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筒型管式炉钢结构设计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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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圆筒形 ( 包括对流辐射型,纯辐射型圆筒炉和炉顶烟囱,以及余热回收系统)管式炉的钢结构设计与计算(图1.0.1-1,图1.0.1-2),改建和扩建的圆筒形管式炉可参照执行。

1.0.2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3 本标准代替原《圆筒形加热炉钢结构设计》(BA9-1-7-86)工程设计标准。

图1.0.1-1 对流辐射型圆筒炉

图1.0.1-2 纯辐射型圆筒炉

2 设计原则与设计顺序

2.1 设计原则

2.1.1 根据炉管等布置的要求和自然气象条件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结构方案,使钢结构构件充分发挥结构功能,并应满足结构构造要求;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中的强度、钢度要求,此外,尚应考虑余热回收系统的设计与计算。

2.1.2 圆筒炉筒体直径等于大于 4m 时,应采用有立柱的筒体结构,立柱的根数应为偶数,相邻两立柱之间的筒体外壁弧长应为 1.6~2.7m,立柱截面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2.1.3 筒体直径大于 4m,筒体上边对流室框架高度大于4m,且筒体壁厚较薄时,筒体上、下口环梁宜为矩形空腹组合截面。

2.1.4 筒体中间环梁上、下间距宜为2~3m。

2.1.5 有立柱的筒体,筒体壁厚不应小于4.5mm;无立柱的筒体壁厚不应小于 6mm。

2.1.6 对流室钢结构,先用持力斜撑承重时,(图 2.1.6)斜撑与竖向或水平杆之间的夹角宜为30°~60°。

2.1.7 对流室立柱截面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135;底大梁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 L/450 (L-对流室底大梁的跨度);支承烟囱的顶大梁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L/400 (L-顶大梁的跨度)。2.1.8 对流室侧面(沿对流炉管长度方向)桁架宜避开吹灰器布置的方位。

2.1.9 对流室侧向横梁间距宜为2.5~5m。

2.1.10 对流室顶部烟囱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在对流室顶面应设置平行顶平面的斜支撑。

2.1.11 顶部烟囱的高径比不应大于 20,当下部带有圆锥段时,圆锥段的底圆直径一般可取烟囱直径的1.5~1.8倍,锥顶角不应大于60°;当下部带有天圆地方段时,天圆地方段相对壁板的交角不应大于60°;烟囱壁板厚不应小于6mm。

图2.1.6 带持力斜撑的对流室

2.1.12 炉顶烟囱的底座连接,当采用法兰形式时,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6,螺栓间距不应大于250mm(图2.1.12(a));当采用高台底座形式时,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24,螺栓数量不应少于8个(图2.1.12(b))。

2.1.13 炉底柱采用工字钢时,其规格不应小于工 20a;采用双槽钢组合截面时,其规格不应小于[16a。

2.1.14 柱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当为高台底座(图2.1.14)的柱脚时,高台底座的盖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a)法兰形式 (b)高台底座形式

图2.1.12 炉顶烟囱连接形式

2.1.15 地脚螺栓不应小于M24,对于轴心受拉柱的柱脚,每根立柱的地脚螺栓不应少于2个;对于偏心受压柱的柱脚,每根立柱的地脚螺栓不应少于4个,地脚螺栓采用双螺母固定。

图2.1.14 柱脚形式

2.2 设计顺序

2.2.1 选材,钢结构选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建厂区域冬季计算温度等于低于-20℃时,应采用Q235-B钢或16Mn钢;当建厂区域温度高于-20℃时,应选用Q235-B.F钢;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见BA9-1-6-96)附录E。

b) 焊接用焊条,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和《焊接用焊丝》的规定,所选择的型号应与母材金属强度相适应;

c) 采用普通螺栓连接时,材质应符合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 Q235 -B 钢;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材质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型式与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2.2.2 设计指标,本标准采用容许应力法设计.

a) 钢材的容许应力值、焊缝的容许应力值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容许应力值,应分别按《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规范》"SH3070-95"中的表 3.22、表 3.23和表 3.24 选用;

b)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规范》"SH3070-95"中的表6.3.1-1和表6.3.1-2的规定。

2.2.3 荷载分类及其效应组合应按《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荷载确定》(BA9-1-5-96) 的有关规定执行.

2.2.4 荷载或作用的分布,是把不同的质量或作用,简化成不同的荷载,在进行简化时,应力求与实际质量分布相接近,下面以对流辐射型圆筒炉为代表进行荷载划分。

a) 永久荷载(恒载)宜采用表2.2.4的分类形式;

b) 水平风荷载(图 2.2.4),可按烟囱顶部,对流室顶部,辐射室顶部和炉底面四个作用部位划分。水平风荷载标准值

" W K "应按《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规范》 (SH3070-95)中附录A 的规定和《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荷载确定》(BA9-1-96)中3.0.2.c) 款的规定计算; 节点水平风荷载计算: 1) 烟囱顶部水平风荷载

H WD h w 44341

2

= (2.2.4-1)

2) 对流室顶部水平风荷载

H W D h W L h hgW L w D p 34343331

2

=++() (2.2.4-2)

3) 辐射室顶部水平风荷载

H WL h WD h hgW L W D p 233

22221

2=+() (2.2.4-3)

4) 炉底面水平风荷载

H W D h WD h hgWL W p 12211111

2

=+() (2.2.4-4)

上列式中: H W4 烟囱顶部水平风荷载(Kn); W 4 烟囱计算段风荷载标准值(KN/m 2

); D 3 烟囱外径(m) h 4 烟囱高度(m)

H W3 对流室顶部水平风荷载(KN); W 3 对流室计算段风荷载标准值(KN/m 2); L D 对流室长边(m); h 3 对流室计算高度(m);

hg 平台栏杆高度(m),取为1.05; Lp 圆形(环形)平台最外圆计算直径(m); H W2 辐射室顶部水平风荷载(KN); W 2 辐射室计算段风荷载标准值(KN/m 2); D 2 辐射室筒体外径(m); h 2 辐射室筒体外径(m); H W1 炉底面部位水平风荷载(KN);

W 1 炉底柱计算段风荷载标准值(KN/m 2);

h 1

炉底柱计算高度(m)。

表2.2.4 永久荷载和活荷载数据表 序号

符号

单位

荷载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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