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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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赠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等诸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为我们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伪装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伪装行为变成了恶意串通行为的一种。例如,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

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这样,就从根本上制止了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投标方的贯彻实施。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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