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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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21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全部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信任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含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确实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少最根本的信托,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商量至少是到达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根底上去完成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商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根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商量民法学根本理论,根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商量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判。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商量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商量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法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商量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究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商量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商量方法,对于全部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推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商量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纳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王轶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新闻'>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 A 组最受学生欢迎奖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 则》)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变动论》)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代表性著作:2009《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001《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997《合同法新论 ?分则》(合著,第二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等主要论文:2013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3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期2012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2012 “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9期 2010 “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2010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2010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2009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2008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2007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2007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2007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2006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2006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005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20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2005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004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004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 期2003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2002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2002 “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200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00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1999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99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1997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1996 “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1995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主要立法活动:2008-201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8-2009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2 —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3 —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8月被评定为副教授1999年8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

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

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物的支配和支配权利,包括对物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为了保护物权,法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保护方式。

一、登记保护登记保护是指将物权事项登记在相关的登记机构,以获得对该物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车辆所有权的登记等。

登记保护的好处是可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他人侵犯物权。

此外,登记保护还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物权状况,为交易提供便利。

二、担保保护担保保护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例如,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

通过将物权作为担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追索物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保护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贷能力,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侵权保护侵权保护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物权。

例如,他人侵占房屋、损毁汽车等。

侵权保护的好处是可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侵权保护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遏制他人对物权的侵犯行为。

四、质保保护质保保护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所售物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提供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购买家电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卖方要求退货或维修。

质保保护的好处是可以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所购买的物品符合预期的质量要求,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五、禁止侵入保护禁止侵入保护是指法律禁止他人在物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侵入其占有的物品。

例如,他人未经允许闯入他人住宅、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等。

禁止侵入保护的好处是可以确保物权人的占有安宁,防止他人的非法侵入和占用行为。

同时,禁止侵入保护还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

登记保护、担保保护、侵权保护、质保保护和禁止侵入保护是保护物权的五种主要方式。

这些保护方式的存在,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保护方式,以维护自己的物权。

区分原则:区分什么?

区分原则:区分什么?

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王轶【期刊名称】《东方法学》【年(卷),期】2022()4【摘要】我国民法典就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认可区分原则,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明确区分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条件,其第215条属于区分原则的典型法律体现。

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实现区分原则的法律技术。

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都能得出第215条所表达的结论,这也是在解释论上围绕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的问题出现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

就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以及第641条第1款而言,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完成法律的构成。

区别之处在于: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相同的法律条文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会呈现不同的法律构成,这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

需要指出的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角度观察,民法典第352条但书的规定并未被赋予贯彻区分原则,以解决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使命。

因此,不宜解释为属于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但书的法律体现,第352条也并非区分原则的法律体现。

【总页数】8页(P181-188)【作者】王轶【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相关文献】1.笛卡尔对理论原则与实践原则的区分及其对中国学界的启示2.浅谈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及无因性原则3.论"来源区分"原则和"职能分工"原则在高校档案分类中的融会运用4.从身份区分到利益区分——我国隐私权限制原则的困境与重塑5."审美区分"与"审美无区分":中国书法诠释的两个维度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遵循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物权编的实务指引和案例解读。

一、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1:甲公司在租房子办公,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乙房产中介同意将该房子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后,甲公司还未得到该房子的不动产证。

后来,乙房产中介将房子又倒卖给了丙人。

甲公司认为,乙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丙人应该承认甲公司的权利并予以保护。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物权的转移条件,但是,只有依法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

根据该案的事实,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乙房产中介却未将该房子的不动产证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占有权,这违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人作为受让人,必须予以承认,否则就会构成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以物权的产生、变化、灭失等为标志,即物权是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案例2:张某、钱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张某出资60%、钱某出资30%、李某出资10%。

合伙关系维持了一年后,张某将自己的60%的权利转让给了甲公司。

之后,李某提出了出售自己的10%的权利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共有物的共有人可以就各自持有的份额独立处分,并以所持份额为限享有从共有物中取得符合其份额的盈利及分配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张某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份额的权利,张、钱、李三人的持有比例也发生变化,李某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出售。

此外,针对共有财产渐进分配问题,在物权编中还明确了各种共有财产的渐进分配规则,值得投资者深入了解。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交易自由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交易自由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交易自由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权益和交易自由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权益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自由的原则,为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财产权益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对财产权益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物权法确立了财产权益作为民事权利的地位,将其纳入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益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人们对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权益的保护机制,确保权利人能够依法享有其财产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物权法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物权法对不动产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动产权益的保护措施,保护了人们对车辆、设备等动产的合法所有权。

这些规定确保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交易自由的原则物权法规定了交易自由的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交易自由是指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各种经济交易的权利。

物权法对交易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出售、转让、赠与等处分行为,实现财产的价值变现。

其次,物权法保护了购买人的善意信赖原则。

购买人在合法交易中获得财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追索,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物权法规定了财产交易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禁止强制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三、物权法的意义与启示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物权法维护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增强了人们对财产的保护意识,激励市场主体积极投资和创新。

另一方面,物权法强调了交易自由的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新《中国民法典》分则以及《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比较

新《中国民法典》分则以及《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比较

新《中国民法典》分则以及《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善意取得
——法律比较
[德]迈克尔·考特;王轶(译)
【期刊名称】《中德法学论坛》
【年(卷),期】2021()2
【摘要】随着《中国民法典》在2020年通过,一部规范化的物权法也随之产生,该法与2007年首次在中国被规范化的物权法基本一致,但也包含了一些创新与澄清。

与《德国民法典》的物权法规定相比,引人注目的是,中国物权法——除了没有分离原则和相关的抽象原则外——与德国法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中国民法典》分
则中的物权法包含一个对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同样适用的“总则”部分。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如此深远的平等性也体现在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的规则上。

与德国不同的是,中国的善意取得法在规则上并未得到明显地区分,而是总体上都包含在《中国民法典》分则第311条这一基本规范中。

尽管如此,通过与德国法的法律比
较可以看出,中国法上的善意取得法与德国法并无本质区别。

【总页数】29页(P3-31)
【作者】[德]迈克尔·考特;王轶(译)
【作者单位】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商业秘密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
2.《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
3.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
4.民法典立法方法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第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为例
5.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则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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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民法原理

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民法原理

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民法原理主持人: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尹:欢迎各位来到“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

本论坛是由我们人大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旨在活跃我院民商法学的学术气氛,推动民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

本活动将邀请国内外民商法理论界、立法、司法及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介绍民商法理论前沿问题、最新立法进展和动态以及实务中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问题、疑难案例。

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在征得演讲人同意之后在“中国民商法网”()上发布。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博士,王轶师兄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是王利明教授的最得意的弟子之一,在博士毕业后到北大做博士后研究,现在是北大的副教授。

不久前,他的力作《物权变动论》出版,得到了谢怀栻等学界前辈的高度评价。

王轶师兄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民法原理》,相信会为我们更好的理解物权变动这一难题带来新的启示。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轶博士的精彩演讲。

王轶:大家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与师弟师妹们一起来探讨物权变动问题。

我的报告准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第一个部分是介绍我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思考。

第二个部分我准备就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在民法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尤其是在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关的相关问题讨论中的运用。

第三个部分将简单地介绍一下我在思考(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关问题的时候对有关民法的一些原理进行的思考。

今天向大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这三个部分。

首先介绍第一部分,也就是我在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这个问题的时候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

大家可能都比较清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我们国家民法典,尤其是物权法制订工作的正式展开和逐步深入,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讨论又逐渐地热烈起来。

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与社会稳定

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与社会稳定

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与社会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在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物权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且相互依存。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则,而物权法则规定了财产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如何确保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其核心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权属关系、物权种类、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问题。

首先,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是对民法典的细化和具体化。

民法典是一部总则性的法律,其内容相对抽象,无法详细规定每一种权益关系。

因此,物权法针对财产权益这一方面进行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以确保人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民法典与物权法之间存在一种上位下位的关系。

民法典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效力,而物权法是根据民法典制定的,以民法典为依据。

物权法中的规定不能与民法典相悖,必须保持一致性。

因此,民法典与物权法在法律效力上相互联系,形成了一种顶层设计与具体实施之间的关系。

最后,民法典和物权法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民法典作为一个总纲性法典,具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原则的规定,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

而物权法则规定了民法典中的具体问题,对民法典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以弥补总则性法典的不足。

二、民法典与物权法确保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人民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民法典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确保了人民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首先,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财产所有权,有权处分、利用、收益和保护自己的财产。

而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权益的规定则确保了人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认识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认识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法律文书相继颁布实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一部全新的民法典,其涉及到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规则,其中就包括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这两个内容非常重要的部分。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交流解读研讨。

一、认识物权物权是指依法对特定物业享有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可以说,物权是民法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权利制度之一,它关系到人民的财产权益。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权利范围、保护制度、转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物权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有哪些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包括了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这四项权利的内容非常丰富,可以分别探讨。

占有是指占有物的事实并对该物实施支配的权利。

在物权中,占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占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直接持有物品、使用物品维护其占有,通过把物品放在他人的保管下占有,通过委托他人占有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占有权的存在和保护,是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的前提。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行使既定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取用权等内容。

使用权只针对特定物品,即物权人只是对某个具体物品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实质上是对物品的支配权,是物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收益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对特定物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

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了所有物的收益,例如:出租房屋、生产销售产品、出租设备等等。

收益权的实现,除了通过自己进行有效经营,还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获得收益。

处分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对特定物品进行让与、抵押、担保、赠与等交易行为。

处分权是权利的转移,也是物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通过处分,物权人可以将物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他人,从而实现对自己的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支配。

二、认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它在民事活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统一和完善的法律。

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获取和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物体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以及其他可以通过有形物化成代码的虚拟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无需依赖他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受他人的干扰。

同时,物权也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只针对一定的关系人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种类在民法典中,物权可以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

常见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支配、占有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它是权利人对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的权力。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支配权。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质物抵偿债权。

三、物权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主要有合法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方式。

1. 合法取得合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的行为。

常见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继承和依法转让等。

以依法取得为例,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房屋出租等方式合法地获取物权。

2. 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通过物权的转让、减灭等行为获得物权的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全面、系统规定物权制度的法律条文,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完善目标、核心内容和改革创新角度分析《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贡献。

一、立法完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完善目标是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物权制度。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物权领域的法律条文分散、不成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和空白。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范和统一物权法律制度,解决了传统物权法律体系的种种问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核心内容《民法典·物权编》包含了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的获取、内容、保护等多个层面。

立法者特别注重对物权的保护和强化,拓宽了物权的行使方式,增强了物权的效力和稳定性。

该编还对公共物权、个人物权、集体物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人们的物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引。

三、改革创新《民法典·物权编》在传承和发展传统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制度,适应了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该编还强调了物权保护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和效力《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一方面,该编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与丧失、原则与限制等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了物权人的权益。

对物权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结:《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编不仅系统规定了物权制度,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

通过强化物权保护,明确物权的范围和内容,该编为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保护所有权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保护所有权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保护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类权益和义务。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用来规定和保护财产权益与所有权。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明确财产权益与保护所有权。

一、财产权益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权益是指个人或团体对某些财产所享有的支配和利用权利。

在物权法中,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一定物的全部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一定物的部分权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债权担保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作为最充分、直接、完整的财产权益,享受着最高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初始取得: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如通过出让、划拨、继承等方式。

对于土地的原始所有权归属,物权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权益的合法性和清晰性。

2. 所有权的保持和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的登记义务,确保了所有权的公示和证明。

同时还规定了对物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措施,如请求确认权属、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加强了所有权的保护力度。

3. 所有权的约束:所有权并非绝对的,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使用和处分做出了一定的约束。

例如,对房屋的使用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权益的登记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财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法引入了登记制度。

登记是指将权属事实和权益设定事实在权属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形成公示的效果。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和一些动产的登记义务。

通过登记,可以使财产权益变得明确、有据可依,并且提供了证据的有效性。

四、保护所有权的长效机制为了保护所有权的长期稳定,物权法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期限,如对于住宅的所有权,享有永久保护。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作者:***来源:《民生周刊》2020年第12期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制度也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條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对百姓而言,我们要熟悉法律、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也应当知道自己要承担的义务,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则、要求生活。

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

尽管依法治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但个别地区在征地时依然存在违法强拆现象,若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拆迁一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房屋拆迁本质是对公民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关键是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多个物权问题。

一般地说,目前城市百姓最大的物权就是对房屋的权利。

拆迁涉及房屋的存废、房屋的补偿、居住的安置等,这些都关系到居民的物权问题。

那么,民法典如何保护拆迁户的物权?民法通则确立了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

这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组成部分,成为裁判者民法思考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民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可见,民法典编纂仍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民法典:物权的新规则

民法典:物权的新规则

民法典:物权的新规则一、《民法典》第322条新增添附规则第一个新规定是《民法典》第322条添附,它由三个亚规则构成:一个是附合,一个是混合,一个是加工。

举例1。

日常生活中,比如说甲租赁乙的房子,约定租期十年。

甲为了美观而装修,买了油漆、木料以及其他的装修材料,把这个房子装修好了。

可没有到十年,第三年就和房主拜拜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主要给房客一定的偿付。

这样的制度就是今天涉及的附合的一种表现。

举例2。

一个公司盖大楼时将不属于自己的一块有一定价值的石头砌进了墙里,然后石头的主人来主张石头的所有权。

如果把石头撬出来还给石头的所有人,大楼就毁掉了。

代价太大了,法律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法。

这也要由添附来解决。

这个制度从举的例子(其实还有其他很多的例子)可以看出日常生活很需要,只不过原来法律一直没有,这次《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事基本法中形成一个制度,应该是可喜可贺的。

民法上很多制度不能够随便成立、随便发生法律效力,一定要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添附里面的附合也是这样。

附合的三大类型第一大类型:动产附合在不动产上及其要件。

要件之一: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

要件之二:动产要和不动产结合成一个物,不能分离,民法上叫作“动产成为了不动产的成分,并且是重要成分”,不能分开,分开的话要么毁损使用价值,要么大大降低它的价值。

要件之三:境外的法律制度认为,动产归甲,不动产归乙,它俩合在一起才能叫附合。

比如我买了油漆在自家的房子里画了精美的画,油漆是我家的,房子也是我家的,在境外的法律看来不能叫附合。

但如果完全照搬境外的三个要件,在中国有的场合未必合适。

比如山东东营,黄河在那里入海。

入海口泥沙每年淤积,和沿海广袤的土地连成一片。

泥沙在中国属于国家,东营入海口广袤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泥沙是动产,土地是不动产,都归国家就是一个主人,按照境外就不能叫附合。

如果不用这个制度解决,涨滩涨出来的面积怎么办?增加出来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和所有权自身的容量怎么办?所以我想中国不一定事事都跟着别国的立法,可以有自己的独创。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意义和措施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意义和措施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意义和措施民法典是一个被广泛关注和研究的法律领域,是保护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在民法典中,物权保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维护公民在财产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意义和措施,并重点讨论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现实应用。

一、物权保护的意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物权保护的几个重要意义:1. 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物权保护确保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价值,增强公民的财产安全感和经济力量。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物权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确保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3. 促进经济发展:物权保护鼓励投资和创新,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经营环境,增强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4. 推动社会稳定:物权保护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减少了纠纷和冲突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物权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物权,民法典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物权保护措施:1. 所有权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其他人不得侵犯或侵害财产所有权。

任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赔偿。

2. 查封、扣押、拍卖措施:民法典授权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偿还。

这些措施有效防止了债务人逃避责任和财产转移的情况。

3. 物权登记制度:为了保护公民的物权,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登记制度。

公民可以通过物权登记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增加权益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的交易和变更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5. 邻近权和相对人原则:民法典中确立了邻近权和相对人原则,即物权人对他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兼顾附近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物权的设立2.1 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2.2 物权设立的程序与要求2.3 物权设立的效力与限制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物权的转让4.1 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定4.2 物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4.3 物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第五章:物权的担保5.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5.2 抵押权5.3 质权第六章:物权的保护6.1 物权的侵害与救济6.2 物权的争议解决6.3 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物权的特别规定7.1 共有权7.2 相邻权7.3 地役权第八章:物权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物权合同的签订8.2 物权合同的签到时间8.3 物权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1.1 物权的直接性物权的直接性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他人协助。

1.1.2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1.1.3 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

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效力。

1.2.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地上权等。

1.2.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3.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物的存在、权利人的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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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总则》囿于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和功能区分,未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回应。

前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保护物权的制度选择,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出现争议,埋下了伏笔:在认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未明确承认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非损害赔偿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请求权真的能够取代物权请求权吗?这确实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可能的方案: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一如《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时,就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存在不尽相同的意见,学界主要提出了三个方案,表达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确立的物
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并在进行适度微调
的基础上,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
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理由在于:首先,第一种观点是以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
法总则》确立的侵权责任制度为基础,
并予以适当改造形成的。

其次,以《民
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为前提,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
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的,没有
用物上请求权来解决的”。

可见,如采
纳第一种观点,可在整体上延续我国自
《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所确立的立法传
统和司法传统。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回归传统民法,
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
同时认可独立于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
权,二者结合完成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使
命;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其与我国的法
学教育背景具有相对较高的适应性。

理由在于:无论是中国的民事立法
还是民法学说,都具有明显的继受特点。

就民事立法而言,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
一段时期内,主要是继受苏联民法。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则体现出混合继受的
特点: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
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洲际或国际示范法,
中国民事立法都兼容并蓄。

这就出现了“学说”与“立法”的
二元结构。

在法科学生课堂上讲授的侵
权责任法学说,未必是对中国现行的民
事立法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

(既然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间的分
歧,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歧,就应从
何种观点对应着更为妥当的立法技术入
手予以分析,做出取舍。

必须指出的是,
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
却存在何者更为可取之别,唯有结合立
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
律传统,才能做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有
适应性的判断。

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
技术即属更为可取的立法技术)
第三种观点主张一方面坚持《民法
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所
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还要认
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共同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

(首先,它一方面在侵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中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并要求这些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条件;另一方面又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作为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取得这些类型的请求权根本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

很难想象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物权时,会弃简就繁,放弃主张物权请求权,而去选择主张对应的侵权请求权。

这样有关侵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就会沦为具文!
其次,请求权竞合应属人类智慧有限的副产品,而不应是立法者刻意追求的结果。

这一做法人为地制造请求权竞合,恐非良策。

所以,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当放弃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的其他收获:
其一,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当然也就不能完全归属于债法的范畴,这就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制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成为未来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提供了制度基础。

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是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
一个重要特征。

其二,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由于侵权责任
制度将统一发挥对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
和利益进行保护的功能,则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
责任承担方式将有适用于各类民事权益
保护的可能,而不仅仅如传统民法那样,
仅将其作为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这就可以避免传统民法在相对权和民事
利益的保护上因侵权救济方式单一可能
带来的困难。

其三,除损害赔偿外,尚
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就
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中国元素”。

比较法上值得借鉴的探索:法国(停
止侵害),德国(扩大侵权责任承担方
式)台湾、日本
简短的结论: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
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就
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笔者建议
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
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

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确
立如下规则:
第条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责任,不以行为人
存在过错为要件。

第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物
权、知识产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推
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则,如能配合确认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以及登记
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则,当属民法典编纂过程
中更为可取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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