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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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所修课程的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范围第一条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赴国(境)内外进行公费或自费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

第二条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参与学校组织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

第三条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须获得学分且在本科学习年限内(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除外);各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交流、创新创业交流、学术文化交流、暑期班等,若所修课程获得学分,均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若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按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办理。

第二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第五条学生所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高校(机构)或修读的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须至少与我校相当。

第六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内容及要求,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相似度达50%及以上,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可替换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若对应课程在校时已修读,成绩以相对高的课程认定。

第七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若非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与相关对应课程相似度未达 50%,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可认定为专业内选修课、专业外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学分等。

第八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时须为授课学时,不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并须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转换,即理论课程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 1 学分对应 20 学时,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1 学分对应 1 周。

第九条课程学分转换后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学分相当(差额不超过 1 学分),可直接替代;交流课程学分较高且课程内容完整涵盖多门对应课程的,可申请一门课程替代我校多门对应课程,须保证两者学分总数相当;交流课程学分较低,根据课程内容也可申请多门课程替代我校对应的一门课程,须保证两者学分总数相当,否则不予认定。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1.政治表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必备条件;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2)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4.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对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在处分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有明显进步,符合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或条件3-6中的两条,可以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1.处分以后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处分以后获校级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3.受处分后,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第一人);4.受处分后获校级三等奖学金二次以上;5.考研被录取;6.受处分后各科成绩均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优秀。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复核,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精神,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肃纪律,促进考风根本好转,树立优良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半开卷考试只能携带由学校统一提供并由本人手写的一张考试专用纸。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考试试卷及答卷纸装订成册发给学生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第五条考场内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交谈。

第七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分申请,并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请相关教师核查。

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九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1.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2.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3. 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4.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5. 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谈;6. 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7. 将考卷携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8. 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交卷者;9. 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江苏)2019年河海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规定

(江苏)2019年河海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规定

【导语】⾃考频道从河海⼤学了解到,(江苏)2019年河海⼤学⾃考本科毕业⽣申请学⼠学位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请条件 1.参加⾼等教育⾃学考试且各专业如下学位课程考试(每门百分制)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1)环境⼯程专业:环境质量评价、⽔污染控制⼯程、⼤⽓污染控制⼯程。

(2)公共管理专业:公共管理学、⾏政管理学、⾏政职业能⼒测评、⼈⼒资源开发与管理。

2.参加⾼等教育⾃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设计(论⽂)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凡有下列情况之⼀者,不授予学⼠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的⾏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三、授予程序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在每年的4⽉10⽇⾄4⽉20⽇到我校⾃学考试办公室(河海⼤学河海馆5楼)办理学位申请⼿续。

逾期视为⾃动放弃。

2.申请学⼠学位者必须携带⾃学考试毕业⽣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份(若⽆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事部门公章)、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份、200元和⼆⼨近期免冠照⽚⼆张以⾝份证命名的同底电⼦照⽚(尺⼨150x210,⼤⼩9-10kb)。

3.继续教育学院对考⽣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向校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作,经校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代表学校向申请者颁发成⼈⾼等教育学⼠学位证书。

四、注意事项 1.考⽣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学位的要求,但希望获得学⼠学位,可在规定学制内继续在⾃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达到要求后再进⾏毕业登记。

2.毕业后如在⼀年内不能按期申报学⼠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3.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河海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高考

河海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高考

为《人民学位条例》和《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ﻭ第一条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其学位授予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标准,由本人申请,教育学院推荐,学位主管部门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ﻭ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ﻭ1、经办学单位及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参加治理论学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ﻭ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ﻭ3、在学期间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按时完成毕业设计(),成绩达良好以上(含良好);ﻭ4、通过省本科教育学士学位的外国语考试(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者(6年内有效),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免考);ﻭ5、通过学校组织的本专业2—3门主干课程考试(高中起点本科3门,大专起点本科2门)。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ﻭ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ﻭ2、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的行记过处分或以上者;3、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次(含**次)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ﻭ4、学习期间曾留级者;ﻭ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ﻭ第四条凡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ﻭ1、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教育学院根据对申请者的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择优推荐符合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

推荐材料包括:①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使用情况;②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学业材料(含**门课程成绩及实习、实验成绩、毕业设计()成绩等);③学士学位申请表。

ﻭ3、教务处对教育学院推荐的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4、有关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主干课程考试成绩等有关材料,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对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ﻭ5、教务处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贯彻落实《学位条例》,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第二课堂”规定学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2)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46分;(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22分;(4)专升本、艺术类、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1.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因第三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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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凡达到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理论学习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2.5;
5、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66分;
(2)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3)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或者取得运动健将称号的学生,校内大学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第三条在学期间曾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校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或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并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院(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第六条在我校普通本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06届起实施。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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