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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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

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

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行

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

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

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

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

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五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8)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的概念与类型,尤其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分类。

法人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有关具体

——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四十条。

(9)权利客体

⏹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不动产的范围。

——不动产包括两类:(1)土地;(2)地上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

3、配套学习的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物权法

1、意义

⏹学习掌握物权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以物权

法为基础的。

⏹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物权法中既有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规范,又有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规范。

2、主要内容

(1)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物权的效力、与债权的区分等。

⏹其中,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属于最基本的东西,应当掌握。至于物权法

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即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特定原则。这三个原则都非常重要,直接决定了不动

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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