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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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被侦查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

一、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提出的背景

十六大报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为系统规划和实行检察改革,探索和改进现行检察体制特别是业务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较大的空间。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逐步提出一些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重点的办案体系,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其实质即为“侦查一体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强调,实行侦查一体化应遵循统一指挥、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以法治、科学、规范、高效、专业为目标,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体化侦查机制。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优势

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反映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在规律和制度要求,也是检察体制的根本特点和制度特色。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侦查一体化是保证反渎职侵权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整体优势,以市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实现侦查指挥权威化、侦查资源统配化、内部工作整体化,不断探索总结有利于办案的方法、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积极推进反渎职侵权办案的专案化发展。对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干扰阻力大的案件,由市县两级院组成专案组侦办,统一调度指挥,整合办案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充分体现了“纵横统一”的优势。纵即以上级院的指挥为龙头。横即与本院控申、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技术等部门多方联动,视侦查过程中的环节和案情需要转交本院其他部门协调与配合。他们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补强证据、节约办案成本、提高侦查效率,确保办案程序合法,提高案件质量和加强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提高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使侦查工作更科学、更严谨。

1.有利于增强案件的突破。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办案力量,调动和汇集优秀侦查人才和办案骨干力量,加快案件侦破力度。

2.有利于整合侦查资源。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是对反渎资源的一次整合,实行区域内的反渎资源共享。通过采取集中人力、物力的办法,统一参与到案件中来,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改变一个单位“单打独斗”,人员紧缺的局面。有利于聚合零星力量、形成整体优势,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警力、装备、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有利于改变以地域为界、各自为阵的陈旧模式,突出侦查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大反渎的工作格局。

3.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有利于促进侦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防止错案发生,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

4.有利于排除干扰阻力。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使区域内的反渎工作在上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规范办案,公正执法,有利于避免侦查工作受地方干扰阻力的影响,通过上级院指挥协调,帮助下级院排除阻力,破除压力,确保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是案件的侦查权

在上级指挥中心,而不在发案地的反渎机关,减少了当地来自不同层面的社会干扰。二是必要时实施异地交叉办案,减少说情风。三是建立统一的以质量为核心的侦查考核评价标准,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堵塞了侦查中的漏洞。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虽然侦查一体化机制不乏法律理论的支撑,也有现实的需要,但实践中却难以真正做到“一体化”,存在侦查指挥乏力、侦查协作无力、侦查经费紧张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

2.可能影响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将大部分权力上收一级,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可能会影响到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管人与管事相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一体化作用的发挥。

三、健全对策

1.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归类,强化线索信息经营管理理念。在建立上下共享的线索、信息资料库基础上,充分运用线索信息,定期分析、研究,将死线索、死资料变成为侦查服务的活线索、活资料。

2.整合侦查人力资源,建立侦查一体化人员管理机制。发挥侦查一体化的最大效能,人才是决定性因素。按照高素质、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侦查人员攻克案件的能力。在现有的侦查格局的基础上建立一体化的大侦查格局,改变目前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全市各级检察院的人才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起来。上级院引导各下级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有侦查权的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协同作战,善用公诉、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做到分岗不分家,进行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以提高自身的作战能力,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有序,整体作战、上下联动、区域互动的“大侦查”格局。

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格局,打破反贪、渎检等部门界限,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侦查各部门互通办案信息,协作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侦查部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利用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警力和资源。

4.建立检察机关外部衔接配合机制。在线索来源少的客观现实面前,为了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要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机制,及时跟踪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审批办事的各个环节,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找出某一行业、某一系统带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实现线索资源共享,建立案件信息分析机构,更好地为侦查一体化工作服务。

5.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要运用一体化机制组织查办一批有影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在办案实践中探索完善一体化机制的具体运行模式,提升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推动一体化机制建设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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