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苏府规字[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激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现就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总体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着力调整和优化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积极引导和培育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不断促进和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规模、结构、质量与效益的协调性和产业竞争力,为苏州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5个转型、6个升级:加工贸易主体向内外资企业广泛协作转型,生产方式向代工与自创品牌相结合转型,经营模式向制造与销售相结合转型,产业结构向新兴产业扩展转型,市场营销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转型;生产过程升级--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明显增加,产品结构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明显增多,销售方式升级--加工贸易企业的一般贸易产能及内销总量明显上升,员工素质升级--熟练技工及大专文化以上职工占比明显提升,企业结构升级--总部经济、研发机构、资本技术含量明显扩展,增值能力升级--加工贸易增值率与企业盈利水平明显扩大。
含铜废液加工贸易废料采取公式定价竞标模式
公式定价竞标模式
适用企业范围:一是环保对废料处理有明确 要求,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的。例如,线路板行 业产生的蚀刻废液及其他固废、液废等。二是 企业对边角料实施“零库存”管理的,由企业 提交相关资料,由海关集体审核。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所有含铜废液加工 贸易废料采取公式定价竞标模式。企业可以直 接以3-6个月企业预估产生的含铜废液数量作为 交易标的,竞买方竞拍交易资质。 适用企业范围:仅指线路板行业所产生的蚀 刻废液等。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一)标准公式定价: 含铜废液标的平台交易单价=标的起始时间 上月度20日当天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铜交 易市场价格*(测定铜含量1*对应废液数量1*对 应折扣系数1+测定铜含量2*对应废液数量2*对 应折扣系数2+***)/标的数量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竞买方竞拍折扣系数,以综合折扣系数最高 者为成交方。海关以标的成交平均单价作为加 工贸易废料内销审价参考依据。每周期结束前 由企业重新对实际交易废液量进行核算,海关 对其差额予以补征税款。
含铜废液平台交易模式
(二)直接定价竞拍:企业直接以预估数量、 平均废液铜含量及设定单价向平台申报数据, 以单价竞拍最高者为成交方。海关以竞拍成交 单价作为海关内销征税参考依据。每周期结束 前由企业重新对实际交易废液量进行核算,海 关对其差额予以补征税款。
无价值加工贸易废料模式
企业产生的加工贸易废料经交易平台两次流 拍后,第三次采取无底价竞拍仍然流拍的,企 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 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海关凭价值 鉴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经过价值鉴 定的,海关按照认定的形式价格直接予以征税, 无需再经交易平台,且该模式可以延用至当年 度年底,下一年度必须重新经交易平台确认无 价值。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加工中心产生的各类废料回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废料回收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之目的是规范加工中心废料回收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料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使废料合理利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的管理宗旨是: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司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利用,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公司废料回收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废料回收工作规划、研究和决策等职能。
第七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废料的类别管理,库房管理部门负责废料的存放和检验,财务部门负责废料的估价和处置等。
第八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当热爱环境、尊重科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环保责任感与使命感。
第九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废料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加强通报表扬和奖励措施,以鼓舞广大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评估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和效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章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在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废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提高废料回收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对加工中心废料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性质、来源和去向,采取不同的存储、运输、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废料回收管理档案,包括废料来源、废料数量、废料类型、废料处置情况等相关资料内容,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废料回收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废料回收的情况,加强对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督促。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交易,以及一定时间内与特定对象交易上述物品的资格交易。
第三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由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
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交易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第四条财政部门作为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交易中心管理工作。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及交易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海关、环保、监察、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组成,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协调机构办公室为常设办公机构,设在海关,主要负责日常沟通及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和交易实时监控。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以网络竞价为主要方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六条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交易中心应设立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交易资格认定第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各方通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在平台登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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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3]19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2【实施日期】2013.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3]190号)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2日苏州城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苏州城区环境,优化城区功能,建设美丽苏州,按照市委、市政府“四大整治,四大提升”及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要求,在姑苏区先期开展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以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整合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全市。
现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指导思想: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城市管理为目的,清理、规范和健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工作机制:形成“政府推动、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主要目标:到2014年底,在姑苏区建立起“网络完善、布局合理、收运高效、分拣优良、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二、实施方法(一)做好规划,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
姑苏区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许多地方不适宜设立回收网点。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现有375家回收网点,其中有证只有153家,环境脏、乱、差的现状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要求,本着“保护环境、便民快捷”的原则,姑苏区每个街道回收网点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为便于“日清日洁”,有条件的街道可选取1~2家稍大面积的网点兼具中转功能。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2]26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10.16【实施日期】2002.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2]26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较长时期以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使用上,不少经营企业擅自扩大开具范围,低收高开,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为加强对经营、使用废旧物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市局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由于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该行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也是税收违法案件的多发之地。
特别是从去年五月份开始,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实行直接免税,以及用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政策出台以后,税收征管难度更大,隐患更严重。
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严格监控,堵塞漏洞,坚决铲除各种滋生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涉税违法案件的土壤和条件,将各种问题控制在萌芽阶段,努力促进我市废旧物资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认真清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国办发[1999]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苏州、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苏州、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商产函[2011]82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苏州、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1】82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10年11月,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产发〔2010〕461号)。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广东省及苏州市、东莞市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拟订试点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现就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苏州市、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方案,支持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提升发展水平(一)优化产业布局。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集聚水平。
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改造提升,提高竞争力。
有序转移一批劳动密集、加工简单的生产制造环节。
支持和鼓励试点城市与本省欠发达地区及中西部省市共建产业转移园,打造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二)发展总部经济。
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及跨国公司总部的招商引资力度。
吸引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
加大对已初步具备地区总部性质的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
(三)延长产业链条。
鼓励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服务外包、软件外包等新形态延伸;鼓励发展与加工贸易相关的检测维修、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加工贸易从以制造为主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物流配送转型,延长产业链条,增强国内配套能力。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4.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2]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苏府办[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容市政管理局、环保局、供销总社,苏州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苏州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苏府〔2009〕62号),特制定苏州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管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堵疏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联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废旧收购行业无照经营、流动收购摊点无序、收销赃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社区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维护废旧收购行业正常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促进废旧收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废旧收购业整治目标:固定场所无照收购站点基本杜绝,流动收购摊点明显减少,收赃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行业管理逐步规范。
废旧收购业整治重点:查处无照经营的固定收购站点,查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流动收购摊点,打击收销赃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苏办发〔2008〕79号和苏府〔2009〕62号的文件精神,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废旧收购业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牵头工作。
各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全面负责本辖区废旧收购业的整治工作。
各区要落实牵头部门,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
禁设区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苏府通[2010]27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
域的通告
(苏府通〔2010〕27号)
为保障重要设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和整治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就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通告如下:
一、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左右范围内。
二、矿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三、大、中型金属冶炼企业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四、军事禁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五、港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具体禁设范围详见苏州市公安局网站(网址: )公告公示栏和苏州市商务局网站(网址:)通知公告栏《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熟、张家港、昆山、吴江、太仓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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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2)已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要求,苏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交易平台由市政府设立,免费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提供统一通道和公共平台。
根据安排,第一批加工贸易企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废料。
按照工作安排,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加工贸易企业废料交易均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后,方可办理相关内销手续。
请各加工贸易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苏州海关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八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对于经三次以上在平台上竞价,并已采用无底价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都未能交易成功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
经过价值鉴定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告
2012年第4号
2012年7月3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3号)。
南京海关参照《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在苏州地区开展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废料内销手续时,应向海关
提交以下单证及资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边角料除外)。
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出区的加工贸易废料,经营企业应提交环保部门和管委会的审批材料;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竞价申请单》(见附件1)或《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竞标申请单》(见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项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数量和法定数量、申报单位和法定单位、申报价格、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等,以及加工贸易废料材质成份的说明,反映加工贸易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等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加工贸易废料经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海关依据交易平台提供的加工贸易废料成交价格等电子数据,以及经营企业提交的交易平台书面报告、交易合同、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申请单》及其随附单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等有关资料,参考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对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价格审核,并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