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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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2)相对位移监测。监测滑坡、崩塌重点变形 部位裂缝、崩滑面(带)等两侧点与点之间的相 对位移量,包括张开、闭合、错动、抬升、下沉 等。
b)倾斜监测。分为地面倾斜监测和地下(平洞、 竖井、钻孔等)倾斜监测,监测滑坡、崩塌的角 变位与倾倒、倾摆变形及切层蠕滑。
c)与滑坡、崩塌变形有关的物理量监测。一般包 括地应力、推力监测和整地理ppt声、地温监测等。 20
仪器和传输线路的长期稳定性与可靠性,故障少,并便于
维护和更换。
5.6 在经济、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实现监测数据 采集自动化和实时监测。自动化监测仪器、设备,应有自
检、自校功能,没有自检、自校功能时应至少每三个月进
行一次人工检查、校正,确保长期稳定。在自动化监测的
同时,仍应适当地进行人工监测,保证在自动化仪器、设
流发生、发展、爆发预报。预报分为长期、中
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整理ppt
16
5 基本要求
a)长期预报,指五年以上的危险性的预报。包 括滑坡、崩塌与泥石流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
的圈定。
b)中期预报,指在五年到一年内将要发生的预 报。
c)短期预报,指在一年到几天内将要发生的预 报。
d)临灾预报,指在几天到几十分钟内将要发生 的预报。
整理ppt
6
4 总则
4.1 监测任务
c)研究和掌握滑坡、崩塌变形破坏与泥石 流活动的规律及其发展趋势,为灾害防治提 供资料,并指导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检验 防治工程效果,保证防治工程质量和效益。
d)研究、制定滑坡、崩塌变形破坏判据和 泥石流活动判据,及时地按程序进行预报。 预报灾害发生、发展及其时间、空间和强度 (量级),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 c)研究和掌握滑坡、崩塌变形破坏与泥石流活动的规律及 其发展趋势,为灾害防治提供资料,并指导防治工程设计、 施工,检验防治工程效果,保证防治工程质量和效益。
■ d)研究、制定滑坡、崩塌变形破坏判据和泥石流活动判据, 及时地按程序进行预报。预报灾害发生、发展及其时间、 空间和强度(量级),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不 断提高预报准确率。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基本要求
6 滑坡与崩塌监测
7 泥石流监测
8 资料整理
可整理ppt
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滑坡、崩塌变形与泥石流活动的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网布设、监测资料 整理,以及变形破坏或活动预报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发生过且可能继续或再次发 生变形破坏和活动的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监测, 以及有可能发生崩滑的自然的或人工的斜坡和泥 石流活动的沟槽(或斜坡)的监测。
出现滑坡、崩塌变形
破坏或泥石流活 动时潜在可能造 成的经济损失
(万元)
特大
>1000
>10000

1000~500
10000~5000

500~100

可整理ppt
<100
5000~1000
<1000
7
5 基本要求
● 5.1 对确定进行监测的滑坡、崩塌和泥石 流,必须有相应的地质调(勘)查等资料 做依据。这些资料包括:
可整理ppt
6
4 总则
1.表1 监测站(点)分级表
监测站(点) 分级
所处位置的重要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特别重要 (县级和县级以上城镇

油气长输管道地质灾害监测标准分析

油气长输管道地质灾害监测标准分析
监测站(点)分:专业监测站(点)按照重要 性和后果分 4 级;群测群防监测。
区域管道地灾易发性分 4 级;单体管道地 灾风险按易发性、易损性和后果均分为 3
级,综合风险分 5 级。 按照 SY/T 6828 执行。 按照 SY/T 6828-2011 划分。 本体监测,未分级。
按稳定性级别(危险程度)分 5 级。
DOI: 10.12677/jogt.2020.422027
153
石油然气学报
王婷 等
2) 各监测技术具体应用方式不明确 首先,在何种条件下应用何种监测技术各标准中并未十分明确,此外监测手段的具体布置方式、数 据格式、数据传输方式等内容没有明确,且不同标准对于监测频率的规定也不一致,例如 SY/T6828-2011 《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技术规范》中规定“I 级监测点监测周期为 15 d~30 d,II 级监测点监测周 期为 30 d,比较稳定的可调整为 60 d”,Q/SY 1673-2014《油气管道滑坡灾害监测规范》中规定“一级、 二级监测点应至少每 15 d 观测 1 次”。
1) 监测等级、风险分级不统一、不明确 部分地灾类型对应的标准等级划分不同,不利于管理者进行统一决策,如 Q/SY 1673-2014《油气管 道滑坡灾害监测规范》分为 3 级,DZ/T 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中分为 4 级; SY/T6828-2011《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技术规范》中Ⅲ级监测点对应中风险等级,Q/SY 1673-2014 《油气管道滑坡灾害监测规范》中Ⅱ级监测点对应中风险等级。 建设期标准和运营期标准不一致,运营期考虑了管道失效后果。部分标准中对后果和风险采用“较 高”、“较大”等描述,实际应用中判断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0223—2004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0223—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223—2004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制定本规程。

1 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崩塌、滑坡(含崩滑危岩体,统称崩滑体,下同)变形和泥石流活动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网布设、监测资料整理等技术要求,以及变形破坏或活动预报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发生过且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崩滑变形破坏和泥石流活动的监测,以及有可能发生崩滑的自然的或人工的斜坡变形破坏和泥石流活动的沟槽(或斜坡)的监测。

2引用标准ZBD l4001—89 《工程地质编图规范》(1∶50万~1∶100万)ZBD 14002—89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万~1∶20万)ZBDl4003—89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万~1∶5万)DZ/T0060—93 《岩溶地区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万~1∶50万)GB12328—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3 术语3.1 崩塌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与地质条件下,组成斜坡的部分岩土体,在以重力为主的作用下,向下(多数悬空)崩落的块体运动。

规模大的称山崩。

有可能崩落的岩体称危岩体。

3.2 滑坡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与地质条件下,组成斜坡的部分岩土体,在以重力为主的作用下,沿斜坡内部一定的软弱面(带,一个或多个)发生剪切而产生的整体下滑破坏。

滑坡的下滑速度,一般较慢,但有的为高速。

3.3 泥石流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与地质条件下,沟谷中或斜坡上,饱含大量泥土和大小石块等固、液两相流体,呈粘性层流或稀性紊流。

泥石流形成、爆发的主要条件是:有利的地形,丰富的土石固体物质,大量且集中的水源。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之间,都有一些过渡类型,详见附录。

它们往往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历时短暂,破坏力强。

3.4 地质环境由岩石圈、水圈、大气圈组成的体系,主体由岩石圈及其风化产物—土壤两大部分组成。

地质灾害防治规范

地质灾害防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2006-06 -05 发布 2006 一09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引言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基本规定5 防冶工程地质勘查监理6 防治工程设计监理7防治工程施工监理8防治工程合同管理9防治工程信息管理附录A (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基本表格式本规范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

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规范起草人:郭希哲、黄学斌、徐开祥、贾家麟、程温鸣、李辉武、柳源、孙培善、李良淦、张明燕、陶文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为了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水平,规范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行为,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目制编。

本规范内容分为九部分,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阶工程合同商务管理、防治工程信息管理。

附录为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式。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治工程合同商务管理、防冶工程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崩塌、滑坡和不稳定斜坡(含水库塌岸等)、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主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的监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甩干本标准。

2 .1工程监理受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的质量、进度(工期)、费用和合同事宜的监督与管理。

在规范的条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或工作,统称为工程。

2 .2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冶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规范

地质灾害防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2006-06 -05 发布 2006 一09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引言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基本规定5 防冶工程地质勘查监理6 防治工程设计监理7防治工程施工监理8防治工程合同管理9防治工程信息管理附录A (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基本表格式本规范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

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规范起草人:郭希哲、黄学斌、徐开祥、贾家麟、程温鸣、李辉武、柳源、孙培善、李良淦、张明燕、陶文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为了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水平,规范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行为,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目制编。

本规范内容分为九部分,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阶工程合同商务管理、防治工程信息管理。

附录为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式。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勘查监理、防治工程设计监理、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防治工程合同商务管理、防冶工程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崩塌、滑坡和不稳定斜坡(含水库塌岸等)、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主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的监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甩干本标准。

2 .1工程监理受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的质量、进度(工期)、费用和合同事宜的监督与管理。

在规范的条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或工作,统称为工程。

2 .2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冶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 b)滑坡、崩塌与泥石流所在地区和影响范围内的社 会—经济现状与发展远景规划资料,包括人口、直 接经济价值等。
■ c)能满足监测点、网布设的地形图、地质图(含平 面图和剖面图)和附近建设现状与规划图。
5 基本要求
● 5.2 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监测站(点)布设 之前,应有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下达的任务 书,监测单位根据任务书编制监测设计书。
■ a)地表水动态。包括与滑坡、崩塌形成和活动有关的地表 水的水位、流量、含沙量等动态变化,以及地表水冲蚀情况 和冲蚀作用对滑坡、崩塌的影响,分析地表水动态变化与滑 坡、崩塌内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的关系,进行地表水与 滑坡、崩塌形成与稳定性的相关分析。
■ b)地下水动态。包括滑坡、崩塌范围内钻孔、井、洞、坑、 盲沟等地下水的水位、水压、水量、水温、水质等动态变化, 泉水的流量、水温、水质等动态变化,土体含水量等的动态 变化。分析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及其与地表水、大气降 水的关系,进行地下水与滑坡、崩塌形成与稳定性的相关分 析。
● 5.10 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经治理或受自然环境影响 已处于平稳状态时,经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可 以结束监测。
6 滑坡与崩塌监测
● 6.1 监测内容 ★ 6.1.1 滑坡、崩塌监测的内容,分为变形监测、
相关因素监测、宏观前兆监测。 ★ 6.1.2 滑坡、崩塌变形监测。一般包括位移监测
和倾斜监测,以及与变形有关的物理量监测。 ■ a)位移监测。分为地表的和地下(钻孔、平
较重要 (集中居民点、一般工
矿企业等)
较重要 (居民点、一般工矿企
业等)

失稳或活 动的 危害 性
特大



出现滑坡、崩塌变 形破坏或泥石流 活动时受灾害威 胁的人数(人)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19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19
监测站点分级表监测站点分级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失稳或活动出现滑坡崩塌变形破坏或泥石流活动时受灾害威胁的人滑坡崩塌出现变形破坏或泥石流活动时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特别重要县级和县级以上城特大100010000重要重要集镇重要工矿企业和重要交通设施等1000500100005000较重要集中居民点一般工矿企业等5001005000100较重要居民点一般工矿企业等10010051对确定进行监测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必须有相应的地质调勘查等资料做依据
6.1.5 滑坡、崩塌都应进行绝对位移、相对位移、 宏观变形前兆监测和主要相关因素监测。监测的具 体内容应根据滑坡、崩塌特点,有针对性的确定。
6.1.6 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滑坡、崩塌,其相关因素 监测的重点内容是:
a)降雨型土质滑坡,应重点监测地下水、地表水 和降水动态变化等内容;降雨型岩质滑坡、崩塌, 除监测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监测裂缝的充水情况、 充水高度等。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发生过且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变形破坏和活动的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监测, 以及有可能发生崩滑的自然的或人工的斜坡和泥 石流活动的沟槽(或斜坡)的监测。
本规范以专业监测为主,部分内容可供群测群防 监测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6 在经济、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实现监测数据 采集自动化和实时监测。自动化监测仪器、设备,应有自 检、自校功能,没有自检、自校功能时应至少每三个月进 行一次人工检查、校正,确保长期稳定。在自动化监测的 同时,仍应适当地进行人工监测,保证在自动化仪器、设 备发生故障时,观测数据不致中断。

地灾项目试运行监测报告

地灾项目试运行监测报告
六、根据监测结果对试运行期工程治理效果的综合评价:
七、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月日
XXX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试运行治理效果监测报告
工程名称
监测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总工程师
监测技术负责人
编写日期
XX年X月XX日
一、监测工作执行技术标准:
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2009);
3、《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15314-94);
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二、监测方案内容及工作量:
三、监测方法与主要仪器设备:
四、对地质灾害体变形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数据分析和主要结论:
五、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 d)研究、制定滑坡、崩塌变形破坏判据和泥石流活动判据, 及时地按程序进行预报。预报灾害发生、发展及其时间、 空间和强度(量级),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不 断提高预报准确率。
A
5
4 总则
● 4.2 专业监测
专业监测的滑坡、崩塌与泥石流,应是不稳定的 滑坡、崩塌与泥石流。
专业监测站(点)按其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划分为 四级,见表1。
● 4.3 群测群防监测
列入群测群防监测的滑坡、崩塌与泥石流,一般
是潜在不稳定的和受威胁的人数、潜在造成的经济损
失均较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
A
6
4 总则
1.表1 监测站(点)分级表
监测站(点) 分级
所处位置的重要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特别重要 (县级和县级以上城镇
等)
重要 (重要集镇、重要工矿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基本要求
6 滑坡与崩塌监测
7 泥石流监测
8 资料整理
A
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滑坡、崩塌变形与泥石流活动的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网布设、监测资料 整理,以及变形破坏或活动预报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发生过且可能继续或再次发 生变形破坏和活动的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监测, 以及有可能发生崩滑的自然的或人工的斜坡和泥 石流活动的沟槽(或斜坡)的监测。
◆ 2)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特征与成因,包括:规
模、类型和一般特征,形成条件和发育过程,变形
或活动特征等。参考附录A至附录D。
A
8
5 基本要求
◆ 3)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稳定性评价,包括:岩土 物理力学参数,稳定性计算、试验成果和综合评价, 进一步变形破坏或活动的方式、规模和主要诱发因 素与影响因素等。滑坡、崩塌稳定性野外评价参考 附录C,发育阶段分析参考附录D。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秩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三)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秩序;(四)监督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使用;(五)依法查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禁止违法转包或分包。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相应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者针对新发生地质灾害,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地质勘查,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并提出治理建议;(二)根据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四)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地质灾害治理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六)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七)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八)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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