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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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3]91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2003.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03〕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引导、扶持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技术创新性或一定技术含量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四技”服务的企业。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措施,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加快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认定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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