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_张新宝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王轶-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 年) 第一届王利明:1960 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 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 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 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 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 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 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 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 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 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 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受聘为我院博士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受聘为我院博士生导师我院召开中日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我院召开2009年度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工作会议6月9日,我院召开2009年度法学院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工作会议。
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持。
韩大元院长指出,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工作的开展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全院的长远建设以及和谐稳定发展。
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我院将始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韩院长还结合学校政策和学院的发展详细分析了我院的师资队伍结构以及今后的发展前景。
林嘉书记兼副院长明确布置了我院2009年度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日程。
她表示,从本次会议开始,我院将严格按照已确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并组织述职答辩和评议。
我院召开青年教师座谈会6月12日下午,我院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召开了青年教师座谈会。
我院青年教师们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国际化的水平,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胡锦光副院长从科研工作的角度介绍了召开此次青年教师座谈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他表示,学院将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创造条件。
韩大元院长对全院青年教师提出几点希望:希望全院青年教师强化共同体的归属意识,树立对法学院和学术研究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外语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他强调,学院一定会认真考虑青年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其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林嘉书记兼副院长指出,此次座谈会使学院更加深入了解青年教师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她对青年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们在全院工作尤其是在教书育人和学生工作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我院召开全院教师大会6月13日,全院教师大会在明德法学楼国际报告中心召开。
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参加了会议。
学校党委组织部高德步部长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林嘉书记兼副院长主持。
韩大元院长首先代表行政领导班子进行述职并作个人述职报告。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
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
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
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
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
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民法学》学习中的常见问题:心得体会与经验分享
《民法学》学习中的常见问题:心得体会与经验分享《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学科,是学生们必须要学习的课程之一。
但是,对于很多学生来说,学习《民法学》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学习经验和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学》的学习目的在开始学习《民法学》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这门课程的学习目的。
《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旨在通过对我国民法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具备民法基本知识、法律语言和思维方式,进而为学习其他法律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民法学》学习中的常见问题1. 阅读材料过多、难以理解《民法学》作为一门繁琐的法律学科,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学术论文等阅读材料,数量和难度都相当大,对初学者来说非常困难。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在课程开始前就要做好阅读材料的预习工作,根据课程大纲选择主要的内容进行阅读,加深对课程的理解。
同时,可以利用辅导材料、学习笔记等资源辅助学习。
2. 学习内容干燥无味,难以启发思考《民法学》的学习内容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比较枯燥,其中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让人难以驾驭。
但是,我们需要从法律的形式中逐渐领悟法律的本质,了解法律体系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逻辑。
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案例分析上反复练习,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思考和掌握。
3. 考试形式多样,难以应对《民法学》的考试形式多样,既有选择题,也有问答题和论述题等,而且题目难度和深度都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考试复习阶段需要注重对各种题型的熟悉和掌握,理论知识储备要够扎实,考前一定要进行模拟考试和练习。
三、学习经验分享1. 准确把握核心概念在学习《民法学》过程中,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核心概念,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这些概念是学习和掌握民法知识的基础,也是后续拓展和应用的关键。
2. 注重练习和思考《民法学》学习需要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更需要通过练习和思考来深入理解和掌握。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
2024年民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论文一、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学教育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涵盖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同时,各高校也纷纷开设了民法学相关课程,培养了大批具备扎实民法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民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增强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法治人才。
这些人才将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最后,民法学教育还能够促进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研究和传播民法文化,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推动法律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二、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学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民法学教育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学教育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理论、原则和规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使人们深入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法制现代化的推进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次,民法学教育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民法学教育通过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可以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法制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最后,民法学教育在促进法律实施和法律文化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民法学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
民法研究综述总结报告
民法研究综述总结报告民法研究综述报告民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与公民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综述民法研究的现状,并对未来发展进行总结和展望。
一、民法研究的现状民法研究的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民法主要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领域。
然而,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新兴的问题不断涌现,例如网络购物、电子合同等,对民法的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此外,由于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受到关注。
当前,民法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学者们通过研究传统的法律文本和案例,深入挖掘其中的规范和精神内涵,为其赋予新意义。
另一方面,学者们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有益建议。
二、民法研究的问题与挑战然而,民法研究仍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由于我国民法体系与思想尚未建立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理论。
其次,民法研究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学者们在研究中常常脱离实际情况,导致研究成果难以与实践结合。
此外,由于法律领域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常规研究方法有时难以适应新情况。
三、民法研究的未来发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与挑战,有必要对民法研究的未来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理论的研究,完善民法体系与思想,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建立民法研究的学科体系,培养专业化研究人才,提高民法研究的质量与水平。
此外,为了适应新情况与挑战,需要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与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工具。
总结而言,民法研究是一个重要领域,涉及繁杂而广泛的内容。
现有成果虽然显著,但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与挑战。
为了推动民法研究的发展,应加强法律理论的建设,培养专业化研究人才,并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与技术。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民法研究的发展,为社会与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建议
第19期2019年7月No.19July ,2019斐卢冉·热依木江(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54)1个人信息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1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其包含多方面。
王利明教授[1]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
根据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76条第五项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1.2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网络科技的出现,使得人们凭借计算机的超强运算能力和快捷的信息传输能力,在信息收集、处理与利用方面有了跨越式的大进步。
相比以往来说,数据和信息的增长呈爆炸式,人类已经跨入了大数据时代。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自由与数据分享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无与伦比的动力。
但是,在加速社会发展的同时,信息自由与数据分享也让我们面临着严峻的信息泄露威胁以及网络安全问题。
人们每天都在通过手中的手机、电脑与他人进行着信息交流,同时人们也在创造着信息,在网络空间留下自己的轨迹。
通过网络上人们留下的碎片化信息,再加上整理,便可以得出数据形象。
电商了解消费需求,专车清楚每天的行踪,移动支付掌握财产变动等,个体的身体、位置、通信、征信、交易等各类信息被源源不断地收集、存储在网络空间,每个人似乎都成了“数字人形”。
互联网公司在获得了用户的“画像”后,就可以划分不同人群,迎合人群的喜好和需求,针对性地做活动,投放广告。
【学习】民法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关键字】学习民法专题课程学习报告篇一:《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民法学》课程组《民法学》是法学学科核心根底课程之一,既注重理论研习又强化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国家需要的厚根底、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课程组秉持探索与创新,锐意推行教学改革,高度重视教学评估,充分利用清华大学优越的资源环境,致力于《民法学》系列课程的建设,以期建设成为国内高校民法课程的品牌。
一、课程建设的背景自清华大学1995年复建法律学系/法学院以来,法学院确立了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民商法学科的学科建设思路,先后引进了崔建远教授、马俊驹教授、韩世远教授等一批国内一流的民法学家和卓越学者为本科生开设民法课程,着力建设民法学课程。
建设伊始,民法课程分设民法1和民法2,由崔建远教授和马俊驹教授主讲。
通过先后引进韩世远教授、申卫星教授、程啸副教授、王洪亮副教授、耿林副教授,民法学课程实行改革,逐渐过渡到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债法、物权法、外国民法、侵权行为法、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在内的民法学系列课程。
民法学系列课程构筑了关于民法学的知识体系,融和了民法学根底原理、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民法学》课程拥有一支一流的专职教学师资队伍,教师年富力强,学贯中西,教学能力突出,学术研究造诣深厚。
课程组成员均具备海外研修经历,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深厚学术底蕴和国际视野。
崔建远教授特别重视兼职队伍建设,邀请法学界名师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家福教授授课,并聘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宋鱼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剑钊、袁恩泽等讲授实践课程。
形成了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学团队。
民法学系列课程已经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初现规模的课程模式,为民法学课程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根底。
二、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
法律解读老毕的视频风波
法律解读老毕的视频风波来源:公众号"法轩"|学法网作者:罗冠迪近日,毕姥爷因交友不慎,在私人聚会中的不当表现被人偷拍成视频传到了网上,其带有损害敬爱领袖名誉的不当言论,将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微博中最早转发此视频的一批人,看到今天央视做出对毕所主持节目暂停播四天的处罚,并将继续调查该视频的决定后,在感叹毕姥爷命途多舛、遥想他老人家曾给我们带来无限快乐之余,决定对本次视频风波涉及的法律问题表达一下个人看法。
在我看来,本次风波主要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公民言论自由、死者的名誉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法律问题一:公民言论自由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一国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形式很丰富,除了口头和书面,还包括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由此可以看出,言论自由的实质是公民以一定的形式向外界传达某种资讯和看法,而言论是其中的主要形式.因此,言论所具有的特点或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所必然具备的一些特点和构成。
从言论构成上讲,与言论有关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言论的内容和言论的表现形式,后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言论的传播,因为传播形式是表现形式的一种,传播程度直接决定言论的影响力——仅仅是发言者的独白或自我确认,还是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从言论的特点讲,言论既可以如实地表达一个人内心中的真实想法,也可能与发言者的真实想法不一致,即我们所说的口是心非。
发言者可能基于特定的考量,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发表与其真实想法并不一致的言论,这是依据经验法则可以证实的,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类似的经历或体会。
因此,既然言论未必就是当事人真实想法的反映,言论也未必就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法律(宪法和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因为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值得追究,那些并非出自于当事人真实想法或者并未对社会秩序产生巨大破坏的言论,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当事人也因此享有一定的自由。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0年)王轶1972年6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代表论文:1.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代表著作:《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于志刚1973年5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代表论文:1.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Abolition or retention:rethink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9年第2期。
代表著作:《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
付子堂1965年10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代表论文: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
《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2.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探讨。
《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代表著作:《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
肖永平1966年2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代表论文: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应用。
《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2.价值取向与中国冲突法立法。
《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代表著作:《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应飞虎1971年12月出生,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代表论文:1.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2.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代表著作:《信息、专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王振民1966年8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代表论文:1.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民法学参考文献目录.doc
参考文献目录一、《民法总论》参考文献目录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湾三民書局,1997年。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年。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版年。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9.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德〕梅迪库思:《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李开国:《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中国民法》,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二、《物权法》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郑玉波:《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三、《亲属继承法》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1.杨大文:《亲属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8;2.(日)粟生武夫著,胡长清译:《婚姻法之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3.范李瑛:《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4.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4;5.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8;6.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3;7.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四、《侵权行为法》建议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前使用教材为王利明著《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主要教学参考书如下: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2 .张新宝著:《<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3.《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荷兰民法典》4.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上、下卷)5.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6.王利明、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7.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首批收入的176位法学名家发表时间:2006-1-25 17:06:00 阅读数次: 658附一.按学科领域(同一学科领域法学家按姓氏汉语拼音字母排序)民商法学崔建远范健顾功耘关怀郭明瑞江平梁慧星刘春田刘凯湘龙翼飞马俊驹沈四宝石少侠司玉琢孙宪忠覃有土王利明王卫国魏振瀛巫昌祯吴汉东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尹田赵旭东郑成思诉讼法学卞建林常怡陈光中陈桂明陈瑞华陈卫东崔敏樊崇义顾培东江伟景汉朝李浩刘家兴龙宗智沈达明宋英辉谭兵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徐静村严端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刑法学曹子丹陈明华陈兴良储槐植高铭暄顾肖荣何秉松何鹏姜伟康树华梁华仁罗大华马克昌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孙谦王作富张明楷张智辉赵秉志周道鸾法学理论付子堂葛洪义郭道晖郝铁川贺卫方李步云李林李龙刘瀚刘作翔吕世伦沈宗灵石泰峰舒国滢孙国华孙笑侠王晨光谢晖信春鹰张文显朱景文卓泽渊经济法学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杨紫烜张守文种明钊法律史陈盛清范忠信高恒韩延龙何勤华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蒲坚邱远猷吴建璠武树臣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张晋藩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方世荣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许崇德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张庆福张树义周叶中朱维究国际法学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韩德培黄进李双元梁西刘楠来饶戈平芮沐余劲松曾令良张乃根周忠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07年名家名单上没有的法学家于安尤克介王灿发王明远王保树王家林冯军卢建平叶林田思源刘俊海刘剑文朱慈蕴汤贡亮应松年张明杰张新宝李明德李顺德杨建顺汪劲陈泽宪陈甦周光权郑胜利唐广良徐孟洲蔡守秋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于安马怀德尤克介尹田王卫国王利明王灿发王明远王保树王家林冯军卢建平史际春叶林田思源龙翼飞刘春田刘俊海刘剑文刘隆亨孙宪忠朱慈蕴汤贡亮应松年张守文张明杰张新宝李明德李顺德杨建顺汪劲沈四宝陈卫东陈兴良陈泽宪陈桂明陈甦周光权郑胜利赵旭东赵秉志唐广良徐孟洲崔建远蔡守秋于安:法学博士。
海淀法院18位任课教师简介
海淀法院18位任课教师简介1、蒋强蒋强,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5年7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担任知识产权法官以来,独立审结了400余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擅长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曾在北京大学等多家单位讲授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课程。
发表论文《知识产权共同诉讼研究》,代表性著作:《知识产权法焦点难点指引》(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下同)、《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
2、尚秀云尚秀云,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员,资深法官。
因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出色表现,曾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曾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并荣立一等功。
2002年荣获第三届“中国内藤国际育儿奖”。
2005年被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11部委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突出贡献奖。
是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
尚秀云是我国第一代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法官,从1987年至今,她怀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公正高效地审结了数百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处少年犯832人,其中有206人被判处了非监禁刑,在这些非监禁刑未成年人中,有19人考入了包括清华、北京理工大学在内的大专院校,有3人考取了研究生,有7人因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被减刑。
许多被她那母亲般的情怀所感化、教育过的失足少年,都发自内心地称呼她为“法官妈妈”。
尚秀云先后担任北京市八一中学、中央民族大学附中、远大职业高中、鸿雁打工子弟实验学校等学校的法制校长。
曾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少年法庭审判长培训班,并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兼副班长。
她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期间,积极参政议政,呼吁家庭、学校、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为修改健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提出多项建议并被采用。
佟柔_新中国民法学奠基人
( 一) 家史 先师佟柔的祖父佟喜亭于清末 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 民国初年病 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 数学系, 后因残疾赋闲在家。家中事 务, 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先师 有 兄 、姐 、妹 8 人 , 幼 时 家 境 日 衰 、生 计艰难。这些出生于没落贵族的儿 女, 在那内忧外患的年代, 没有选择 没落, 他们纷纷投身抗日救亡和推翻 封建统治的革命事业。台儿庄战役, 其大哥为失踪的抗战军人, 二哥血洒 疆 场 ; 其 三 哥 、四 哥 也 为 抗 日 战 争 和 解放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师则在 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沧桑之后成长为 一位学术巨匠。
1987 年, 在《民法通则》座谈会上发言 定 》中 提 出 的“ 两 权 分 离 ”理 论 为 依 据, 对传统的经营管理权理论进行了 扬弃。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坚 持 国 家 所 有 权 制 度 ; 2. 不 赞 成 企 业 法 人( 相 对 ) 所 有 权 和 双 重 所 有 权 的 观 点 ; 3. 享 有 财 产 所 有 权 不 是 企 业 法 人 的 必 要 条 件 ; 4.经 营 权 不 包 括 管 理 权 ; 5.股 份 公 司 和 有 限 公 司 的 财 产 权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经 营 权 , 而 不 是 所 有 权 ; 6.经 营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物权。②
三、为学
佟老师对我国民法学最杰出的
贡献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关于民法 调 整 对 象 的“ 商 品 关 系 说 ”;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财 产 权 的“ 两 权 分 离 说 ”。 而 且, 佟老师十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 一) 商品关系说 佟 老 师 指 出 :“ 商 品 经 济 是 提 高 生产力的方式, 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 产主义不可逾越的鸿沟。资本主义可
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
cessor is not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stipulated in the Civil Code. When the subjective state of the information processor is in⁃
下,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进行体系性的思
难以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也难以产生实际的
考,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笔者将立足于中国现有
财产损失。 如果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需要造成严重精
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日本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
神损害和实际的财产损失,那么大量的侵害个人信
赔偿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息的损害赔偿( 民法学研究会 2021 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九期) 》 ,载微信公众号“ 中国民商法律网”2021 年 11 月 17 日,https: / / mp.weixin.qq.com /
s / t6bqea22n4j7cT_zzfDT⁃A。
——兼论风险社会中损害的观念化》 ,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 年第 5
息所具有的财产利益而受到损害或者造成被侵权人
的精神损害;二是个人信息泄露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三是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这种损
失既包括个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电信诈骗等下游损
失,也包括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风险而支
付的预防成本。 在个人信息泄露造成其他财产损失
民法新论(上、下)
民法新论(上、下)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1995(000)002
【摘要】本书分上下两册。
上册是对民法总则和民事责任等基本问题的阐述,下册是对几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的阐述,全书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为依据,结合我国司法审
判实践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本书借鉴了国外民法研究的一些新理论成果,对各种观点和学说作了比较客观的评
价和介绍。
【总页数】1页(P149-1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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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在实务上的最新发展(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及九一年度若干判决的评释 [J], 王泽鉴;
2.多元文化视域下的张承志研究——读马丽蓉《踩在几片文化上:张承志新论》 [J], 陈佳任
3.《民法典》业主表决权制度:新常态下物管新图景(上) [J], 宋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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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年第3期(总第167期)法治述评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张新宝*内容提要: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30年的民事法律立法进程以及与此相关的民法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行了宏观性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可能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的/中国特色0进行一些探讨,对其未来的发展走向作出大致的预测。
认为中国的民事立法和主流民法理论已经开创了一条有别于/民商合一0与/民商分立0的折中立法模式的/第三条道路0并将继续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行;随着民事立法从粗放向细密复杂转型,在范式上需要实现由/立法论/向0解释论0的转型;民法学作为学术将会沿着科学理性主义方向和强调中国特色的实用主义方向发展,这两个方向会彼此影响和渗透,但是不会彼此取代。
主题词:中国民法 民法学 研究现状 走向展望 中国特色一、序说新中国建立已逾60周年,建国前夕废除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民国/六法全书0。
在建国后的前30年(1949)1978)里,法治建设的步伐缓慢而沉重,民事法律的建设亦复如此。
¹出于本文之目的,作者将主要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30年的民事法律立法进程以及与此相关的民法理论研究之发展做一个宏观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可能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的/中国特色0进行一些探讨,对其未来的发展走向作出大致的预测。
80多年前,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º民国政府制定民法典时对/民商分立0的德国、法国立法体制和/民商合一0的瑞士立法体制进行了研究,在比较法的经验基础上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条道路:只制定一部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类似于/民商合一0);»但是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制定为单行法,作为隶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0(又类似于/民商分立0)。
¼一直以来,此种有别于/民商合一0与/民商分立0的折中立法模式深获广泛赞同,中国的民事立法和主流民法理论102*¹º»¼5中国法学6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0年12月初,作者受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第二大学邀请,参加中意建交30周年法学家圆桌会议,以此文初稿作会议的主旨发言。
回国后经资料补正,形成本稿。
感谢斯基巴尼教授、费安玲教授的精心安排,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红博士对资料补正提供的大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5民法草案6始于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但由于此后发生/整风0、/反右0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新中国第二部5民法草案(试拟稿)6始于1962年,成于1964年7月,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0而中断。
由于两次民法起草皆因政治原因而被中断,故这一时期唯一正式颁布实施的民事法律是5婚姻法6(1950年)。
当时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也是离婚案件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裁判的依据是5婚姻法6和/民事政策0。
1928年12月民国政府设立立法院,负责法典编纂工作;1929年1月,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从同年2月1日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民法典完成。
该法典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等拟定的5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6,详述采纳民商合一之理由,其主要理由:中国本无商人之特殊阶级存在,不宜单独立法;商法仅为民法之补充;若制定商法典,当以商行为为标准,但商行为与非商行为,殊难界定;若采民商法分立,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在法律适用上亦感困难;制定民商合一法典,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及现代立法之潮流。
参见胡长清:5中国民法总论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另行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理由:(1)因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事项,商界习惯日新月异,如订入民法典则修改不便;(2)海商法、保险法中大部分事项具有行政性质,如订入民法典,则学理上为不可通;(3)此前已有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法律草案,只须稍加修改,即可颁行,较之再另行入典,方便易行;(4)如全部订入民法典,则卷帙浩繁,检阅不便。
参见前注»,胡长清书,第29页。
时至今日仍然坚持沿着这条/第三条道路0继续前行。
½今天的中国尚无一部民法典。
处于民事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法律是1986年颁布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其他重要的民事法律还有1999年5合同法6,2007年5物权法6和2009年5侵权责任法6。
现行5婚姻法6制定于1980年,修订于2001年,而5继承法6则是1985年制定的,5收养法6是1991年制定的,修订于1998年。
在这些民事法律之外,还有5公司法6(1993年制定,2006年修订)、5票据法6(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5担保法6(1995年)、5海商法6(1992年)、5保险法6(1995年制定,2002、2009年修订)、5破产法6(2006年)和5证券法6(1998年制定,2004、2005年修订)等商事法律。
这些商事法律大多是近20年制定的。
¾尽管在立法模式上选择了/第三条道路0,立法机关没有制定一部包括/商人0、/商行为0等内容的5商法典6或者5商事法通则6,但是在中国法学界,民法学和商法学则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
广义上讲,民法学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亲属法和继承法方面的问题;狭义而言,民法学则集中研究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和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则为分别为知识产权法学者和婚姻法学者所研究。
在中国法学会系统,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是独立于民法学研究会的专门研究会;在大学本科课程设置上,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学和继承法学也往往是独立的课程而不属于狭义的民法学课程。
商法学者们也有隶属于中国法学会且独立于民法学研究会的专门研究会即商法学研究会,近几年来还派生出来了更专门化的一些研究会,如证券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
商法学者们关注于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商法学者致力于商事法一般问题的研究,甚至主张商法的独立(/民商分立0),呼吁制定商法典或者/商事法律通则0。
¿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一个好的私法学者,往往都是法解释的大家。
À中国当代的情况则不一样。
30年来的众多民商事法律立法活动,为学者成长、参与和贡献提供了大量的机会。
许多私法学者的主要功夫不是用在对法律的解释上,而是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在/立法论0的层面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衡量一个中国法学家尤其是私法学者的成就,人们也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立法程序的参与度以及发挥的作用作为重要的砝码。
Á二、民法通则:四分之一世纪的民法统帅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新中国第三次民法法典化运动最终不是以一部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而是催生了一部仅有156个条文的5民法通则6。
l u 这部法律自1986年颁布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的/基本民事法律0。
从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了一部民法典总则所要求的主要制度与规定,同时将民法分则的内容压缩在/民事权利0和/民事责任0两章中,使之成为一部微缩的民法典。
l v 103张新宝: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½¾¿ÀÁ l ul v 现行5民法通则6、5合同法6、5担保法6等均为民商合一的立法,未来民法典亦应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参见梁慧星:5民法总论6,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王利明:5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6,载徐国栋:5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115页。
此外与民法有关的重要法律还有:5产品质量法6(1993年制定,2000年修订)、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1993年)、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1994年制定,2007年修订)、5土地管理法6(1998年制定,2004年修订)、5农村土地承包法6(2002年)等等。
参见王保树:5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6,载5法学研究62005年第1期。
如德国的L arenz ,Cana ris ,Esser ;日本的我妻荣、星野英一;我国台湾地区的王泽鉴等人。
如早在1980年代,佟柔、谢怀栻、江平、王家福等老一辈民法学家对5民法通则6的制定贡献甚巨,此后在从1990年代持续到现在的民事立法浪潮中,梁慧星、王利明、孙宪忠、杨立新、崔建远等人对5合同法6、5物权法6和5侵权法6等法律的制定,功不可没。
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新中国第三部5民法草案(一至四稿)6。
5民法草案(第四稿)6包括8编: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
5民法通则6是在5民法草案(第四稿)6第一编总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5民法通则6共9章,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法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
这部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基本法律反映了先进的民事法律理念,同时对社会进程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必然要求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合同自由等法律原则作出了规定。
另外它还有两个重大贡献:一是强调了对人格尊严、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等)的保护;二是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将侵害物权的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侵权责任置于同一视野进行规范。
四分之一个世纪对于许多国家的民事法律以及市民生活来说,其变化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过去的近30年里,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
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其经济和商业方面的高速发展以及以加入W TO 为标志的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经济体系的融合,向包括5民法通则6在内的诸多法律提出了挑战。
放弃/宜粗不宜细0的指导思想,制定理念先进、体系科学、规范完备的民事法律以调整日趋复杂的民事关系成为立法者和学者的共识。
近11年来,中国的立法部门先后颁布了5合同法6、5物权法6、5侵权责任法6等重要民事法律,实际上这些法律大部分取代了5民法通则6中有关/民事权利0和/民事责任0这两章的主要内容。
可以期待的是,5民法通则6中关于民法总则的规定会在未来的5-10年内得到一次全面的修改,并可能最终被整合到一部民法典中。
对此,学界有普遍的共识,也曾经是立法部门规划过的事项。
三、合同法:符合国际规则的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中国在1981年、1985年和1987年相继颁布了5经济合同法6、5涉外经济合同法6和5技术合同法6,此三部合同法被称为三足鼎立的/经济合同法0体系,这一体系对于调整改革开放初中期的交易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