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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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人
08周岁 ≤ X < 18周岁 16周岁 ≤ X < 18周岁,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
< 0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人
08周岁 ≤ X < 1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司法认定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父母有权通过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
原则上恢复,例外时不恢复:婚姻关系 合法的收养行为不因未经本人同意而无效:收养关系
民事主体
返还财产或予以补偿:依继承法取得财产者
死亡宣告的撤销
无返还义务: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
财产关系
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恶意宣告他人死亡者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无限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替代责任,但是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
常态:成立即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嗣后生效
一般规定
须批准、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追认或者被撤销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
终局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但不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尚未到来
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
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
专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对象:限于他人的住宅 目的:限于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
设立:债权形式主义,自登记时设立
农村和城市兼具
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
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
取得利润并分配利润的法人:定义
不得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不得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禁止出资人滥用权利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禁止关联交易 可撤销的决议
营利法人
法人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的决议
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且不分配利润的法人:定义
不能生效或者没有生效
完成主义
发布主义 了解主义或者知悉主义
生效模式
到达主义 口头、书面以及特定场合下的肢体语言:明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推定 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沉默
默示
作出方式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
即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法人
即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类型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必设机构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地役权
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消灭:因地役权合同解除而消灭,解除的情形包括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从属性
债权让与: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原则上一并转移 债务承担: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
相对禁止:自己代理 相对禁止:双方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事先同意、事后追认、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复代理
主体适格
意思真实
有效
内容合法
欺诈(含第三人欺诈)、胁迫(含第三人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可撤销
限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民法典的体系
立法目的和根据
调整对象
绿色原则、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基本原则
基本规定
法律渊源
法律适用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起止时间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保护
≥ 18周岁 16周岁 ≤ X < 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主观标准 起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客观标准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者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关于起算的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抗辩权产生 可以全部放弃,也可以部分放弃,一旦放弃莫反悔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支付、兑付、缴付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的体系
物权编
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现实交付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产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通则
占有改定 形成判决、征收决定
其他规定
继承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
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共有
对外: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处分: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对外: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适用对象: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根本前提:无权处分 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出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完成公示
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添附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一般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
设立: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确权
互换、转让: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
专属于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对象:仅限于土地经营权 方式:出租、入股或者其它方式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事由 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效果
仅适用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延长
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适用对象
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特征
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法律效果
去头不去尾:期间计算
总则编 附则
参见侵权责任编:侵权之债
债权
财产权
民事权利
缔约过失之债
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综合性权利
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双方或者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即成立:决议行为
书面形式Leabharlann Baidu
口头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如公证、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
附条件
生效期限 终止期限
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条件与期限均影响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若民事法律行为未曾成立,则谈不上附条件和附期限
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事项的范围
有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同决定的事项
动钱动土事项 非动钱动土事项
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相邻关系
按份共有
处分
共有物整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自有份额:优先购买权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法人合并、分立的概括承受
由法人承担:以法人名义
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已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以自己名义
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
一般规定
由法人承担:以法人名义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以自己名义
债权债务由其承受:设立认为一人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设立人为数人
法人成立 法人未成立
协议监护 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人限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附条件委托监护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无顺序: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告期三个月:发出公告 判决宣告 确定代管人
构成要件
宣告失踪
自然人
代管人的权限
法律效果
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宣告的撤销
通常情况满四年 意外事件满二年,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限制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规定均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期间
诉讼时效在适用上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客观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定义
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事由
中止
延期届满,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特别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类型
先由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
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担任:代表人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抽象人格权 参见人格权编: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
人身权
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身份权
参见物权编:物权
参见合同编:合同之债
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
未被转让
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未登记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遗失物的返还
被转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有权选择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有偿回复 无偿回复
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后
遗失物发生继受取得
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债权形式主义,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
房地一体主义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应当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一般规定
物上代位性: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有约定,依约定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的物保与人保并存:先实现债务人自己的物保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无顺序
动产抵押: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
他物权
动产浮动抵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
非营利法人
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剩余财产分配
捐助法人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可撤销的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的决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机关法人:类型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无顺序: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通常情况以及意外事件未经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一年 意外事件经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三个月
发出公告
构成要件
判决宣告
死亡日期的确定
消灭,但是存在恢复的可能性:婚姻关系 继承人取得死者的遗产:财产关系
法律效果
宣告死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宣告死亡而受影响
代理
符合职务代理构成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用人单位发生效力 用人单位对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理
委托代理
没有、超越、先有后无:类型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善意相对人 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恶意相对人
未被追认
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
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表见代理
代理终止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理论分类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免责事由
仅近亲属有权起诉: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责任
近亲属有权起诉 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有权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