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申请设立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号)中关于“积极开展技能竞赛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各行业企业职工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需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云南省2011-2013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方案》安排,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项赛事安排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2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提升省内竞赛质量”为主题,着眼于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竞赛技术标准,调整竞赛工作规则,逐步形成我省技能竞赛与国内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学习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竞赛内容(一)组织参加全国一类、二类竞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的省级选拔赛,20个工种。
第五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第四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数控车工、数控铣工、CAD机械设计、加工中心操作工、机电一体化、信息网络布线、移动机器人、车身修理、汽车喷漆、网站设计、电气装置、空调和制冷、模具制造、汽车艺术、园艺、车工、无线电调试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全国首届验光配镜技能竞赛云南选拔赛: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员。
(二)组织开展我省行业企业的技能竞赛,24个工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云人社通〔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加快推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25日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2〕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紧贴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作者:来源:《山西教育·管理》2024年第03期1月17日至18日,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中国教育学建设研究。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督学王嘉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主任洪大用,天津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旭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指出,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聚焦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构建教育学科“三大体系”,在理论创新、决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树立了构建中国教育学的学术自信。
教育科研战线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战略和民生属性,明确新时代教育科研的历史方位,深化有组织重大科研探索,增强构建中国教育学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是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术建构和学理阐释,推动形成新时代教育思想。
二是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教育传统,坚定基于文化自信的中国教育自信。
三是关注重大教育现实问题,增强研究的原创性、本土化和竞争力。
四是参与重构全球教育知识体系,为世界教育知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五是创新数字教育理论,引领教育数字化新赛道。
天津市教科院、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人作工作交流。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作研究进展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等9所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围绕中国教育学建设作研讨。
中国教育学建设项目组专家咨询委员、成员,部直属师范大学主要领导、有关高校负责同志,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各省教科院所和规划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同志参会。
2024年云南省职称评审通知
2024年云南省职称评审通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 2024 年云南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2、申报副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3、申报中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的要求,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发明等。
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为准。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云人社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0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6号),设立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
现将《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2018年4月11日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从2017年起投入300万元,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绩效对投入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投入期限不超过5年,接受社会各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条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评估优秀的博士后站进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8)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附: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民办科技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集体、个体或合伙创办的,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的,实行自行决策、自主经营、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智力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凡具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留职停薪人员及社会上自学成才的待业人员,均可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的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科技人员,准予在云南省境内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
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确定研究、开发、服务、经营方向。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研究、开发(包括二次开发)并推广应用;(二)对引进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推广和移植;(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培训;(四)销售经批准的自身研制的中试产品、科研新产品、仪器设备等;(五)对养殖业、种植业进行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其研究成果;(六)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批准后,充当技术交易的中介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云人社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精神,针对金融危机和严重旱灾对我省就业局势的影响,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全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抗旱救灾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农民工转移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稳岗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性资金的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和严重旱灾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云人社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9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驻滇中央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素质,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建设要求,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云劳社发〔2008〕14号),现就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进度安排资格申报:4月;培训、鉴定:5月至8月;综合评审:9月、10月;核发证书:11月、12月。
请各州市按照以上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本年度机关工考工作(一)工作计划备案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及时报送省工考办备案。
各项培训、鉴定计划应在开班前10日内上报省工考办审核,经核准后,试题由省工考办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并于鉴定前7日内发送。
(二)资格申报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已就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
请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或持证年限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提前安排培训鉴定。
2.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总体比例和职数调控。
各州市和省属各部门2009年度技师职数已下达(详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各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9号)、《关于下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8号),网页查询:/ggfw/pxjd/jc.aspx),请严格依据本年度技师空缺职数,按1:1推荐人员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增加鉴定工种和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增加鉴定工种和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云人社复[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增加鉴定工种和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人社复〔2010〕78号)昭通市、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你们关于申请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增加鉴定工种和等级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名称、鉴定工种、鉴定等级(一)同意在昭通大关县职业高级中学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定为“云南省第254职业技能鉴定所”。
鉴定工种(职业)为:农艺工(5-01-01-01)、中式烹调师(6-12-04-01)、计算机操作员(3-23-03-01)、客房服务员(4-04-01-02)、家畜饲养工(5-03-01-01)、餐厅服务员(4-03-05-01)、混凝土工(6-23-03-01)等7个工种。
以上工种鉴定等级为初级、中级。
(二)同意在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定为“云南省第255职业技能鉴定所”。
鉴定工种(职业)为:焊工(6-04-02-05)、冷作钣金工(6-04-04-01)、化学检验工(6-26-01-01)、维修电工(6-07-06-05)、机修钳工(6-06-01-01)、化学计量工(6-26-04-07)、废水处理工(6-25-03-02)、合成氨生产工(6-03-04-01)、化工总控工(6-03-01-17)、锅炉操作工(4-07-03-04)、尿素生产工(6-03-04-02)等11个工种。
以上工种鉴定等级为初级、中级、高级。
(三)同意在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定为“云南省第256职业技能鉴定所”。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94号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进一步盘活用好现有人才,鼓励高层次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促进基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现将《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9日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发挥高层次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持引领作用,鼓励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工作,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遵循“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推动我省特色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工作,破解一批基层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转化推广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推动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
从2014年至2020年,支持每个县建立2-3个专家基层工作站,鼓励和引导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到县及县以下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进行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合作攻关、培养人才、技术指导、决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临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精神,组织开展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理编制工作。
经全面清理、征求意见建议、集中审核,现将市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一、全面公开内部审批事项。
经全面梳理,目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统计局、移民局、档案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17个部门内部审批事项100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面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机构编制网、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公布。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凡未列入《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不得实施,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由基层政府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再逐级上报审批,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再多个部门相互审批。
三、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
确需增加的事项,由部门按照规范和要求调整后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核后纳入管理。
新增事项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确实难以完成的,须明确以工作日为单位的具体时限,不得使用模糊表述。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所有职权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必须为,管住权力任性、堵住寻租腐败,使之清单化、公开化、法治化。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4年云岭首席技师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4年云岭首席技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云人社发[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4年云岭首席技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80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单位: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89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2号)要求,经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耿家盛等45人为云岭首席技师,云岭首席技师领衔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
请你们要重视云岭首席技师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加强政策指导、服务、管理,云岭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落实配套资金,认真实施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各项制度,确保项目目标顺利完成。
要大力宣传云岭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云岭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社会影响力。
附件:2014年云岭首席技师名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9月4日附件:2014年云岭首席技师名单耿家盛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陈建发昆明铁路局杜宁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魏忠明云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范志伟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鄢赪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东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建民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秦选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黄庭福昆明高级技工学校肖强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华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龙斌玉溪技师学院向可学保山高级技工学校张彦青楚雄技师学院彭彪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潘文忠景洪市职业高级中学洪锦文大理恒源汽车集团赖白康云南丽江建福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杨绍军保山公路管理总段杨洋云南交通技师学院王秀然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卫民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小湾水电厂杨永生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熊爱玲云南铜业高级技工学校代云华昆明铁路局杨跃大理技师学院陈荣灿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林敬剑云南昆船第一机械有限公司周虎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兴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宣林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刘标胤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景洪水电厂林安川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向华昆明铁路局杨森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发敏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瑞东云南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分公司丁晓亮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强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罗华云南昆船第二机械有限公司杨自红十四冶建设云南第二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朱朝盛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李俊宏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卷烟厂代正元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特制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依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库是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基础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都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评委库的方式重新组建和进行管理。
组建和管理权限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云职改字[1992]第05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入选评委库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技术水平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能认真履行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云政办发[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
(三)取消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职责。
(四)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划给云南省商务厅。
(五)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云南省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高评委会承办部门须严格按照评审计划的安排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提前或延期。
二、评审工作须严格按《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云人〔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于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由各高评委会承办部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共同抽取参会评委。
三、为确保评审工作按计划顺利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须于评审计划安排时间之上月底前送达评委会承办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7日云南省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评审时间高评委会名称承办部门六月省中专学校高级讲师评委会省艺术系列一、二级职称资格评委会省地震系统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地震局七月省中学教师高级教师评委会省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委会省自然科学研究系统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评委会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评委会省热作专业高级农艺师评委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月省优秀中青年破格高评委会省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委会省城建环保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林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地质测绘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兵器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委会省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评委会昆明市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委会昆明市机电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统计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九月省农业技术高级农艺师评委会省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评委会省电子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农机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矿冶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化工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轻纺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建材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九月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评委会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评委会省社会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委会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评委会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评委会省公证专业二级公证员评委会省民族语言翻译专业译审、副译审评委会省文学创作一、二级职称资格评委会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评委会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评委会云南民族大学副教授评委会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广播电视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昆明市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昆明市艺术系列二级职称资格评委会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评委会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省社会科学院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省档案局省司法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省财政厅十月省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评委会省技校教师高级讲师评委会省党校系统高级讲师评委会省畜牧兽医专业高级畜牧兽医师评委会省律师专业一、二级职称资格评委会省药学专业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评委会省外语翻译专业副译审评委会云南大学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昆明理工大学教授评委会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评委会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评委会昆明医科大学副教授评委会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评委会昆明市中专学校高级讲师评委会昆明市中学教师高级教师评委会昆明市农业技术高级农艺师评委会昆明市畜牧兽医专业高级畜牧兽医师评委会昆明市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昆明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委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党校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农业大学昆明医科大学西南林业大学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农业局昆明市农业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十月昆明市图书资料(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评委会省信息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医药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一月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评委会省煤炭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评委会省播音专业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评委会省体育专业高级教练审核组省党校系统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昆钢集团公司冶金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广告专业高级广告设计师评委会西交集团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评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委党校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结束——。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新区党群工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为鼓励高层次专家到基层开展科技和智力服务,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和基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94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省首批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省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农村社区、行业协会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一)申请设站单位须符合规定的申报范围,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省县(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
2、拥有一定规模和实力、能够配合进站专家开展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3、能够为进站专家开展研发、实验等工作提供场地、经费等服务保障条件。
4、与拟进站专家签定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制定近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审核参加评优评先企业或个人初审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审核参加评优评先企业或个人初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云人社办[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审核参加评优评先企业或个人初审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办〔2013〕58号)各有关企业:近年来,中央、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表现突出企业和个人的表彰力度,依据各级各部门评优评先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需要签署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并加盖印章参加推荐评审。
为了规范、高效、便捷地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特将我厅推荐审核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流程(一)申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推荐评优评先的正式通知后,需提前一周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书面申请。
(因部分企业涉及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依法规范用工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需要向州市一级部门了解核实。
)(二)人社厅办公室依据申报企业的申请,安排相关处(局)在一周内提前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申报企业报我厅评优评先正式推荐材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汇总相关处(局)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批示后,为企业办理签章手续。
二、其它事项(一)不属于推荐审核评优评先,但需要我厅核实相关情况的,均按照上述程序酌情办理。
(二)参加评优评先个人的审核事宜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三)初审时需填写申请表,可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下载。
联系人:刘青联系电话:0871-******** 67195717(传真)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510室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参加评优评先单位或个人初审申请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8月2日附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质量工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质量工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云市监人字〔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质量工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人字〔2019〕29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47号)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我省质量工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原云南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程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质量工程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化、计量和质量3个专业。
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云南省食品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19年暂不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云南省质量工程中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专业对应质量专业进行评审。
二、工作安排2019年质量工程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拟于8月、10月进行,申报范围及条件按《云南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10〕177号)规定执行。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2019 年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64 号)办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封面准确填写申报的专业(标准化、计量、质量),A3纸双面打印中缝骑马钉装订,贴照片,不受理A4纸打印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19年已启用新版表格,可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报。
填写此表中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工种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工种变更负责人地址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工种变更负责人地址等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医院协会等相关单位: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增加培训工种、变更负责人地址及注销办学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省医院协会设立职业培训学校
云南省医院协会设立职业培训学校。
名称为:云南医康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学校编号:0000004000151;地址:昆明市青年路176号;负责人:段其雄;培训工种为: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护理员。
培训等级为:初、中级。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1]24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9.0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
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249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经济组织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单位自主聘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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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工种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云人社复[2010]7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
培训工种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人社复〔2010〕71号)
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增加培训工种等级和变更地址、法人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下列单位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
(一)云南省专家协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兴业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38: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25号:负责人杨汝鉴:培训工种为:农产品经济人、蔬菜加工工、餐厅服务员、营业员、客房服务员。
培训等级为:初、中级。
(二)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39:地址昆明市永昌路189号:负责人杜汝清:培训工种为:蔬菜加工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手绣工、农产品经纪人、花卉园艺工、果树工、绿化工、插花员、砌筑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
培训等级为:初、中级。
(三)云南省继续教育协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云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40:地址昆明市如安街省军转培训中心:负责人薛丽丽:培训工种为:人力资源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
培训等级为:初、中、高级。
(四)云南技工教育集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技工教育集团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41: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北路2号:负责人周世华:培训工种为:化工总控工、化学检验工、计算机操作员、无机化学反应工、和成氨生产工、过磷酸钙生产工、复合磷肥生产工、微量元素混肥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