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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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摘要】如今社会,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商标法》中规定的异议程序延长了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减少了商标的价值,而且为恶意破坏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有必要就该程序的设置和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改进。本文通过和日本、德国异议程序的比较,对我国的异议程序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标异议;商标审查;程序异议程序的合理设置与否,对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优化商标确权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如何将异议程序和商标审查其他程序有效结合,借鉴国外异议程序设置的经验,改善我国异议程序的设计,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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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异议程序就是初步审定的商标,需要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就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即不可为视觉感知、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违反公序良俗(对应《商标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即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影响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3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对商标异议的复审和对异议裁定的复议,即商标局在对异议做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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