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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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稳健、合规开展,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以下简称“期权业务”),包括客户买入或卖出普通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的期权组合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相应外汇及人民币账户。
(二)申请单笔期权交易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折合10万美元。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经办行”是指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期权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部门分工
国际金融部负责对客户期权业务管理。
金融市场部负责期权业务的报价、系统内平盘和市场平盘、敞口管理、业务数据的统计报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
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期权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运营中心负责总行本级期权业务的日常结算、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本行与客户签订的期权业务协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人民币期权交易的市场风险限额,并设计客户风险等级评估问卷。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六条总行国际金融部负责审批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期权业务开办资格。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擅自开办期权业务。
第七条分支机构开办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总行要求的期权业务人员队伍,至少应包括业务主管、产品经理、风险管理人员。
(二)符合监管机构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不得审批辖属分支机构办理期权业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期权业务,须逐级提交业务开办申请,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办请示。
(二)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当地结售汇市场和客户期权业务需求情况分析、开办期权业务的有关准备情况等。
(三)操作细则。主要包括:
1.分行国际业务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国际业务部内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业务处理流程、风险内控措施。
2.分行与辖内经办行之间业务处理流程和风险内控措施。
3.分行及辖内经办行的客户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有关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外汇局备案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材料、期权交易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等材料。
第十条分行经总行批准办理人民币期权业务后,须及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同时报告当地其他监管部门。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开展期权组合业务时,需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第十二条开展期权组合业务时应遵循整体性原则。除到期执行外,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
第十三条开展期权业务须遵循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第十四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期权业务,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客户交易主协议》)。主协议有效期内我行与客户
签订的所有期权业务归入该主协议项下,主协议项下所有交易在其存续期内均受此主协议书约束(无论交易存续期是否包含在《客户交易主协议》有效期以内)。
第十五条期权签约前,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的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第十六条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发生变化时,客户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由经办行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
第十七条期权到期时,对客户期权组合中仅有一种类型(看涨或看跌)的期权可以被行权,且遵循客户优先行权原则。
第十八条期权到期时,客户或我行中的任何一方如果行权,经办行应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期权交易的外汇收支范围与远期结售汇相同,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
第十九条期权行权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金全额或差额交割。客户如因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由经办行审核确认后,交割方式能够在期权到期前两个工作日之前进行变更,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之后不能对交割方式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我行期权业务的报价及敞口管理遵循“统一报价、集中管理”的基本原则,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确定对客户报价、集中管理全行期权敞口、统一对外平盘。分行开办对客户
期权业务应逐笔与总行平盘,不得保留期权敞口,不得自行对外平盘。分行应按与客户成交价与总行进行平盘。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风险值主要包括Delta值、Gamma 值、Theta值、Vega值和Rho值等类型(相关定义见本规程第九章“附则”部分)。
第二十二条按照交易期限,期权分为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等交易期限。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市场情况统一制定人民币期权交易报价,每日通过内部生产网发布各标准期限、规定币种对人民币远期平价(At the Money Forward)期权的参考报价。实际交易时分支行须逐笔向总行进行询价确认。
第二十三条按照交易币种,人民币期权分为美元兑人民币、港币兑人民币、日元兑人民币、欧元兑人民币以及英镑兑人民币期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期权交易报价以货币对隐含波动率为标的,根据即期汇率、执行价格、期限、金额、本外币利率等参数,计算出相应期权费。期权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买入期权以基点或百分比的形式进行报价,期权组合以价格区间和期权费的形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五条人民币期权价格综合考虑货币对波动率、本外币利率曲线、到期期限、市场流动性及本行头寸状况等因素,按照布莱克-舒尔斯扩展(Black-Scholes Garman & Kohlhagen Model)模型计算得出。模型所涉及利率曲线、波动率等参数基于合理的、符合市场水平的假设前提进行确定,同时参照监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