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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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类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诀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存第三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集团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致使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归档第六条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一、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二、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三、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四、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及讨论该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纪要。

七、被审计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案件移送书。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为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对立卷的归档文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挑选,重点是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要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所列的问题为中心整理材料,一般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

第八条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章立卷第九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word可编辑版)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3]25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6日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

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应有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本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的时间、范围、方式、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归档要求,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云民民[2004]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民〔2004〕85号)
各州、市民政局、档案局,省级民间组织:
现将《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组织档案是民间组织在依法登记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间组织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间组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主管的民间组织日常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民间组织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收集、整理立卷、。

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统称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省直管企业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报送。

用人单位首次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用人单位生产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向变更的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新报送(省直管企业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报送)。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产品名称、产量、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原料等内容;(二)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包括宣传形式、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证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九)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用人单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

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

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4.01.14【实施日期】2004.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银办发[2004]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内审司反馈。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项目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内审部门在开展全面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和专项核查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内审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内审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结论性文件1.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审意见书;2.行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批示;3.整改通知书;4.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的整改报告;5.内审初步意见书等。

(二)立项性文件1.立项请示,领导对立项的批示,上级行下达内审项目文件等;2.审计方案;3.审计通知书等。

(三)证明性文件1.内审事实确认书;2.审计对象的自查报告(述职报告);3.工作底稿,包括内审前征询意见书、调查资料,调查问卷,会谈记录,作业记录,内审证据、取证资料等;4.审计对象反馈意见、说明,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申诉材料等。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集团担保业务发展和经营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档案管理办法》(皖担保综〔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指对担保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借阅等过程。

担保业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分段负责、集中归档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要遵守担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档、移交、保管、借阅和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担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有效。

第四条担保业务担保档案涉及国家、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分类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六条纸质档案分为要件类和基础类。

要件类是指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与资金方、担保客户和利害关系人所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合同原件,及担保客户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原件(见附件1)。

要件类以外的为基础类。

第七条电子档案是指从项目受理到项目解保、代偿追偿期间所有业务办理环节在业务系统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及要件类和基础类纸质档案扫描件。

第八条担保业务承保过程中形成的业务重要凭证(合同)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公司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合同)等,按照《集团担保业务重要凭证和合同管理办法》另行管理。

第三章档案归档第九条要件类档案和电子档案需进行归档。

基础类档案由项目经理A角保管,项目解除担保后自行保管,同时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要件类档案在放款审核时由项目办理部门移交放款审核部门,放款审核部门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皖担保综[2007]18号)规定移交集团档案室。

第十一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由业务办理环节中各部门负责。

在发起项目受理时,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影像内容管理平台)建立项目信息库,如果是新客户,系统建立建立客户信息库;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相应部门应将该环节业务办理中所有的资料收集录入或者扫描电子档上传到系统中;项目解保后一周内,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影像内容管理平台)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一)申请入党: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复印件)、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主要包括:1、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2、群团组织推优表;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5、培养联系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2、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发展对象备案表;5、入党介绍人登记表;6、发展对象政审表(复印件);7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9、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2、公示(范例);3、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5、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7、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8、党委会会议记录;9、预备党员备案表。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2、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3、转正申请书(复印件);4、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5、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7、公示(范例);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10、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复印件);11、党委会会议记录;12、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本所试验检测资料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使我所试验检测报告档案工作向着标准化、规化的方向全面发展,本着方便查阅、存档的原则,并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制订“试验检测报告档案管理办法”。

一、试验资料整理办法:(一)试验检测资料应按工程大类及合同号分别归档。

工程大类按软基处理工程、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附属工程划分,每一大类中按不同的施工合同号区分,同一施工合同号按不同试验检测项目归类,但标准试验如击实、配合比验证、级配等应按不同的合同号单独、单向归档。

(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二)为了便于整理,表中件号(报告份数,一分为一件,如有复检,复检件与原件为1件,按时间及报告编号顺序排列。

抗压强度等,7天、28天算一份完整报告,装订在一起为一件,验证报告一整套算一份完整报告。

)每月列一标题。

(三)每月各室资料员将上月资料(原始报告)整理归档,待整个工程(或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将整理好的资料以盒为单位列一清单交生产办,由生产办审核合格后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要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

(四)验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独集中归档,待项目完工后一同交回。

(质监站委托交工验收资料,每次验收完成后将质监站下发的验收路段桩号单、原始报告及原始记录一同交生产办,且报告按装订格式整理,交生产办统一装订并核算工作量,未及时交回造成工作量漏报的由验收检测负责人及室资料员负责)。

(五)地方道路及对外承担的委托试验检测要求同上,但必须单独归档存放,不得与高速公路项目混在一起,且原始记录也应单独使用另一本并写明地方道路名称或委托试验。

(地方道路按项目分类)(六)委托检测中心做试验单独存放,按类分开(一个试验类别写一条目)。

(七)所交回正式资料,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档案盒里,另一份交生产办且交回电子版一份。

档案盒侧面由各室资料员同一贴标签,标签的格式、字号大小按生产办的统一格式;档案号由生产办统一编写。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统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招标、直接发包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等)、政府采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资产招租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区公共服务局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招标(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负责对区招标投标中心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同时协助和配合招标(采购)人、区招标投标中心和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做好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沪建建管函〔2008〕2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资产招租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建设工程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其中正本由招标人保管,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标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如有)(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预算执行文件(二)前期准备文件(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质疑或投诉处理文件(如有)第八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发包登记(二)发包过程资料(三)合同文件(四)履约审价资料(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九条资产招租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租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招租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招租项目档案整理参照此要求执行。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单位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评定。

二、档案工作等级的划分档案工作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特一级(五星级)、特二级(四星级)、省一级(三星级)、省二级(二星级)、省三级(一星级)。

特一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制定《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四类四十五条,第一类为组织管理,第二类为设施设备,第三类为业务建设,第四类为开发利用,总分120 分。

其中,标“ * ”的条款(共20 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

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为:特一级110 分以上(含110 分,其中标“ * ”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5 分),特二级100 分以上(含100 分,其中标“ * ”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0 分),省一级为90-100 分(含90 分),省二级为80-90 分(含80 分),省三级为70-80 分(含70 分)。

《标准》是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标准,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和档案工作水平的评定体系。

其中省三级是省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该等级由各单位对照《标准》自行评定,不需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四、实现等级目标的程序1.等级目标确立:按照《标准》确立等级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目标计划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等级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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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XX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档案室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办法等。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资料立卷部门对移交资档案室材料进行完整、系统、正确的立卷归档。

(三)编制档案总目录以及分类目录、机读目录等检索工具,便于检索和利用。

(四)定期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按年度对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的内容包括档案种类、数量、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六)做好资料库房的保洁工作,定期清扫、通风、更换消防器械。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职责(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指示、拟定和修改档案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熟悉档案的来源、用途、种类和存放位置,负责科技资料的接收、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做好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认真做好库房安全、卫生和维护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对资料定期清查,保证帐、物相符,及时催要借出的资料,对所保管资料的数量、状况、利用情况及利用效果进行统计。

(七)积极主动、热情的为公司各项工作、各类人员提供利用资料,作好资料的借阅管理工作。

(八)认真学习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档案库房的管理制度(一)档案库房管理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档案库房应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虫、防高温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二)为便于提供利用,在柜(架)外固定位置应设置排架标识牌,标识牌美观、大方。

(三)工程资料实行闭架管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能进入闭架管理区。

(四)声像资料设单柜保管,不另设声像资料库。

(五)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对温湿度应每日监测,做好库房温湿度变化资料的积累工作,并研究掌握库房内外温湿度变化的规律,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六)档案排架应系统反映档案整理分类的具体方式,并依据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七)库房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下班前检查门、电器开关是否关闭;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杂物;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八)对库藏资料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每年底要对资料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做至卷帐相符,对破损资料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七条档案的管理(一)遵循“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管理与利用”的原则,以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公司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形成特点,对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与编号。

(二)经办人对所经办的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负责;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所产生或主持经办项目的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负责。

(三)文件材料的收集上都应注意平时工作的积累,每一项活动,经办人都应从发生到结束,对全过程进行跟踪,主动收集所产生的文字材料,以便今后进行归类整理。

(四)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台帐,坚持做好平时工作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

(五)档案人员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六)公司人员调离时,须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七)各部门应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平时形成的资料。

第八条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列入公司生产、技术、计划、基建等各项工作计划和程序,列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公司科研成果鉴定及公司所属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时,有关部门应通知公司档案室参加。

(三)公司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到货时,有关部门应通知兼职档案员参加开箱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办理移交手续,各方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四)公司科研成果评奖,应将归档材料是否完整、准确作为审查内容,归档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档案工作人员不签署意见的,不得申报和奖励。

(五)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及时将获取的材料向档案室移交。

(六)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1.归档文件材料必需完整、准确,符合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签批手续完备。

2.归档文件的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易于长期保存,不允许有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热敏传真纸。

3.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有关标准。

4.归档文件应由专业人员分类、整理,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定。

5.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与电子原件一同归档。

归档的电子文件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七)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1.党群、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等管理方面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2.科研成果和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应于3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3.新购进设备仪器(包括引进技术)的文件材料,在设备开箱验收后由专业人员审核、整理后归档,其设备在安装、维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于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4.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保存一年后,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移交档案室。

5.文书档案由综合管理部保存一年后,于第二年的第二季度移交档案室。

6.公司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及参加会议的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

7.照片档案(包括底片)在照片冲洗、加工并经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8.因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等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应随时移交档案室。

(八)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两份,比较重要或利用频繁的材料可归档3份。

(九)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前,应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并在目录上签字后,移交档案室。

交接时,双方经清点无误后,均应在目录上签字。

第九条照片档案的管理(一)收藏范围1.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的照片档案。

2.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公司、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档案。

3.公司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档案。

4.纪录公司、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及异常现象的照片档案。

5.与其他载体档案有密切联系的照片档案。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档案。

(二)收集时间1.归档时间照片冲洗加工后,由摄影者或承办单位整理,按照片档案卷内目录编写说明,在第二年向档案室归档,或随其他载体档案一起归档。

2.收集要求--电子版、照片、说明齐全。

--电子版与照片的影像相符。

--数码照片需提供与影像相符的电子光盘。

(三)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

照片档案的照片、数码光盘应分开存放。

(四)文字说明的成分和编写要求1.文字说明的成分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

摄影者等六要素。

事由:照片影像所反映事件,事物的情由;时间:事件发生或事物变化、产生的时间和拍摄时间;地点:被摄物所在的具体地点;人物:照片影像上主要人物的姓名、身份;背景:对揭示照片影像主题具有一定作用的背景;摄影者:一般填写个人,必要时可加写单位。

2.文字说明的编写要求综合运用以上六个要素,概括地揭示照片影像反映的全部信息。

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一般不超过200字;照片的拍摄时间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照片的整理方法1.照片的分类应在全宗内保管期限——年代——问题进行分类。

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2.根据分类情况,将照片与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上,并组成案卷。

芯页的规格为A4纸大小,即:297mm×210mm。

3.根据照片的规格,画面和说明的字数确定照片固定的位置。

4.照片必须固定在芯页正面(装订线右侧)5.案卷内的芯页以三十页左右为宜。

(六)照片的整理要求1.照片要组成案卷(保管单位)。

2.案卷题名应概括案卷内全部的照片的基本主题。

3.档号规范、准备、清晰、不得出现重编、漏编及空号现象。

4.说明格式正确,项目齐全,能准确揭示照片内容,反映整理情况。

5.案卷装订美观,要有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

6.有完整的,符合标准格式的案卷目录。

7.对大于案卷芯页规格的照片,采用袋装式或卷筒式的方法与说明一并单独存放,并在装置明显的位置填写照片题名与档号,并题名与档号在相应案卷的卷内目录中予以标注。

第十条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电子文件的形成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电子档案是指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和其他相关数据。

3.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4.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及负责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管理办法1.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从电子文件形成之初,就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2.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3.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

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4.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予保留。

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5.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6.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处理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将具有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成纸质文件存档保留。

7.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8.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像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9.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文件,收集时应注意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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