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标: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及优化科研项目的立项流程,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权益,提高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质量,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
二、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学术研究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技术转让项目等。
三、立项流程:1. 立项申请:(1)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需求,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
(2)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至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估。
(3)初步评估通过后,申请书进入科研管理部门的立项审核流程。
2. 立项审核:(1)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经过初步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等。
(2)专家评审结果及审核意见提交给立项评审委员会,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决定是否立项。
(3)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立项决议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要求。
3. 立项条件和要求:(1)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具备一定的科研背景和研究能力。
(2)项目团队成员的配备必须合理,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项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必须与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目标相符。
(4)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必须合理可行,并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5)项目的预算和资源需求必须明确,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4. 立项管理:(1)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并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计划。
(2)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的问题和困难。
(3)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研究,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4)科研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题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绩效考核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5. 项目终止:(1)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并向立项评审委员会提交终止申请书。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鄂科发计字[2002]179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科发计字[2002]179号)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加快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省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省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鼓励并支持有基础的高科技企业建立实验室。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高校实验室商省教育厅),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省政府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l、在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省教育厅具体实施全省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武汉大学文件
武汉大学文件武大设字〔2012〕5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实验室开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征求意见,现将《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武汉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利用实验室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开放性实验项目,切实发挥实验室在“三创”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开放实验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专家评议,跟踪管理,效益评估”的办法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中心开放实验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中心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的开放实验项目,原则上限于中心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补贴、专利申请和发表论文(核心期刊)版面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学校专项经费的50%提供配套资金,学校专项经费和项目单位配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五条中心开放是指中心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完成计划学时外的各类开放实验任务。
开放实验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模式,主要分为计划外自选开放实验、学生自主式开放实验、大学生科技竞赛实验等三种类型:1.计划外自选开放实验:中心在实验教学中,增加基础技能训练实验内容,为学生提供更多可供自选的开放实验项目,学生在完成规定计划学时后,可任意加选计划外实验项目;2.学生自主式开放实验:中心以自主开放性运行方式完成综合型、研究型实验教学任务,在内容、时间、空间上为学生提供自主式、开放性实验教学课题和实验项目,学生自主选择实验项目、自主设计实验方法和流程、自主组合实验小组、自主安排实验时间;3.大学生科技竞赛型实验:相关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为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开展的开放实验训练。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协议书
武汉⼤学博⼠研究⽣⾃主科研项⽬协议书项⽬编号:Array武汉⼤学博⼠研究⽣⾃主科研项⽬协议书项⽬名称委托⽅(甲⽅)武汉⼤学研究⽣院受托⽅(⼄⽅)学号⾝份证号所在专业指导教师培养单位项⽬起⽌时间20 年⽉⾄20 年⽉武汉⼤学研究⽣院监制(建议双⾯打印)填写说明⼀、本协议是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范⽂本基础上,由武汉⼤学研究⽣院制定的协议格式⽂本,适⽤于武汉⼤学博⼠研究⽣(含1+4硕博连读研究⽣)⾃主科研项⽬使⽤。
⼆、签约⼀⽅(甲⽅或⼄⽅)为多个当事⼈的,可按各⾃在协议关系中的作⽤等,在“委托⽅”、“委托⽅”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或共同受托⼈。
三、协议封⾯的“项⽬名称”即本协议的课题题⽬,应⽤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所要研究的特定科研内容。
四、本协议中的课题依托⼄⽅名称,请按⼄⽅的详细内容填写。
填写内容涉及到外⽂名称,⾸次出现时要写全称和缩写字母。
凡不填内容的栏⽬,请⽤“⽆”表⽰。
五、对于协议有关条款,签约⽅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附页。
六、本协议⼀式4份,甲⼄双⽅各执1份,,另2份分别交财务部和⼄⽅所在培养单位备案,武汉⼤学研究⽣院为甲⽅授权签章部门。
武汉⼤学博⼠研究⽣⾃主科研项⽬协议书依据《武汉⼤学研究⽣科研⾃主基⾦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协议签约各⽅本着真实、充分地表达各⾃愿的基础上的协作内容、经费⽀付、保密要求、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愿、平等、公平对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双⽅共同遵守。
⼀、项⽬的任务⽬标1. 研究内容:包括拟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和具体研究内容;2. 预期⽬标和考核指标:包括应达到的主要⽬标和⽔平,应发表的论⽂、获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应考核的指标。
⼆、双⽅权利和义务与责任A)甲⽅: 1、负责对⼄⽅项⽬进⾏全程跟踪管理;2、应保证经费及时到位并下发给⼄⽅;3、不可对⼄⽅提出超出资助项⽬范围以外的其它科研要求;4、为⼄⽅的项⽬研究信息和资料保守秘密;5、组织的项⽬验收⼩组负责对⼄⽅完成的项⽬进⾏验收;6、享有⼄⽅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
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
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
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doc
武东院研字〔2017〕7号武汉东湖学院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武汉东湖学院2017年6月1日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增强创新能力,规范和完善我校科学技术研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是科研工作的主体,学校要求教师除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外,还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增强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形成学科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分类第三条科研项目按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科研项目3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达的项目,主要有: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装备部科研项目,教育部项目以及国家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项目;2.省部级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国家各部委的科研类项目以及省部级有关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项目;3.市厅级项目:省教育厅各类项目、武汉市科技项目和其他地市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4.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科研平台项目:国家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机构所立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其他级别机构所立项目,视同校级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有科研经费汇入学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
其他单位纵向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上没有标注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但由我校教师承担了其子课题研究任务,且有经费进校的,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大学2016研究生自主科研中期考核
袁劲
庞
李
杨
远福 永萍 政怡
李阳
朱 宝林
理工医信息类,在下拨建设经费 20%以外,另追加 3000 元/项(10 项):
杜 文胜
万灵
王晗
戴 翔宇
王俊
李
黄
孙
廖
元熙 小星 承操 海含
贺威
2、中期考核为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名单 下拨建设经费 20%(47 项):
王晨 赵建 杨春
光
建
芳
王新 赵雅
田源
立
娟
申霄
殷燕
姚磊
云
郭帅
周菲
公示期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5 月 29 日,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对考核合格项目进行分类拨款。 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反映。电子邮箱:wangpeng@,联系人:王 老师。 三、补充说明: 1、经费将下拨到项目负责人原有自主科研经费帐号中,经费报销按原报销程序进行。 2、自主科研中期考核没有合格的项目及申请中期考核延期者,本次暂不下拨建设经费,待项目结题验 收通过后,其剩余建设经费将全额下拨。若结题验收仍不合格,则余下经费不再下拨。 3、自主科研结题验收没有合格的项目及申请结题验收延期者,本次暂不下拨建设经费,待项目下次结 题验收通过后,其剩余建设经费将全额下拨。若结题验收仍不合格,则余下经费不再下拨。 4、按照财务部要求,项目负责人为今年应届毕业生者,在 6 月 30 日之前应报销完毕当年下拨的项目 经费。其他项目应在今年 6 月 30 日之前至少报销当年下拨经费的 50%,9 月 30 日报销当年下拨经费的 75%, 12 月 20 日之前必须报销完毕当年下拨经费,否则财务部将按比例收回建设经费余额
文章来源:文彦考研旗下武汉大学考研网
独立法人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学校平台上独立法人实体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华中师范大学的科研优势,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加强学校平台上独立法人实体的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3〕168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平台上独立法人实体(以下简称独立法人实体)指华中师范大学直属以及学校独资、控股的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机构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研究院、所、中心、公司。
二项目管理第三条由独立法人实体自行运作,科研经费直接进入独立法人实体账户,并自行组织专家团队直接承担的项目,独立法人实体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法人科研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适宜的条件保障,科研部作为学校科研主管职能部门,对独立法人实体进行科研活动具体指导。
委托学校老师或团队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应与学校教师(团队)负责人签订《合作项目委托研究合同书》,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将承担项目的经费转入学校科研账户,相关的教师(团队)在进行科研活动时应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独立法人实体应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落实配套经费,并按照需要提供项目验收必需的有关配套经费的各项凭证或证明。
项目结题验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独立法人实体和项目承担人(团队)共同所有。
第五条由独立法人实体自行运作,科研经费直接进入学校账户的,学校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科研部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等方面具有管理责任,财务处、科研部在资金使用上承担管理责任,科研部和学校相关的院系、中心应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或者协议约定的条款实行节点控制,有计划分阶段实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科学研究项目是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推动科学进步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立项过程,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
三、科研项目立项程序1. 立项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方案和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研究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并编制详细的预算表,包括预计经费、人员配备、研究设备等。
2. 评审审核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由本单位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评审意见。
3. 立项批准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项目立项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立项,并颁发立项文件。
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方案、预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4. 立项公示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当对立项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方案等信息。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质疑。
5. 资金划拨项目立项后,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及时划拨相应的经费给项目负责人,并落实好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制度,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标准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应当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等指标进行评估。
评审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价值:项目是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否能够填补国内外研究领域的空白。
2. 创新性:项目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能够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3. 可行性:项目是否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包括研究条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可行性。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
武大科理字〔2017〕5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7年10月23日武汉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并规范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发放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指导精神,结合《武汉大学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大财字[2016]88号)、《武汉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财字[2016]3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绩效(以下简称“绩效”)是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支付绩效的部分。
(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绩效和横向绩效。
纵向绩效从所在纵向项目“课题组间接费”中支出;横向绩效从所在横向项目“人员费用”和“结题绩效”中支出;(二)根据经费到账时间分为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
新增绩效指申请发放当年及上一年到账的项目绩效;存量绩效指两年以前到账的项目绩效。
第三条绩效发放对象为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分配的责任人,根据项目参与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
第四条绩效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每人每年发放绩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或者不超过其个人工资、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的总和。
如果申请发放额度超过标准,超出部分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上缴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校级科研项目。
绩效原则上从新增绩效和存量绩效中按比例支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新增绩效为纵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40%;(二)新增绩效为横向项目绩效的,从新增绩效中发放的比例不少于50%;(三)超比例(含无新增绩效)发放存量绩效的,需按照1:1比例从绩效中向学校缴纳。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管理细则(2013年10月1日)一、为规范生命科学学院科研间接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武大财字[2013]5号)和《武汉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武大财字[2013]3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本细则。
二、生命学科学院科研间接费用由学院管理费、课题组间接费用二部分组成,不含学校管理费和科研绩效支出,在科研经费入账时按确定的比例计提。
三、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
各项目在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费入账时具体计提比例如下:1、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学院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提,计提基数为:经费总额500万元及以下部分计提比例为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计提比例为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批复的科研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绩效奖励后的部分为课题组间接费用。
如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不足以上比例计提时,按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绩效奖励、课题组间接费用的顺序和对应比例计提。
2、国防科研项目。
学院管理费计提比例为2.5%。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和学院管理费后的部分为课题组间接费用。
3、其他纵向科研经费。
学院管理费计提比例为2%。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和学院管理费后的部分为课题组间接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和学校、学院、课题组的顺序及对应比例计提。
4、横向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根据科研经费总额27%的比例计提本单位间接费用。
其中学院管理费6%、绩效奖励5%、课题组间接费用16%(其中绩效奖励和课题组间接费用的计提部分是否提取由课题负责人决定)。
如项目预算不足,按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绩效奖励、课题组间接费用的顺序和对应比例计提。
对于分期预算而无法得知整个项目(课题)总经费额度的项目(课题),当最后一次预算确定并入帐时,项目负责人要告诉财务入帐人员汇总该项目(课题)多次入帐的总金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计提整个项目的间接费用。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资助经费:执行年限: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武汉大学科学发展研究院
填报说明
一、项目获批准后,请认真阅读本填报说明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二、填写《任务书》时要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表述清晰、准确。
《任务书》经审核批准后,将作为项目研究计划执行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三、填报经费预算表时须注意: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简表
项目摘要
(金额单位:万元)
武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签批审核表。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科技进展规划,建立“权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打算项目治理体系,提高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水平,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打算项目治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武汉市科技打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照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进展规划,以地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实施的,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刻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项目治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布的原则,实行评估评审制度、公示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誉评判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
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通过评审或评估。
项目治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治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公示制度。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增强项目治理的透亮度,同意社会监督。
(三)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治理,所有项目都应当依照其性质,签订武汉市科技打算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治理。
(四)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形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依照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五)信誉评判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治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判,建立信用档案,并可依照打算和项目的实施情形,必要时托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打算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信誉评判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治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监察审计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同意市科技局及其托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治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我校设立自主科研项目。
为规范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自主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活动。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力争形成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成果,建立一系列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自主科研项目遵循“自主、公正、效益”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设立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学校科技部、社科部和研究生院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设置
第六条自主科研项目暂设青年教师资助项目、新兴交叉科学研究项目、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三类。
第七条青年教师资助项目:
(一)资助青年教师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前沿性研究。
(二)申请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新兴交叉科学研究项目:
(一)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范围外的前瞻性科研项目。
(二)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项目。
第九条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
(一)重点资助“1+4”硕博连读研究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
(二)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博士研究生科研团队创新研究项目。
第四章申请立项
第十条自主科研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
同一个申报者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本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研计划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学校将资助项目等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自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十六条自主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内容。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考核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组织对自主科研项目进行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有重要进展且资助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资助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