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权的有关案例案例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之一是卡尔弗斯特公司诉希思柯南特公司案
(Karlson Co. v. Heath Conant Co.)。
案情概述:
在这个案例中,卡尔弗斯特公司(Karlson Co.)向希思柯南特
公司(Heath Conant Co.)提供了一笔借款,作为交换条件,
卡尔弗斯特公司获得了希思柯南特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卡尔弗斯特公司意识到他们低估了这项专利技术的价值并且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他们决定撤销债权。
案件审理:
卡尔弗斯特公司提出了一项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他们与希思柯南特公司的债权关系。
他们主张,由于签署合同时存在一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他们在签署合同时被误导并受到了欺诈。
根据卡尔弗斯特公司的观点,如果他们知道专利技术的真实价值,他们将不会选择提供借款,因此他们要求法院恢复原始状态,并让他们彻底撤销债权。
法院判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卡尔弗斯特公司的主张,并撤销了债权关系。
法院认为,希思柯南特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对卡尔弗斯特公司隐瞒了关键信息,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于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合同签订的重要基础,合同应该被视作无效,并使双方恢复到原始状态。
这个案例被认为是债权人撤销权的经典案例,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当事人的诚实和公正原则。
它提醒人们在签署合同时要诚实地披露全部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房屋价款后,某乙
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给某甲。
然而,交易完成后,某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某乙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
某甲认为自己是在对方的欺诈行为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张撤销权。
在本案例中,某甲主张撤销权的理由是对方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某甲有权主张撤销权,并要求对方退还支付的房款。
在此案例中,某甲成功主张了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对方也按法律规定
退还了支付的房款。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债权人在受到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权,使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及时主张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一旦受到欺诈、
胁迫、错误等情况影响,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权。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了解并合理运用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纠纷案例
【案由】撤销权纠纷【承办律师】梁清华律师【案情介绍】本案系二审上诉案件。
上诉人侯某某系原审被告,笔者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二审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原审原告。
大概案情为,2011年12月,侯某某与某某市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签订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某市经区的10套房产,签订合同当日,侯某某就将购房款共计3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发商账户。
上述房产均于2011年12月底办理了备案登记。
2012年2月,原审法院受理开拓房房产的的破产重整申请。
后,开拓房产以转让房屋的行为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导致开拓房产资产减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庭审中,开拓房产为了证实与侯某某交易的10套房屋价格明显不合理,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同一楼盘上另外28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中两套房屋买受人实际付款的交易明细。
原审法院认为,通过计算得知,开拓房产提供的另外28套房屋的单价为每平米任5005元至6660元之间,而诉争的十套房屋的交易单价尚不足上述价格的60%,于是原审法院认定该交易价格系明显不合理低价,遂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诉争房屋签订的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后,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
律师查看一审案件的资料和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于是在二审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一、原审认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显失公平错误。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而开拓房产系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公司,不存在缺乏经验和认识能力以及急迫情形。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交易价格达不到其他买受人价格的70%为由,认定双方交易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低价错误。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合同法案例
•撤销权案例:•1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2年后,王某无力还款,答应变卖家中财产还给李某。
在拍卖家中财产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机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
2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
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
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问:(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为什么?•(2)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3)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4)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会得到支持。
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
而李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人,因此赵某仅有义务向王某返还,李某无权请求赵某向自己返还。
•(3)不可以。
因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
•(4)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被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
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案情分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作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债务合同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务合同失效,恢复当事人原来的权利地位。
债权人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信用活动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债权人撤销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行为逃避债务责任; 2.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信用秩序,减少经济风险;3. 增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博弈平衡,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兑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例如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条件不满足; 3. 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例如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 2. 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 3. 债权人必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则失去行使权利; 4. 债权人要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撤销权,确保债务人有知情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程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通知后,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2. 债权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3. 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合同的撤销,恢复原来的权益地位。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和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将失效,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 债权人可以追偿已经支付给债务人的应付款项,还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损失,例如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关系成立后,债权人主动放弃或撤销自己对债务人的法定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启示并提供相关参考。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在借款提前还清之后,甲主动与乙签订了一份撤销债权的协议,放弃了对乙的债权。
此时,甲不能再向乙追偿。
案例二:乙欠甲一笔债务,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偿还协议。
经过多次沟通后,甲决定主动放弃对乙的债权,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债权撤销协议。
此时,甲不再有权利追讨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的启示:1. 减少法律纠纷: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出于维护与债务人关系、减少法律纠纷的目的,主动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
2. 维护长期关系: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有时债权人选择放弃追讨债权是为了维持与债务人的长期关系。
例如,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债务纠纷,为了维护双方利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撤销债权,以便继续保持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3. 保护自己利益: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
有时候债务人可能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偿可能会很困难,甚至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主动放弃债权,以免自身继续承担追偿的风险。
4. 彰显诚信度: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有时是为了彰显自己的诚信度或善意。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债权人可以考虑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展示自己的善意和诚意。
5. 考虑整体利益: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债权人有时候会依据整体利益进行权衡取舍。
例如,债务人为了救护其企业并维持经营,请求债权人协助。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撤销部分或全部债权,以支持债务人的企业正常运转,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乙向某甲借款10万元,并在一年后还款。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某乙却未按约定还款,且拒绝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
某甲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某乙返还借款。
在此案例中,某甲作为债权人,有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撤销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合同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通知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在本案例中,某甲已经向某乙通知了撤销合同的意愿,但某乙仍未履行债务。
因此,某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要求某乙返还借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乙的违约行为,包括合同、借条、还款记录等。
同时,某甲还应当提供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通知了某乙撤销合同的意愿。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使法院判决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
在撤销合同后,某甲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某乙返还借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撤销合同的,应当返还已经受到的利益。
因此,某乙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使法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希望这个案例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债务人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无偿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债权人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
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某集团公司与李甲夫妻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确认了李甲夫妻拖欠某集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依法生效。
后李甲夫妻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借款返还义务,某集团公司于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达到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李甲夫妻与其女儿李乙恶意串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在房管部门无偿过户到李乙名下。
某集团公司遂以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返还给债务人李甲名下。
立案前台法官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专职调解员收案后,立刻熟悉案情,研究调解方案。
调解员释明,其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债务双方均应恪守诚信。
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甲夫妻的起诉。
债权人撤销权 离婚协议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离婚协议案例
以下是一个离婚协议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
夫妻A和B通过律师起草了他们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包含了
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探望权等事项。
在离婚协议中,A同意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笔借款A在婚姻期间欠B的债务。
然而,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不久,A突然遭遇了重大财务困难,无法承担原本协议中包含的债务。
A咨询了律师,希望能够撤销该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可以考虑撤销A在婚姻期间欠其的债务,以减轻A的经济压力。
为了撤销债务,B和A需要达成一致并起草一份债务撤销协议。
在协议中,B需要确认对A的债务作出撤销,明确说明
债务的种类、欠款的金额以及撤销的原因。
在签署债务撤销协议后,B可以向相关财务机构提交协议并正
式撤销该笔债务。
此后,A将不再对该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会对其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撤销可能需要双方律师的参与,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B应该在撤销债务前仔细考虑自
己的利益,并确保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债权人可以考虑撤销债务,但需要通过双方一致达成的债务撤销协议来正式撤销债务。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因丁某未能履行双方订立的加油卡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生效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中,周某发现丁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向其母亲薛某转账87万余元,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丁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同时主张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
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6-02-01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行使撤销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救济性和预防性。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之一;(2)撤销权的行使人须为合同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法定的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的效力(1)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2)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1)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3)被撤销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因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
3. 撤销权的行使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尚未履行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2)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 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影响(1)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2)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乙的房屋。
法律上撤销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撤销权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双方签订有多份买卖合同。
近年来,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财产等手段,将其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并判决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甲公司是否具有撤销权?3. 乙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财产等手段,将其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使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构成欺诈。
2. 甲公司具有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受欺诈方,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3. 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甲公司作为受欺诈方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并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欺诈行为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1. 欺诈行为的认定。
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律师说司法实践中的债权人撤销之诉
律师说司法实践中的债权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务中,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债务人确实自始就财力有限,不具备履行能力;二是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从而造成一种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此来规避执行。
对第一种情形我们不做评价,但在第二种情形中,债权人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放弃继承、拒绝接受赠与、无偿赠与他人等);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则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4、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双重除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部分生效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发现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予以撤销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予以撤销的情形(一)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的判定标准为该行为是否致使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之一为债务人的行为要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案例索引】(2021)皖0103民初268号、(2021)辽01民初959号、(2021)粤0114民初10522号(二)若债务人名下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该财产的价值能够清偿债务,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裁判要旨】若债务人名下有一定量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对外债权等,该财产的处置虽然需要一定时间,但是属于可变现的财产,且财产金额能够清偿其债务,则无法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
【案例索引】(2021)苏04民初103号、(2018)闽0981民初795号(三)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受让人,该行为是否损害债权【裁判要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购房款冲抵债务,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观点1: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债务人以房抵债的行为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债务人行为是否能被撤销应进一步根据该转让价格是否属于不合理低价予以认定;观点2:即便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与案外人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以房抵债的行为仍旧是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撤销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
2018年,李某通过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档住宅项目,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销售价格合理。
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下,李某决定购买该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向李某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李某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李某在未仔细阅读该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签字同意了该协议。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第29天,李某得知该住宅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李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退还房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享有法律撤销权,即是否可以依法撤销补充协议。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李某住宅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情形,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债权人撤销权典型案例(19篇)
债权人撤销权典型案例(19篇)本期专栏文章《金融债权受到侵害,金融机构如何打好反击战?——债权人撤销权》详细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实务提示。
实践中,因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诈害性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较为复杂。
如果能以典型案例加以具体、直观的描述,可能债权人更易理解和把握,也能结合自身债务情况对症下药。
所以,笔者检索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典型案例19篇,并加以分析。
因数量较多,故分为“举证责任篇”“诉讼程序篇”“实体认定篇”三类,便于查阅、参考。
一、举证责任分配篇【案例1】债务人与相对人关于不合理交易的举证责任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13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提出抗辩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致使法院无法准确核定缔约目的、交易价值等因素,法院得撤销全部交易行为。
案例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断鹿港公司对微影科技公司的债权数额大概率小于猫眼公司26.9253%股权当前市场公允价值。
但鉴于以下因素,一审法院仍决定径行撤销微影科技公司与微影文化公司之间于2018年8月9日达成的转让猫眼公司26.9253%股权的全部交易行为:1.法院审理期间微影科技公司以及微影文化公司从未针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提出抗辩,且其未提交猫眼公司股份当前市场价值的任何证据材料,致使一审法院对此无法准确进行核定;2.虽然猫眼公司26.9253%股权属于物的集束状态从而可以进行分割,但一审法院认为仍必须考量分割之后的不足额转让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缔约目的,进而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分割,然而一审诉讼期间微影科技公司以及微影文化公司从未向一审法院说明订立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目的,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准确审查判断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后剩余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仍符合当事人缔约目的;3.微影科技公司及微影文化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假使微影科技公司通过变现其所有的猫眼公司部分股权清偿债务后双方仍存在继续交易的意愿,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重新缔结合约,因此撤销涉案全部交易行为亦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优先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侯少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和判决:鸿洲置业拖欠淮阴建设建设工程款数千万元,后鸿洲置业无偿与侯少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侯少专。
因此,淮阴建设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撤销二者之间的买卖协议。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撤销了二者间的买卖协议。
2、宓挺等诉陈天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宓挺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35万,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不履行交付过户的义务。
原告曾经起诉被告履行合同,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房屋以1500元的总价卖给第三方被告的母亲。
法院最后认定并判决:在原告宓挺诉被告陈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案审理期间,被告将涉案房屋以1500元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被告母亲,应知被告负债情况,也应知低价受让涉案房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实际未支付购房款1500元,可以认定被告系无偿转让涉案房屋,已对原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3、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丁鼎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与陈俊英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一份,明确在保证期间内不转移、变卖公司及自己名下的资产。
由于陈俊英无法偿还欠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转让涉案房产虽然违反了其向原告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中的承诺,但是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承诺是知情的,且第三人也明确不清楚原、被告间的担保关系,诉讼过程中,本院传唤第三人本人到庭询问,其陈述也无不当之处。
再则,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地产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303万元,而实际转让的价格为1200万元,且已实际交付,再考虑到税收因素,该转让的价格并不构成不合理的低价。
综上,原告撤销权的基础尚不充分,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胡祖强等与徐志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涉案房屋市场价60万,转让价为30万。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据此认定陈绍秋、邵兆一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债权利益,被申请人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并无不当。
5、杭州复骆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佳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何伟明潘复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由:债权人撤销
事实与判决:四原告与某一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保证人。
后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义务,四原告遂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后将其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以行使债权撤销权。
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法第74、75 条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6、凌云伟与上海金胜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缪学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事实与判决:原告缪学雄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金胜公司为担保人。
后被告将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凌云伟。
法院认定:凌云伟与金胜公司之间房屋交易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二者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者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者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