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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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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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的相关内容,哎呀呀,这可真是让我脑袋里像炸开了锅一样!说真的,一开始我觉得这玩意儿肯定超级枯燥,不就是一堆理论嘛,能有啥意思?可当我真正读进去的时候,我发现我错得离谱!也许,这就是知识的魅力吧。

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探索,那叫一个深入啊!他就像一个超级侦探,一点点地剖析着正义的各种表现和内涵。

我就在想,这世界上的正义到底是啥呢?是像天平一样绝对公平?还是说有那么一点点的灵活性?可能都有吧。

书里提到的那些案例和观点,让我仿佛置身于一个个法庭现场。

有时候我觉得自己能理解那些判决,有时候又觉得,哎呀,这怎么能这样呢?比如说,有些案子中,明明看起来有罪的人却因为一些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惩罚,这难道就是正义吗?我觉得不是,可又有人说,法律程序的正义也很重要。

这让我纠结得不行,难道正义还有这么多面?我不禁想到我们生活中的一些事儿,有时候我们觉得某件事不公平,可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好像有它的道理。

这让我很困惑,正义到底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呢?也许两者都要兼顾,可这得多难啊!总之,读了这一章,我觉得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还是太肤浅了。

这一路的探索,真的让我又爱又恨,不过我还会继续思考下去的,你们呢?篇二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我这小心肝儿可是被震撼得不要不要的!你们说,正义到底是个啥玩意儿?博登海默在这一章里可是把我绕得晕头转向的。

一会儿说正义是公平,一会儿又说正义是合理,搞得我都懵圈了。

我就在想,他是不是故意逗我玩儿呢?不过,仔细琢磨琢磨,好像也有点道理。

比如说,我们看到有人欺负弱小,心里就会觉得这不正义,对吧?那这时候的正义,可能就是要保护弱小,让大家都能平等地生活。

但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许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作者博登海默是20世纪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在这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也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博登海默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秩序性的规范,它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和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通过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政治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化和实施。

同时,法律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干预。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也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和庇护。

博登海默法理学阅读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阅读笔记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1、早期: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神法人法未区分a法律是神颁布的,人通过启示得知法律海希奥德:动物不知神法故自相残杀,宙斯将神法赠与人类;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b法律宗教不分离祭祀司法地位高;国王司法权源于宙斯;特耳非Delphi的名言具有阐述神意的权威性c神法人法冲突初现安提戈涅之死2、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法律不是永恒的,可以根据人的意志改变a普罗泰戈拉人为尺度,神不存在(神法不存在);“一切理论都有其对立说法”(否认法律唯一必然性)b安堤弗Autiphon人违反自然physis(法)必受惩罚,人违反(人)法则nomos只要不被发现就无所失(区分二法)——暗设:人为惯例是对自然权力的的桎梏c卡里克利斯Callicles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是“强者的权利”,因为自然中是弱肉强食。

法律趋向平等(多数人弱者制定),但强者摆脱法律束缚才符合自然法则d斯拉雪麦格(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强权即公理;正义(法律)为强者服务,是由当权者制定的,不正义的生活更好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1、前半生a人生而不平等,正义是人各居其位、各司其职《理想国》财产妻子公有优生政策统治者与哲学结合趋善避恶辅助者财产私有自建家庭生产者b不给予法律权威,而给予统治者自由裁决权,法律是善之阻遏《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原则简单、抽象,事务却复杂、无限,无完满约束之法律有法会使统治者懒惰2、后半生a“法律国家”是次好选择“无法律”国家是最好选择,但不犯错的高才智统治者难找“法律国家”中统治者是法律仆人,指导民众从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需要写一篇读书笔记好好地作记录了。

你想知道读书笔记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

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

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

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法理学与法哲学 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与法哲学 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最近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我觉得这真的是一本让人又爱又恨的书!说爱吧,它里面的那些深刻见解,真的能让人眼前一亮。

就好比在黑暗中摸索了好久,突然有人给你点亮了一盏明灯。

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剖析,那叫一个透彻,让我这个法学小白都好像有点开窍了。

可要说恨呢,也不是没有。

这书里的一些观点和理论,复杂得让我脑袋都要炸了!有时候读着读着,我就忍不住想问:“这到底是啥意思啊?”也许是我自己太笨了,理解能力有限。

但我觉得吧,这书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真的有点太难啃了。

不过话说回来,通过读这本书,我也开始思考一些以前从来没想过的问题。

比如说,法律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我觉得可能两者都有吧,也许在不同的情况下,侧重点会不一样。

这就好比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使劲,谁也说不准最后会偏向哪一边。

还有啊,博登海默提到的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也让我纠结了好久。

到底法律是应该像铁板一块,毫无弹性,还是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况呢?我想来想去,觉得这可能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

也许在某些方面,我们需要法律的确定性来给我们安全感;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需要法律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才能应对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

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走进了一个迷宫,虽然有时候晕头转向,但也看到了很多以前看不到的风景。

这一路,真的是痛并快乐着,你们说是不是?篇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哎呀,读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我这心里真是五味杂陈啊!一开始,我满怀期待地翻开这本书,心想:“说不定读完我就能变成法学大神啦!”可没想到,这简直就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那些深奥难懂的理论,就像一道道高墙,把我挡在了外面。

我一边读一边嘟囔:“这都是啥呀?”不过,我可没那么容易放弃!我咬着牙坚持读下去,慢慢地,好像也能摸到一点门道了。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由德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著的一部法理学经典著作。

这本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精彩的论述,深受读者的喜爱。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博登海默在书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则的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法律的空洞性”理论。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合理性或道德性,而是取决于其规则的形式和程序。

这一理论颠覆了以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使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阅读博登海默的理论时,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密切相关。

博登海默的理论使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生活的体现。

此外,博登海默在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其规则的制定程序和实施机构,而法律的合法性则来自于其内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理论使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使我明白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并不是简单的权力和规则,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程序和价值基础上的。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博登海默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法律本质和规则的深刻思考,更是对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关系的全面探讨。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理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深化,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读完《博登海默法理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博登海默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深刻思考,更是对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关系的全面探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深化,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理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1、法理学之问:几千年文明史,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希望对法律——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些许必然性和规律性。

然而即便找出了一些必然性和规律性,其后是否仍然隐藏着什么?纵观苏格拉底以降,所隐含的无非是这几种:法律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某个法学家、哲人的个人思维,还是法学家、哲人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的安全本能?2、法律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一种反自然的选择。

也因此,法律在形式上尽管相对持久的完备,却总与法律内容相对与人类根本要求无法满足之间存在不和谐,与其说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毋宁说是人类的根本追求,无论是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在绝对意义上总是不确定的。

3、法律是否具有所谓“普世价值”:作者认为,不同法系的法律,固然是以不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哲学为基础的。

然而,一个法律制度是否必须被视为仅是某一特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反映呢?从正面,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社会机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自由、安全和平等——其重要性序列会因时因地不同,这取决于一个法律制度在性质上是原始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从反面,作者认为,这些重要价值在任何法律制度下,尽管都应当服从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但如果一中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这些基本价值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社会秩序,不是真正的法律秩序。

4、法律秩序中隐含的人性的两种成分——个人主义与公益(理性)。

(1)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发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安全欲望促使人类寻求公共保护,平等要求促使人类与不平等待遇作斗争。

(2)个人又接受公益观念,这也是人性中的共有成分,因为个人认识到需要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和平等的追求,只依靠他个人的努力无法实现。

(3)这种共有成分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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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
摘要:
一、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概述
二、法治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三、法治的利弊分析
四、结论
正文:
一、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概述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主要讨论了法治的利弊。

在这一章中,作者首先对法治进行了定义,然后分析了法治的利弊,最后得出了结论。

二、法治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法治,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的统治。

它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管理社会、调整矛盾和纠纷都必须依据法律,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最高依据。

法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公民权利:法治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国家行使权力时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促进经济发展:法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吸引投资、保护产权、维护合同的履行等。

4.提高国家治理效能:法治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减少决策的随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法治的利弊分析
尽管法治具有诸多优点,但它也存在一些弊端,具体如下:
1.僵化性:法治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影响社会进步。

2.形式主义:过分追求法治可能导致形式主义,使得法律执行过程中忽略实际情况,过于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质公正。

3.法律万能主义:有些人可能过分迷信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导致法律万能主义。

4.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在实际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如法律适用的歧视、执法不公等问题。

四、结论
总的来说,法治具有很多优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是法国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方法论》中提出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这本书中,博登海默试图为法学建立一种科学的基础,通过深入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实践的规则,从而为法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方法论。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是一种符号系统,法律的规则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符号本身的内在规则。

因此,法律的研究应该从符号本身出发,通过研究法律符号的内在规则和逻辑关系,以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法律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规则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概念又是通过符号来表示的。

因此,研究法律规则和概念的本质是理解法律的关键。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研究方法应该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即通过分析法律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推导出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为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律符号进行精确的定义和分类,并通过逻辑推理来分析符号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出有关法律规则和概念的结论。

博登海默还提出,法律研究应该是一种应用性的研究,即研究者应该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实践中,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还涉及到对法律解释和法官判决的分析。

博登海默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和做出判决时,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方法,以确保解释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官的解释和判决进行分析,以揭示其中的逻辑规则和方法。

总之,博登海默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这种方法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

2.J. W. 维斯曼,《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

3.吴胜利,《博登海默法理学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3 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而我个人注意到几位先贤的观点,其中海希奥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

而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读书笔记摘要:一、博登海默法理学简介二、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的主要内容三、对法治的利弊的分析与思考四、法治在我国的实践与意义正文:【博登海默法理学简介】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的学科,旨在帮助人们理解和分析法律制度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主要探讨了法治的优缺点以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情况。

【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的主要内容】1.法治的优点:a)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b) 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c) 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可执行性2.法治的缺点:a) 过于僵化和繁琐,可能影响立法和司法效率b) 可能忽视社会公正和道德观念的多元性c) 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实施需要较高的社会成本【对法治的利弊的分析与思考】从博登海默的观点来看,法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然而,法治的缺点也不容忽视,如可能影响立法和司法效率,忽视社会公正和道德观念的多元性等。

因此,在实际运用法治的过程中,需要在充分发挥其优点的同时,关注和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法治在我国的实践与意义】法治在我国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权利:法治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使人们在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

2.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明确、稳定、可预测的规则,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3.维护社会稳定:法治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社会不公,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总之,法治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杨娟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

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

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本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节关于正义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分别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及个人的非正义观。

同时作者分别从主观向度和制度的层面进行了分析。

而第五十节分析了正义与自然法的联系。

以下就此两节内容内容进行介绍。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

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
04年第一版10年第二版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作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家也成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

弗里德希里·尼采: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是,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合一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诡辩派,被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的代表人物。

诡辩论者Antiphon将自然和法则做了明显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人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同样类似的还有,诡辩家Callicles 和Thrasymachus。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由德国法学家、政治学家卡尔·博登海默(Carl Schmitt)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种法理学理论。

他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国家主权和政治权力的概念上,强调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要性。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他认为国家是唯一能够决定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的权威机构。

他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即国家对内外的权力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

他认为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创造和解释权,国家的决定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

他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暂时悬置一些常规法律和民主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在战争、紧急状态或灾难时期,国家可以采取非常规手段来保护自身。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理论受到了很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他过度强调了国家的权力和主权,对于个人权利和民主原则的保护不足。

他的理论也容易被恶意使用为专制政权掌握更大权力的借口。

然而,博登海默的理论也有其合理之处。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国家确实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安全。

例如,在恐怖主义活动频繁的时期,国家可能需要加强安全措施以保护公民的生
命和财产。

总的来说,博登海默法理学提供了一个对国家主权和权力行使的理论基础。

虽然他的理论受到了争议,但它也提醒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安全。

然而,我们也必须保持警惕,以确保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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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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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
04年第一版10年第二版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作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家也成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

弗里德希里·尼采: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是,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合一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诡辩派,被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的代表人物。

诡辩论者Antiphon将自然和法则做了明显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人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同样类似的还有,诡辩家Callicles和Thrasymachus。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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