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献血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的批复-京政发[1992]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的批复(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6号)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凡符合《条例》规定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不少于一次;(二)大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三)在本市为暂住户口的公民,暂住满一年的,应献血一次,以后每五年献血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须按照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的要求,统计本单位适龄献血人数,报区、县献血办公室。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适龄献血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报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
第五条市卫生局根据全市的用血需求量和适龄献血人数等情况,拟订全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区、县卫生局根据市卫生局下达的献血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献血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献血计划,由市卫生局和军事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纳入全市献血计划。
职工献血管理制度
职工献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献血行为,促进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第三条在员工献血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献血管理法规和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积极组织员工献血活动,鼓励员工参与,并建立起常态化的献血机制。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献血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条企业应对员工的献血行为给予必要的奖励和激励,以促进员工的参与积极性。
第七条企业领导应带头献血,树立榜样,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献血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献血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献血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献血流程第十条员工参与献血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献血前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
第十二条献血时,应注意卫生,按照医护人员的指导进行献血操作。
第十三条献血完成后,应适当休息,避免剧烈运动,保持心情舒畅。
第十四条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水分,适量进食,注意保持良好休息,避免感染。
第十五条献血后如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汇报给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献血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医护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献血后,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适当关怀,确保其恢复情况良好。
第三章献血记录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员工献血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献血记录、体检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员工献血信息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员工的献血记录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章奖励与激励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对参与献血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可采取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设立献血积分制度,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以定期评选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医院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管理制度
医院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管理制度一、目的:保障无偿献血者权益,提高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在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用血。
三、具体内容:(一)为了规范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我院制定优先用血管理,并严格落实。
(二)输血患者本人有献血血凭证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优先用血。
(三)患者直系亲属有献血证者,在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优先用血。
(四)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需提供以下材料:1. 《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2. 《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五)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用血1. 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原件与复印件;2. 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3. 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原件与复印件;4. 无偿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薄、结婚证或派出所、街道、乡镇政府、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情况:1. 不能提供《无偿献血证》但《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有记录的。
2. 有《无偿献血证》而《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无记录的,经核实无误的。
3. 在驻京部队采供血机构献血领取《无偿献血证》经核实由部队采供血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在外埠献血的不能出具《无偿献血证》需提交献血所在地采供血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
4. 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的,需提交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七)申请优先用血者,携带签字确认的《临床用血知情同意书》和《优先用血凭证》到医务处办理优先用血手续,输血科填写《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审批表》核实信息。
(八)在《无偿献血证》上登记优先用血的日期、用血人、用血量及医疗机构名称。
(九)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向北京市血液中心申请优先调配血液,保障患者用血。
(十)输血科做好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登记工作。
北京无偿献血优惠活动方案
北京无偿献血优惠活动方案
引言
近年来,献血活动在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北京市血液中心制定了一项无偿献血优惠活动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活动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
活动内容
1. 活动时间
本次无偿献血优惠活动将持续一个月时间,从每月的第一天至第三十一日。
2. 献血地点
在北京市各大医院、血液中心设立专门的献血点,方便市民前往献血。
3. 优惠政策
所有前来献血参加活动的市民均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献血者可以获得一份无偿献血证书,并获得感谢信一封; - 参与活动的市民可以获得一份专门定制的纪念品作为奖励。
4. 活动宣传
通过媒体、社交平台、街头宣传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本次无偿献血优惠活动的信息,吸引更多市民积极参与。
实施细节
1. 报名参与
市民可以在献血点现场报名参与活动,填写相应信息后即可参加无偿献血并享受相应优惠。
2. 献血流程
献血者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一系列健康检查后才可献血。
献血过程简单快捷,专业医护人员全程指导。
3. 领取优惠
在完成献血后,献血者可在指定地点领取无偿献血证书、感谢信和纪念品。
结语
通过本次无偿献血优惠活动,北京市血液中心希望更多市民能够加入到献血大军中,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无偿献血成为一种美德和时尚,传递爱心和生命的希望。
以上是本次无偿献血优惠活动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欢迎各位市民踊跃参与,共同为献血事业添砖加瓦。
希望这篇文档能够符合您的要求,如有其他需求,请告诉我。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一、绪论1.1 献血管理的重要性献血是一项公益活动,可以帮助拯救他人的生命,因此对献血活动的管理十分重要。
1.2 北京市献血管理的背景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献血管理工作在这个特殊的城市中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二、献血者的资格与限制2.1 献血者的资格要求年满18岁至55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体格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无长期服用药物或有特殊疾病2.2 献血者的限制连续献血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曾经有过感染性疾病,如乙肝、丙肝等,需要经过相应检测后方可献血三、献血流程与注意事项3.1 献血流程1. 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表格2. 体检:测量血压、体重以及抽取一定量血液进行检测3. 献血:选择抽血部位,完成献血过程4. 休息:献完血后需要在医护人员的监督下休息片刻5. 饮食:献血后要注意适当进食,保持补充水分3.2 献血注意事项献血后应多休息,避免剧烈运动补充水分,避免造成脱水注意饮食均衡,保持体力四、献血管理机构与监督4.1 献血管理机构北京市的献血管理机构包括北京市疾控中心等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献血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2 献血监督北京市献血管理机构需进行献血活动的监督,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障献血过程的安全合规。
五、献血活动与社会影响5.1 献血活动的意义献血是一项负责任的公益行为,可以帮助拯救他人的生命,同时也为构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5.2 社会影响献血活动可以促进社会公德意识的提高,提升社会凝聚力,也为疾病防控和医疗救助提供重要的支持。
六、总结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献血活动,确保献血过程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并为社会健康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的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权益,促进献血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献血行为和献血管理工作。
第三条献血管理应遵循自愿、无偿、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献血活动应当推广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并倡导普及安全献血知识。
第二章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献血者有选择捐赠方式和时间的权利,并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献血项目。
第六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献血,如实提供自身信息,并对献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禁忌事项进行了解。
第七条献血者有权享受献血过程中的安全、文明、人性化服务,并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献血者有权获得献血奖励和相应的荣誉称号,如献血证书和献血勋章等。
第九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守则,例如遵守无偿献血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自身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保护自身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将献血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献血者有义务接受相关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行为对自身不产生危害。
第三章献血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并承担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献血咨询热线,为献血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采集、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献血行为的保障措施第十六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确保献血过程的安全和公正。
第十七条献血现场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病原体筛查和血型鉴定等检测,确保献血血液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评估和血液质量追踪,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前后的相关规定,如禁食、禁酒、进食规定等。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2-06-29为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报销对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二、报销时限、地点和方式献血者须在医疗用血之日起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到区县献血办、驻京部队献血办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或用血的医疗机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报销手续:(一)现场办理报销程序1.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报销人持报销凭证到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申请报销。
医疗机构使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报销人身份、献血时间、既往献血量、可报销金额、可报销年限等献血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分别在《无偿献血证》和《信息系统》中记录本次免费用血信息,并按照核实的报销比例及金额予以报销。
医疗机构定期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县献血办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县献血办复核,复核合格的,区县献血办及时转账给医疗机构。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医疗机构与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进行信息验证审核,并由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和转账。
2.献血办直接报销。
报销人持相关报销凭证就近至区县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到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3.采供血机构直接报销。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人也可以持相关报销凭证到献血的军队采供血机构申请办理。
(二)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报销程序:报销人将报销凭证邮寄至市献血办公室(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邮寄至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免费将报销资料邮寄至献血者个人;报效金额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号或邮寄至指定的地址。
三、报销费用比例根据《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血费报销标准如下:(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四)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的献血管理,保障献血活动的健康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献血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章节二:献血者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成为献血者:(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身体健康,符合献血规定的体重、血红蛋白、血压等指标;(三)在上次献血后至少3个月;(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下列情况的公民不得作为献血者:(一)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重大慢性疾病的;(二)患有肺结核、恶性肿瘤、精神疾病、血液病等疾病的;(三)正在服用某些特定药物的;(四)妊娠、哺乳期妇女;(五)其他不能成为献血者的情形。
【章节三:献血体检和献血预约】第五条献血者应在献血前接受献血体检。
献血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血常规检查;(二)传染病筛查;(三)肝功能检查;(四)尿液分析等。
第六条献血者应提前预约献血时间和地点。
预约方式包括在线预约、电话预约等。
【章节四:献血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第七条北京市设立献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献血活动。
献血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并执行献血管理政策、规定;(二)组织献血宣传和教育活动;(三)建立献血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四)监督和指导献血体检工作;(五)协调献血者与用血单位之间的联系等。
【章节五:献血者权益保护】第八条献血者享有下列权益:(一)享受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获得献血激励和奖励;(三)接受必要的健康咨询和指导;(四)获得献血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等。
【章节六:违法和处罚】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献血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暂停献血资格;(四)取消献血者资格;(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
【附件:献血者身体健康证明样本】附件一:献血者身体健康证明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的法律。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14•【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疗用血需求,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按照本条例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机关搞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对义务献血的公民,实行优待用血。
第五条血源、采血和供血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确保血液质量。
坚持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成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协调、推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市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和实施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负责采血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四)负责本市血源、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五)统一印制公民义务献血的有关凭证;(六)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七)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现发布《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用血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当年医疗用血的供求状况,制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区、县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并将本区、县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所属单位,并将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本市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要求与责任单位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系统法定代表人签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可以参照前款规定与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
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当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动员组织适龄公民献血的职责、年度献血计划、保障措施及奖惩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
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1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8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区献血办公室,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管理,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各区献血办公室要不断强化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弘扬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各采供血机构应在采血车和采血点周边,针对不同的献血群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现场宣传和招募活动,吸引更多潜在献血者投身无偿献血;同时,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扩大固定献血者队伍。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献血政策宣传工作,使其了解血液知识和有关工作情况;要大力倡导无偿献血的互帮互助精神,引导其主动了解和参与。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首先,我需要声明一点:我是一个,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
我会竭力提供一个关于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的,但由于我无法查找最新、最全的法律条文,并且不会写超过2000字的内容,所以不能满足你的所有要求。
无非,我会竭力提供,下面是我的一个建议:一(传统固定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第二节适合范围第三节献血行为的定义第二章献血者的条件和禁忌症第一节献血者的条件第二节禁忌症第三章献血的程序与要求第一节登记与咨询第二节献血前的检查第三节献血程序第四节献血后的护理第四章献血者的奖励与权益第一节献血者的奖励第二节献血者的权益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一节政府的责任第二节献血机构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一节违反献血管理办法的责任第二节献血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二(现代简洁风格):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与意义2. 献血管理的法律依据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1.2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2.2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3. 献血者的条件与禁忌症3.1 献血者的条件要求3.1.1 年龄要求3.1.2 健康状况要求3.1.3 其他要求3.2 献血者的禁忌症4. 献血程序与要求4.1 登记与咨询4.1.1 献血预约与登记4.1.2 献血咨询与教育4.2 献血前的检查4.2.1 身体检查4.2.2 血液检查4.3 献血程序4.3.1 献血采集4.3.2 献血过程控制4.4 献血后的护理4.4.1 歇息与补充营养4.4.2 不良反应的处理与报告5. 献血者的奖励与权益5.1 奖励机制5.1.1 献血者奖励政策5.1.2 感谢信与证书颁发5.2 献血者的权益保障5.2.1 个人信息保护5.2.2 隐私权保护6. 献血管理的监督与评估6.1 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6.1.1 监督机构的设立6.1.2 监督方式与措施6.2 献血机构的自律与评估6.2.1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6.2.2 外部第三方评估机制7. 法律责任与处罚7.1 违反献血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7.1.1 违规行为与处罚7.1.2 法律救济与维权渠道7.2 献血机构的违法行为与处罚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附件二:《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21【实施日期】1998.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血站设置:(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二)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第七条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6号《北京市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献血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献血服务与激励第三章献血宣传与动员第四章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市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
第七条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市政府市献血办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是输血工作的重要改革。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精神文明的标志之一,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凡本市公民(包括驻京部队),男十八到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
二、为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必须对献血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血液化验,每次献血量为二百至四百毫升。
三、对义务献血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献血人员献血的当日和次日按公假休息,照发工资,不影响全勤奖。
四、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是市政府组织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献血规划,奖惩措施,下达献血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各区、县要相应成立区、县献血办公室,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干部负责的献血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五、年度献血计划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按系统、部门下达,各区、县按地区统一组织实施。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献血人员到指定采血部门献血,并做好采血现场的组织工作。
各献血单位和区、县、乡政府,要为采血工作提供方便。
六、各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应列入创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纳入评比、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
个人义务献血情况,均按单位奖惩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七、凡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区、县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证书”,需血时凭证优先供应血液和血液制品。
八、各单位对无偿献血者,应给予鼓励和表彰。
凡无偿献血三次以上者,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荣誉证书和奖章。
无偿献血人员本人及其不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及爱人)需要输血时,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免费供应本人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九、完不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任务,必要时追究领导者责任,由卫生局停止其医疗合同。
北京献血证的亲属使用流程
北京献血证的亲属使用流程1. 什么是北京献血证?北京献血证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献血活动而设立的一种证件。
持有北京献血证的人在需要输血或血浆治疗时,其亲属可以凭借此证件享受相关便利。
2. 献血证的申请流程2.1 申请条件要申请北京献血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以上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北京市内居住连续三个月以上 - 通过献血者体检并符合相关标准2.2 申请材料申请北京献血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 相关健康体检报告 - 北京市居住证明2.3 申请步骤申请北京献血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前往北京市献血站或指定的献血点咨询献血证申请流程。
2.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并前往所在地区的献血站进行申请。
3.在献血站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体检。
4.若体检合格,等待一定审核时间,通常为3-7个工作日。
5.审核通过后,办理献血证领取手续。
3. 亲属使用流程亲属在病情需要输血或血浆治疗时,可以凭借患者的北京献血证享受一定的便利。
3.1 准备相关材料亲属在使用献血证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患者的北京献血证原件 - 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3.2 前往医院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亲属需前往就医的医院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3.3 诊断和治疗医院会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诊断,并根据需要进行输血或血浆治疗。
3.4 结算费用亲属在完成诊疗过程后,需要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结算费用。
献血证能够享受一定的费用优惠。
4. 注意事项•亲属在使用献血证时需确保证件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献血证只能由患者的亲属使用,他人无权使用他人的献血证。
•在使用献血证前,亲属应详细了解所在医院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并遵守院方规定的操作。
以上就是北京献血证的亲属使用流程的详细介绍。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医院。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京卫医字[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39号)各有关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为了加强北京市血液管理,提高血液管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 [2009]147号)的精神,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将北京市采供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及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采供血质控中心”及“输血质控中心”)进行整合,成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血液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一)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建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不断完善血液管理的相关管理标准,有效规范采供血和临床输血管理行为。
(二)具有全局观念、责任意识、开拓精神、管理理念,制定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
推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保障措施和评价标准,并落实持续改进,为北京市卫生局血液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在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抓质量,上水平,重服务,保安全,不断夯实专业基础,创新专业理论,提升专业技能,彰显新时期血液管理的精神和宗旨。
(四)及时总结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大力表彰先进,积极推广经验,广泛借鉴教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北京市血液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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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献血管理办法
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动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进完成无偿献血行为。
下文是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
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
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第八条个人可以到依法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献血。
第九条血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对符合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
血站应当根据献血者提出的献血时间等意向或者临床用
血需要动员组织其献血。
第十条本市根据血站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
在出现血液短缺或者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二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采血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献血
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
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在采血前告知献血者采血量,并征得其同意,禁止超量采血。
(三)对献血者两次采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采集机采血小板间隔期不少于28天,禁止频繁采血。
(四)接待献血者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向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
(五)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血站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滥用血液。
第十四条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
向献血公益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
权益。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献血公益宣传,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献血法律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
献血管理职责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本市参加献血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办法施行以后临床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用血优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献血的用血报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先向医院交纳用血费用,然后凭以下证件到献血地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本人《无偿献血证》
2、本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用血证明(用血申请单、输血
医嘱)
4、用血收费单据(出院发票)
5、用血当日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二、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报销:
1、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
2、无偿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
3、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用血证明(用血申请单、输血医嘱)
5、用血收费单据(出院发票)
6、用血当日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