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度参考
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度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度(试行)(2018年12月修订)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协助公司把控子公司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委派财务负责人范围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范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对象(一)委派财务负责人为双线汇报管理制度,汇报对象为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委派财务负责人在公司整体层面,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财务制度要求,监督派驻子公司经营风险及合规性问题,及时向公司反馈派驻子公司财务状况及资产经营风险。
(三)委派财务负责人在派驻子公司自身层面,负责准确核算相关经济事项,协助子公司总经理把控经营风险,为子公司经营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及参考意见。
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一)依据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派驻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派驻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派驻子公司财务预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组织派驻子公司财务分析工作,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审核派驻子公司财务报告。
(五)参与派驻子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的研究、审查、决策,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制定。
(六)组织建立健全派驻子公司财务控制机制,检查、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检查、监督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七)每季度向公司汇报派驻子公司的资产和经济运行情况;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汇报。
(八)按照公司财务部要求,组织上报派驻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资金支出情况以及其他财务信息资料。
(九)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派驻子公司监察审计活动。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权限(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整改、纠正意见。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委派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确保财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编制、审核、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财务支持;5. 负责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6.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第五条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如下:1. 负责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有权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2. 对财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或报告公司领导;3.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4. 参与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讨论,提出财务建议;5.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
四、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1. 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2. 公司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委派财务人员;3. 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命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委派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考核制度,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委派财务人员的离职与交接:1. 委派财务人员离职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2. 离职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委派会计 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派会计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派会计是指公司委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委派会计的具体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有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委派会计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职责第六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七条委派会计应当负责编制和报送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第九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履行税务申报和报送工作,确保公司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第十条委派会计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审计结果及时整改。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委派会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有权参加公司相关会计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沟通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的关键事务。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不得将公司的财务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有义务及时熟悉公司的新政策、新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最新要求,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明确委派会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对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投诉。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范文
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范文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一、背景财务经理在企业中具有重要的角色。
作为企业财务部门的核心人员,财务经理除了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之外,还需要对部门的具体运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
为了确保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制定一套明确的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财务经理委派管理的具体操作,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三、工作流程1. 委派任务财务经理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和业务需求,将部分工作任务进行委派。
委派任务应该明确目标、要求和期限,并向被委派人进行详细说明。
2. 确定责任被委派人接受任务后,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财务经理可以要求被委派人书面确认接受任务,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3. 跟踪进展财务经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跟踪被委派人的工作进展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工作报告等形式进行交流和评估。
如果发现问题或进展不符合预期,财务经理应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4. 审核结果被委派人完成任务后,财务经理应当对其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应当依据任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结果符合预期和要求。
5. 总结经验财务经理应当与被委派人进行总结,总结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
总结中要注重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工作进行评估,为以后的委派管理过程提供参考依据。
四、职责和权力划分1. 财务经理的职责和权力财务经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
财务经理应当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策略和目标,并确保财务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
财务经理有权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并对具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价。
2.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部门负责人是财务经理委派工作的核心人员。
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财务经理的指示,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将工作任务合理分配给部门成员。
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财务经理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大学校办企业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大学校办企业会计委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委派管理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向校办企业委派会计的职能部门,人事处、产业管理处是协管部门。
财务处选派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委派到校办企业担任财务会计,由财务处、人事处与选派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财务会计委派聘任证》,全职与校办企业会计人员合署办公。
二、受派企业受派企业是学校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目前,纳入受派企业有XX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XX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XX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委派会计条件、职责和待遇(一)委派会计应具备条件:1.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在会计岗位工作五年以上,业务经验较丰富,协调能力较强;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4.与受派企业之间,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二)委派会计职责。
委派会计是受派企业的主办会计人员,其职责为:1.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协助受派企业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规范运行,对学校和受派企业负责;2.遵守职业道德,保证精力和时间投入,支持受派企业依法自主管理;3.参与受派企业年度预算编制,监督受派企业资金使用,项目支出拾万元以上的,应由委派会计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批;4.督促受派企业定期向学校财务处、产业管理处抄送会计报表;5.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汇报受派企业财务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6.对受派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须由委派会计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同时,委派会计应即时向学校财务处报告;7.有权调阅受派企业的会计凭证、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向有关人员查询相关情况;8.对受派企业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制止或纠正意见。
制止或纠正无效,应向学校财务处报告。
(三)委派会计待遇:1.委派会计的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保留在学校;2.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等由学校承担和发放;3.委派会计不享受受派企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委派财务制度
委派财务制度一、委派财务制度的内容1. 财务权限的委派和范围:明确规定哪些财务权限可以委派给特定的人员或部门,如经理、财务主管、财务专员等。
同时,规定每个人员或部门在财务管理中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确保各级管理人员的财务决策互相协调。
例如,公司的财务主管可负责审批日常财务支出,而财务总监可负责批准大额资金的使用。
2. 财务流程和程序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审核、审批、报账、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操作要求。
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避免不当行为和误操作的发生。
例如,公司财务支出必须经过申请、审批、核算、结算等程序,不得越级操作或私自决策。
3. 财务报告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能够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股东、监管机构和债权人披露。
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定期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4. 财务风险和控制措施: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
例如,对于现金管理、财务投资、资金流动等方面,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5. 财务培训和管理体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财务人员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委派财务制度的作用1. 规范财务管理:委派财务制度能够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规范财务活动的开展,避免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公司的财务秩序和规范。
同时,通过建立合理的财务流程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错误和风险的概率。
2. 提高财务透明度:委派财务制度能够加强对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和透明公开。
各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员都可以通过财务报告和监管机制,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决策和评估。
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人员委派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委派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确保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4. 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委派范围1. 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的会计人员;2. 公司委派至其他单位的财务负责人;3. 公司认为有必要委派的会计人员。
四、委派程序1. 选拔与培训:公司应根据会计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选拔会计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委派决定:公司根据选拔结果,结合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做出委派决定。
3. 委派通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派会计人员,明确委派岗位、职责、期限等事项。
4. 委派协议:公司应与被委派会计人员签订委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委派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会计职责;2. 负责编制、审核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3.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成本核算、预算执行等工作;4. 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委派期限委派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委派期满后,公司可根据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七、监督管理1. 公司应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2.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主动接受公司监督,如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财务人员集团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人员委派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合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中委派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财务人员委派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确保财务工作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2. 依法依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 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财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的公正性;4. 责权明确,确保财务人员职责的明确性和执行力;5. 激励与约束并重,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二章委派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委派范围:1. 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2. 子公司、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管及关键岗位人员;3.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委派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财务、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 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能胜任委派岗位工作;5. 年龄、性别、民族等条件根据岗位需求确定。
第三章委派程序第六条委派程序:1.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派岗位需求,经集团领导审批;2.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组织招聘、选拔、考核工作;3. 通过招聘、选拔、考核,确定委派人选;4. 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与委派人员签订委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5. 委派人员到岗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环境和要求;6. 委派人员到岗后,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委派人员的权利:1. 享有与所任岗位相应的薪酬待遇;2. 享有与所任岗位相应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投诉、申诉等。
第八条委派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2. 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合规;3. 保守集团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4. 积极参与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5. 完成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院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委派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和任用总会计师。
2.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总会计师。
3. 坚持任期制和责任追究制,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含试用期一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需要,可续聘或调整。
三、委派程序1. 拟定总会计师人选:由医院党委、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总会计师人选建议。
2. 审核任命:医院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核,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决定是否任命。
3. 任命通知:医院党委正式任命总会计师,并发文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 委派手续:医院与总会计师签订《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总会计师职责1. 主持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组织编制医院财务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3. 加强医院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5. 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医院财务人员素质。
6. 完成医院党委、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督与考核1. 监督:医院党委、院长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考核:医院每年对总会计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
3. 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总会计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会计委派制度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
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
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
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大全5篇]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大全5篇]第一篇: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委派会计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明确委派会计职责,规范委派会计管理。
依据《武警交通部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一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委派会计任免和管理(一)委派会计由工程处任免,军事、后勤实力在处机关,其工资、奖金由处机关统一发放,晋职(级、衔)、调动、转业由工程处直接管理。
(二)委派会计在同一个项目的任期一般为2-3年,超过最高任职期限的,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二)有从业资格证书(三)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四)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第三条委派会计职责(一)代表处机关开立和管理项目工程处机关账户,并依据处机关请款报告批复情况从工程处机关账户向项目账户办理拨款(项目暂只开设一个账户的,该账户首先为工程处机关账户)。
(二)代表处机关行使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关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处机关收交项目按规定应交纳的管理费、折旧费和劳务队伍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正常上交费用,上交费用时无需委派所在项目部主官同意。
(四)负责项目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银行账户和库存货币资金的管理。
(六)按时上报各种报表,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七)按月对所在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盈亏分析,并保证盈亏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可用性。
(八)对项目的财务工作负全面责任,积极配合所在项目部工作,为项目部建设出谋划策,日常生活、工作上要服从项目部管理。
(九)坚持请款报告制度,每笔资金的开支都必须执行先请款后开支制度,并严格按请款报告审批金额执行。
(十)监督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十一)每半年向处后勤室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每年到处机关“述职述学述廉”一次。
对于项目超付工程款等违规情况和重大经济风险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向处机关汇报。
(十二)指导中队做好成本辅助核算工作。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奖惩(一)委派会计享受处机关干部的同等待遇,委派会计的奖金与项目效益、工程处效益和工作考核情况挂钩。
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
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对于会计工作的安排和实施,由相关部门委派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农村财务,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特点和实施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全面了解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
一、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财务管理的复杂性增加,原先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于体制和人员限制,无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农村财务,存在着违法违规、浪费和滥用公共财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应运而生。
二、特点1. 专业化: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将会计工作委派给专业的会计人员,使之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专业水平,完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督与管理: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相关会计法规和政策,接受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定期检查和审计等方式,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履职尽责。
3. 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委派会计人员负责编制和报送农村财务报表,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要求会计人员将财务信息及时公开,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评价,避免财务不正当操作和滥用公共财产等问题的发生。
三、实施的意义1.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农村财务管理的水平,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防止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农村财务工作,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和政策,能够有效防止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减少损失和风险。
3. 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将财务信息及时公开,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评价。
这样可以增加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农村财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4. 加强对农村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农村会计委派实施制度能够加强对农村经济的监督和管理,降低财务风险,防止滥用公共财产,保障农民的权益。
大学委派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制度
大学委派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委派企业总会计师职责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总会计师条例》《XX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XX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工作职责第一条学校委派企业总会计师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财务监管职权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条学校委派总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三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设计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年终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拟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五)督促企业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八)负责境内(外)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安全工作;(九)定期向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会计委派制度
文件编号ZD/ZD-JC-03版次/修订状态C/0生效日期2007-12-01一、目的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原则,为确保集团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资金收支管理、经营成果反映、目标控制等监督职能,明确会计职责,本着财务人员对集团负责,为经营部门服务的宗旨,特在集团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二、适用范围中东集团所属各公司会计委派相关事项。
三、基本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委派,但根据工作需要和被委派人员的工作状况,集团计划财务部可以随时调整会计岗位及变动被派往单位。
且为拓宽和培养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理财能力,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
四、职责(一)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财务人员委派工作。
1、财务部确定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根据经营单位工作需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负责制定财务人员的工资标准;3、负责委派、调整财务人员具体工作内容;4、负责组织业务知识的培训,并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业知识考试和业务能力的考核;5、负责协调被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在工作和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异议的事项。
(二)被委派财务人员:在集团计划财务部的指导下,拟定子公司相关财务工作细则(报集团计划财务部备案),负责派往单位的全面财务管理工作,为经营单位服务,对首席经营者负责,实现所属公司投资收益最大化。
(三)被委派单位:1、遵守集团制定的财务制度,及时按要求办理相关业务;2、负责协助计划财务部对所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行政管理;3、负责确定财务人员的奖励标准。
五、程序由集团计划财务部和被委派单位共同对所有财务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被委派单位的规模、业务方向、核算方式以及占整体目标的权重等因素进行选派财务人员,被委派文件编号ZD/ZD-JC-03版次/修订状态C/0生效日期2007-12-01 单位对财务人员的选派有建议权。
六、管理与考核(一)管理1、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全部转入集团编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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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
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
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
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
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5、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任何报酬和实物。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惩及会计证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依照有关权限及干部管理规定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的考核评比。
第九条对委派会计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资格及任免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6、委派机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会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七)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该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八)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
违反前款规定委派会计无效。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任职资格: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2、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不称职的;3、工作中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取消委派资格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
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委派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
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与其他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依法在受派单位开展工作,要定期、及时、真实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映被受派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利分配等情况,充分行使出资人赋予的权力。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前必须与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签订《委派会计责任书》,并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法享有受派单位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2、依法享有出资人赋予的财务监督代表权,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并采取措施的权利;3、依法享有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的权利;4、其他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利。
(二)义务1、及时掌握和了解受派部运作情况,定期业务管理机构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2、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出资人权利,对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3、对财务核算不规、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弱化负有直接责任。
若遇到有关人员设置障碍或重大资金、资产流失、损失,应及时分析原因,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报告;4、其他应由委派会计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工作容和权责第十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着受派单位会计、财务和审计职能,并且具有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权力。
集团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委派财务总监例会制度、述职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
财务总监具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与经营者人事关系独立、与受派单位经济关系独立,以及职权上独立,即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界限。
已经设财务总监的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总会计师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岗位。
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总监的主要任务是:1、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部控制制度;2、建立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3、制订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制订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5、严格进行会计监督,对受派单位的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6、依法参与受派单位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各项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并对资金运用等重大财务问题实行一票否决;7、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
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可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七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至少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每年末要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述职报告,同时要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稽查、审核受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2、对其他财会人员的职位、职数、任用、调配、考核提出具体工作方案;3、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要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分析经营和管理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为受派单位领导决策服务;4、参与拟定受派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6、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有关会计资料。
(二)义务1、对编报的财务报表、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2、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未按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4、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涉及受派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损失、资产处置等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6、其他集团公司要求的义务。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对企业的重大资金事项负责,并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运用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部权利制衡机制。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资产,或者将资金或资产借贷给他人;不得将资金或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户存储;不得以资金或资产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章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二十条受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财务准则》和《会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受派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对加强集团财务工作的领导,促进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监督,使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阻挠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事项,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