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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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总则》囿于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和功能区分,未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回应。

前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保护物权的制度选择,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出现争议,埋下了伏笔:在认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未明确承认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非损害赔偿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请求权真的能够取代物权请求权吗?这确实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可能的方案: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一如《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时,就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存在不尽相同的意见,学界主要提出了三个方案,表达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确立的物

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并在进行适度微调

的基础上,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

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理由在于:首先,第一种观点是以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

法总则》确立的侵权责任制度为基础,

并予以适当改造形成的。其次,以《民

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为前提,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

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的,没有

用物上请求权来解决的”。可见,如采

纳第一种观点,可在整体上延续我国自

《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所确立的立法传

统和司法传统。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回归传统民法,

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

同时认可独立于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

权,二者结合完成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使

命;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其与我国的法

学教育背景具有相对较高的适应性。

理由在于:无论是中国的民事立法

还是民法学说,都具有明显的继受特点。

就民事立法而言,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

一段时期内,主要是继受苏联民法。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则体现出混合继受的

特点: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

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洲际或国际示范法,

中国民事立法都兼容并蓄。

这就出现了“学说”与“立法”的

二元结构。在法科学生课堂上讲授的侵

权责任法学说,未必是对中国现行的民

事立法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

(既然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间的分

歧,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歧,就应从

何种观点对应着更为妥当的立法技术入

手予以分析,做出取舍。必须指出的是,

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

却存在何者更为可取之别,唯有结合立

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

律传统,才能做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有

适应性的判断。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

技术即属更为可取的立法技术)

第三种观点主张一方面坚持《民法

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所

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还要认

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共同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首先,它一方面在侵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中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并要求这些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条件;另一方面又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作为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取得这些类型的请求权根本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很难想象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物权时,会弃简就繁,放弃主张物权请求权,而去选择主张对应的侵权请求权。这样有关侵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就会沦为具文!

其次,请求权竞合应属人类智慧有限的副产品,而不应是立法者刻意追求的结果。这一做法人为地制造请求权竞合,恐非良策。所以,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当放弃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的其他收获:

其一,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当然也就不能完全归属于债法的范畴,这就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制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成为未来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提供了制度基础。

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是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

一个重要特征。

其二,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由于侵权责任

制度将统一发挥对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

和利益进行保护的功能,则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

责任承担方式将有适用于各类民事权益

保护的可能,而不仅仅如传统民法那样,

仅将其作为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这就可以避免传统民法在相对权和民事

利益的保护上因侵权救济方式单一可能

带来的困难。其三,除损害赔偿外,尚

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就

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中国元素”。

比较法上值得借鉴的探索:法国(停

止侵害),德国(扩大侵权责任承担方

式)台湾、日本

简短的结论: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

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就

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笔者建议

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

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确

立如下规则:

第条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责任,不以行为人

存在过错为要件。

第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物

权、知识产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推

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则,如能配合确认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以及登记

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则,当属民法典编纂过程

中更为可取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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