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 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长周济二○○七年二月三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必备办学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6、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7、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8、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9、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
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10、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1、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2、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3、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4、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原则1.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3.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质、资金、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条件。
三、审批程序1. 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 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
4. 办理办学许可证:获得批准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1. 举办者: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2)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3)有稳定的资金来源;(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学场所;(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2. 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2)具有独立的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3)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 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应当配备以下师资:(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3)教师数量和结构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2.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第十九条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的有效期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变更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办学许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们开始关注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的学校。
由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公办学校有较大差异,因此国家制定了《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来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
一、民办学校的定义与分类民办学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费兴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政府投资办学等不同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招生、自主设岗位的学校。
按照学校的教育类型及管理权限,民办学校分为下列几类:1. 民办幼儿园2. 民办小学3. 民办初中4. 民办高中5.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二、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1. 学校必须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学校必须有适用于其开展教学活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和设备;3. 学校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教材和教学用具;4. 学校必须有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高质量饮用水、营养均衡的膳食及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5. 学校必须有具有当地文化特色、聘用合格教师组成的教育教学队伍;6. 学校必须具备开展校务、财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制度、人员及管理水平;7. 学校必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1. 学校必须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2. 学校必须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组建校务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财务委员会、学科委员会、师德委员会等职能委员会;3.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的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制定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执行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定期组织现场教学、课堂教学检查和督导;4.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其他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学校的资金;5. 学校必须依法制定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行为合法、规范、透明、公正;6.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泄露;7.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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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一、基本要求民办小学、初中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民办小学、初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二、设置标准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3、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4、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教师学历合格率,有教师资格证书。
5、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0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45人。
6、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
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6平方米以上,小学达4平方米以上。
绿化面积生均在1平方米以上。
7、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
民办小学有操场,6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8、学校无危房。
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
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9、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
中学的音、美、劳器材按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浙江省农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基本标准。
小学的音、美、劳、体设备按省Ⅱ类配备。
民办普通中学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
民办小学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和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许可证申报程序。
1、凡在甘肃省内申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含补习学校或中心等),须填写《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1)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附件2)。
2、市(州)教育局申领办学许可证时,须向省教育厅提交申领报告,并填写《市(州)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表》(附件3);3、省教育厅每年二、四季度受理办学许可证申领和换发事宜。
二、规范审批权限和报备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如下:1、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执行。
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事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3、民办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局负责审批事项。
市(州)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书面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1。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办理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程序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原XXX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办理收费:无收费依据:无办理流程:申请人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提交申办材料。
省教育厅会派专家进行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最后提交省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每年的9-11月份受理,下年度2月底前答复。
办理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向省政府申请的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材料;2、申办者情况;如果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提供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
如果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如果申办者为公民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4、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5、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6、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7、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8、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学校章程;10、实行XXX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11、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12、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13、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相关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全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民办学校申办条件(1)民办学校申请人条件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②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民办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含财产)50万元以上,其中20万元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设备,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条件同上。
(具体规定查看《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a、申办报告(若有筹设的,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b、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c、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公民个人举办,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d、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e、办学场地证明。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教育的多样化需求逐渐增加。
与此同时,民办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迎来了发展机遇。
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管理规定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管理规定的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管理规定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管理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办学许可条件不够明确。
对于培训机构和学校的界限不清晰,导致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冒充学校,甚至挂靠在正规学校名下,扰乱了教育秩序。
其次,办学许可的审批程序繁琐。
由于审批流程复杂、时间长,申请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民办学校办学的成本。
此外,办学许可的监管手段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民办学校存在违规收费、虚假招生等问题。
二、明确办学许可的具体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办学许可管理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办学许可的具体条件。
首先,应明确民办学校与培训机构的界限。
民办学校应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设施,而培训机构则以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为主。
其次,应制定严格的办学标准和质量评估机制。
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保证教学质量和师资力量。
此外,还应强化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师生健康保障。
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学效率为了提高办学效率,应简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审批程序。
首先,可引入一站式审批机制,将各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环节进行处理,以减少重复性审批和信息传递环节。
其次,可以采用在线申请和审批系统,实现电子化办学许可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对政府部门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四、完善办学许可监管手段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监管,应完善监管手段。
首先,可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其次,可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力度。
此外,还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是指2024年中国政府针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的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由私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机构。
根据2024年的制度,民办教育机构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审批的内容可能包括申请机构的法人资格、办学计划、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师资力量、教育设施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民办教育机构能够提供符合教育要求和标准的教育服务。
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防止存在不合规、低质量的机构。
同时,审批制度也能促进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除了审批制度,政府可能还会建立监管机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教育活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审批制度可能会受到政策和法律的调整,因此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时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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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筹设
办理流程:申办报告→到桂城教育组加具意见→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由教育局发给“筹设批准书”或批复文件。
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学校办学方案、发展规划及有关的建设计划;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联合办学的另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办学登记
办理流程:基础教育科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当地教育组加具意见→基础教育科办理“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提交材料:
1、筹设批准书(或批复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4、验资报告;
5、校长、财务专职人员的上岗证;
6、计划教师工资表。
7、收费预算表
8、消防、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许可证。
9、“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10、“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内所列的附件材料。
三、“办学许可证”的办证费用:500元。
四、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程序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学申请;办学规模、设想;投入的预算;建筑图纸;举办人的资格;教师工资;收费预算等一式三份。
领取同意筹办的文件
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办材料见附件
(实地勘察、核实)
领取批准办学的文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政局(办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雕刻公章
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物价局(办收费许可证)
地税局、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正式的行政票据
劳动局(劳动用工证、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