:(一)汇款方式;(二)汇款币别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三)汇款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及电话;(四)收款人名称及详细地址;(五)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详细地址、收款人账号;(六)汇款申请人签章;(七)汇款费用情况;(八)汇款附言。

二、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指汇出行对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必须提交的有关凭证表面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的审核。

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除填写《汇款申请书》外,还应提交总行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cm030104)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cm030104)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编号:CM-03-0104编制部门:国际业务部编写:吴凡复核:张岩审核:吴国山批准:张云版本号:ABC/1105-00发布日期:2011年5月0 修改记录版本号生效日期修改文件名称及文号1 基本规定1.1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经批准可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

1.2 定义外汇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手册范围之内。

1.3 分类(1)汇出汇款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非信用证、非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款。

(2)汇入汇款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非信用证、非出口托收项下的收汇业务。

1.4 岗位职责1.4.1 经办行岗(1)办理汇出汇款时:审核相关材料,根据客户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编辑汇出汇款电文。

复印相关材料,整理汇出汇款档案。

需申报的应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办理汇入汇款时:为客户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需申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出口项下收汇按规定进行核查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4.2 分行国际业务岗办理汇出汇款时,根据业务授权,落实汇出汇款头寸,审核经办行编辑的汇出汇款电文。

1.5 办理条件(1)汇出汇款办理条件:有实际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都可办理。

(2)汇入汇款办理条件:汇入汇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1.6 基本要求1.6.1 汇出汇款1.6.1.1 受理申请(1)汇款人向我行申请汇款,应填写汇款申请书。

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必须内容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楚。

汇款申请书的审核要点如下:1)汇款方式(电汇/票汇/信汇);2)汇款币种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应准确无误);3)汇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4)收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5)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详细地址、SWIFT代码(或其他清算代码);6)汇款过程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还是由收款人承担);7)汇款附言应列明款项用途;8)汇款人签章(个人客户的签章应与其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机构客户的签章应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9)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7)
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18)
附加项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 (19)
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 (2)
当日自身结售汇 (3)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4)
其中:竞价交易 (5)
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10)
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11)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2)
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 (13)
附件一: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差额 结汇/买入 售汇/卖出 备注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二)银行可以单独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或与对客户期权业务同时申请。如单独申请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参照执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如同时申请开办两项业务,由银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视同为总行)向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备案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第(二)至(六)项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币对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由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的证明。
其中:3个月(含)以下
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
6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下
1年以上
3、到期执行外汇看涨期权面值
4、到期执行外汇看跌期权面值
汇发[20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 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农银函[1999]99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农银函[1999]99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农银函[19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分行要严格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各分行收到本通知后,请重新上报你行与总行办理外汇资金拆借审批人名单、你行办理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一览表。

今后上述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填写相应表格报总行。

今后总行对系统外汇资金往来利率、外汇交易价格浮动幅度及结售汇周转限额的调整,均以调整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分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11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外汇资金业务(一)系统内外汇资金调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需向总行申请借款的分行,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1.借款申请书的规定(1)凡是申请新增借款、原借款展期、提前归还借款的分行,均需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申请书可先传真总行,待总行批准后(分行主动打电话确认申请是否经批准),分行必须将申请书正本及合同(一式叁份)正本邮寄总行。

(2)凡新增借款、借款展期、提前归还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其申请书必须经分行有关行长审批并签字。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一、外汇账户开立与管理
1.个人外汇账户、企业外汇账户开立的管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2.外汇账户的维护和管理,包括账户资金划转、账户状态变更等。

二、外汇交易操作规程
1.外汇买卖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报价、确认交易和执行交易等;
2.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交易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保证金要求等;
3.外汇交易的结算与交割规定,包括各种结算方式和交割期限等。

三、外汇风险管理规程
1.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策略;
2.外汇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风险对冲、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等;
3.外汇风险管理的合规要求,包括风险报告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外汇业务监管规程
1.外汇业务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2.外汇业务监管的机构和职责,包括外汇管理局、银行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
3.外汇业务监管的流程和措施,包括外汇交易报告、风险监测和处罚制度等。

五、外汇业务合规规程
1.外汇业务合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外汇业务合规的机构和职责,包括外汇管理局、银行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等;
3.外汇业务合规的流程和措施,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查和合规报告等。

总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外汇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和金
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范外汇风险,并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运行。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1]34号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1]34号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正文:----------------------------------------------------------------------------------------------------------------------------------------------------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汇交发[2011]34号2011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下简称“期权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普通欧式期权)。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组织期权交易。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第五条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并获得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期权交易。

第六条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期权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系统第七条期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3.25•【文号】农银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47号2002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在原有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提货担保的具体操作程序,以使此项业务的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5]452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含苏州市分行)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负责辖内外汇业务经营机构进口信用证的集中操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进口结算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等。

办理开证及提货保函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资信调查、审查及开证和提货保函的审批方面,应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信贷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第四条进口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信用证业务及相关业务需求受理、客户资信和贸易情况的调查以及业务的后期监测和付款资金的落实等;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信的审核和对客户的授信工作,并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开证申请书、与开证相关的外管政策以及进口结算业务的具体操作和代理行风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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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稳健、合规开展,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以下简称“期权业务”),包括客户买入或卖出普通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的期权组合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相应外汇及人民币账户。

(二)申请单笔期权交易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折合10万美元。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经办行”是指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期权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部门分工国际金融部负责对客户期权业务管理。

金融市场部负责期权业务的报价、系统内平盘和市场平盘、敞口管理、业务数据的统计报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

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期权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运营中心负责总行本级期权业务的日常结算、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本行与客户签订的期权业务协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人民币期权交易的市场风险限额,并设计客户风险等级评估问卷。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六条总行国际金融部负责审批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期权业务开办资格。

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擅自开办期权业务。

第七条分支机构开办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总行要求的期权业务人员队伍,至少应包括业务主管、产品经理、风险管理人员。

(二)符合监管机构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不得审批辖属分支机构办理期权业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期权业务,须逐级提交业务开办申请,包括以下书面材料:(一)申办请示。

(二)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当地结售汇市场和客户期权业务需求情况分析、开办期权业务的有关准备情况等。

(三)操作细则。

主要包括:1.分行国际业务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国际业务部内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业务处理流程、风险内控措施。

2.分行与辖内经办行之间业务处理流程和风险内控措施。

3.分行及辖内经办行的客户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有关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外汇局备案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材料、期权交易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等材料。

第十条分行经总行批准办理人民币期权业务后,须及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同时报告当地其他监管部门。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开展期权组合业务时,需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第十二条开展期权组合业务时应遵循整体性原则。

除到期执行外,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

第十三条开展期权业务须遵循实需原则。

为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第十四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期权业务,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客户交易主协议》)。

主协议有效期内我行与客户签订的所有期权业务归入该主协议项下,主协议项下所有交易在其存续期内均受此主协议书约束(无论交易存续期是否包含在《客户交易主协议》有效期以内)。

第十五条期权签约前,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的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第十六条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发生变化时,客户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由经办行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

第十七条期权到期时,对客户期权组合中仅有一种类型(看涨或看跌)的期权可以被行权,且遵循客户优先行权原则。

第十八条期权到期时,客户或我行中的任何一方如果行权,经办行应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客户期权交易的外汇收支范围与远期结售汇相同,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

第十九条期权行权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金全额或差额交割。

客户如因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由经办行审核确认后,交割方式能够在期权到期前两个工作日之前进行变更,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之后不能对交割方式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我行期权业务的报价及敞口管理遵循“统一报价、集中管理”的基本原则,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确定对客户报价、集中管理全行期权敞口、统一对外平盘。

分行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逐笔与总行平盘,不得保留期权敞口,不得自行对外平盘。

分行应按与客户成交价与总行进行平盘。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风险值主要包括Delta值、Gamma 值、Theta值、Vega值和Rho值等类型(相关定义见本规程第九章“附则”部分)。

第二十二条按照交易期限,期权分为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等交易期限。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市场情况统一制定人民币期权交易报价,每日通过内部生产网发布各标准期限、规定币种对人民币远期平价(At the Money Forward)期权的参考报价。

实际交易时分支行须逐笔向总行进行询价确认。

第二十三条按照交易币种,人民币期权分为美元兑人民币、港币兑人民币、日元兑人民币、欧元兑人民币以及英镑兑人民币期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期权交易报价以货币对隐含波动率为标的,根据即期汇率、执行价格、期限、金额、本外币利率等参数,计算出相应期权费。

期权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买入期权以基点或百分比的形式进行报价,期权组合以价格区间和期权费的形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五条人民币期权价格综合考虑货币对波动率、本外币利率曲线、到期期限、市场流动性及本行头寸状况等因素,按照布莱克-舒尔斯扩展(Black-Scholes Garman & Kohlhagen Model)模型计算得出。

模型所涉及利率曲线、波动率等参数基于合理的、符合市场水平的假设前提进行确定,同时参照监管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进行校正。

第二十六条期权交易的到期日应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相应交易货币工作日。

若无特殊说明,行权截止时间为到期日的北京时间下午3点。

如到期日为交易币种法定节假日,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总行通知处理。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十七条期权业务流程包括业务申请与审核、询价、总行报价、受理与成交确认、反向平仓、到期执行、头寸报送、统计报告和清算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业务申请与审核(一)经办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对客户所申请询价的期权结构和基础商业合同进行审核,确保期权的现金流与基础商业合同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外汇收支符合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收支范围、期权交易符合实需原则和套期保值原则。

(二)对首次在本行办理期权交易的客户,经办行应在期权交易申请受理前向客户详尽披露办理期权业务存在的各种风险,确认其知晓并有能力承担期权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客户交易主协议》,并审核其真实有效性和内容完整性。

风险评估问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评估。

(三)客户填制《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交易申请书》(以下简称《客户交易申请书》),准确注明交易货币对、产品类型、期限、名义本金金额、交割日及交易价格等交易要素,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提交经办行,经办行审核《客户交易申请书》的真实有效性及内容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询价经办行在确认业务审核通过的前提下,对客户报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经办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客户交易申请书》所注明的交易要素,向一级分行提交客户询价。

(二)一级分行审查并确认客户询价要素完整后,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邮件、电话、传真或交易系统进行询价,电话询价须通过邮件或传真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总行报价(一)总行金融市场部参考人民币期权市场状况给出货币对波动率标的报价,同时根据内部期权模型计算出期权费或组合价格区间报价。

(二)总行金融市场部向一级分行反馈报价信息,一级分行通过经办行向客户反馈报价信息并进行市场风险揭示。

第三十一条受理与成交确认客户根据我行报价信息,同意成交交易并充分认可相关风险揭示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客户按照我行报价将相应金额期权费及保证金存入我行指定账户,通过授信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足额占用授信额度。

(二)经办行按照询价交易具体要素在PETS系统中提交期权询价,并由经办行或上级行进行交易复核和审核。

(三)总行金融市场部接到PETS系统期权询价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报价,由经办行进行交易确认。

(四)交易成交后,经办行根据《人民币与外汇期权内部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内部确认书》)制作《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交易客户确认书》(以下简称《客户交易确认书》)一式两份,由经办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提交至客户。

(五)客户有权签字人在两份《客户交易确认书》签字并盖章,客户与经办行各留存一份。

(六)我行对客户期权交易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客户申请撤销和修改交易。

(七)期权交易签约后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供各行收入明细,运营中心将相关收入下划至分行,计入相应代销类收入科目,由分行下划至经办行。

下划时间为交易签约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反向平仓(一)客户申请反向平仓,应在期权到期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填写并向经办行提交《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平盘申请书》(以下简称《客户平盘申请书》),并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二)经办行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的前提下,针对客户现金流变更的实际情况,为其办理全部或部分反向平仓交易。

(三)经办行根据《客户平盘申请书》在PETS系统中提交反向平仓请求,总行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报价,经办行确认成交。

(四)交易成交后,经办行根据《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交易内部平盘确认书》(以下简称《内部平盘确认书》),制作《人民币与外汇交易平盘确认书》(以下简称《客户平盘确认书》)发送至客户。

(五)反向平仓所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经办行应及时向客户收取,原则上不得跨年长期挂账;所产生的收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六)反向平仓的收益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同其他人民币期权业务收入一并下划。

(七)全额反向平仓后,原交易和反向平仓交易在到期日均不交割,仅进行损益结算。

(八)若客户要求反向平仓时无法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和现金流变更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经办行不得为客户的期权交易办理反向平仓,该笔交易视作正常到期。

第三十三条到期执行(一)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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