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人口发展情况,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生育政策目标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育政策内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生育服务第六条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生育权益保障第八条生育权益保障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生育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生育假期待遇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期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条生育就业保障国家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就业权益,禁止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生育政策的责任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侵害生育权益的责任侵害公民生育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是关于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2020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2020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2020】女职工参加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满6个月,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男职工参保满12个月,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其中产前检查限额1000元。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办结续保手续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的续保人员,不予补录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 5月 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合并运行。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安徽省职工开始关注自身和家庭的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和促进职工生育,保护参保职工生育权益,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了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参保资格、参保条件、保险待遇、缴费责任、保险期间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暂行规定规定,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2.在安徽省内有固定工作地点的职工;3.在安徽省居住并工作的外籍职工。
三、参保资格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资格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2.在安徽省内有固定工作地点的职工;3.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职工,且与被保险人登记的配偶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4.在安徽省居住并工作的外籍职工;5.具备法定赡养责任的职工。
四、参保条件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为:1.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参保资格;2.职工必须在安徽省内工作;3.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4.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作证明等。
五、保险待遇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获得的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育补贴: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3000元的生育补贴,生育二个孩子可获得6000元的生育补贴;2.医疗费用补偿:在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补偿。
3.产前检查费用补偿: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补偿。
4.生育福利:在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护理补贴、生活补贴、母亲护理补贴等。
生育保险政策2020
生育保险政策2020【生育保险政策2020】一、2020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四、2020年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2020年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六、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及医疗费待遇。
1)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由医保局按本人生育或流产当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2)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医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
3) 正常产900元4) 难产1200元5) 剖宫产2500元6)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七、2020年生育保险产假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包括:顺产为98天,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增加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增加42天,引产按照流产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日期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为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为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为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为14天。
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
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劳动法新规生育保险《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2020年的新生育政策条例
2020年的新生育政策条例一、前言为了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在2020年全面修订了《生育政策条例》。
本 document 将详细阐述2020年新生育政策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政策目标1. 稳定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总量适度增长。
2. 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3. 提高人口素质,提升国家竞争力。
4. 强化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增进家庭幸福。
三、主要内容1. 生育政策1.1 提倡适龄婚育,鼓励生育第二个孩子,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
1.2 取消生育限制,实行生育自主权。
1.3 加强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和保障,提高生育待遇。
2. 生育政策支持措施2.1 生育假:规定女性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男性职工享受陪产假。
2.2 生育保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障水平。
2.3 育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育儿补助。
2.4 教育支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提高幼儿园覆盖率。
3. 人口结构优化政策3.1 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分布。
3.2 促进性别比例平衡,遏制重男轻女现象。
3.3 提高人口素质,实施优生优育政策。
4. 家庭发展政策4.1 强化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4.2 增进家庭和谐,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
4.3 关心单身和失独家庭,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四、政策实施与监管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新生育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地。
2.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新生育政策的认知和接受度。
4. 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总结2020年新生育政策是我国根据当前人口形势和发展需要,对原有生育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实施新生育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提升家庭幸福指数。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推动新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美好家园、实现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20文档2篇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20文档2篇New 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aternity insurance 2020 document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20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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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20文档2、篇章2:上海12月起实施生育保险新规文档篇章1: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20文档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已经正式出台,以下由小泰为大家提供的“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2020济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新规定
2020济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新规定一、实施范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二)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
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有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4.剖宫产的3800元。
济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三)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四)其他医疗费用。
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
宫内节育器的报销标准按照我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申报审批程序生育医疗服务价格涨了,报销将如何变?5日,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涉及生育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由生育保险来“买单”。
此次调整将于近期实施,凡是6月1日(含)后生育的参保女职工都可以按新标准执行。
记者算了笔账,按上述调整,阴式产将增加662元:接生费、手术费增加560元;如住院3天,床位费、二级护理费增加102元。
济南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增加了生育职工的医疗负担,其中顺产、阴式产、剖宫产分别增加512元、662元和764元。
2020年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of maternity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of J iaozuo City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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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据了解,焦作市上月出台的《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下文是小泰收集关于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的亮点解读。
20xx年最新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亮点解读生育保险亮点一:生育定额补偿标准上调“以市民最关心的女职工生孩子为例,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要是顺产的话,市区女职工能比以前多拿600元补贴,剖宫产能多拿800元补贴。
”7月11日,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一番解读。
新政重要的一点是,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大幅提高。
换句话说,今后女职工生孩子自己掏的钱更少了。
之前,焦作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为: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200元;顺产(正常分娩)每人次1200元;难产(异常分娩)1400元;剖宫产(剖宫术)30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3600元。
《细则》中生育定额补偿标准普遍上调:产前检查800元;顺产(正常分娩)市级1800元、县级1600元;难产(异常分娩)市级2200元、县级20xx元;剖宫产市级3800元、县级36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4400元。
生育保险亮点二:职工领取待遇方式改变据了解,过去,焦作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报销费用先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
2020年生育津贴有哪些新规定
2020年生育津贴有哪些新规定参保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宝宝后,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领取生育津贴。
往往女职工们会关注生育津贴可以领多少?怎么领?生育津贴如何计算?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生育医疗费用(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核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的手续办理。
二、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参保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要求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得与晚育津贴重复享受),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见附件1),送交参保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补发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三、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津贴时,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生育津贴后,其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备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备查。
生育保险津贴政策2020年
生育保险津贴政策2020年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2、生育医疗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1、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2)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3)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4)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5)流产每人次10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1)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2)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3)取残环、嵌顿环200元(4)皮下埋植术150元(5)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6)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7)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8)药物流产300元(9)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10)输精管结扎术500元(11)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12)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3、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数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1)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例子:张小姐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
则她一共有产假98(基本产假)+30(延长产假)=128天,生育津贴=9000/30*128=38400元。
2020年全新的生育计划条例
2020年全新的生育计划条例1. 总则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生育政策2.1 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别确定生育政策。
2.2 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夫妇双方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生育登记。
2.3 鼓励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3. 生育支持政策3.1 完善产假制度。
夫妇生育孩子后,女方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男方享有陪产假。
具体放假天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 提供生育保险支持。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3.3 提供育儿津贴支持。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育儿津贴。
3.4 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增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3.5 提供医疗保障。
每个孩子都应当参加医疗保险,减轻家庭医疗负担。
4. 生育限制政策4.1 严格控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4.2 禁止任何形式的行为。
4.3 严格控制生育间隔时间,夫妇在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应当间隔至少三年。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附则6.1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法规。
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2女性在生育期间应该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生育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2020年生育保险能报多少钱?2020年二胎生津贴报销标准、比例、流程
⼀、产假1、⼥职⼯顺产、早产,享受90天⽣育津贴;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术的,增加15天⽣育津贴;3、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15天⽣育津贴;4、妊娠流产、引产,享受30天⽣育津贴;5、妊娠因病流产的,享受30天⽣育津贴。
⼆、⽣育营养、围产保健补贴1、⽣育营养补贴300元;2、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次性⽣育补贴1、流产400元;2、顺产 2400元;3、难产和多胞胎⽣育4000元。
⼀、⼆胎⽣育险报销标准2020年是怎么规定的1、⽣育保险基⾦以⽣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职⼯妊娠7个⽉(含7个⽉)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7个⽉早产的,享受3个⽉的⽣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术的,增加半个⽉的⽣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妊娠3个⽉(含3个⽉)以上、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的⽣育津贴,妊娠3个⽉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的⽣育津贴。
⽣育津贴以⼥职⼯产前或计划⽣育⼿术前12个⽉的⽣育保险⽉平均缴费⼯资为计发基数。
2、⽣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育⼥职⼯可享受⽣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次性⽣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育保险的⼥职⼯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时,可享受⼀次性⽣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育4000元,对参加⽣育保险的男职⼯,其配偶未列⼊⽣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第⼀胎时,可享受50%的⼀次性⽣育补贴。
4、⽣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职⼯产假期间本⼈基本⼯资、奖⾦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育⼿术费,包括因计划⽣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埋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费⽤,列⼊⽣育保险基⾦结付范围。
⼆、⼆胎⽣育保险报销条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为职⼯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与计划⽣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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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
(⼀)⼥职⼯⽣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育⼿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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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
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
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
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
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
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
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
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
术费800元)。
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
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
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
合理的经济补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生育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
究其刑事责任。
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
比较窄。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
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
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
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也就
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
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
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
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
顺利地度过生育期。
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
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
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
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
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
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
中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另外,在中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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