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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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
一、具体分析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1、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
2、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3、劳动权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而且应当为公民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保障。
为此,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责任,以及国家保护劳动权的根本目的,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4、休息权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同时,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未得到保障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乞讨权案例分析
案例:最近网上热炒的“犀利哥”引起了社会对街头流浪乞讨群体的广泛关注。
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乞丐者的行列,他们行走于繁华的街头,晃荡在大学校园周围。
我们不能否认有些人确实是因为生活的困顿使他们只能通过乞讨的方式向社会求助,但被人操控的职业乞讨者和一些好逸恶劳的人也同样存在。
后者的存在不仅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的问题,同样也削弱了社会大众对那些真正的乞讨人的同情心,使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
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中有国家制度方面的也有乞讨者个人的因素。
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社会出现大量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体制的完善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贫富差距较大而且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而且贫富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城乡收入差距上。
城市居民得到的工资高,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补贴也较多。
而广大农民的年收入与城市相差甚远,享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补贴又少之又少。
广大的农民本身没有固定的工作,如果自己因伤失去劳动力而残疾,或者遭受天灾或者家人出现重大疾病等等,而他们又享受不到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沿街乞讨必然成为他们的一种可供选择。
(二)受教育权案例分析
案例: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
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分析:1、公立学校开除学籍权限的滥用
2、没有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无偿化
3、高考划线不均
三、解决措施
1、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构成上来讲,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从权利主体上来讲,应该覆盖全体居民,既包括城市居民又包括农村居民,既包括常住居民又包括流动人口;从管理上来讲,应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充裕、增值,保证基金发放的安全到位。
2、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师资保障。
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者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全面实现义务教育的无偿化教育机会的均等。
3、对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而言,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为劳动权和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机会,充分保护公民的劳动权。
就公民个人而言,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个人所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积极寻找就业的切入点。
4、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就应当摒弃“加班为荣”的上班文化,严格规范加班行为,遏制朝九晚“无”现象。
必须构建适度劳动制度,制定专门的《公民休息权法》,依法落实宪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等关于公民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法律规定,将公民休息休假纳入法治轨道。
5、公民财产权保障规范在宪法中的地位不合理,应当把个人财产权纳入公民基权利体系,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保障制度的措施不具体,规定公民财产权的相关法律不完善,应以法律的形式立法予以明确。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可能利用人类所创造的全部智慧,以便更好地贯彻法制,实现法治。
加深我们对法律及其作用乃至对整个人类法律的本质认识,避免用一种盲目的热情代替对法律冷静的、清醒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思考。
尽管现行法律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仍就需要我们不
断的努力,不断的学习,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制度,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