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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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一、(本题20分)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c.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a.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b.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c.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

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考点】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等犯罪;自首;立功的成立条件

【分析】本题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案例分析题,案情复杂,在犯罪认定与刑罚适用上都存在疑难之处。这也是刑法案例的最典型的考查方式,刑总和刑分的内容都有涉及。只有正确地掌握有关刑法理沦,才能对本题作出正确的判断。

【参考答案】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陈某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题中,虽然后来由公司出纳李某送来了钱,但并不知道赵某被绑架,因而陈某扣押赵某向赵某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这种直接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只是索要债务。

高某听信陈某的说辞,以协助赵某讨债的故意参与扣押赵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陈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陈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经过了事先通谋,有共同犯罪故意,并一起实施了拘禁行为,故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高某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高某的行为属于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后,为了达到讨债的目的而实施的恐吓威胁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再另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陈某将爬窗逃跑的赵某击伤致死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不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高某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属于共犯的过限行为。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并不知情,也不包含在事先的预谋之中。高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高某自动归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且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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