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不可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灾害,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极大。
特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例如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住宅区等。
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救援和疏散,国家对这些高危单位制定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设备、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展览会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且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备的配置每个高危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方案。
这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照明和应急电源等,以及相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等。
对于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等特殊单位,还要建立消防隔离带、消防水源和专门的防火门等。
2. 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应该得到重视。
每隔一段时间,专业消防人员应该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自身也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破损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进行及时更换。
3. 火灾应急预案对于高危单位,建立一套火灾应急预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预案应该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急训练的时间周期也应该有所规定。
4. 消防培训高危单位的员工需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这些培训和演练需要区分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进行,确保员工能够在发生火灾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假装依靠器材来进行控制是不可取的,这些培训和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高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前预防和防范灾害。
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安全水平。
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评估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加强统一监管,推动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提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特殊工艺、物质等因素,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储运、仓储、加油加气站等。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要求和定期检查的程序。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定火灾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各级消防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五)消防宣传教育:规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推广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成书面文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者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消防门窗等。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火灾发生重大危险因素、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火药、爆炸品、易燃易爆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物流仓储单位等。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与技能。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的范围。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消防安全需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保管,严禁占用、堵塞、遮挡或者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可用性。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场所和单位,如化工厂、油库、仓储、物流中心、宾馆饭店、医院、大型商场等。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下面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按照消防法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2.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责单位是单位法人或者相关管理人,他们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成立健全专职化的消防安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4.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灭火装置等,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救援装备,如灭火器、水带、呼吸器等,灭火器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方便使用。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消防工作有人负责。
2.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防控演练,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措施和逃生技能,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3.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记录,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整改,并按时进行复查。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员工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加强火灾预防意识和自救技能,确保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
2.火灾高危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逃生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风险,确保单位及周边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火灾损失,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化工等行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火灾隐患和特殊火灾风险的单位,属于国家重点防控对象。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政策措施,推动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责任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明确火灾高危区域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管理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要求;(三)明确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要求;(四)明确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要求;(五)明确火灾事故上报、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治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化工仓库、高层建筑、医院和学校等。
第三条责任和监督1.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发展。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单位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负责人设立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特地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消防安全专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安全职责划分1.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安全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2.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1.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通道1.火灾高危单位应保证建筑物内外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用于存放杂物,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消防通道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应急预案1.火灾高危单位应订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指挥体系的有效性和敏捷性。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安全巡查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矿山、危险品仓储、油库、电力、大型商场和高层建筑等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国家、地方和所在行业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相结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报警和联动系统,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责人员应当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聘任资格,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意识教育、火灾预防和灭火技术培训等。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责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预防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控制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传播,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及分类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其特殊行业性质、工艺特点、储存物品特性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将火灾高危单位划分为以下几类:1. 高层建筑:指层数超过三层,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建筑物。
2. 人员密集场所: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大型超市、影剧院、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3. 有爆炸、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指涉及化学品、石化、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的单位。
4. 重点保护对象单位:指重要机关、领导机关、军队、有外国使节机构的单位。
5. 远离城区或者地势特殊的单位:指离开城区较远,交通条件不便或地势险要的单位。
6. 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单位:指具有特殊风险,可能引发火灾的单位。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单位内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
3. 员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单位安排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主动报告火灾隐患和问题。
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事项。
2. 消防安全机构的设立: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单位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油气站、不安全品仓库等高风险单位。
第三条定义1.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肯定火灾风险,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
2.火灾风险评估: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评估,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符合要求。
3.火灾安全管理人员:指负责单位火灾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包含消防主管、安全主管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械、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消防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必需由专业的消防公司或单位进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灭火器材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灭火器材的存放、保管、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等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
2.灭火器材应配置在明显的地方,并配备相应的标志,以便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
3.每个灭火器材都应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可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
第六条火灾演练和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火灾逃命和灭火知识技能。
2.火灾演练应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3.火灾高危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2.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消防机构或消防专家进行,评估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原因容易引发火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液化气经营、储油库、旅馆饭店、地下商场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单位内火灾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执行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灭火器官、疏散通道和防烟设施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水源供应充足稳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消防设备的类型和布局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可用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持通畅。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消防车辆和人员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车辆和人员。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24小时待命,并保持车辆和人员的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巡查和排查的结果,并保存相应的阶段性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消防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2023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存在着较大火灾隐患,火灾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业和场所:1.化工企业:液化气体生产、储运、加工企业,石油、石化、化学工业单位等;2.危险品仓库: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3.公共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4.地下空间: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等;5.电力供应单位:电力生产、传输、供应单位;6.涉及高温设备的行业:钢铁、冶金、铸造、纸浆纸张等;7.其他存在着较大火灾风险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成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确保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性能、放置位置符合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确保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并制定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提高组织、管理、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并落实好员工疏散逃生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关闭整顿。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或者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火灾危险性或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如化工厂、石油储存、电力设施等。
为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水源、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 消防培训与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逃生通道和灭火器使用方法,并参与消防演练,掌握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分析和评估单位内可能出现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接受监督。
4. 安全巡查和监控: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巡查组织,定期对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监控和管理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5. 火灾预案和应急救援: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程
序、疏散逃生流程、灭火救援方案等。
同时,单位应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配合救援工作。
以上是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消防部门也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火灾是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安全事故之一,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发生火灾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后果巨大的单位,例如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酒店、大型医院、展览中心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风险高,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非常严格。
本文将会介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规定第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客人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和保护自救能力。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科学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火灾报警制度,设立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及规范进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对于重要电力设备和机房等区域,应当统一安装静电消除设备,建立并严格执行防静电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确保静电积累不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机构,针对火灾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疏散路线和应急逃生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场内急需物品的堆放数量和布局,确保安全出口不被遮挡。
第九条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和使用,需要按照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标准和规定进行存储和使用,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检查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对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结语对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管理。
合理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充分投入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维护,加强消防意识培训和演练,才能更好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具有高度危险性、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油库、仓库、加油站、印刷厂、资源回收站、停车场等,这些地方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环境,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得到特别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安全,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以供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参考。
第一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节管理机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消防人员和救援队伍;2.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建立火灾隐患巡查制度;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4.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和评估,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节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委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2.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相应的指导和支持;3.消防队伍应当负责火灾事故的扑灭,参与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4.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掌握基本的灭火、逃生和救援知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演练。
第二章建筑和设施第一节建筑规范1.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设置、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2.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明确出入口、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合理规划建筑布局,突出消防安全要求。
3.建筑内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喷淋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的避难和救援。
第二节设施规定1.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设施老化和过载,造成电火灾。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危险性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因专业特性或场所环境条件等因素,火灾风险较大、火灾可能性较高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石油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
二、火灾危险性评估火灾危险性评估是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用以确定单位的火灾风险等级和危险性程度。
通过火灾危险性评估,可以为单位提供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火灾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场所环境、建筑结构、火灾危险物品、消防装置、人员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火灾风险等级的高低,确定单位的火灾安全管理要求和防范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这些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这些设备应按时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提供有效的火灾预警和初期扑救措施。
四、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火灾是一种突发事件,对员工和单位来说都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情况。
为了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能力,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相关的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火灾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涵盖火灾的基本知识、火灾预防措施、灭火方法、疏散逃生技巧等内容。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增强火灾的防范意识,掌握火灾应急处理方法,提高火灾自救能力。
五、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是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火灾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火灾高危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单位组织机构、火灾应急组织与人员职责、火灾预警与报警程序、疏散逃生路线与方法、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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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一)单位基本情况;(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