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 一般规定 接管债务人企业 重新程序 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附则第一章总则条宗旨和效力第1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 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经管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 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经管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经管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经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经管人职责。
3. 2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经管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经管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业务指引.doc
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2008年5月5日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宗旨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所组成的家庭)(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的法律顾问。
(一)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1、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2、政府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政府以及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3、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工会、妇联、民主党派机关、侨联、作协、记协等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4、个人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组成的家庭的法律顾问。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一、建立合作关系
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之前,律师应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办的具体事项和范围。
二、了解企业情况
律师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首要任务是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可以通过与企业高层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收集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运营模式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界定法律顾问范围
五、撰写法律文件
根据企业需要,律师应当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律师信函、备忘录等。
在撰写过程中,应当准确表达企业意图,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参与谈判和协商
当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纠纷时,律师应当参与谈判和协商。
可以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的谈判和协商提供支持和指导。
七、处理法律纠纷
当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律师应当及时介入并提供法律支持。
可以通过起草诉讼文件、代理诉讼、出庭辩护等方式来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尽可能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八、持续评估和改进
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律师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持续评估和改进。
可以通过与企业的反馈交流,了解客户的满意度和需求,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新)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促进律师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民营企业的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减少相应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非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外的企业。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民营企业委托,指派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约定工作范围内以年为周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特点(一)民营企业强调法律服务的效率,注重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经验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服务方式灵活多样,不受限于形式与流程。
(二)民营企业侧重有效沟通,民营企业存在未设立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或法务专岗的情形,也存在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法务职位的情形,需要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将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语言进行沟通。
(三)民营企业更注重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民营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律师定期为员工普及常见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特别事项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参照适用。
第二章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客户合法利益至上原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通过事前的风险论证、事中的风险把控、事后的解决方案等方式,为客户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尽量降低客户损失,或扩大客户收益。
第六条合法合规原则律师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相统一,拒绝为客户的违法行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服务于客户商业目的原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该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以法律规定的视角分析利弊及风险,为客户提供有效、可实施的解决方案。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一般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保证律师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体与责任】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管理,督促本所律师依法勤勉、尽职。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造成顾问单位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培训、指导工作,促进律师不断提升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水平。
第三条【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团是政府设立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顾问机构。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团)的意见不一致时,律师仅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原则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原则,不断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要行政行为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团队化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尽量避免采取单一律师服务方式。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法律服务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三条词语释义1. 合规: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体现了国内法对公司合规的要求。
在全球化语境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指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国际组织规则、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类法规等。
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这一类道德标准,集中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公司道德标准的指引性文件。
例如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
合规,要求公司在践行上述规定时,体现主动性。
也因此,要求公司将合规做到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合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体现为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
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仅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公司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
2.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目录第1条适用及定义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第3条客户的开拓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7条其他事项第1条适用及定义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⑵企业法律顾问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并经市八届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第一章宗旨和范围1.1 宗旨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1.2 适用范围1.2.1本操作指引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及档案管理等的参考操作规范,适用于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1.2.2 本操作指引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参考指引性文件。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法律服务主体指接受聘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2.2 顾问单位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
2.3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服务主体接受企业的聘请,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所提供的常态化、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份基本框架,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通过掌握本指引提供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将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二、准备阶段1.熟悉法规和指引:律师应该切实熟悉有关法规和指引,特别是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行业管理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
2.建立良好沟通:律师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需要与企业进行全面的沟通。
律师应主动了解企业的需求和目标,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3.制定服务计划: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
这些计划应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指导、法律文件起草等方面的内容。
三、执行阶段1.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应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律师可以通过审查企业的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来收集必要的信息。
2.提供法律合规指导:律师应根据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合规指导。
律师应帮助企业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提供指导。
3.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起草和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章程等。
律师应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提供法律培训和教育:律师应为企业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合规能力。
律师可以组织培训课程、编制宣传材料等。
5.处理法律纠纷和争议:律师应协助企业处理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律师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1.总结承办结果:律师应对承办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
律师应检查自身在执行阶段的工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并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2005 年 3 月 11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2 年12 月 7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修订)第 1 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 2 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 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份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 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者部份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 3 条特殊事项3.1 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 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允许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允许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 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 应特殊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 4 条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者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 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如属资产收购或者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 在资产收购或者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
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
2。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
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2。
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2。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二、业务接洽与需求确认1.接洽企业律师应主动与企业沟通,了解其经营范围、规模和特点,并介绍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内容和优势。
2.确认需求与企业代表进行充分的交流,详细了解其法律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劳动争议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确保准确理解企业的需求,以便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三、签订合同与费用确认1.签订合同律师应与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服务范围、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
2.确认费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法律服务的费用标准,并与企业确认费用结算方式和周期。
1.收集信息律师应仔细收集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以便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企业相关人员的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需求和问题。
2.分析问题律师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法律知识,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解答疑惑律师应耐心解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如企业合同解读、商标注册流程等。
确保企业明确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五、法律文书起草与审查1.合同起草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律师应准确起草各类合同,并与企业代表进行充分的商议和修改,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合法,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文书审查对企业起草的各类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与完备性,如企业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等。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与企业代表进行沟通和确认。
3.法律意见书根据企业需求,律师应撰写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对企业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六、法律风险防控与培训1.风险评估律师应帮助企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前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2.培训与教育律师应定期为企业开展法律培训与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降低法律风险。
七、服务效果评估与跟进1.评估服务效果服务结束后,律师应与企业代表进行反馈和评估,了解企业对服务的满意度,并根据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2022年3月序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0年3月,广东省国资委发布《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广州市国资委发布《广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合规”写入其中,体现了未来十余年,国家战略层面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视。
企业进行系统的合规管理建设不仅仅是顺势而为,更加是谋求更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因此,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应运而生。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与内控业务专业委员会在张吕主任的牵头组织下,由张吕主任、汪翊副主任、何铭华副主任、姚震副主任、张蓉副主任、胡淳副秘书长、黄小文律师、吴午东律师及谢振声律师等组成编委会成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律师工作特点,编纂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共计十二章、六十六条,以为广州市广大律师同行们提供借鉴与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的类型和方式 (2)第三章国有企业“四位一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 (3)第四章涉外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5)第五章民营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6)第六章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法律服务 (8)第七章企业合规评估法律服务 (10)第八章企业合规培训法律服务 (11)第九章企业合规保障体系建设法律服务 (14)第十章企业合规重点领域法律服务 (15)第十一章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职责和义务 (17)第十二章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风险防范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引导我市律师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目录总则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三节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原告的操作指引第四节律师代理公司诉讼被告的操作指引第二章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及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股东出资纠纷操作指引第二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操作指引第三节股东知情权纠纷操作指引第四节股权转让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操作指引第六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操作指引第七节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操作指引第八节公司解散纠纷操作指引第九节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操作指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诉讼主体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诉讼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操作指引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操作指引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操作指引第五节涉外公司诉讼的特殊规定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公司诉讼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治理以及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司诉讼法律服务实务,制定本指引。
第2条公司诉讼2.1本指引所称“公司诉讼”,是指因公司在设立、运营、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依据《公司法》等规制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主要包括因股东与股东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或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也包括公司债权人基于与公司的债权而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
《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一、引言公司法律顾问是为公司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和建议的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需要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时提供一些基本的操作指引,以确保高效完成任务。
二、准备阶段1.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之前,律师应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所需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2.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律师需要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的法律需求和问题。
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律师在提供法律建议时更加具体和精准。
3.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准备阶段,律师应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问题上的关注和需求。
通过与管理层的沟通,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战略和目标,从而提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法律建议。
三、承办阶段1.分析公司的法律需求和问题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之前,律师应首先分析公司的法律需求和问题,并进行优先排序。
对于各个问题,律师需要评估其优先级和风险程度,为公司提供一份全面的解决方案。
2.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应该以简明扼要的语言向公司解释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确保公司能够理解并顺利实施。
3.现场指导和培训律师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以帮助公司的员工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培训计划和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共同制定培训目标。
四、跟踪和监督阶段1.跟踪法律变化和动态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需要始终关注法律的变化和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律师应定期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以便为公司提供准确和及时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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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撰稿人‖吴江水律师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第1条适用及定义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第3条客户的开拓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7条其他事项第1条适用及定义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⑵企业法律顾问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工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止的服务期间内,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⑴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⑵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⑷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⑸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法律问题提供建议;⑹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⑺应客户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⑻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 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可分为在约定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对客户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不再另计时间及工作量的综合性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完成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或在约定期间内只负责某类事项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就某一类专门法律问题提供顾问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1.8 法律顾问的计费类型法律顾问的计酬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成本、工作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1.8.1 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收取固定费用,对于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1.8.2 常年专项顾问,即在固定服务期间仅对客户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其他服务或另行收费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1.8.3 专项法律顾问,在固定的服务领域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具体项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可在收取固定费用的同时约定工作时间上限,超过部分按不同费率收费。
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2.1 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按客户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户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违法行为或取得违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2.2 对法律环境及行业状况的关注由于法律规范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客户所涉行业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税收等法律规范的变化,以确保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
同时,还应关注社会、经济等形势所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为实际有效的服务、提醒客户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2.3 对客户行业的关注律师应充分关注或研究律师职业之外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关注法律规范对该行业的知识结构、工作方法等要求,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完善知识结构和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深度,促进客户法律事务处理水平的提升和自身工作技能的提升及工作经验的累积。
2.4 保密义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具体义务范围及承担方式除依前述规范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条款履行。
2.5 律师服务中的风险控制律师在关注客户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安全的同时,应充分关注自身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律师应严格按照律顾问合同的规定及授权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且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律师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内容应措词严谨、考虑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当而引起歧义或成为工作过失甚至追究执业过错的依据。
2.6 避免涉及客户内部冲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关注客户内部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实际工作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卷入相关冲突而影响判断的独立性和解决方案的客观性。
当面临客户内部不同意见时,应当理解并向冲突各方解释,顾问律师为企业服务,只能对依法代表企业或依授权代表企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
2.7 服务团队的协作受指派的顾问律师必须已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未经指派的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除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外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
以团队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团队各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及共同的服务标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接口,并及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及时通报制度,避免因工作质量控制和沟通上的缺陷而影响客户利益。
2.8 尊重同行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律师,均应保持应有的尊重和礼仪,相互配合、充分沟通和协商以顺利完成各自应对客户完成的工作,不应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的工作方案及业务能力。
对于工作方案的优化及工作失误的处理,应尽量建议客户保持谅解和通融。
2.9 行业形象的维护如因服务所必须,在遇到其他律师为同一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工作缺陷时,应当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指责其他律师的过失、过错,更不应因借机质疑其执业能力等行为损害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如需解释则以客观描述加法律背景或解决方案后果分析等方式实现,或以提出优化解决建议的方式供客户选择。
2.10 疑难问题的处理在为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遇到疑难问题,应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虚心向本所同事或律师同行请教,或业务交流、问题论证等方式,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避免因业务技能或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执业过错。
2.1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处理顾问律师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系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承办律师系事务所指派完成具体的服务工作。
因此,当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客户与事务所利益的冲突时,或可能给事务所带来非正常风险时,应当及时通报律师事务所以便于协调和防范风险。
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第3条客户的开拓3.1 对目标客户的关注律师对于潜在客户,可通过关注其企业行业特征、商业模式、产业链前后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成长历史、经营业绩、产品或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业务范围等,以便了解目标客户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制订适宜的营销策略。
3.2 法律服务需求的发现在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时,除分析相关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及企业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应关注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曾经出现的问题等、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便于了解其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需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以便于服务合同洽谈的顺利进行。
3.3 法律服务的创新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而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向更高的管理和战略层面发展、向更深的操作层面延伸、向更宽的行业及领域跨度交叉,因此鼓励律师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知识结构并参考《律师业务目录》中列举的内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同时,还可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其他领域的业务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以更为丰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3.4 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为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即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并减少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3.5 避免不正当竞争律师在开拓潜在客户和营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开拓方式的正当性,避免以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取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