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权的有关案例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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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优先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侯少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和判决:鸿洲置业拖欠淮阴建设建设工程款数千万元,后鸿洲置业无偿与侯少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侯少专。因此,淮阴建设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撤销二者之间的买卖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撤销了二者间的买卖协议。

2、宓挺等诉陈天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宓挺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35万,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价款,被告不履行交付过户的义务。原告曾经起诉被告履行合同,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房屋以1500元的总价卖给第三方被告的母亲。法院最后认定并判决:在原告宓挺诉被告陈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案审理期间,被告将涉案房屋以1500元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作为被告母亲,应知被告负债情况,也应知低价受让涉案房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实际未支付购房款1500元,可以认定被告系无偿转让涉案房屋,已对原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3、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丁鼎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与陈俊英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一份,明确在保证期间内不转移、变卖公司及自己名下的资产。由于陈俊英无法偿还欠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转让涉案房产虽然违反了其向原告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中的承诺,但是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承诺是知情的,且第三人也明确不清楚原、被告间的担保关系,诉讼过程中,本院传唤第三人本人到庭询问,其陈述也无不当之处。再则,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地产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303万元,而实际转让的价格为1200万元,且已实际交付,再考虑到税收因素,该转让的价格并不构成不合理的低价。综上,原告撤销权的基础尚不充分,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胡祖强等与徐志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事实与判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涉案房屋市场价60万,转让价为30万。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据此认定陈绍秋、邵兆一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债权利益,被申请人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并无不当。

5、杭州复骆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佳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何伟明潘复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由:债权人撤销

事实与判决:四原告与某一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保证人。后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义务,四原告遂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后将其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以行使债权撤销权。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法第74、75 条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6、凌云伟与上海金胜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缪学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事实与判决:原告缪学雄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金胜公司为担保人。后被告将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凌云伟。法院认定:凌云伟与金胜公司之间房屋交易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二者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者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者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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