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督促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下列特种作业:(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培训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班组提出,部门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取证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安全基础知识;(二)安全技术;(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应急与现场救护知识;(五)典型事故案例;(六)实际操作能力培训;(七)其他应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限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3年复审一次。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c0c70b79563c1ec5da7179.png)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北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名录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气焊、气割埋弧焊气体保护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气体保护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压力焊作业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锻焊钎焊作业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制冷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煤矿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氯化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9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1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1 1城市轨道交通作业城轨电动列车司机城轨电动列车信号工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中规定的煤矿安全作业类中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中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中司钻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中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共计14个操作项目,因本市暂无从业人员未列入名录,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增设。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第二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第三条任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技能,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书;(三)身体健康,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格要求;(四)熟悉并掌握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以下方面的职责:(一)熟悉并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二)配合企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提高自身技能;(三)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集中注意力,严防操作失误;(四)发现特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五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参与特种作业工作。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高空、密闭空间、有毒有害物质操作等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必要的呼吸防护。
第七章特种作业事故的处理与处罚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1.3 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职责2.1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和考核等。
2.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
3.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实际操作培训、模拟训练等。
3.3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4.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4.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
4.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书面考试、实际操作考试等。
4.3 考核时间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1 证书发放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资格证书。
5.2 证书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并及时更新。
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6.1 检查内容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操作规范等。
6.2 检查方式安全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等。
6.3 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 附则7.1 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7.2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3 修订周期本办法每三年修订一次。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 高空作业•增加条款:–高空作业保险: 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购买高空作业保险。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通过制定管理措施和规定,来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的管理范围: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等。
2.资质要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技术、专业等方面的资质要求,例如特种设备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作业证等。
3.培训与考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4.证件管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办理相应的工作证件,并进行有效期限的管理。
5.安全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6.监督检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确保其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7.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活动安全、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机动车辆维修作业等特种作业领域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合理使用,科学管理。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严格培训考核,建立台账档案,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三)取得特种作业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特种作业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等特殊环境下的作业活动,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较高。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严格管理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作业,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特种作业的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在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进行的作业活动。
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电焊、钢筋工、起重作业、爆破作业、有毒有害物品操作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2.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相应的作业知识和技能;3. 特种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患疾病;4.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措施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眼镜、防护鞋、防护手套等;2.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3.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更新作业知识和技能;4.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操作方式;5.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时关注安全预警和应急通知,如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报告负责人;6. 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7. 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和规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五、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1. 在特种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2. 特种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3. 特种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4. 特种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5. 特种作业现场应与环境、非特种作业人员有效隔离,避免造成交叉污染和伤害;6. 特种作业现场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事故并进行处理;7. 特种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8. 特种作业现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变更等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众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及时联系培训和办证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和换证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特种作业培训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人员准入条件及分类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公司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连续工龄超过1年以上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新工人要求师带徒协议期满,达到本岗位人员能力要求标准,经考核已具有独立上岗的资格;(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特种设备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公司)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2024年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规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使用特种设备、特种工艺进行的危险性较大、特殊性较强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一)起重作业;(二)爆破作业;(三)登高作业;(四)深层作业;(五)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六)航空器作业;(七)特别恶劣环境下的作业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特种作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特种作业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体制第八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责任,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
第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指导特种作业的实施。
第十条特种作业单位应明确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高效的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具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专业背景和知识,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和档案,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和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自身的安全意识培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维护职业声誉。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特种设备的故障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所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单位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业资格;(二)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健康状况和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三)培训合格证书;(四)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考试,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挂失、补办和注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得私自转让、涂改或伪造。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中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叉车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第五条取证人员需先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提交申请表,后由人力资源部与朔州市安监局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培训。
第六条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和熟练操作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第八条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
证书有效期为6年;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复审条件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4、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复审需递交的材料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3、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第十四条对以上制度未按照要求参加取证培训或复训的人员,将处以扣罚,第一次不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岗位从事作业。
第十五条无故超过初次领证时间的,未取证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将每月享受50元津贴。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及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0号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叉车、电瓶搬运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操作人员及登高作业工,校区内的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危险品从业人员、制冷空调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另外,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亦类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注册登记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训等。
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处、中心等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负责。
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全和节能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并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组织管理网络,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监督落实制度上墙。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要求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作业人员是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和特种作业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领导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组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五)审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报表、总结。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特种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二)编制特种设备维修、定检计划,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四)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隐患;(七)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八)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四)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情况,纠正和制止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填报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消防作业人员、危险品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三)严格标准,科学作业;(四)应急准备,及时救援;(五)宣传教育,普及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管。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做好个人和他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培训,掌握特种作业的最新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并正确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注意作业现场的安全,确保楼梯、通道等畅通无阻,确保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的有效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应当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特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和事故,具备处理突发情况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特种作业是指对危险、有害或特殊环境中进行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等。
由于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必须做到严格规范,以确保作业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特种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部门,其设置和职责如下:1. 设置: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岗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2. 职责:特种作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2)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体检和普及劳动保护知识;(4) 统计和分析特种作业事故,并提出预防措施;(5) 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其按规定操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参与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1. 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 岗前培训:担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学习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 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 体检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特种作业。
5. 安全知识普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劳动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6. 工作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工作记录,记录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安全事故。
7. 作业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应受到监督,任何人员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违规现象。
三、特种作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特种作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应制定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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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督促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下列特种作业: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培训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班组提出,部门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取证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基础知识;
(二)安全技术;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应急与现场救护知识;
(五)典型事故案例;
(六)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七)其他应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限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3年复审一次。
第九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组织和日常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部门建立特种人员档案,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确需调整岗位的,应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四条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保障培训时间、费用落实。
第十六条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位置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工种作业范围内作业,并身携带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
转让。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复审培训或单位不安排按时参加复审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二十四条对安排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领导违章指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等。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调整工作岗位:
(一)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二)上岗后,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三)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公司、集团上级主
管部门相关制度有抵触时,依上级主管部门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部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