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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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读书笔记

读完这本书,我首先感到作者在本书的写作工程中带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作者不能容忍日本在西方比较法学者的研究中不被重视,只是被放在“中国法系”中处理或在“远东的德国法”中被简单提及,从而对将东西方“德治”“法治”简单对立的通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东洋文化不具有西洋文化的那种一体性,日本应当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主体来考虑。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完全在于厘清日本人的法观念,完全在于在在法圈论中给日本法以恰当的定位,而且这本书也只不过是为了上述目的作了些基础的工作而已”。(1)

作者的这一倾向之所以引起笔者的注意,是因为我觉得这种倾向影响了该书论证的严谨性。作者不顾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巨大差异,一味的强调其整体性,而在论及东洋法时,却紧紧抓住中日之间的差异,大谈特谈。如果也像对待中日法那样来审视西洋诸法,作者所强调的西洋法的一体性可能就要发生动摇了。虽然西洋诸国都强调法律之上,视法为一种理想,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但是德国的“法治国”理想和英国的“法治”理想毕竟差别甚巨。“法治国”只意味国家所有法律适用的合法性,正义乃是实在法的一种产物,不存在评价实在法的外部道德标准。“法治”则视法为神圣,视法同正义不可分割。凡有悖于外在的正义道德标准,皆不为“法”。显然,这两种法观念是有区别的。法是一种文化现象,但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并不一定会有相同的法观念,在做比较法研究时,这是应当谨慎的。带着强烈的民族主义目的倾向,作者的超越对“西洋与远东的法观念”客观性比较的愿望能否实现呢?扩大来讲,研究者能否带着非学术性的动机进行学术研究呢?

其次,作者在论述中国的法律传统时,强调应当综合考察儒、佛、道三家的思想对中国法观念的影响。这一点,笔者很赞同。但在探究中国民众厌诉时,作者认为与其到儒教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低下中寻找,不如到客观的、合理的诸情况中,尤其应当到尚未正常发展起来的审判制度中去寻找原因。并且,作者引用了柯恩(cohen)的研究成果支撑自己的论证,即将民众厌诉的理由归结为①诉讼费用高,②民众对法官不信任,③腐败,④民众在法院往往遭到侮辱性白眼。但作者是否考虑到,为什么会有上述情况的存在,而且为政者未曾做出任何改善的尝试?我想这恰恰是因为传统中国是用无形的、软约束的道德来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强调的是“和谐”、“无诉”,法只是配合“德治”的惩罚手段。在制度安排上,有意压制诉讼的为政者必然不会为诉讼创造有利条件。民众也因为觉得诉讼会破坏人际关系的和谐,有损自己的道德形象,而不愿在发生纠纷时诉诸法律。因此,审判制度的不发达恰恰是“德治”观念的一种体现,而非其原因。这些不发达的审判制度,不是中国民众厌诉的正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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