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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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答题部分答案

普法答题部分答案

试题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的民事行为。

、有效A、无效B、可申请撤销C、可申请变更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2试题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当地居民A、有关学者B、专家CD、部门负责人(香港居民享有下列哪些自由:试题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言论、新闻、出版自由A、通讯自由B、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C、公开传教的自由D试题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A、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B、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C、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D、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害人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5试题)取得赔偿的权利(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甲某因被害人乙某曾与其妻子吵架,而带领二人到乙某家中,质问乙几句之后,便6试题当胸一刀刺破心脏。

然后又将乙某拖出房屋外,乙某倒地。

甲某等人见状未予理会,径自离去。

()、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D试题7)年颁布的。

:《行政复议法》是(1990A、2000B、1999C、D、19898: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试题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B、债务人积极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CD、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未到期。

)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9:个人贪污数额在(试题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1、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2、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A.概念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分析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分析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分析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进行了解。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意思是指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例,仅供大家参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

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

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

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

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

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篇1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说明及合同协议尊敬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为确保双方权益,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以供双方参考并遵循。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或目的,如虚假诉讼等情形。

6. 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如招标、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协议条款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条款: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签订合同。

5. 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6.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7. 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合同内容应详细、完整,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约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以下即是合同无效的五种主要情形,以供参考并用于指导实践。

一、欺诈和胁迫如果合同中的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签订合同,那么此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产生误解并基于此误解签订合同。

胁迫则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恐惧心理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确保是在公平、公正和无胁迫的环境下进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合同的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此合同无效。

任何合同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例如,涉及非法交易、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等行为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该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了误解,而这种误解对合同的执行有重大影响。

明显不公平则是指合同中的条款过于偏向某一方,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合同的外衣下隐藏着非法目的,那么该合同无效。

例如,通过签订虚假的货物买卖合同来逃避债务、洗钱等行为都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此类合同的无效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六、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无效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无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无效合同的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法无效法律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合同无效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无效是绝对无效,即合同无效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

3. 合同无效是普遍无效,即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以及合同利益相关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如合同约定的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领域,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导致合同无效。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如合同约定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或者合同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均导致合同无效。

3.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在以下情形下,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而无效:(1)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2)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3)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4. 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违反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1. 审查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默示形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

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结合五个典型案例,对这五种无效合同进行剖析。

二、案例一:欺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推销其产品,虚构产品性能,向乙公司表示该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

乙公司信以为真,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产品性能,使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欺诈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胁迫合同案例背景:乙某因欠甲某债务,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威胁乙某签订一份借条,乙某无奈之下签订了该借条。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胁迫乙某签订借条,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胁迫合同,无效。

四、案例三:恶意串通合同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为逃避税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资金,甲公司再将其转给丙公司,以掩盖真实的交易关系。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五、案例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获取项目审批,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工作人员支付一笔好处费。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格式条款是⼀⽅制定合同未与对⽅协商、事先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需要提醒对⽅注意。

那么,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当事⼈产⽣错误的认识⽽同意与其订⽴格式条款。

合同是双⽅意思表⽰⼀致的法律⾏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当事⼈充分协商达成⼀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

在⼀⽅当事⼈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当事⼈是难以表⽰⾃⼰的真实意思的,采⽤欺诈或者威胁⼿段订⽴的格式条款是⽆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当事⼈⾮法串通在⼀起,共同订⽴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是指当事⼈通过实施合法的⾏为来掩盖其⾮法的⽬的;或其从事的⾏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法的。

这种⾏为⼜称为隐匿⾏为。

在实施这种⾏为中,当事⼈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为掩盖和达到⾮法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双⽅订⽴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即使合同当事⼈双⽅同意,也属于⽆效格式条款。

5、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的责任,加重对⽅的责任、排除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效。

⽐如,⼀中介公司提供⼀份⾃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付总款的2%的违约⾦等形式。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剩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几种: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

例如,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民享有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此类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共同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此类合同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实际目的是非法的。

此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履行过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德。

此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七、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包方在越权发包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承包方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总之,以上七种情形是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主要表现。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已经确认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法定情形有哪些.doc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法定情形有哪些.doc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法定情形有哪些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合同是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的,一般是由于合同的订立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最终不发生当事人期许的法律效力,那么大家知道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而法定的无效情形又是怎样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意味着:(1)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2)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3)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授权委托书无效法律规定

授权委托书无效法律规定

授权委托书无效法律规定一、授权委托书无效的定义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或者事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或者处理的法律文件。

在法律实践中,授权委托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它可以有效地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处理事务。

然而,授权委托书并非都是有效的,如果授权委托书存在无效情形,那么该授权委托书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授权委托书无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授权委托书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三、授权委托书无效的法律后果授权委托书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授权委托书不产生法律效力,被授权人不能依据无效的授权委托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处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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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赠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等诸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为我们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伪装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伪装行为变成了恶意串通行为的一种。

例如,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

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
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这样,就从根本上制止了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投标方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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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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