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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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检查验收须知
(一)农业旅游点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
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工业旅游点是指以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工人工作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
(二)申报全国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请按此《标准》进
行自查和整改,认为达到分数线的,向所在省级旅游局申报初评。省级旅游局对初评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并向国家旅游局申报验收。
(三)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不得造假。如发现有造假问题,则取消初评和验收资格。
(四)有统计数据的检查项目,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如申报单位开
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但已满上半年或下半年,则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实绩为准,以达到《标准》规定的年度指标的一半分数比照计分。
(五)林、牧、渔业旅游点,比照农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六)科技、教育及对海内外旅游者开放的军队、武警训练等旅游点,
比照工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七)有*号的检查项目,如存在差距,可以扣分。
(八)本《标准》检查得分最高为1000 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50 分。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700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分(含)以上,方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
资格。
(九)对西部地区采取扶持发展的特殊政策,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
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00分(含)以上,即具有被评定为"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十)关于几个检查项目的指标解释的说明:
1.示范点的接待人数: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所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数的总和;
2.示范点的旅游收入: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通过提供”食、住、行、游、购、娱"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
3•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是指通过示范点兴办旅游业而在区内、
外增加的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有相对固定收入的人数;
4.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依据国家政策而减免的纳税额;
5.示范点内"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是指示范点区域内能够自成一体、具有独特观赏性的参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