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杭州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规范施工行为和管理程序,保障施工工人和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背景和意义杭州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核心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施工安全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持久稳定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工人面临着高空作业、危险机械操作等风险,安全管理的不严格可能导致工伤和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施工行为,降低工伤事故的风险,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和定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在杭州市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私人投资。
条例中对施工安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等关键术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以确保条例的执行准确无误。
2.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在条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有责任组织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他们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和指导。
3. 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要求,包括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操作权益、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等。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工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4. 安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2-01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23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简版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款目的为了加强对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依据本条例依据《建设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主管部门第一款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款职责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执法。
第四条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第一款职责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一款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款安全教育活动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一款安全设施的设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的施工条件,合理设置安全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二款安全设备的使用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第一款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施工单位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二款施工现场的清洁与整理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避免杂物、破碎物的堆放,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八条监督检查第一款监督检查的方式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巡查、抽查、检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202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20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保障工人和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杭州市所有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章安全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安全资料的分类与保存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需要,将安全资料分为以下几类进行管理:1. 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证照;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资料;3.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的资料;4. 安全技术交底及教育培训的资料;5. 安全监测与检测的资料;6.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的资料;7. 事故调查及处理决定的资料;8. 安全生产历史记录和安全事故报告的资料。
第四条安全资料的建档和归档根据不同类别的安全资料,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规定的时间档案进行归档。
归档的安全资料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坏。
第五条安全资料的查阅和借阅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供有关监管部门查阅和借阅,且无任何隐瞒、拖延或拒绝的行为。
同时,对借阅者的身份和目的进行核验,确保安全资料的安全性。
第三章违反规程的责任及处罚第六条违反规程的责任对于未按照本规程进行安全资料管理的施工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根据违反规程的情况轻重,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2. 罚款;3. 暂扣有关工程财产证照;4. 暂停施工或停工整顿;5. 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解释权本规程解释权属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五章罚则细则该部分内容不在本文档中确认,无法提供。
---以上为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2023(1)的内容摘要,仅供参考。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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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DB330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2 1 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0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11 附录A (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表14 附录B(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15 附录C(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16 附录D(规范性文件)安全保证体系备案记录表18 附录E(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19 附录F(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22 附录G(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灾害性天气避险场所备案表25附录H(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26前言为加强对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规范。
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星豪、陈勇、郑社来、张敏、邬晓华、裘华君、胡觉蕊、袁剑敏、王毅军、洪天超、胡斌、郭水源、斯胜华、陈学群。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监督的建筑工程和辖区建筑装修工程、整治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级以上监督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GB1371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77-20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3.2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工程及装修工程。
包括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
3.3 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建筑物、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4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3.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6 “四口”、“五临边”“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五临边”是指: (1)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2)楼层周边; (3)楼梯侧边; (4)平台或阳台边; (5)屋面周边。
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面周边、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
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4.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区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4.2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度。
具体实施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
工程项目部应组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消防管理领导小组。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5.1 安全生产要求5.1.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1.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
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5.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明确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责任制度中应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且目标齐全。
各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应执行落实安全目标责任。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5.1.5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1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中5个工种以上的操作规程。
5.3 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教育和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5.3.2 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从业人员(含待岗、换岗、转岗)进行岗前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殊工种、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项目从业人员和采用新技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3.3 安全教育培训应制定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并记录建档;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4 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四个方面。
5.3.5 安全培训包括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以下培训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方式进行:1)对企业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特殊工种的教育。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5.3.6 建设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立民工学校。
具体按《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和附录A规定要求进行。
5.4 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制度5.4.1 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4.2 专项方案的审核与论证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