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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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2)已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要求,苏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交易平台由市政府设立,免费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提供统一通道和公共平台。

根据安排,第一批加工贸易企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废料。按照工作安排,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加工贸易企业废料交易均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后,方可办理相关内销手续。

请各加工贸易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苏州海关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八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对于经三次以上在平台上竞价,并已采用无底价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都未能交易成功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

经过价值鉴定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告

2012年第4号

2012年7月3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3号)。南京海关参照《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在苏州地区开展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废料内销手续时,应向海关

提交以下单证及资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边角料除外)。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出区的加工贸易废料,经营企业应提交环保部门和管委会的审批材料;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竞价申请单》(见附件1)或《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竞标申请单》(见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项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数量和法定数量、申报单位和法定单位、申报价格、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等,以及加工贸易废料材质成份的说明,反映加工贸易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等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加工贸易废料经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海关依据交易平台提供的加工贸易废料成交价格等电子数据,以及经营企业提交的交易平台书面报告、交易合同、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申请单》及其随附单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等有关资料,参考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对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价格审核,并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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