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浅论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我们举四个小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
案例一;小偷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小偷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二: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李四送医。
路人王二麻子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人王二麻子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致使李四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而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
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人王二麻子的劝阻止行为,因而,就张三的不作为而言,王二麻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二麻子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
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毛子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二娃,便放弃拉绳子,二娃因无人救助死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应该有行动的情况下没有行动而导致了某种不良后果的行为。
和直接的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更加微妙,因为需要证明的是“应该有行动”。
这个“应该”是什么、如何判断、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都需要在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时进行讨论。
1. 公民义务不作为犯罪最基本的作为义务就是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包括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保护环境、参加社会保障等等。
这些义务的共同点在于它们是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属于私人领域。
公民义务的作为义务基于法律,因此比较确定和明确。
例如,当公众知道有人被人欺负或遭到侵害时,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协助受害人,导致了受害人继续受到伤害或死亡,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这个“应该”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该情况下,公民有义务采取行动协助受害人。
2. 职业义务职业义务是特定职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些职业人员有比一般公民更高的职业标准和职业责任。
职业义务的作为义务也比较明确,基于职业制度和职业伦理。
例如,医生的职业义务是保护病人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生知道有病人处于危险状态,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病人死亡或受害,那么这个医生就会被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作为医生,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病人的安全和健康,这是他的职业义务。
3. 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法定义务作为义务比较确定,因为它们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明确性。
例如,父母的法律义务是保护子女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等权利。
当父母知道自己的子女受到侵害或生命受到威胁时,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护他们,而导致了儿女的伤亡或死亡,这个父母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作为父母,他们有法定义务保护子女的利益和权利。
在进行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时,需要考虑“应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这些标准来自于法律、职业道德等不同的领域,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由于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有些模糊,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特定的义务,但是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和玩忽职守罪。
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延误救助的行为,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什么呢?本文就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讨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救助义务、监护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而存在的,公民或单位应当根据这些义务开展相应的行为。
比如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救助义务,公民或单位在看到他人遇到事故或其他意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周围的车辆纷纷绕行而过,却鲜有人停下来帮助受害人,这就是违反了救助义务的行为。
除了救助义务外,还有监护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需要公民或单位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行动。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是公民或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而履行的义务。
希望在日常的生活中,每个公民和单位都能够根据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摘要:传统理论对不做为的理解往往是和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形式,这个固然不假,可是细细分析做为和不做为的相互关系却发现其实二者之间在刑法规范中更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关键词:作为不作为义乌来源不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就是积极的举动,体现于外的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举刀砍人,和盗窃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积极的作为方式,不作为就是表面上看静止不动的,但正是由于其静止状态,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该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不作为方式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机及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通说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只是简单宏观的概括了不作为犯罪的轮廓,甚至,满足不作为犯罪还要求有其他实质性要件,在此,笔者想在此对以上三个要件中的义务来源这一要件和需要满足的其他实质性要件进行一些探讨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此处所说的义务,也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作为义务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虽然犯罪问题是刑法上讨论的专有问题,但此处的法律却不仅仅指刑法而已,它包括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也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的如遗弃罪。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值班医师的及时救助义务,执勤的消防队员的及时灭火义务,铁路工人的扳道岔义务等(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多指一种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而该合同行为引起了一个积极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行为这是一个最为复杂的义务来源,因为此处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某些特定职务人员,在其应尽职责时不履行职务或不采取必要行动,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作为义务是法律上赋予某一方的责任,在合同法中,通常是合同另一方的权利。
在刑法中,这是被赋予的一种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公职人员因未能执行其职责而导致了不良结果,他将被视为犯有一种罪行,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虽然不作为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较为罕见,但它对社会的影响却不容小觑。
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往往导致法律的失效、公共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倒闭等不良后果,进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
不作为犯罪的要件包括:公职人员和特定人员的职责、职责没有履行或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民事损失的发生或损失的发生有可能性以及应该预见到损失的发生。
如果这些要件都了有了,那么不作为犯罪就成立了。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责任认定,目前还存在着争议。
一些人认为不作为罪的主体应该是行为人,而不是职务人员或官员,即使是普通公民,他们也应遵守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大多数学者和法律人士认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对于职务人员和公职人员来说,他们的职责明确、权责分明,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公共权利与义务。
由于其特殊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他们必须承担起履行职责的责任。
在职务人员未履行职务的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不争事实。
因此,诉求职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就显得极为重要。
同时,不作为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定罪,因为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而这些素质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还需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的常规方式往往是证据、证明和惩罚,很少有司法部门对失职的官员进行追究。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行为既有违法性又有不作为责任。
在职务人员和公职人员不履职的情况下,导致公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法治的权威。
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较高,对职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要加强,以防止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浅析不作为犯罪
摘要: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其构成要件。
不作为犯罪在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为了生活的安康,需引起人们的警惕。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强烈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化,不作为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
为了让不作为犯罪远离我们,让生活更祥和安宁,也为了警示世人,在这里我从以下几方面浅谈一下不作为犯罪。
一、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础。
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为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特征在于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实施积极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
如张三抢劫李四的钱包,客观方面表现为张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各种方法,迫使李四当场交出钱包或将钱包抢走的行为,会构成抢劫罪。
作为犯罪是一种普遍的典型的犯罪方式,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等大多数犯罪都必须通过犯罪分子的主动积极的行为来完成。
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指有实施某种行为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征在于行为表面上是静止不动的,行为是通过消极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当为而不为”。
如,儿子遗弃年迈的母亲。
在寒冷的冬日,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刘某,在儿子的家门口呆了几天几夜,儿子就是不开门,对老母亲不管不问,最终导致老母亲在瑟瑟的冬风中由于饥寒交迫而撒手人寰。
客观方面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有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会构成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玩忽职守罪等,都是通过犯罪分子消极的行为来完成的,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会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样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呢?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当行为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就是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危害社会秩序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违法行为。
不作为犯罪是对于作为义务的一种违反,那么什么是作为义务呢?作为义务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予履行,而这种违法行为会给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在法律上,不作为犯罪是违法行为的一种,所以不作为犯罪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对不作为犯罪予以深刻反思,并依据法律法规加以惩处。
作为义务是指在某种具体情形下,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
作为义务不履行的情形下,公共利益会受到侵犯,社会秩序会受到破坏。
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罪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不作为犯罪的高度重视。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监护不力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松懈罪等多种不作为犯罪情形。
这些罪行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审理不作为犯罪的案件中,要明确一些基本的认识和立场。
要认识到不作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
不作为犯罪是违法行为的一种,对不作为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处理不作为犯罪的案件时,要把握好处理不作为犯罪的尺度,坚决依法惩处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分子。
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不作为犯罪的案件,决不允许有例外。
在处理不作为犯罪的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还要从深入剖析案件的起因,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要从制度上着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的具体情形,从而使不作为犯罪能够得到更好的预防和打击。
要从宣传教育上着手,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形成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浓厚氛围。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从表面上来看,这类犯罪貌似不像是犯罪,但细细发现可以看出,这类犯罪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这类人通常是不懂得自己应具备何种义务,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有些人知道自己的义务所在,却坐视不管,看上去只是道德上说不过去,其实,他们已然触犯了法律,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
在理论上,不作为犯罪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一般将其分为真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我国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没有做出系统的规定,因此在认定时存在很多困难,下面我们将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具体分析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犯罪构成作为义务当为而不为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不作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
所以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具体内容与构成需要进行更深的了解和探讨。
研究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及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其基本形式就两种,即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通说认为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要有三个构成条件。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能力,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简单的说,不作为犯罪就是能做,应该做,却不做。
不作为犯罪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真正不作为犯或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类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或不纯正不作为犯。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下面我们就分这四方面来进行分析。
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以不作为为犯罪构成。
可见,纯正不作为犯有两个特征:1主体不实施特定义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2它是一种导致犯罪成立的不作为形态。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法律上规定公民或机关应当采取某种行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未履行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权益采取敷衍态度或者完全忽视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实际上是对人们的一种责任意识和社会义务的体现。
遵守法律,保护他人的利益不仅是一种行为道德,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有些情况下,如果因为个人的不作为而给他人带来了伤害,这种不作为就会形成犯罪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认识。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不作为犯罪是指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采取的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未履行的情况。
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三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公民或者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行为或者措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实际生活中,不作为犯罪通常包括拒绝救助、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漠视环境保护、放任事故发生等情况。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给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作为犯罪已经被纳入了刑法的规范范围,并且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拒不救助被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了对于其他情况下的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对实施主体、构成条件、法定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作为犯罪的社会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公民和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促使其加强责任意识,保护他人的利益。
从社会意义上看,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促使公民和机关增强责任感,增强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作为犯罪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共秩序稳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近年来,由于公职人员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作为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不作为犯罪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如何区分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罪,以及如何界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分不作为行为指的是某一个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按照其职责范围内的规定进行行动,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某个法律规定,但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明知某个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防范或排除,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因此,不作为犯罪是一种有意的犯罪,具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要考虑的是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
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同的公职人员职责范围不同,其作为义务也会不同。
作为公职人员,应该秉持强烈的责任意识,勇于担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操守。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作为行为,仅仅是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与其作为义务是没有关系的。
三、如何界定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四、不作为犯罪与其他犯罪构成的关系如果不作为犯罪同时也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公职人员在处理某个案件的时候,明知被告人弄虚作假,却不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被告人逃避处罚,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不作为犯罪,也构成了渎职罪、徇私枉法等其他罪行。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需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来判断是否构成,同时需要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和特定的作为义务,对于不同的客体要有不同的考虑,如果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适用法律规定,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遏制不作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行为不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乏等等。
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而后果则是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来量刑量罚。
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不作为就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系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英气危害社会的结果。
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
刑法中所讲的特定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意义上的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
一般来讲,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方面具体确定的:1、经刑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例如,1995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因琐事与妻李昕发生争吵厮打,李欲喝药自杀,黄喊来邻居王某进行规劝。
王走后,两人又争吵,李欲上吊,黄意识到李要自杀却放任不管,而是去找父母,待回来时,李已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是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同时,被告人也应负起由先行行为产生的责任。
李自杀是由和宋争吵而引发的,李的先行行为至少是部分起因,从而被告人有先行行为产生的责任。
再如,罗某系医生,1986年10月7日,在抢救一位服农药自杀的75岁老妇人时,因老妇人的子女嫌弃老母并求罗某开具“死亡报告单”,而罗某在明知老妇人没死的情况下,开具了“死亡报告单”,导致老妇人未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罗某作为一名医生,骑职务要求必须救死扶伤。
医生的职务要求就是罗某的作为义务来源,罗某与老妇人子女的行为与老妇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均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罗某开具“死亡报告单”的行为,老妇人子女的目的就难以达成。
浅谈不作为犯罪
一
、
犯罪 的两种基 本形式一一 作为与 不作为
裁定罪。
无行 为 则 无 犯 罪 , 行 为是 犯 罪 的基 础 。 犯 罪 的 行 为表 现 为作
( 2 ) 职务或者业 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
义 务 是 以行 为 人 从 事 一 定 的 业 务、 担任 一定的职务为前提 , 由有 关法 规 、 规 章 和 制 度 明确 规 定 , 只要 行 为人 在 执 行 职 务 或 从 事业 务期 1 司, 就 必 须 履 行 自己的 义 务 , 例 如 带 领 学 生 外 出 的 教 师 有 对 学 生 安 全 负 责 的 义务 , 仓库 保 管 员有保 管 库 中财 务 的义 务 等 。
某是好朋友, 一 天 李 某 带 云 某 的 儿子 ( 6 岁) 左 左去游泳, 这 是 合
法的行为。 如果李某不履行看护的义务, 不 为” 。 如, 儿子 遗 弃 年迈 的母 亲。 在 寒 冷 的 冬 日, 八 十
多岁 的 老 母 亲 刘 某 , 在 儿 子 的 家 门 口呆 了几 天 几 夜 , 儿 子就 是 不 开 门, 对 老 母 亲不 管 不 问 , 最 终 导 致 老 母 亲 在 瑟 瑟 的 冬 风 中 由于
遍 的典型的犯罪方式 , 抢劫 罪、 抢夺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大 多数 犯
罪都 必 须 通 过 犯 罪分 子 的 主 动积 极 的 行 为 来 完 成 。 不作 为是 相 对 作 为 而 言 的 , 指 有 实 施 某 种行 为义 务 的 人 , 消 极 地 不 实 施 这 种 行 为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不 作 为的 特 征 在 于
人 具 备 履 行义 务 能 力 时 , 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 某 幼儿教 师邹某 , 在明媚的春 臼 带 领4 名 幼 儿 外 出游 玩 。 走 在 最 后
浅论不作为犯罪
“ 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 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 , 对于刑法 上不作为 之“ 为义务 ” 作 的理解 , 有着不 同的观
点, 其主要为 : 1 . 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 , 或者说是行为人实 际实施 的 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 的对立 。故而不作 为义务的来源在 于 “ 防止—定 结果 的法律义务。 应 在法律承认 的情况下 , 甚至于包 括某种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 2 . 不作 为的义务范 围包括法律规定 、 职务要求 和特定情况 下的“ 见危不救 ” 。 3不作为的 “ . 特定义务 ” 于 : 于法 律之规定 、 源 基 基于特定 关系 、 基于职务 的要求以及 自己的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 于 : 1法律 的规定 ;2 合 约之规定或 职 . () () 业守则 ;3 (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 的特定危 险而产生的义务 ;4 ()
针对学界关于“ 作为义务 ” 根据或来 源的争议 , 归根结底在
于如何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 。正 因为对“ 为义 作 务” 的界定及确 定标准理 解的不一 致 , 故而产生 涉及“ 作为义 务” 的来 源或根据 的观点林立 , 莫衷一是 。
如何 理解 与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标 准问题 : 首先 , 当从 应 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 。 在法律上 , 义务 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
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 的义务 , 例如纳税 的义务 等 , 这是
积极 的义务 , 其本质在 于要 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 的行为 , 即应 为义务 。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 , 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 表现为“ 应为 而不 为” 构成 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 “ , 作为义务 ” 。 另一类是法律规 定要求人们不实施 某种行为 的义务 , 可称 为消 极义务 , 即不应为之义务。 如若违反则表 现为“ 不应为而为”构 , 成作为犯罪。因此, 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是作为义务。 其次 ,作 为义务中又涵括具有法律层 面的道德义务之违 反, 即虽然法律上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行 为人所 违反的特定义务 又同属于道德义务范畴 的义务 , 诸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引起 的特定义务 , 也构成“ 作为义务” 因为 , 。 这种情形下有的作为义 务, 具有 法律层面与道 德层面 的交融 以说 , 可 法律虽未明确规 定 , 已涉及 法律 精神之要 求 , 但 又将 突破道 德义务之界限 ,应 “ 为而不为” 明显地具有法律所要求 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说 明 则 的是 , 这种情形下 , 不仅道德上对行为人有要求 , 而且从法律 的 精神上对行为人也有要求 , 即具有道德上 的有责性和法律精神 上的有责性 , 否则 , 不构成不作为之“ 作为义务 ” 。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管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具有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其组成和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能够反映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三,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之所以制定这种犯罪构成理论,原因有三:第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第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三,有助于正确裁量刑法,也就是量刑。
所谓不作为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从表面上来看,这类犯罪貌似不像是犯罪,但细细发现可以看出,这类犯罪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这类人通常是不懂得自己应具备何种义务,应如何履行自己义务,或者,有些人知道自己的义务所在,却坐视不管,看上去只是道德上说不过去,其实,他们已然触犯了法律。
要成立不作为犯罪,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能力,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简单的说,不作为犯罪就是能做,应该做,却不做。
不作为犯罪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真正不作为犯罪或纯正不作为犯罪,另一类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或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鉴于此,本文就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首先,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也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下文统一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通常以作为形式存在的犯罪。
下文将对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来分别论述。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网上的事例:被告人王某与其妻谢某夫妻关系一直不睦。
2006年1月17日,王某与谢某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后,经村干部劝解,王某坚决要求离婚,随即两人去街道办办理离婚手续,因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未协商好而离婚未果。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公务人员或其他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本应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却不
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一般的过失行为不同,因为它基于特定的职责关系,其行为对象是一部分公共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惩罚标准都有所不同。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通常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包括行政法、刑法等。
例如,行
政法对公务员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遵守公务行为规范,以
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样的,在刑法中也对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明确了惩罚标准,以
确保他们承担起公共责任。
从这些方面来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国家推动公共服务
发展的一种必要手段。
总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专门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公共
利益,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同时,其惩罚标准
也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保证公职人员在面对职责时承担起其应有的义务,确保公共服
务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公职人员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有任何不作为的行为,以保证法律、道德及公共利益的实现。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侯印超引例:黄某不救助案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
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
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
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
事后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
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引例中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
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甚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定情况下,未尽到法定责任导致损害或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而对于不作为犯罪,就必须要对其作为的义务有清晰的界定。
在法律的视角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浅析,阐述其重要性及相关案例,并对未尽到作为义务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1. 维护社会秩序: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对于某些具体的行为,如果任其不顾,就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当有人看到他人遭遇意外伤亡却不给予帮助,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
如果每个人都不履行这种基本的作为义务,整个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2. 保障社会公平: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也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
在社会上,每个人都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就是每个人应该尽到的一个非常基本的义务。
只有在每个人都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否则,一些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另一些人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案例分析1. 不履行救助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发生有人在路上遭遇车祸或其他意外情况,而周围的人却不给予救助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在法定的救援时间和条件下,那么周围的人不给予救助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2. 不履行监护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子女发生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些父母没有充分监管未成年子女的上网行为,导致子女沉迷网络而影响学业或身心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不作为就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到位,将导致以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1. 社会秩序混乱:如果每个人都不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作为犯罪,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深入理解不作为犯罪,需要从其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以及与作为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当行为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去做,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例如,一位母亲有抚养自己年幼子女的义务,如果她故意遗弃孩子,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四,因为行为人未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一结果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行为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明确的义务来源。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由于其职业或业务的特殊性,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比如,医生在工作期间有救治病人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从而使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比如,某人不小心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将其救起。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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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作为犯罪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
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
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
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
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防疫人员,疾控人员,监狱看守人员等,爆炸物品保管人员有妥善保管爆炸物防止爆炸物致人伤亡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
但正当防卫不能引起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而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
(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即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
这种可能包含两层意思:行为人能实施和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能实施是指行为人在不受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不是不可抗力,作为行为是具有具体可行性的。
比如突发地震导致化学物品泄露,致使他人伤亡,财物毁损。
这其中的损害结果是因地震引起的,是超出人们的预测,无论是采取任何行为都是难以避免地震发生,是人为不可抗的。
行为人有能力实施,指的是行为自身有实施积极行为的能力。
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也就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是不能罚的。
恰恰是行为人具有能作为的能力有义务且能作为而不去作为,所以要用刑法去惩罚。
(三)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是确定危害结果与行为上是否存在肯定的联系,即该行为是否是引起危害结果的必然原因或直接原因,该危害结果是否是特定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必然导致的。
所以要看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危害结果和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中不作为是必然、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那么就应认定其不作为构成犯罪。
举例说明,甲饲养的动物由于疏于管理有致他人损伤的危险,其邻居多次提出意见,并经有关部门告知后仍臵之不理。
某日乙路过甲处,造甲饲养的动物攻击,重伤不治身亡。
此中,乙的死亡是由于甲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消极的管理,遭致甲饲养的动物攻击造成的。
但如果甲在他人和有关提出纠正意见时积极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加强管理,积极的去作为,就不会致乙死亡。
也就是说是甲的不作为,是造成乙受到甲饲养动物攻击死亡直接原因和必然原因。
这种直接原因和原因,使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具有犯罪理论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作为是一种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一)故意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故意,行为人知道不作为会造成何种结果或者明知可以会造成何种结果,没有去作为任其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或错误的认为自己没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
从结结果的认识上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所会引起的后果,或可能引起的后果。
从对结果态度上看,行为人要么是希望要么是放任。
行为人对自己的不作为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心态:1、此事我没主动为之,不是我引起的,我没主动救助义务。
简而言之就是行为人客观上有救助义务,但误认为自己无助义务。
顶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等。
比如紧急避险,一人为躲避他人的不法加害不小心将他人撞伤,那么作为紧急避险人对被第三人是有救助义务的。
此种救助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果避险人能救助力第三人,知道不救助,危害结果将可能会更严重。
但由于错误的认识,认为是由于不法加害人才使他撞伤第三人的,应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责任,自己没责任也没救助义务而不去救助。
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其主观上就有故意。
是一种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放纵其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
2、行为人从当时的情况出发,害怕自己受到有可能的损害或对某种情况、某种事物的厌恶而不去作。
比如对幼儿负有保护责任的幼幼教工作者,在幼儿掉入粪池,因为怕脏而不去救助,导致幼儿溺毙,其在主观上存不作为的故意。
(二)过失在犯罪理论学中,认为过失包括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自己有作为义务了解与否,不作为过失成立与否的条件。
在不作为犯罪中要看是否成立过失,要从犯罪人对不作为所引起的结果的认识和的心理态度来看。
即是否知道不作为会引发或可能引发怎样的危害结果,从心理态度上是不是望发生样的结果,是追求或放纵结果发生,还是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
只有当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作为将会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或可能发生,并且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时才成立过失。
在不作为犯罪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不认为自己的不作为将会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认为自己的不作为是绝不会带来危害结果,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犯罪人在心理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犯罪人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或可能会发生,其在心理上同样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
在这两种过失中,犯罪人都是不希望有危害结果发生。
但不管是故意的不作为还是过失的不作为,它们都同样的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过失也是一种罪过,故仍要受刑法的制裁。
区别过失与故意义在于量刑,一般认为故意的危害要大于过失。
三、不作为所引起的结果(一)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例如被害人死亡、重伤,财物的毁损,等等。
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
不作为犯罪从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上看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如故意的不作为,从而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作为不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如果不作为但未造成特定结果的,构成犯罪未遂。
二是以是否发生了严重的特定物质性危害结果,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如我国刑法中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这对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至关重要。
三是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这同样是不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
如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洗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则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处以较重的刑罚。
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都属于这种类型。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某些不作为犯罪不一定要求有直接的物质性损害的犯罪结果,而只要求具备发生物质性的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就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是不可测量的。
它不是以物质性的犯罪结果来作为犯罪结果的,而主要是非物质性的损害。
如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毁弃邮件的行为,行为人可以以不作为方式使邮件毁弃。
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的权利。
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是有形的,公民的权利不具有物质性,它是非物质性的。
又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罪中负有执行人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履行特定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以不作的方式的方式来“拒不执行”。
其侵害的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危害结果则是对是正常的司法秩序的损害。
再如放纵走私罪中犯罪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纵走私,其侵害的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
不作为犯罪,在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方面的表现,多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损害、对国家司法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损害,以及对公民某些权利的损害。
四、惩罚不作为犯罪的意义(一)惩罚不作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以不去为的方式来完成犯罪的。
它只是在行为模式上较为特殊。
其危害与作为的犯罪的危害性是一样的。
不作为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多种多样的。
不作为犯罪侵害国家的管理制度,如以不作为方式的放纵走私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该犯罪同时对国家经济建设也有破坏作用;侵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如以不作为式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公民权利,如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如以不作为方式的爆炸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是对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需要用刑罚的手段来打击这些不作为犯罪的行为。
一个国家要稳定要发展,就离不开稳定的国家制度,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基础。
我国刑法把某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惩罚不作为犯罪意在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二)教育和指引的作用不少人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这事的结果,不是我主动干的,我没动手,我不用负责”,这样的错误认识导致不少人犯罪,不作为的犯罪。
他们认为只有自己去做,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