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关于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进行决策和控制,并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实际控制人的存在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合规经营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法律规定、监管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这种控制权不仅包括对公司的直接控制,还包括通过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间接控制。
实际控制人通常具备以下特征:1. 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2. 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3. 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具有支配权。
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确定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公司具有重大决策权;(二)对公司具有重大财务控制权;(三)对公司具有重大人事任免权;(四)对公司具有重大资产处置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基本条件。
2. 《证券法》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业绩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及时披露。
”这一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必须及时报告并公告。
3.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实际控制人方面的法律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1. 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其持股情况、变更情况等信息,确保市场透明度。
2. 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 公司治理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时间课程内容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制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涌现出来,其中相当一部分公司存在着实际控制人不清晰的问题,这就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实际控制人是指掌握公司实际支配权力的人或组织,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的不清晰不仅会损害股东及社会各方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为了规范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股东及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强了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和规制,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研究意义本课题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有助于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2.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丰富公司法律制度建设。
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是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相关的研究可以补充和丰富公司法律制度建设。
三、研究内容本次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介绍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探讨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 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模式:分析我国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模式,包括公司法规、证券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机制等。
3. 实际控制人的规制问题:分析我国实际控制人的规制问题,包括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限制、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处罚等问题。
4. 针对我国实际控制人规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提出针对我国实际控制人规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完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机制、规范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等方面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文献综述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政策文件、案例等进行梳理和综述,了解我国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和规制情况。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我国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实际控制人的影响等。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引言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指的是在一家企业中,对该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控制股权、管理层决策或其他方式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并在经济利益、经营策略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透明和合法经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规要求企业公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文将介绍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影响因素以及公开实际控制人的必要性。
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控制股权:实际控制人通常会通过持有或控制企业的股权来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在一些国家,如果一个人持有或控制超过某一比例的企业股权,就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管理层决策: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管理层的决策来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例如,实际控制人可能会任命企业高管或决策制定者,并干预关键业务决策。
3.经济利益:实际控制人通常会从企业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可以通过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等方式实现。
4.重大影响力:实际控制人还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发展方向等具有重大影响力,可以通过投票权、关联交易等方式影响企业的运营。
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因素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决策过程涉及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因素:1.法律和监管环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和限制不同。
一些国家要求企业公开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以增加透明度和减少潜在的贪污腐败风险。
2.所有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决策通常与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相关。
如果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拥有超过50%的股权,那么他们很可能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3.投资和融资:投资者和融资者通常会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影响实际控制人的选择。
例如,风险投资者可能会要求拥有一定的决策权,以确保他们的投资利益得到保障。
4.行业规则和习惯:一些行业有自己的规则和习惯,这些规则和习惯对实际控制人的选择和行为产生影响。
例如,一些行业可能要求实际控制人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经验。
IPO专题研究之实际控制人
专题研究实际控制人1、关于实际控制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公司B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C 公司可以没有实际控制人D 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答:全对。
(有的招股书披露至国资委,有的招股书披露至国有一级出资平台)(实际中,仅就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政府,有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的为政府机构,有的则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另外,相关披露标准规定,实际控制人确定为法人时,应该披露其股东,可看出,国有控股企业如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并非要一概判断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依具体情况判断为公司法人(依授权),但是国资管理部门应作为其股东加以披露。
)保代培训记录:关注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有实际控制人而盲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1)报告期期初,a(20%)、b(15%)、c(10%)、d(8%)四人为发行人前四大股东;abcd四人期初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且遵照执行,公司运行正常。
(2)第二年发行人增资扩股,abcd四人设立的A公司参与增资并成为第一大股东,B、C公司成为第二、三大股东。
发行人股权结构为A(29%)B(28%)C(28%)abcd(合计15%)。
其后股权无变动。
(3)A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bcd各持有20%,剩余20%由无关联自然人持有。
(4)除abcd四人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为协议、关联关系等。
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3、(1)自然人a、b自期初起,一直是一致行动人;(2)报告期期初,发行人股权结构未A(48%)、a(27%)、b(25%),其中A是与a、b无关联关系的法人,亦无一致行动。
(3)第二年,发行人股权变更为a(37%)、b(35%)、A(28%)。
其后股权无变动。
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此题来源于亚威股份(002559),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摘要】商业银行在面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时,需要从定义、重要性、方法和措施、挑战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应对。
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精确定义和识别,商业银行能够有效识别和管理潜在风险,保障自身稳健经营。
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能够提高银行的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对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科学的方法和措施,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风险管理会面临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监管部门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一系列严格的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结合以上因素,商业银行在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中,需要充分认识风险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实际控制人、风险管理、定义、重要性、方法、措施、挑战、监管部门、要求、总结、展望。
1. 引言1.1 介绍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是一项关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企业或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着权益的人,通常不是直接持有股份或股权的个人或组织。
在金融领域,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控制股权或其他方式影响机构的经营策略和决策,从而对机构的稳定性和经营风险产生重要影响。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种内部和外部的风险。
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认识和监控,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机构的持股结构和控制关系,从而有效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和管控。
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合规性要求,更是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本文中,将探讨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风险管理的挑战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以期对这一重要课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1.2 研究意义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正确把握“实际控制人”是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主体中,拥有或实际控制企业决策和资产的个人或集体。
在中国,存在一定的控制人制度,以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源自公司治理领域。
公司治理是一种通过权力分配和约束来监督公司运营的机制。
实际控制人是指那些能决定公司管理和经营方针,控制公司运作的真正决策者。
在中国,公司治理制度中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一系列定义和规定,旨在确保合法、合规的经济活动。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权力往往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息息相关。
在中国,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它们常常伴随着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关联交易可以通过股权、直接或间接控制等方式实现。
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也可能带来公司治理问题,如资金流失、关联方利益输送等。
为了遏制实际控制人的滥用行为,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监管。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准入、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逐步建立了实施机构和监管机构,实现对实际控制人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实际控制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消除不公平竞争,防范和惩治经济犯罪,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实际控制人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然而,实际控制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准确识别和界定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难题。
因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往往掩盖在复杂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之中。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整个实际控制人制度的效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先进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设计,完善实际控制人制度。
此外,也需要加大对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博注:1、所谓再论,并非是在小兵先前讨论上的延续,只是在一些朋友的观点之上略作扩展和整理,以求给该问题一个明确的结论。
2、该问题的混沌主要基于投行实务创新与法规白纸黑字的冲突,而这恰恰会给一些初涉该行业的新朋友一些困惑,为什么法律明明这样规定而招股书中却是千篇一律另一种说法呢?小兵刚入行时也有过这样的问题,很遗憾当时我的前辈给了我一个错误的答案。
3、这个问题实在是很复杂也很绕,小兵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是绕来绕去,可能存在很多疏漏和商榷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探讨,以备继续完善。
4、今天此文,将从理论上和事务上对该问题做一个阶段性的交代,不求有多少创新,只需能给一个朋友一个解惑,足以。
一、问题的由来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最权威定义来自2006年新公司法的第217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至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先暂时不论,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问题在投行实务界能够引起如此波澜的根源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12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这一条也被理解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将成为是否符合首发条件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一票否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投行人员在做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都会对该问题非常重视,而这个问题恰恰在中国五花八门的股权结构中又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3、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投行人员为了解释好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做出了很多尝试和创新,比如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没有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股东变化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等等。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实际控制人指的是能够通过持股或其他方式对企业进行控制的个人或组织。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规范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和监测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隐藏真实身份或利用他人名义控制企业,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风险,如洗钱、逃税、诈骗等。
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及时识别并防范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识别与监测、实际控制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以及监管机构在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的要求等方面展开分析,旨在探讨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对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趋势和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多项业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运行和金融安全。
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行为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至关重要。
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隐藏自身身份、操纵资金等手段,对银行进行非法操控和干预,从而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加、资金安全受损,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识别、监测和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
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虚拟账户、海外公司等方式进行资金洗钱和非法操作,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和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进行浅析,探讨实际控制人对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以及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要求,以期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一个企业或者金融机构进行控制的个人或组织。
在金融领域,实际控制人的追踪和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背景可能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从实际控制人概念、实际控制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实际控制人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个企业或金融机构的最终所有者,他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并且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在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控制并且能够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不是该金融机构的法定所有者,但是他却能够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在金融领域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具备较大财力和资金实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可能通过持有少量股份或利用特殊的金融工具来控制一家金融机构。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对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
二、实际控制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1. 经营风险: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信誉和经营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如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不佳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受到实际控制人的经营风险的影响,这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巨大的影响。
2. 市场风险: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决策可能会引发市场波动和市场风险,这将会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和资产配置产生不利影响。
3. 法律风险: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将会对商业银行的合规与法律风险带来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审慎评估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免受到潜在的法律诉讼和风险。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其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进行浅析。
我们需要了解“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实际控制人即指能够对银行营运和管理等决策产生影响的人,无论其名义上是否持有银行的股权。
在我国,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以股权比例和控制力为依据的。
在风险管理中,正确识别实际控制人,意识到其对银行风险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市场风险,由于实际控制人对银行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可能导致银行在市场上的表现出现波动,甚至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是信用风险,实际控制人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控制,可能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增加。
还有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考量。
在风险管理中,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进行应对。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
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实际控制人带来的各种风险。
其次是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控与约束,通过建立监控体系和利益相关人员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证其行为符合银行的经营利益。
再次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内部监管,避免其利用自身的地位产生风险。
最后是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实际控制人可能带来的风险的认识,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在风险管理中,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了解其背景、关联公司、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还需要密切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确保对实际控制人风险的有效防范。
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支配公司经营决策的个人或团体,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和最终受益人。
在公司治理中,实际控制人承担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如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等。
然而,当前一些企业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其特殊身份和权力,利用公司资源和权益谋取私利,导致公司治理缺失、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构建健康的股权结构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有必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答案如下:1. 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阐述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2. 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承担,研究其在公司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3. 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规定,探讨监管机构在公司监管方面的作用和权责;4. 以国内外实际案例为基础,探寻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本研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等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职责和义务2.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承担3. 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4. 国内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相关案例分析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借助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手段进行深入研究。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拟达到以下预期成果:1.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认清其重要性和意义;2. 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措施和手段;3. 发现企业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点,为防范和化解相应的风险提供参考;4. 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供对应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认定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认定摘要:很多上市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这与其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关。
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存在不一致规定,可能影响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因此,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值得分析探讨。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公司控制;上市公司一、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散见于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之中。
比如,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定义,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在证券、基金领域,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东。
又例如,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思考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思考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激励、金融监管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其意义,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在公司治理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进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通常是股东或控股股东,但并不绝对。
实际控制人不仅能够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还能够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义1. 影响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票、董事会等方式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
2. 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公司的资本构成、股权结构、财务政策等,这些决策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
3. 影响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他们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也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产生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产生方式很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 股权控制: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控制权就越大。
2. 关联方控制:通过关联方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控制来间接控制公司。
3. 合同控制:通过法律文件或者协议来约束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控制公司。
4. 垄断控制:通过控制公司的市场份额、技术优势等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与政策在中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当务之急。
1. 公司法:《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股权投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股东权益。
2. 《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3.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的通知》:对实控人隐瞒真实情况、操纵股价、违规融资等行为进行了罚则和处罚措施。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密切相关。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界定1.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决策和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界定标准(1)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方向、财务状况等产生决定性作用。
(2)对公司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业务开展等产生决定性作用。
(3)对公司利益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利润、分红、资产处置等利益分配产生决定性作用。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1. 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身份、持股比例等信息。
同时,实际控制人变动时,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告。
2. 监管机构我国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2)证券交易所:负责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3)地方证监局: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3. 监管措施(1)信息披露违规: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持股比例变动违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未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关联交易违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际控制人,是指在企业中实际掌握和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为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他第三方。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人;(3)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2. 法律地位实际控制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真实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以下规定:(1)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券法》《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义务;(2)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问题专题研究
实际控制人问题专题研究实际控制人问题探析【1、相关法律规定】1.1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1.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1.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1.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1.1.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行业中最重要的一环,商业银行的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客户信息,因此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并能对企业的重大事项产生主要影响的自然人。
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进行浅析。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
实际控制人在商业银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通过银行渠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收集完整准确,并进行有效的核实。
商业银行需要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对其资金来源、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行为。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实际控制人风险管理档案,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二、合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是金融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确保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和防范。
商业银行还需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提高对实际控制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健发展。
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研究研究背景: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企业治理体系中,实际控制人具有决策权和控制权,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和经营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随着我国合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公司并购等形式的不断出现与普及,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复杂化,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监管缺失问题,因此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研究内容:1.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特征和属性以及建立实际控制人的解决方案;2.我国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制度,包括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示、管理与监督等内容;3.实际控制人制度的监管不足,导致的监管漏洞、利益冲突等问题;4.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风险,包括虚假控制人身份、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等问题。
研究意义:1.能够进一步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特征,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2.可以分析我国企业实际控制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能够对实际控制人制度的监管漏洞及其带来的风险进行深入探究,为相关机构提供改善建议,保障公司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4.能够探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风险,提醒企业合规运营,提高合规意识,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经验研究法等,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案例的分析和比较,探究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及管理模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
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能够深入剖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为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及其股东提供参考,促进公司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同时,本研究也有望为相关学者提供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新研究方向和理论支持,为未来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中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作用日益凸显。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持股、投票权等方式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占有决定性话语权的人,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最终决策者。
由于控制人的权力及行为会对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控制人的真实身份及行为备受重视。
同时,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常常难以明确,在公司治理中也经常出现一些问题。
因此,研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律规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法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选题意义1.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权力行使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
因此,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和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防止公司治理出现失控的情况,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行。
2.推进市场化经济建设市场化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成果。
而要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与管理。
加强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市场化经济的建设,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3.强化法律监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力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其身份的监管必不可少。
而法律规制则是监管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研究,有助于加强对控制人的法律监管,防止控制人利用其权力做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三、选题内容1.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作用2.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方法3.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4.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机制及其不足之处5. 建立健全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的对策建议四、选题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全面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身份确认方法、法律地位及法律规定、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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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关于实际控制人(2010-08-25 17:22:53)转载标签:分类:专题学习投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财经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同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还规定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该定义明确了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且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的控制方式达到“最终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目的。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的由来投行实务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关注根源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12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这一条也被理解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将成为是否符合首发条件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一票否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投行人员在做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都会对该问题非常重视。
对于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的立法意图,在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中明确指出:为“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控制权与实际控制人认定原则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践中,也以拥有公司控制权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⑥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资产的变动情况;⑦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具体情况既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乃至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首发如此重要,那么在投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存在哪些情况。
小君在这里总结了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1、无实际控制人如果说认定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也算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种情况,那么我们首先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应用的实际出发来探讨是否公司必然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定义,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如果公司股东为纯自然人股东组成,并且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协议、经营管理委托协议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归属控股股东的情形,此时公司就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反观实践中的某些由纯自然人组成的公司将自然人控股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显然是有违实际控制人概念的。
另外一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是股权高度分散或者相互制衡导致的。
根据对目前几个招股说明书关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描述的分析总结发现,此种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发行人股权高度分散,他人无法通过第一大股东来控制公司,如天源迪科、硅宝科技、辉煌科技;第二种情况是,发行人股权相互制衡导致的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最为典型的案例是8月16日过会的银河磁体,这样的股权设计应该是公司所谓的资本与技术相结合相制衡在股权结构上的体现。
银河磁体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为其他的公司提供了很好范例,值得学习!第三种情况是: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高度分散导致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典型的案例如华昌化工,其控股股东华纳投资的股东为167个自然人,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0.01%—7.35%不等,任意单个华纳投资股东都不能控制华纳投资,从而华昌化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第四种情况是: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相互制衡导致的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比较典型的案例为三聚环保。
三聚环保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8.31%,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股比例为40%、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8%、北京二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2%。
发行人认为控股股东海淀科技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没有单一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海淀科技股权比例或控制其表决权超过50%,海淀科技董事会和股东会均采用三分之二表决机制,海淀科技任何一家股东均不能通过其单独持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的形成和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实施实际控制。
2、共同实际控制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认定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案例包括:神州泰岳、银之杰、江海电容器、中元华电等。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为神州泰岳,下面将神州泰岳案例情况摘录如下。
一、神州泰岳: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本案例摘至投行小兵博客)(一)基本情况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认定依据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各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并列第一,两人合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两人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认定王宁、李力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有效存在。
具体说明如下:1、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对公司构成了共同控制。
①王宁、李力两人直接、间接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位列第一;②两人各自分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相同保持在20%左右并列第一,两人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③自2001年10月起,王宁、李力两人即已形成上述对公司的持股结构,两人一直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
综上,王宁、李力两人在股权关系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王宁、李力两人自报告期初至今一直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共同认可的公司发展目标,两人彼此信任,历史上合作关系良好,在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上均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经营上的共同控制。
3、报告期内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没有重大变化,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因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情形导致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有小幅的波动,但两人单独、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两人各自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20%左右,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40%左右,且历次股权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关系清晰、明确,两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报告期内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
公司自2002年6月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即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